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 年7 月13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127 号《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鉴证报告》,对公司本次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1-62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8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开发行了 4,557.4186 万xx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55,741.8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513.06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4,228.80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 年7 月13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127 号《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鉴证报告》,对公司本次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一)、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参与相应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开户 银行 | 账户号 | 用途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484576303032 | 用于缅甸纺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张家港纱线研发及智能制造项目、国泰集团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越南纺织染整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 资金 |
江苏国泰国 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32250198623600002515 | 国泰集团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分行 | 387062720013000091027 | 缅甸纺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 | 8112001013000607431 | 张家港纱线研发和智能制造项目 |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海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智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江苏国泰海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智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分别参与相应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参与相应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签署)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账户号 | 用途 |
江苏国泰海外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1102028629000500091 | 越南纺织染整建设 项目 |
江苏国泰海外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张家港分行 | 387062720013000090931 | 缅甸纺织产业基地 建设项目 |
江苏国泰智造纺织 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10525801040066570 | 张家港纱线研发及 智能制造项目 |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如下: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