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 5 屆公益彩券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草案)
立合約書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公益彩券主管機關於 111 年 8 月 18 日台財庫字第 11103735441 號函指定xxxxxxxx
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方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方)為受委託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茲因乙方向甲方及丙方報名申請公益彩券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下稱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經審查及測驗合格,特立本合約書,以為三方共同遵循。
第一條 銷售標的
乙方僅得銷售甲方及丙方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規定所發行之傳統型
彩券或同辦法第 2 條第 7 款所規定之立即型彩券,其發行遊戲種類及數量由甲方或丙方視市場情況規劃。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及本合約書約定,乙方得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之批售兌獎處批購甲方所發行之彩券並依券面金額及公益彩券相關法規之規定銷售彩券。
第二條 批售兌獎處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及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規定,受甲方委託辦理公益彩券兌獎與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批購之金融機構,其各批售據點及服務項目,以甲方及丙方公告為準。
乙方應於簽約時擇定掛籍批售兌獎處,並限於該批售兌獎處批購彩券,非經甲方或丙方同意,不得自行變更。
第三條 彩券批購作業及銷售佣金
乙方應持經銷證,自每期彩券發行日起至下市日前,至乙方依第二條擇定之批售兌獎處辦理彩券批購及退貨作業。
彩券之批購數量以「本」為單位,甲方得視市場情況訂定各期彩券每位經銷商最高批購限額。
乙方之銷售佣金按其批購彩券券面總金額之 10%計算。
乙方可憑經銷商證號及密碼,登入受委託機構官網之經銷商專區,查詢掛籍分行前一日彩券庫存數量。
乙方批購彩券時,須按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佣金後之淨額,
以現金或自乙方本人帳戶扣款繳交批購款項,始得向批售兌獎處領取彩券,並應當面點清批購本數。批購之彩券經點收後,乙方應妥善保管,如有毀損、被盜或遺失,不得向甲方或丙方主張辦理退換或補發,亦不適用民法第 7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725 條及第 727 條規定。
乙方批購之彩券應依券面金額及公益彩券相關法規之規定銷售。
乙方每年批購金額累計達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丙方將主動發送簡訊提醒經銷
商,累計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者,將暫停其批購之功能,乙方須至批售兌獎處,接受核對身分無誤後再恢復其批購功能。
第四條 批購彩券之退貨
乙方所批購之未拆封彩券,得以「本」為單位,依甲方或丙方公告之該期彩券下市日前 3 個營業日向批售兌獎處辦理退貨,已拆封之立即型彩券不接受退貨。批售兌獎處得依退貨彩券面額之 1%收取退貨處理費,甲方如必要時得限制最高退貨數量。乙方如發現所批購之彩券有任何瑕疵,且經甲方或丙方認定該瑕疵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乙方得將已批購之有瑕疵彩券依前項約定辦理退貨,並免付退貨處理費。
彩券之發行期數、每期數量、退貨截止日及下市日期,依甲方或丙方公告為準,如有變更時亦同。
第五條 銷售處所
乙方應於簽約後向甲方或丙方申請並登記固定銷售處所或與第 5 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登記共同銷售處所在案。
乙方於固定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時,應依甲方規定明示經銷證並於固定銷售處所出入口標示未滿 18 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有固定銷售處所者,應依甲方規定之方式使用及擺設公益彩券相關廣告販促物。
乙方於非固定銷售處所銷售彩券者,限本人親自銷售,同時明示經銷證並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及銷售地點縣市政府所訂之行政命令。
第六條 合約終止事由(一)經銷商資格之取消
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甲方得取消乙方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註銷經銷證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書。若因而致甲方或丙方遭受損失,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
二、違反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
三、違反附件二「第 5 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四十六點與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有關之禁止行為。
四、其他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5 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取消經銷商資格、註銷經銷證或終止合約之事由。
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甲方得暫停乙方經銷證之批購功能,累積停止批購達一定次數或天數時,甲方得取消乙方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註銷經銷證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書。若因而致甲方或丙方遭受損失,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違反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二、違反附件二「第 5 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四十五點與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有關之禁止行為。
第七條 合約終止事由(二)經銷商資格之放棄
乙方欲自願放棄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時,應於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於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將註銷經銷證並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書。
第八條 合約終止後之處理
於本合約書終止後,如乙方尚有已批購而未售出之彩券,仍得依本合約書第四條約定辦理退貨。
第九條 受委託機構受託執行業務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將其依本合約書辦理之公益彩券相關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批購限額訂定、經銷商之管理、廣告販促物相關事務之處理等)委託丙方代理甲方執行。丙方應依與甲方之約定提供相關服務。惟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更換丙方或自行執行,並於甲方以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生效,其後如有異動,亦同。
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書應向對方所為之相關意思表示、通知、聯絡、申請、送達等行為,甲方可委託丙方辦理。
第十條 往來簽章
乙方於本合約書上留存之簽名、印章,皆為同時簽蓋,嗣後乙方就本合約書範圍內與甲方或丙方往來簽章之方式,除與甲方或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悉憑該簽名或印章任擇一式,即生效力。
第十一條 委外處理
乙方同意就本合約書範圍內與甲方或丙方往來之相關作業,甲方或丙方得委由第三人處理,並同意甲方或丙方得將前述往來資料揭露予該受委託之第三人,該第三人應於受委託範圍內使用乙方資料並予保密。
第十二條 通知
乙方依本合約書與甲方或丙方往來時,同意以本合約書所載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乙方之通訊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本合約書當事人同意即改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未為通知,甲方或丙方將有關文書於向乙方後列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乙方。
本合約書有效期間內,甲方或丙方對乙方於合約書留存之行動電話或市內電話,發送有關公益彩券相關業務之文字簡訊、語音訊息或市話通知,並留下發送紀錄,視同正式文書,與書面文件具有相同之效力;發送後,依系統判斷為發送成功即為送達乙方,不得以任何因素主張未收到通知。倘乙方之行動電話或市內電話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完成變更作業。
第十三條 有效期間
除本合約書有終止之情事外,本合約書有效期間自本合約書簽約日起至民國 122 年
