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件(“销售条件”)
(版本:01/2024)
1. 适用范围: 我方的货物和服务的交付仅受本销售条件以及所适用的成文法律的约束。与此不一致的条款,包括买方的任何通用条件仅在我方以书面文件确认后方才具有约束力。我方交付货物、履行服务或接受付款不构成我方对与本销售条件以及所适用成文法律不一致的条款的确认。
2. 报价、合同: 我方做出的报价待确认后方才生效。合同的正式成立仅以我方书面确认订单或履行订单为准。
3. 形式:
3.1 为本销售条件之目的,(a)“书面”指以文本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脑生成的信件及电报),及(b)“书面文件”指手签文件。对 本销售条件(包括本 3.1 条)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对合同的任何终止或 协议解除必须以书面文件作出。
3.2 其他声明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4. 价格: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我方的价格是指出厂价并且不包括包装费用。增值税应由买方按照在发票签发日期有效的法定税率额外支付。
5. 付款、抵销:
5.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应最迟在货物交付或服务履行后五(5)日内向我方付款。
5.2 买方的抵销请求只有在该请求不存在争议或得到有管辖权法院的最终决定支持后方可实施。
6. 履行地点、运输、风险:
6.1 除以书面文件形式另有约定外,交付地或履行地应为我方的生产或储 存地。除第 6.2 款另有规定外,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从我方转移给买方。
6.2 除以书面文件另有约定外, 若约定货物运输的,则我方应运输货物但风险由买方承担。此外,我方应决定运输的方式、路线和承运人。
7. 部分交付和履行: 我方应被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的部分交付和履行。
8. 交付时间、延误:
8.1 若我方未遵守约定的交货或履行时间或未及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方应另行书面同意给予我方一个合理长的额外交付或履行期限,上述期限应至少为三(3)周。
8.2 若交付或履行在上述额外交付或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发生,买方可以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我方继续交付/履行。买方应依照我方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我方其是否打算因延误而解除合同和/或坚持要求予以交付/履行。如果买方坚持要求予以交付/履行,买方应书面同意给予我方另一个合理的交付/履行期限。
9. 运输保险: 除以书面文件形式另有约定外,我方被授权代表买方投保适当 的运输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投保金额至少相当于货物的发票金额。
10. 所有权保留:
10.1 出售的货物应保留为我方的财产直至我方因买方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请求得到满足。
10.2 若货物已被买方加工,我方的所有权保留应延伸至新产品。若货物已被买方与其他方的货物一起加工、结合或混合,我方要求按照代表我方货物的发票金额与其他被加工、结合或混合的货物的总金额的比例,对新产品按照比例确定的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
10.3 若我方货物与买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货物结合或混合,买方在此将其与新产品有关的权利转让给我方。若买方将我方货物与第三方的货物结合或混合而获得款项,买方在此将其从第三方获得款项的权利转让给我方。
10.4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买方可以转售我方保留所有权的任何货物,或对新产品进行销售。若在上述销售/转售中买方未提前收到或在货物或新产品交付时未收到全部采购价格的,买方应按照本销售条件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相同规定与其客户约定权利保留安排。买方在此将源自于上述销售/转售的所有请求权以及源自于上述所有权保留安排的权利一并转让给我方。经我方要求,买方应通知其客户存在以上权利转让并向我方提供为执行我方权利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尽管有以上规定,只有当买方完全履行对我方所负的责任时,买方才有权就上述销售/转售收取货款。
10.5 一旦授予我方的担保权益超过我方主张的金额,我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解除我方认为合适的担保权益。仅在获得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我方的所有权保留权才可被撤销。
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情况应免除我方交付和履行的义务。就此,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我方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能源或原材料供应不足、劳资纠纷、政府法令、交通瘫痪或我方营运瘫痪。此外,如果我方供应商或关联方遭受上述任何不可抗力的影响,我方应同样被免除交付和履行义务。“关联方”一词系指直接或间接,由我方控制、控制我方、或与我方一起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无论在何地注册成立)。 “控制”系指拥有某实体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拥有委派某实体大多数董事的权力,或拥有指导某实体管理或政策的能力或导致对该实体的管理或政策的指导的能力。
