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HKD-ZFCG-20210613
武汉市江汉区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WHKD-ZFCG-20210613
项目名称:造价咨询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 购 人: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6 月
目 录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2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22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 湖生活广场第 3 幢 1701-1708 室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06 月 2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WHKD-ZFCG-20210613
2、采购计划备案号:J21061701-1576
3、项目名称:造价咨询服务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89(万元)
6、最高限价:189(万元)
7、采购需求:为项目实施提供工程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8、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并将完整成果报告提交至采购人为止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第 1 包:本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第 2 包:本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第 3 包:本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第 4 包:本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 年 06 月 1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24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 3 幢 1701-1708 室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方式:现场领取或网络获取。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下列材料领取采购文件:(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领取。(2)加盖公章的文件领取表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3)网络获取的,应将获取采购文件所需的完整资料扫描件(或图片)发至 xxxx00000000@000.xxx 邮箱,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登记相关信息后,向申请人发出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延迟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获取采购文件的时效以代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
4、售价:4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1 年 06 月 29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1 年 06 月 2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 3 幢 1701-1708 室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
五、开启
1、时间:2021 年 06 月 2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 3 幢 1701-1708 室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3)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6)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2、公告媒体: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3、项目包信息:本次采购共分 4 个项目包,具体需求如下。
第 1 包:(1)项目包编号:1,(2)项目包名称:造价咨询服务(A 区建筑安装工程),(3)采购预算:64.26 万元;
第 2 包:(1)项目包编号:2,(2)项目包名称:造价咨询服务(B 区建筑安装工程),(3)采购预算:47.25 万元;
第 3 包:(1)项目包编号:3,(2)项目包名称:造价咨询服务(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3)采购预算:41.58 万元;
第 4 包:(1)项目包编号:4,(2)项目包名称:造价咨询服务(A、B 区配套工程,A、B 区招标投标审计),(3)采购预算:35.91 万元。
4、参加多包竞标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共分为 4 个项目包,供应商可以参与 1个或者多个项目包。如果参与的多个项目包同时存在获取成交候选人资格的,只能依序(项目包号顺位顺序)获得其中 1 个项目包的成交候选人,其它项目包不再获得成交资格。
5、本项目不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地址: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27-856161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0-0000 x联系方式:153928771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雯静、xxx、xx、xxx电 话:15392877137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磋商程序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名称: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地址:xxxxxx 000 x联系人:xx未 联系方式:027-85616189 |
2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0-0000 x 联系人:陈雯静、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 |
3 | 采购范围 | 采购范围:本次采购共分 4 个项目包,第 1 包为造价咨询服务(A 区建筑安装工程),第 2 包为造价咨询服务(B 区建筑安装工程),第 3 包为造价咨询服务(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第 4 包为造价咨询服务(A、B 区配套工程,A、B 区招标投标审计) 关于采购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4 | 服务期 | 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并将完整成果报告提交至采购人为止 关于服务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5 | 质量要求 | 质量要求: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6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7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须满足本采购文件第一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并应提供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成交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第二章“磋商须知及磋商程序”,下面所列资料是对“磋商须知及磋商程序”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8 | 集中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9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 |
10 | 提疑截止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如有) |
11 | 答疑截止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如有) |
12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第 1 包为 64.26 万元,第 2 包为 47.25 万元,第 3 包为 41.58 万元,第 4 包为 35.91 万元。 竞标报价超过各包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金额的,其投标无效。 |
13 | 备选方案 | 本次招标 不接受 备选方案。 |
14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 详见采购文件各章及其他文件资料相关内容(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的,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标) |
15 | 签字和(或)盖单位章要求 | “单位盖章”是指:盖标明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公章,不得用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代替。 “签字”是指:手写签字,也可使用个人印章、签名章或其 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16 | 磋商保证金金额及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 | 本项目不须提交磋商保证金。 |
17 | 磋商保证金提交形式 | 本项目不须提交磋商保证金。 |
18 | 磋商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19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电子文档为 U 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内容一致,采用 PDF 格式,要求签署盖章的地方应有签署盖章,U 盘不得设置 密码),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 |
20 |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1.响应文件采用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多包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装订成一册。 ☑分包装订,每包各自成册。 | ||
21 | 新产品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 如:省、部级及以上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成果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 |
其他证明文件 | 制造商公开出版的产品说明书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三章及其他文件资料中相关内容 | |
22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 |
23 | “★”号条款定义及处置 | 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指标项,任一项不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
24 |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 送达地点: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0-0000 x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 截止时间:2021 年 06 月 2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
