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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新华保险[2018]失能收入损失保险061 号
x.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3条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第1.5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4.3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5.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本公司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保险合同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6.释义
1.1 | 合同构成 | 4.1 | 保险金受益人 | 6.1 | 保险凭证 |
1.2 | 投保范围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6.2 | 本公司公章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3 | 保险金的申请 | 6.3 | 现金价值 |
1.4 | 合同内容变更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6.4 |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5.基本条款 6.5 工伤 | |||||
的手续及风险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6 | 停工留薪期 | |
1.6 | 合同终止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 | 6.7 | 生活不能自理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 6.8 伤残 2.1 保险金额 限制 6.9 酒后驾驶 | |||||
2.2 | 保险期间 | 5.3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6.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3 | 保险责任 | 5.4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6.11 | 无有效行驶证 |
2.4 | 责任免除 | 5.5 | 联系方式变更 | 6.12 | 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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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保险费的交纳
5.6 争议处理
6.13 毒品
6.1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6.15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补充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补充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 投保人解 |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 |
除合同的 | 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手续及风 | (1)保险合同; | |
险 |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 |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如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最高给付倍数的乘积。每位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给付倍数由投
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x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在以下责任中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
2.3.1 停工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详见释义),并被认定为工伤(详见释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导致收入减少或中断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停工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停工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停工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停工留薪期(详见释义)月数。
如遇停工留薪期延长或工伤复发,本公司继续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停工留薪期月数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停工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倍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停工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且因生活不能自理(详见释义)需要护理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停工期护理保险金:
停工期护理保险金=停工期护理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停工留薪期月数。
如遇停工留薪期延长或工伤复发,本公司继续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停工留薪期月数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停工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倍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3 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且因该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详见释义),影响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中断的,如与投保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合同,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及
2.3.4 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该级伤残对应的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给付倍数。
2.3.4 伤残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且因该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影响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中断的,如与投保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伤残津贴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及 2.3.3 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伤残津贴保险金=伤残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该级伤残对应的伤残津贴保险金给付倍数。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工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任何由于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导致的职业病;
6.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给付,将向投保人退还其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x公司根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不同档次的费率。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行业类别及每项责任、每级伤残对应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清、半年交、季交或月交,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续保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并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详见释义)交纳保险费,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提供的工伤事故证明;
(4)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还需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申请停工期收入损失保险金时,还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文件;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医疗待遇偿付核定书。 3.申请停工期护理保险金时,还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文件;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包含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申请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时,还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包含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投保人提供的与该被保险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在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该被保险人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5.申请伤残津贴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包含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投保人提供的与该被保险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证明文件。 6.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办理保险金申请。
7.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8.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5.3 | 年龄确定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与错误处 |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 | |
理 | 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按下列方式办理: |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申请提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本公司将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申请降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4 被保险人的变动
如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后,本合同对增加的被保险人开始生效,本公司按本条款第 2.3 条的规定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5.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6 争议处理 x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释义
6.1 保险凭证 x公司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的,记载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合同权益的书面文件。
6.2 本公司公章
x公司公章仅指以下二项中的任何一项: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3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最近一次已交保费×(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75%。
6.4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指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依法从事职业病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最新修订或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或其代替文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
6.5 工伤 由投保人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最新修订或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6.6 停工留薪期
指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6.7 生活不能自理
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最新修订或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或代替该标准的文件规定,作出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等级。
6.8 伤残 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最新修订或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或代替该标准的文件规定,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等级。
6.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14 保险费约 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保单生效日每半年的对应日;季交保险费的
定交纳日 交付日期为本合同保单生效日每季度的对应日;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保单生效日每月的生效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15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