12 月 31 日止,惟甲方發行彩券期間經主管機關縮短或延長時,本合約書有效期間亦隨同變更之。
第十四條 轉讓之禁止
乙方於本合約書下之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
第十五條 附件
乙方同意甲方以下所訂附件為本合約書之一部分,乙方願切實遵守,如有違反,將依相關規範辦理。嗣後附件內容如有修正,應由甲方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生效,乙方亦應遵守。
附件一「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暨當事人同意書」。
附件二「第 5 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第十六條 合約修改
x合約如有修改必要,於甲方修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後公告生效。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
x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益彩券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要點或規範辦理。
第十八條 份數
x合約書一式三份,由乙方、甲方及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附件一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暨當事人同意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合約書之甲方及丙方)謹請 台端注意並理解,甲方及丙方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內,基於下列事由與目的,於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台端個人資料:
1. 為履行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提供或辦理各項業務服務,以及遵守金融監理、司法、稅賦與其他依法具有司法或行政調查權公務機關之命令及查核;
2. 甲方及丙方業務及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利害關係人控管、保險、稅務與財務申報、資訊安全管理及採購商品或勞務),以及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紛爭事件之處理;
3. 與 台端有商業行為、僱傭、委任、代理、授權、利害或親屬(友)等關係之人,與甲方及丙方進行各項商品或服務等交易往來;及/或
4. 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甲方及丙方玆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說明甲方及丙方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台端個人資料之管理方針,以及 台端所享有之權利或服務如下:
1. 甲方及丙方所蒐集之 台端個人資料,於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除相關法令明文限制外,包括 台端之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保險資料、交易資料、親屬(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雇員、聯絡人、受委託人等)、網頁(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及丙方之官方網站)登入及瀏覽資料及其他依法可得蒐集之個人資料。
2. 甲方及丙方所蒐集之 台端個人資料,
(1) 其被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之期間,包括 台端與甲方及丙方締結各項業務或服務契約之接觸、磋商、申請與審核階段、契約存續期間、前述事由或目的全部消失、契約經確認無效或被解除、終止之日前、依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及經 台端明示同意之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2) 台端並同意甲方及丙方得將公益彩券發行、經銷商遴選與管理及其相關之附隨業務,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並於委託業務範圍內將 台端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 台端並同意如所提供之資料若包含 台端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 台端應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甲方及丙方於上開目的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包括 台端之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保險資料、交易資料、親屬(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雇員、聯絡人、受委託人等)、網頁(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及丙方之官方網站)登入及瀏覽資料及其他依法可得蒐集之個人資料。得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之人,於法令許可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包括
(I) 甲方、丙方及甲方銀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下稱「中信金控」);
(II)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依法具有調查權之公務機關,及受該等機關委託行使相關監管權力之機構;
(III) (擬)接續甲方或(擬)與甲方共同提供或辦理各項業務或服務之人;以及
(IV)甲方及丙方依法得提供其 台端個人資料之人。
於法令許可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 甲方及丙方亦有權向前述之人蒐集台端個人資料。
(3) 有關 台端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依法提供第三方之所在地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對象之所在地。
3. 於法令許可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甲方及丙方及/或前述 2.(2)之人就所蒐集之台端個人資料,將以書面、音軌紀錄及/或電子等形式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4. 就甲方及丙方所蒐集與保存之 台端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台端可以向甲方及丙方: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台端個人資料;
(2) 請求製給 台端個人資料之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台端個人資料;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個人資料;或
(5) 請求刪除 台端個人資料。
台端得隨時向甲方及丙方之客戶服務專線,或 台端所屬之業務代表等提出前述任一服務之申請,甲方及丙方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令遵循或內部控制等相關法令之規範,據以決定受理或拒絕 台端之申請。
5. 甲方及丙方必須特別說明者, 台端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甲方及丙方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若 台端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提供不完全、不真實或不正確個人資料予甲方及丙方、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予部分前述 2.(2)之人,或提供後向甲方及丙方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甲方及丙方即有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無法與台端有任何往來或提供 台端所需之相關業務服務,且甲方及丙方亦可能提前終止與 台端間之契約關係及相關附屬服務。
6. 於 台端具備經銷商資格期間,如為 台端投保各種保險(例如:公共安全責任險、意外保險等),除 台端明示拒絕加保外,均視為同意加保。 台端並瞭解各項保險是否成功投保,仍須依各案認定並非以本意向書為依據。
台端若想進一步瞭解甲方及丙方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管理方針及台端所享有之權利或服務,請透過甲方及丙方官方網站揭露之通訊方式進行聯繫,或於甲方及丙方上班時間致電洽詢。
台端如對前述告知內容確已知悉、瞭解,請於下列欄位簽名或用印後交丙方存查。
************【個人資料所有人簽署欄位】*************
本人業經台灣彩券所屬人員之說明及解釋後,謹此確認並同意,中信銀行及台灣彩券有權於依前述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且本人提供予中信銀行及台灣彩券之資料若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本人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中信銀行及台灣彩券於本同意書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
姓 名: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