25 | 磋商地点及时间 | 地点: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 3 幢 1701-1708 室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 时间:2021 年 06 月 2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
26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构成: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0 人,技术、经济专家 3 人 磋商专家确定方式:在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 |
27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四章“评定方法” |
28 | 成交人的确定 | 采购人将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 |
29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提交 □需提交 履约保证金标准:合同价的 10%。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验收后三十(30)日内无息退还。 |
30 | 招标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的规定,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费率,不足肆仟元按肆仟元计取。 3.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 |
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缴款 5.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562557520826 开 户 行:中行三阳路支行同城行号:840288 大额行号:104521003721 上述服务费需在转账凭证上注明所投项目的项目编号、用途。 | ||
31 | 中小企业 | 非专门面向 |
32 | 监狱企业 | 非专门面向 |
33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竞标 | □允许 ☑不允许 |
34 | 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35 | 参加多包竞标的相关规定 | 本项目共分为 4 个项目包,供应商可以参与 1 个或者多个项目包。如果参与的多个项目包同时存在获取成交候选人资格的,只能依序(项目包号顺位顺序)获得其中 1 个项目包的 成交候选人,其它项目包不再获得成交资格。 |
36 | 其他要求 | 无 |
1.1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
1.2 本项目实行整体成交,供应商不得拆分投标。本项目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竞标报价不应超出最高限价,超出即为无效投标。
1.3 采购范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 语言文字及计量:
1.4.1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文字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4.2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定义
2.1 “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获取本采购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6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是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本项目不适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 招标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集中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集中踏勘项目现场。
4.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4.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1 本采购文件包括:
(1)磋商邀请函
(2)磋商须知及磋商程序
(3)采购需求
(4)评定方法
(5)合同基本条款(参考)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5.2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采购文件 1 个日历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6.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于符合澄清要求规定的,将以书面形式给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磋商供应商收到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6.3 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要求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规定时间后就采购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将不予受理。
6.4 澄清的内容是本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本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2 当采购文件、修改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3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修改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4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以纸质书面或电子邮件或在本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报名并领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电子邮箱地址和传真号码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供应商应以同等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8.1 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格式见本文件第六章。 9、 响应文件的编制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9.3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撰写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9.4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报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
10.3 供应商应根据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
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采购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低于成本的报价将被拒绝。
10.4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5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1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 本次招标若接受备选方案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供应商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 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13.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除本须知13.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3.3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仅限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3.4 资料不全将可能导致其磋商无效。 14、 其他证明资料
14.1 证明响应文件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
料,具体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 磋商保证金
15.1 本项目不须提交磋商保证金。
16.1 磋商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磋商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本次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1 纸质响应文件一律用 A4 纸张打印(图纸、表格可除外),且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正确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17.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响应文件封面、磋商书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3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件”。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须与正本一致。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应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7.4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 响应文件的递交
18.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后递交,密封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前 不得启 封 ”的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本项目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18.2 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磋商书(原件)、报价一览表(原件)、优 惠声明(原件)(如有)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8.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8.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请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单位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1 递交截止时间是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的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报价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1 在本次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撤回。供应商需要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1.2 从递交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21.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22.1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除本采
