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柜台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柜台市场秩序,保证柜台市场交易公平、公正,保障柜台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 》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金财富柜台市场,指中金财富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 x规则所称柜台市场交易,是指中金财富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中金财富柜台市场以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以上市场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报价系统公布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在报价系统进行交易行为适用其公布的规则。
第四条 在柜台市场交易的产品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金财富公布的产品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方式
第五条 中金财富柜台市场可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具体产品由中金财富根据政策和业务需求确定。
第六条 柜台市场产品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转(受)让等,投资者参与柜台市场交易或由中金财富代理投资者以名义持有等模式参与报价系统交易均基于柜台市场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产品协议或交易对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七条 中金财富柜台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市场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第八条 中金财富柜台市场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15:00,中金财富有权对前述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交易产品为在报价系统注册发行的,以报价系统交易时间为准;协议交易以协议具体约定时间为准。
第九条 交易时间内柜台市场交易因故暂停,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四章 投资者分类及账户
第十条 柜台市场交易参与者包括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按照投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金财富经纪业务认定的专业投资者视为柜台市场的专业投资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柜台市场业务、开立柜台市场账户前,应完成资金账户开立、投资者信息采集、投资者分类以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购买和持有特定产品需满足特定产品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以认购、受让等方式持有柜台市场产品数量不得低于该产品最低参与份额。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前往中金财富各营业网点或通过中金财富认可的网上终端办理柜台市场账户开户及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委托中金财富购买其他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的私募产品,应与中金财富签署私募产品名义持有协议。
第五章 产品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产品认购
第十四条 投资者认购柜台市场产品,应在产品发行期内发出认购申报。认购申报应当包括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认购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发出的认购申报在登记结算机构未确认之前可以撤销,中金财富明确投资者认购申购不可撤销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产品因发行规模未达到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发生约定的其他情形确认为发行失败的,中金财富按合同约定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及利息(如有)。
第二节 报价与转让
第十七条 柜台市场报价方式包括意向报价和要约报价等方式。第十八条 意向报价是投资者发布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信
息。投资者可以在中金财富柜台市场发布针对私募产品的意向报价,寻找交易对手方。有交易意向的参与人可以与意向报价发布人进行在线协商。意向报价不具有成交义务,可以包含确定的私募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价格、数量、买卖方向、交收方式等要素。意向报价发布后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报价是投资者发布的表明其以明确价格成交的标准化报价信息。投资者可以在中金财富柜台市场发布针对私募产品的要约报价,有交易意向的投资者直接对要约报价进行成交确认。
第二十条 私募产品在中金财富柜台市场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协商成交是指投资者通过中金财富柜台交易系统向全部对象发出意向报价,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向柜台交易系统发出两个买卖方向相反、数量、价格、约定号等完全一致的申报指令,经系统校验通过并匹配确认后成交。
第二十二条 点击成交是指投资者通过柜台交易系统发布买入或卖出的要约报价,交易对手方点击确认该要约报价,经系统校验通过后成交。存在多个投资者点击确认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匹配成交。交易对手方选用点击成交方式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成交。存在多个参与人点击确认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匹配成交。要约报价指令未全部成交前,未成交部分在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第三节 成交确认原则
第二十三条 在中金财富柜台市场的意向报价或要约报价,其有效申报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交易日,且不超过产品合同约定的可交易期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认购和受让私募产品时,应拥有足额的资金;投资者转让和产品终止时,应拥有足额对应的产品份额。
第二十五条 柜台市场交易遵循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中金财富有权对可能导致持有人数量超过产品合同约定上限的委托申报不予受理或对成交结果作废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偏离所转让产品公允价值的,中金财富有权对委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成交结果作废单处理。产品公允价值按照产品流动性、收益特征、产品结构等属性,根据活跃市场价格、产品持有到期现金流折现或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净值等确定。具体有效报价区间请参见交易软件提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柜台市场交易系统对投资者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及反馈,符合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确认时生效,投资者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柜台市场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中金财富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认定该笔交易无效。前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台风、罢工等;前述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中断、电力供应中断等。
第三十条 违反中金财富柜台市场的交易规则、破坏柜台市场正常运作的交易,中金财富有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中金财富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进行的交易,由报价系统按其公布的规则判定交易的有效性。
第四节 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可能发生影响私募产 品价格、投资者利益、诱发私募产品或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项时,中金财富可以对产品的发行或转让实施暂停或终止交易,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情形导致柜台交易系统发行和转让异常的,中金财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中金财富可暂停该产品的发行或转让:
(一)私募产品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或净值的;
(二)涉及报价系统交易规则规定的暂停发行或转让情形的;
(三)发行人申请暂停私募产品的发行或转让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中金财富可终止该产品的发行或转让:
(一)产品存续期满或满足终止条件的;
(二)依法不再具备发行条件或不再符合转让条件的;
(三)严重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导致暂停发行或转让该产品的异常交易情形已消除并经妥善处理的,中金财富应及时恢复该产品的发行或转让,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可在中金财富柜台交易行情系统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平台查询产品交易行情或产品净值。
第三十八条 相关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由产品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履行,中金财富柜台市场提供信息披露展示渠道。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含委托中金财富在报价系统进行私募产品交易)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缴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
第四十条 投资者认购产品的费用收取按照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执行。投资者转让产品的费用收取标准由中金财富另行规定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中金财富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统一的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投资者可通过相关渠道,按照公示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投诉纠纷。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