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个人用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开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功能(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的自然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载明的下列被保险人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绑定的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可作为保险标的:
1.被保险人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绑定的存折;
2.被保险人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绑定的借记卡;
3.被保险人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绑定的信用卡;
4.被保险人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建行钱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或情形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身份认证要素、密码等被不法分子盗用并注册成为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用户,导致保险标的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被盗刷、盗取、盗转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认证要素、密码、安全工具等丢失、被盗后,被不法分子获取,造成保险标的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被盗刷、盗取、盗转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身份认证要素、密码、安全工具等信息透露给他人,或被迫使用指纹识别、声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完成校验,导致保险标的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发生的直接损失。
身份认证要素包括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用户名、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卡号等;密码包括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密码等;安全工具包括绑定手机、手机卡及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投保人可选择“账户功能停止”时间前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和96小时中的任意一个时间段作为保险人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账户功能停止”时间按照如下方式确认:
1.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注销时间先于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的,以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注销时间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账户功能停止”时间。
2.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注销时间晚于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的,以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账户功能停止”时间。
被保险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个人账户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发生损失的,保险人对每个个人账户承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按如上方式分别确定。
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注销时间、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的认定,分别以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第五条 保险人履行上述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1.被保险人发现或应当发现保险标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建设银行注销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个人账户开户银行紧急挂失或冻结相关账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取得建设银行和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公安机关等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按本条款第四条确定的“账户功能停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仍然未能追回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网络通信故障原因,包括: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4.由于移动通讯运营商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的;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遵循《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个人账户使用规则及服务协议等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主动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的;
(六)被保险人将手机、账户转借他人使用,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被保险人的身份认证要素、密码、安全工具等信息的;
(七)被保险人受他人诈骗,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的。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服务功能产生的损失;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间范围以外的资金损失;
(三)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挽回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五)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个人账户年费、会员费、挂失手续费、冻结手续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
(六)因各类投资理财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任何间接损失;
(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中,被保险人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绑定信用卡的,对该信用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超过信用额度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九条 免赔额(率)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比例)。
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除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披露外,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个人账户的相关使用规则、服务协议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防范建议,加强保险标的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建设银行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注销证明材料,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账户挂失或冻结证明材料;
(四)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被保险人资金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被盗刷、盗取、盗转等相关的交易记录;
(五)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明确载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原因、经过、途径、损失金额等重要的案件构成要素的报案证明、立案证明等材料;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八)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在接到书面赔偿申请后,对于按本条款第四条确定的 “账户功能停止”之日起满三十日未能追回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资金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扣除5%的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剩余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六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2.家庭成员: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xxx、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共同居住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5天的人。
4.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