购文件另有规定,评审专家将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 磋商代表
23.1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4.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
24.2 宣布磋商纪律。
24.3 介绍参加磋商会的单位和人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回避申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4.4 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安排供应商抽取磋商的顺序。
24.5 启封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按照本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初步审查程序、办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正式磋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将告知其供应商磋商代表。
24.6 正式磋商
24.6.1 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每一供应商单独进入磋商会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每个供应商分别逐一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上一供应商未离开磋商会场时,下一供应商不得入场。
24.6.2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6.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合
格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
24.6.4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本采购文件及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逾时不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
24.6.5 最后报价
(1)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已确定条件的最后报价书发放至所有磋商供应商,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密封递交磋商小组。最后报价为本次竞争性磋商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
24.6.6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采购文件无需修改,可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24.6.7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最后报价后由供应商和相关各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随后供应商离场。
24.6.8 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
24.7 磋商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
(1)核对磋商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2)宣布磋商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磋商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磋商小组推选组长;
(5)在磋商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磋商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7)维护磋商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磋商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磋商结果,有错误或不正常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
(9)磋商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10)处理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事项。 25、 确定成交候选人
25.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有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评标办法,对提交最后有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5.2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排序前三名的为成交候选人。最终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6.1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人员、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7.1 采购人审查成交候选人是否确有能力履行合同后,将把合同授予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特殊情况按本须知 29.3 的规定执行。 28、 成交通知书
28.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指定网站湖北省政府采购 网(网址:http://www.ccgp-hubei.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供应商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期为 1 个工作日。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供应商通知书后,按成交供应商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
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29、 签订合同
29.1 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其有关的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9.2 采购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予以赔偿。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1 质疑人
30.1.1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0.1.2 供应商未参加某一环节磋商活动的,不得对该环节提出质疑。
30.2 可质疑的环节及提出质疑的时效
30.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2.2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2.3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
30.3 质疑要求
30.3.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质疑的,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效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
30.3.2 质疑事项应当有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30.3.3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3.4 质疑人针对同一环节的质疑必须一次性提出。
30.4 质疑受理和答复
30.4.1 质疑函应采取法律认可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30.4.2 对收到的质疑函,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4.3 下列情形为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1)质疑人未参加某一环节的磋商活动,对该环节提出的质疑。
(2)未在时效期限内提出的质疑。
(3)质疑函未加盖质疑人公章或未签字。
(4)质疑事项未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充分。
(5)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受理质疑人针对某一环节的第一次质疑并予以了答复,质疑人又对同一环节反复质疑的。
30.5 投诉
质疑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投诉。
31.1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适用法律
32.1 本次采购活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采购需求
本文件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指标项,任一项不响应,按无效投标 处理。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对江汉区 2021 年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项目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工程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项目结算及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进行审计。
本次采购共分 4 个项目包,具体情况如下:
第 1 包为造价咨询服务(A 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 4.23 亿元。
第 2 包为造价咨询服务(B 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 3.23 亿元。
第 3 包为造价咨询服务(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项目总投资额 1.84 亿元。第 4 包为造价咨询服务(A、B 区配套工程,A、B 区招标投标审计),项目
总投资额(1)A、B 区配套工程 0.96 亿元,(2)A、B 区招标投标项目 10.26亿元。
(二)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政策评审标准。
投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罚。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 149 号令)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 311 号令)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 号)
《省物价局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 号)
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最新标准时,应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1、对项目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计
