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 ATM 上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其境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消费由中 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 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中国)有限公司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用卡的申请 3
第三章 信用卡的使用 4
第四章 信用卡还款及账户管理 5
第五章 信用卡的适用利率和收费 6
第六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八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取现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商务卡按清偿责任分为商务卡(个人承债)和公司卡(单位承债);按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加入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中国银联信用卡、万事达信用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单位、担保人及其它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x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或其它组织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算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总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应还款总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在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消费欠款金额的 10%、取现欠款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分摊应还金额、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上期月份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总和。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款项包括:所有费用、利息、及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它欠款金额。
“违约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信用卡的申请
第六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除主卡人以外的年满 16 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
卡,附属卡最多 9 张。附属卡申请人也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人民币单位卡,如申领外币单位卡,还须拥有能够合法支配外汇的资格。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单位卡的持卡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南洋商业银行(中
国)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与《领用合约》。
第三章 信用卡的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时在申请表上签署的式样相同,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应损失。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信用卡只有在激活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发卡银行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依据密码、芯片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不使用密码但具有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若遗失密码,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动语音系统重设密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电话挂失。挂失生效前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单位承担。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补发新卡,但须向发卡银行支付补发卡手续费。
第十二条 持卡人按所持卡片种类,可在发卡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或中国银联、万事达卡、其它卡组织的受理点及/或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网上商户等渠道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等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及其账户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信用卡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 ATM 上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其境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消费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 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偿还外汇欠款,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
第十七条 单位卡申领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偿还外汇欠款,须从其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十八条 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并按照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的顺序逐项冲抵。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还款冲抵顺序 。持卡人可以授权发卡银行从其发卡银行借记卡账户进行扣款用于其信用卡所有欠款。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设定其附属卡的信用额度,附属卡的信用额度不能超过主卡额度;申领单位可对其名下持卡人设定单位卡的信用额度,不可超过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
第二十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银行并向发卡银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 45 天后,为持卡人办
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 45 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银行,或按发卡银行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银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申请销户的信用卡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或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销户时,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的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单位卡正式注销前的欠款由承债主体承担。个人卡账户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返还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为 5 年,过期后自动失效,但其账户内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续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续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 60 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银行。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不会自动续卡。
第五章 信用卡的适用利率和收费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总额的,可享受最长 50 天的免息还款期。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有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的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少于最低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除按上述第二十三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开通超限用卡服务,但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及是否批准持卡人的某xx限交易。如持卡人一旦发生超限交易,持卡人需按本行规定偿还超限部分资金。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允许超限一次。如持卡人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均发生超限交易,则本行将取消持卡人的超限用卡服务,直至持卡人还清超限部分且离上次超限时间一个月以上才能再次向本行提出开通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每年交付信用卡年费。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六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申请人及/或有关单位的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及/或有关单位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及/或有关单位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及/或有关单位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保证金、有效存单质押等),并根据申请人及/或有关单位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不予退还。
(二)如持卡人未能按时清偿欠款,发卡银行有权采取适当方式向持卡人追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短信、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终止该信用卡账户、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并予以收回、有权从持卡人保证金中扣收欠款及/或行使抵销权、扣划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处置持卡人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代为催收及/或按照法律程序追索而无需事前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应承担银行因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三)对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其卡片的使用而无须提前通知,并有权收回其信用卡。
(四)发卡银行有权变更、调整或终止向持卡人提供的服务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积分规则、增值服务等。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信用卡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查询和调整的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银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若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或对于对账单有异议,持卡人应在对账单寄出 30 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否则,视为持卡人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或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职业或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二)持卡人不得基于与商户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三)持卡人在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上签名即表示已接受本章程、申请表、领用合约上所载条款。持卡人违反本章程、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上所载的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持卡人确认及同意授权发卡银行将其相关资料转移及披露给发卡银行的控股公司、分支机构、母/子公司、代表处、关联公司、代理人、相关卡组织、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航空公司、信用卡联名合作方、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合作伙伴、与发卡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等机构,不论其所在地,并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数据处理、统计、完善或提高相关业务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之目的、信贷及风险分析及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持卡人的该等授权将使银行的控股公司、分支行、子公司、代表处、关联公司、代理人、相关卡组织、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航空公司、信用卡联名合作方、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控股公司、甲方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等机构得以利用持卡人的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万事达卡或其它有关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调整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的权利,任何修改或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上述修改和调整后的条款对发卡银行及持卡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x章程由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制定及解释,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示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