12. 产品信息: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我方货物的合同约定特性应排他地按照 我方最新的产品规格确定。任何关于性能、持久性和其他数据的信息仅 在我方以书面文件同意和表示的情况下方才视为我方的保证。有关货物、设备、工厂、应用、工艺及工艺说明的书面和口头信息系基于在应用工 程方面的研究和经验而作出。我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就我方所知是准确的,但我方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和进一步改进,且上述信息不应具有约束性。 上述规定不应免除买方检验我方货物用于买方拟议目的的适用性的义务。除非以书面文件形式另有同意或者成文法律另有强制性要求,我方不向 买方保证我方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3. 投诉: 所有投诉,尤其是关于瑕疵主张及交货短缺的投诉,必须毫不延 误地书面提交给我方,最迟不晚于货物交付后十(10)日内,或者对于 潜在的瑕疵,应不迟于该瑕疵被发现之日或通过合理检查应当被发现之 日起的五(5)日内。若买方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或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 将投诉告知我方,则在不合规的通知中提到的我方货物或服务应视为已 按合同约定交付或履行。若买方明知存在瑕疵且接受我方的货物或服务,则只有当买方在交付之时书面表示保留权利的情况下方才有权就该瑕疵 主张权利。
14. 买方就瑕疵的权利:
14.1 如果合同约定的我方货物和服务的特性仅存在非实质性的损害,买方无权就我方货物或服务的瑕疵获得补偿。若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正当地提出瑕疵主张请求,我方保留依我方自行决定调换或修理货物或服务的权利。我方应总是被给予合理的时间以进行该等调换或者修理。若我方的修理或调换无法弥补瑕疵的,买方应有权要求相应调整购买价格或解除合同。
14.2 此外,买方可依据成文法律要求获得损害赔偿金并要求补偿为修理或调换而实际发生且必要的实际费用支出。补偿的实际费用支出不包括因将货物运输至最初约定的交付地点之外的其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为避免疑义,本销售条件第 15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第 14.2 条项下的赔偿金以及补偿请求。
14.3 只有当买方与其客户就瑕疵达成的协议未超越成文法律规定的权利,买方方才可以按照成文法律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
15. 责任:
15.1 不论法律基础如何,也不论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和/或源于侵权行为,只有当(i)我方、我方法定代表、我方职员或我方为履行义务而雇佣 的人员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或者(ii)我方违反合同义务妨碍 了构成合同的主旨并且买方依赖于或有权依赖于该义务(实质义务)的履 行,我方、我方的法定代表、职员和我方为履行我方义务而雇佣的人员 方才应向买方承担损害赔偿以及费用补偿的责任。若在违反实质义务中 仅存在轻度过失,我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限于按本合同属性可预见的 典型损害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100,000)欧元或等值货币或如果所 涉货物或服务的发票价值超过十万(100,000)欧元或等值货币,则最 高不超过该价值的两倍。
15.2 上述损害赔偿除外责任或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损害的责任,或其他法定强制性责任。
16. 诉讼时效: 有关产品瑕疵、保证、损害或费用补偿索赔以及双方之间其 他争议的诉讼时效应排他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 遵守成文法规、出口及海关法规、赔偿、解除:
17.1 除非另行以书面文件约定,买方应有责任遵守货物进口、运输、储存、使用、配送和出口方面的法定和监管要求。
特别是(但不限于)买方不得为下述目的或在下述情形下使用、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货物:开发或生产生物、化学或核武器;非法生产毒品;违反禁运;违反任何法定的登记或通知要求;或未获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所有相关许可。对于任何因买方违反其上述义务所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违约金、成本、费用支出、责任、损失、权力主张或诉讼,买方应赔偿我方并令我方免受损害。
17.2 如果在交付/履行时我方的货物和服务的出口被要求获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批准,但经我方请求未获得出口批准,我方应有权解除合同。买方不因我方延迟取得主管政府机关的批准而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17.3 如果在交付时适用某项贸易禁令或者需要进行产品登记但是在交付/履行时未申请登记或者登记未被批准,我方亦有权解除合同。
17.4 如果购买的货物因优惠原产地而可以享受关税优惠,我方将尽力
(但无义务)按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有效的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