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规则或定额计算规则是否一致。审查编制过程中各计价依据是否恰当,各项费率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措施项目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审查各种要素的市场价格是否合理。审查是否超过概算并作对比分析等。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专项费用进行审查(如有)。
2、对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有关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管理是否有效,合同履行是否符合约定。
3、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计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施工过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施工规范,有无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后果;竣工资料是否完善。
4、对工程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进行审计
重点对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计量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发生原因及其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变更和计量手续是否完善,变更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支付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无高估冒算,多计、多领工程款等问题。
5、对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审查工程结算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1、对项目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计
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规则或定额计算规则是否一致。审查编制过程中各计价依据是否恰当,各项费率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措施项目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审查各种要素的市场价格是否合理。审查是否超过概算并作对比分析等。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专项费用进行审查(如有)。
2、对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有关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管理是否有效,合同履行是否符合约定。
3、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计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施工过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施工规范,有无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后果;竣工资料是否完善。
4、对工程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进行审计
重点对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计量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发生原因及其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变更和计量手续是否完善,变更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支付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无高估冒算,多计、多领工程款等问题。
5、对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审查工程结算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1、对项目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计
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规则或定额计算规则是否一致。审查编制过程中各计价依据是否恰当,各项费率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措施项目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审查各种要素的市场价格是否合理。审查是否超过概算并作对比分析等。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专项费用进行审查(如有)。
2、对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有关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管理是否有效,合同履行是否符合约定。
3、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计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施工过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施工规范,有无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后果;竣工资料是否完善。
4、对工程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进行审计
重点对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计量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发生原因及其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变更和计量手续是否完善,变更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支付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无高估冒算,多计、多领工程款等问题。
5、对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审查工程结算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1、对项目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计
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规则或定额计算规则是否一致。审查编制过程中各计价依据是否恰当,各项费率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措施项目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审查各种要素的市场价格是否合理。审查是否超过概算并作对比分析等。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专项费用进行审查(如有)。
2、对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有关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管理是否有效,合同履行是否符合约定。
3、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计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施工过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施工规范,有无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后果;竣工资料是否完善。
4、对工程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进行审计
重点对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计量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发生原因及其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变更和计量手续是否完善,变更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支付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无高估冒算,多计、多领工程款等问题。
5、对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审查工程结算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6、对该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主要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程序是否依法、合规,评标是否公平、公正;审查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收取代理服务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工作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的规定要求,并保证咨询报告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对其出具的咨询报告、咨询意见及其带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质保期:对项目成果文件终身质保。
3、人员要求:拟投入服务团队不得少于 6 人,并需一名项目负责人及一名技术负责人。
4、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拟派人员名单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但应事先得到采购人的批准。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不合格的服务人员,成交供应商应接受。
5、成交供应商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都应具备丰富的类似工作经验。成交供应商还应保证拟派项目人员相对稳定,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执业质量,如发生人员变动,须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备案并解释变动原因,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动。
5、成交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所悉知的项目资料及数据严格保密。
6、成交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及其他管理规范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否则将被取消资格,赔偿损失。
7、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上涨、项目延期、不可抗力等因素),再向采购人提出增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8、成交供应商应做好评审档案资料管理,方便招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随时调取使用。
9、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或者其他部门对咨询报告的抽查复核,对咨询报告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10、保密要求:对审计服务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有保密和廉政承诺,并有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11、成交供应商应满足采购人其他合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并对其进行处罚,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违反廉政纪律的。
2、成交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处理的;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接受委托项目,或取得采购人采购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并对其进行处罚,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付款方式:按武汉市江汉区政府采购支付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
★(二)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并将完整成果报告提交至采购人为止。
★(三)投标报价:
1、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第 1 包为 64.26 万元,第 2 包为 47.25 万元,
第 3 包为 41.58 万元,第 4 包为 35.91 万元。
竞标报价超过各包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金额的,其投标无效。
2、竞标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范围和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全部内容。竞标报价单位为人民币。
项目包号 | 事项 | 项目投资 额(亿 元) | 一级造价工 程师 | 有效审计时间 (日历 天) | 二级造价工 程师 | 有效审计时间 (日历 天) | 费用合计 (万 元) | 备注 | ||
人数 | 工时 单价 | 人数 | 工时 单价 | |||||||
1 | A 区建筑安装工程审计 | 55 | 55 | |||||||
2 | B 区建筑安装工程审计 | 40 | 45 | |||||||
3 | 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审计 | 30 | 55 | |||||||
4 | 配套工程审计 | 15 | 30 | |||||||
招标投标审计 | 20 | 30 |
3、本项目采取工时计费,各包供应商须按下表工时及要求进行报价。其中审计时间为暂估量,各供应商统一按表内所列时间进行报价,最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四)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供应商提交的投标资料概不退还,采购人对所有投标资料有使用权。
(六)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用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用途。在服务结束后,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将有关的基础资料归还主办单位。
(七)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采购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八)为被评审项目提供工程咨询、设计、项目管理(代建)、规范编制、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等项目实施各阶段服务的单位或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九)采购人按照各项目包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评审服务工作的安排,但不保证各项目包的内容与金额完全一致。供应商需承担成交后因项目更改、取消评审带来的风险,各项目包具体工作内容以实际委托、完成项目为准,服务费用在
其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后按人员数量、工时等据实结算。
(十)因项目更改、取消评审需求,导致评审标包内列示的服务项目出现了更改、取消的情况,采购人不承担相应风险。供应商在认识该风险存在可能性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承受能力进行投标,并承担因服务项目出现了更改、取消的带来的风险。采购人按照项目包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评审服务工作的安排,供应商须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第四章 评定方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 | 资格性审查标准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满足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 |
市场准入 |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 ||
1.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响应报价 | 只有唯一报价;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
签字盖章 | 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
有效的授权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代理人与参加磋商的代表一致 | ||
磋商有效期 | 满足采购文件中的磋商有效期要求 | ||
磋商响应 | 满足采购文件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即标注 “★”号的条款)要求 | ||
其他 | 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不存在其他应属于废标的情况 | ||
1.3 | 确定响应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 采购文件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 求,无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投标方 案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向所有通过初步审核的响应供应商发出报价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采购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投标方案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投标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
2 | 评定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其中价格部分10分,商务部分10分,技术部分80分。具体内容详见评分细则。 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 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
磋商基准价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计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 基准价。 | ||
各供应商的最终 得分计算办法 |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磋商小组成员所评定分数 的算术平均值。 |
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时确定推荐顺序方法 |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 ||
参加多包竞标的相关规定 | 本项目共分为 4 个项目包,供应商可以参与 1 个或者多个项目包。如果参与的多个项目包同时存在获取成交候选人资格的,只能依序(项目包号顺位顺序)获得其中 1 个项目包的成交候选人,其它项目包不再获得成交资格。 | ||
3 | 政策支持 | 评审标准附件: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优惠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 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罚。 |
1、 初步审查标准
1.1 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1.2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1.3 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见评定方法前附表。
1.4 资格性审查
1.4.1 磋商小组依据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资格要求。必要时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原件核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 | 资格要求 | 需提供的资料 | 是否需提供原件 | 审查结果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 提供在工商部门注 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 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 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 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否 |
1.4.2 具体审查因素详见《资格性审查表》(附表 1)。附表 1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需提供的资料 | 是否需提 供原件 | 审查结 果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 务会计制度; | 提供《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六章) | 是/正本附原件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 |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6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 |||
7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 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
8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本项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查询平台为 “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 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 | / | |
9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第 1 包:本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第 2 包:本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第 3 包:本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第 4 包:本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 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 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 否 | |
说明: 1. 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磋商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2. 供应商须保证上述内容及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承担其就供应商未真实、完整反应相关内容及信息,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 资格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所有证明材料须完整、齐全、真实有效、不得缺页漏页、不得伪造。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有关变更、年检等证明材料均需完整、齐全;有关证件在变更、年审中的,提交管理部门的正式结果公告,变更申请书(报告)、受理通知书(单)等非正式结果文件不予认 可。 |
1.5 符合性审查
1.5.1 磋商小组依据本采购文件的审查标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 | 审查内标准及内容 | 审查结果 | |
1 | 响应报价 | 只有唯一报价;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 |
2 | 签字盖章 | 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
3 | 有效的授权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代理人与参加磋商的代表一致 | |
4 | 磋商有效期 | 满足采购文件中的磋商有效期要求 | |
5 | 磋商响应 | 满足采购文件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即标注“★”号的条款)要求 | |
6 | 其他 | 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不存在围标、串 标行为;不存在其他应属于废标的情况 | |
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磋商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
1.5.2 具体审查因素详见《符合性审查表》(附表 2)。附表 2 符合性审查表
1.5.3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磋商小组认为其他应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况。
1.5.4 实质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 评定方法
2.1 通过全部初步审查的供应商方能进入后续磋商。
2.2 磋商过程
2.2.1 磋商小组成员按顺序集中与响应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谈判,对响应文件中内容进行确认、磋商,必要时可要求磋商供应商做出相应的澄清。磋商供应商对需要澄清补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
2.2.2 磋商记录双方当场签字确认。
2.2.3 所有磋商供应商第一轮磋商完毕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合格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密封报价,最后报价将作为磋商供应商比选评审的价格依据。
2.2.4 若采购文件有修正内容时,进行第二轮磋商或多轮磋商,以此类推。
2.3 综合评分法,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评标基准价计算
2.4.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5 在供应商最终报价后,若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竞标报价未低于成本。如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完 整,磋商小组有权认定其竞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自有人工等不计成本或零利润等为由进行竞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只要任意一个需供应商澄清、说明的疑问不能令磋商小组认可,都将会被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评定结果
3.1 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合格供应商进行最终评审。
3.2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3.3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3.4 磋商按照本章 3.1、3.2、3.3 的规定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人,由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成交人。
3.5 完成评审后,磋商小组须在评审报告上共同签字。
3.6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其它
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子项目及分值 | 分值 |
价格部分 (10 分) | 报价得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如有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计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依此计算出所有供应商的价格评分。 备注: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将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的相关规定,经磋商小组审核确认后,在评审时对在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承接服务的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依据“财库[2014]68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依据“财库[2017]141 号”《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采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关数据资料,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数据资料与声明函不一致 的,由磋商小组判定。 | 10 |
商务部分 (10 分) | 项目相关业绩 | 根据供应商完成的不同单位业绩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满分为 3 分。 类似业绩系指: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工程审计服务业绩。有效时间:2018 年 06 月 01 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业绩证明材料:上述业绩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合同复印件(须至少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关键页包含合同的甲乙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和双方签章及生效时间)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须至少提供报告封面、报告主要内容页和 签章页,且报告出具单位为投标单位)。业绩时间以报告出具时间为准。 | 3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子项目及分值 | 分值 |
业绩甲方为同一单位的仅作为一项业绩,不重复计分。 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提供的资料内容难以辨认的,一律不得分。 | |||
项目负责人情况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 2 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证(注册在供应商本单位)、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但必须提供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提供的资料内容难以辨 认的,一律不得分。 | 2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2018 年 06 月 01 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担任过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工程审计服务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得 2 分。 业绩证明材料:上述业绩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合同复印件(须至少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关键页包含合同的甲乙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双方签章及生效时间,且合同中须明确为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或审计报告(至少提供完整签章的报告封面且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该项目的编制人或复核人,且报告出具单位为投标单位)。 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提供的资料内容难以辨 认的,一律不得分。 | 2 | ||
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 拟派项目团队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 团队中配备 2 名及以上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得 3 分;团队中配备 1 名一级注 册造价工程师得 1 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人员配置情况表,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注册证(注册在供应商本单位)、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但必须提供聘用合同及退休证)。 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提供的资料内容难以辨 认的,一律不得分。 | 3 | |
技术部分 (80 分) | 实施方案 | 结合项目需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审计要点 5 分; 2.审计准备 5 分; 3.审计取证 5 分; 4.审计过程中与采购人的沟通汇报 5 分; 5.出具审计成果报告 5 分。评分标准: 1.响应内容全面合理; 2.响应内容可操作,即通过有效措施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响应内容全面系统,分析清晰,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以及工作特点,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满足上述评分标准所有要求的每项得 5 分;满足上述评分标准二项要求的每 项得 3 分;满足上述评分标准一项以下要求的每项得 1 分。 | 25 |
结合项目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重难点分析及处理措施: 1.紧密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分析系统深入,提出的应对措施针对性强,具有显著的可行性,得 6 分; 2.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分析较为深入,提出的应对措施以部分内容和本项目内容贴合,得 3 分; 3.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只做了简要分析,并未展开数据或论述观点,未展开实施方案或保障措施,得 1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6 | ||
在项目的实施方案中有对项目执行过程存在的审核风险进行综合性分析。评分标准: | 6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子项目及分值 | 分值 |
1.内容全面合理; 2.内容可操作,即通过有效措施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内容全面系统,分析清晰,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以及工作特点,风险识别贴合项目实际,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满足上述评分标准所有要求的每项得 6 分;满足上述评分标准二项要求的每 项得 3 分;满足上述评分标准一项以下要求的每项得 1 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 结合项目需求提供质量保障措施及后续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质量保障方案及承诺 4 分; 2.配合履行工作成果上报、审查等相关工作的服务方案及承诺 4 分; 3.后续服务方案及承诺 4 分; 4.数据保密方案 4 分; 5.质量体系控制流程及企业内部三级复核制度 4 分; 6.成果文件提交承诺 4 分。评分标准: 1.内容全面合理; 2.内容可操作,即通过有效措施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内容全面系统,分析清晰,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以及工作特点,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满足上述评分标准所有要求的每项得 4 分;满足上述评分标准二项要求的每 项得 2 分;满足上述评分标准一项以下要求的每项得 1 分。 | 24 | |
进度保障 | 根据采购人要求和审计实施方案提供进度计划安排及进度保障措施: 1.工作开展计划能严格按照成果提交时限要求,根据各环节关键时间点有序推进,项目进度控制科学,时间节点清晰合理安排合理,满足采购人总体进度要求,得 6 分; 2.能满足成果提交时限要求,根据各环节关键时间点正常推进,开展计划不清晰,存在部分响应缺陷或缺漏,得 3 分; 3.工作开展计划未明确或不合理不得分。 | 6 | |
服务响应时间 | 供应商能提供 7×24 小时现场响应服务得 2 分;2 小时内响应采购人服务 需求得 1 分,超过 2 小时不得分。 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明确说明,提供相关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售后服务机构情况等,否则不得分。 | 2 | |
响应文件中对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和质量情况进行了明确承诺,根据承诺情况进行评审,承诺及时且可行,得 1 分,有质量承诺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2 | ||
服务承诺 | 积极配合做好成果文件上报、抽查复核等相关工作的服务能力及承诺,承诺内容清晰,措施完整,明确得 3 分;内容简单,存在部分响应缺陷或缺漏的 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3 | |
执业操守及承诺 | 廉政工作建设情况及执业中的廉洁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合理、有效,得 3 分; 基本满足上述要求得 2 分;存在缺漏得 1 分;没有不得分。 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有书面承诺,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 6 | |
总分 | 100 | ||
上述服务方案中, 全面、合理指:(1)提供的响应方案基于采购需求的全口径,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现状情况预判;(2)准确把握项目重难点,分析各类情况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并尽可能列明多种详细预案;(3)针对各类服务内容的不同特点及性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解决方案,也可以举例论证;(4)对于资料响应方案的支撑材料提供细致、具体,具有一定的论证支撑性及可追溯性。 存在部分响应缺陷或缺漏指:(1)响应方案不完整,和采购需求存在明显的响应缺项;(2)只对方案作出 标题式的简单论证,并未展开分析或列明可行的具体解决方案;(3)对服务要求的响应进行泛化一般描述,缺少针对性;(4)部分资料响应方案的支撑材料提供过于简单或未提供,难于采信。 |
1、中小企业评审优惠(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1.1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磋商小组审核,将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计算(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予价格扣除) 。
1.2 当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且本项目支持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和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联合体供应商提供联合体各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磋商小组将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联合体供应商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3 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采购文件第六章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本政策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 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和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2.1 投标产品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和取得认证证书的,经磋商小组审核确认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政府采购政策的,最终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2.2 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投标产品所在品目清单页面截图(包含品目序号、名称、依据标准)和认证证书(包含认证机构、有效期);(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投标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截图(包含序号、一级目录、二级目录、认证机构名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投标产品属于节能标志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
2.3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优惠。同一项目包内的节能产品加分只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优惠。
3、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本政策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 号)文件规定,为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3.1 投标产品列入最新一期环保清单的,经磋商小组审核确认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政府采购政策的,最终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3.2 如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投标产品所在品目清单页面截图(包含品目序号、名称、依据标准)和认证证书(包含认证机构、有效期);(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投标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截图(包含序号、一级目录、二级目录、认证机构名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投标产品属于环保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
3.3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优惠。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规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本政策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248 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投标产品(工程中主要材料)执行如下政府采购政策
4.1 除采购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投标产品(工程中主要材料)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4.2 进口产品范围
⑴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⑵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⑶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
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
5、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文件)规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中标、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采购文件第六章
6、其他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依据武汉市财政局印发的《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武财采【2015】876 号)规定。本项目还需执行以下政府采购政策:
1、/ ;
2、/ ;
7、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http://27.17.40.162: 8000)查看《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银营[2019]55 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块查询。
第五章 合同基本条款(参考)
(此合同格条款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甲方(客户方):乙方(服务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定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 A)。
一、 服务内容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于本合同并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 A 所列的特定服务。服务的内容、时限、衡量成果的标准见附件 A。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无条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费,并对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附件 A 所载明的该项服务内容对应之服务费为限。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乙方的服务承诺:
1) 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附件 A 所列服务的请求后,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附件 A 规定的标准进行。二、 服务费的支付
1、服务费总金额为 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元整)。
2、本费用结构仅限於附件 A 中列明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扩大项目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项目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项目步骤,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上述费用结构。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项目服务费按阶段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每阶段末,甲方将在验收确认该阶段服务完成合格,并且乙方发出该阶段工作的费用账单及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费用。
4、阶段付款的比例及时间约定如下:项目阶段 付款比例 付款时间
第一阶段 % 附件 A 所列之( )~( )结束之后第二阶段 % 附件 A 所列之( )~( )结束之后
第三阶段 % 附件 A 所列全部服务项目结束汇报之后
5、 有关发票方面的任何问题,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出解释或解决问题,以使甲方能按时付款。
6、 乙方将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范围内合理的差旅费用。
7、 乙方同意免除项目杂费。三、 服务的变更
甲方可以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务。该等变更最终应由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调整。
四、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五、 其他
1、本合同中所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附件 A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产生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4、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需要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代表签字: 地点:
日期:
乙方(签章)代表签字: 地点:
日期:
附件 A
序号 | 服务内容 | 时限 | 完成标准 |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武汉市江汉区政府采购项目
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包号: 项目包名称:
磋商供应商名称(签章):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表
文件类型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提交情况 | 页码范围 | 备注 | |
有 | 无 | |||||
资格性文件 | 1 | 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 证明。 | ||||
2 | 《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 |||||
3 |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 |||||
供应商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 1 | 磋商书 | ||||
2 | 报价一览表 | |||||
3 | 分项报价表 | |||||
4 | 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 |||||
5 |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材料 | |||||
6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
7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8 | “★”号条款响应承诺函 | |||||
9 | 拟派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 |||||
10 | 业绩情况及证明材料 | |||||
11 | 技术方案 | |||||
12 | 偏离说明表 | |||||
13 | 其他 | |||||
评标指引表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子项目及分值 | 分值 | 供应商响应情况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为方便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可根据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分细则》,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包号)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磋商邀请(项目 编号: )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二套及电子版一套:
1、磋商书;
2、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建议书;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供应商接受本采购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第(编号、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磋商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5、供应商同意提供贵方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代表 姓名、职务(印刷体)公 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 期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包号 | |
项目包名称 | |
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地址 | |
供应商企业类型 |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服务期 | |
项目负责人 | |
磋商报价(首次) | 人民币( )万元 |
备 注 |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包号 | 事项 | 项目投资 额(亿 元) | 一级造价工 程师 | 有效审计时间 (日历 天) | 二级造价工 程师 | 有效审计时间 (日历 天) | 费用合计 (万 元) | 备注 | ||
人数 | 工时 单价 | 人数 | 工时 单价 | |||||||
1 | A 区建筑安装工程审计 | 55 | 55 | |||||||
2 | B 区建筑安装工程审计 | 40 | 45 | |||||||
3 | 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审计 | 30 | 55 | |||||||
4 | 配套工程审计 | 15 | 30 | |||||||
招标投标审计 | 20 | 30 |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
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说明:本项内容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供应商不是小型或微型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用提供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第四章附件 1《资格性审查表》中列明的内容、顺序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其中《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按所附格式及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由供应商自行提供。
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本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条“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二、我方在此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3、针对本项目我方为 □独立投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见 页)。
4、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备注: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供应商提供对采购文件中“★”号条款响应情况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表 1 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 ||||
资格证书编号 | |||||
类似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完成情况 | 项目质量 | |
注:
(1)如果本表格栏目不够,可自行增加。
(2)表后附拟派项目人员学历/职称/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如有)。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表 2 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
职 务 | 姓 名 | 职 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类似项目情况 | |||
证书名称 | 级 别 | 证 号 | 专 业 业 | 主要项目名称 | |||
注:
(1)如果本表格栏目不够,可自行增加。
(2)表后附拟派项目人员学历/职称/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如有)。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1)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日期 | 委托方名称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项目主要内容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2)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在评审中不予计分。
供应商根据采购要求及评分标准内容编制技术方案书。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序号 | 采购需求 | 报价响应 | 偏离说明 |
采购需求 | |||
1 | |||
2 | |||
3 | |||
…… | |||
合同条款要求 | |||
1 | |||
2 | |||
3 | |||
…… | |||
说明:供应商应对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逐条说明响应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并申明响应文件的偏离和例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不满足的为负偏离;如全部无偏离,请填写“全部无偏离”;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采购文件要求。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除以上要求外,在第二章磋商须知中合格的供应商要求和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内容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3)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技术内容。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