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范围(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5、如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将在乙方网站及营业部营业场所予以公 告,经公告送达后执行。 的证券范围(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7、如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将在乙方网站公告,经公告后执行。 48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一)授信额度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授信额度。2、甲方申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
(2016 年 6 月)
本修订对照中“原条文”为:《关于<光大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有关条款修订的公告(20150511)》条款。
序号 | 原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1 |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机构全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下为机构投资者填写,个人投资者不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机构全称或金融产品全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下为机构投资者填写,个人投资者不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2: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以下为金融产品填写,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不需填 写: 管理人机构全称: 管理人机构身份证明文件类型:管理人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1如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需填写此项。
2如管理人为合伙企业需填写此项。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1/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2: 管理人授权代理人: 管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
2 | 第三条 释义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乙方“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 第三条 释义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 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的二级账户。 |
3 | 第三条 释义 (四)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 | 第三条 释义 (四)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 |
4 | 第三条 释义 (十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标的证券和乙方认可的其他可用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 第三条 释义 (十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上市交易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等证券。 |
5 | 第三条 释义 (十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乙方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名单和市场 情况调整折算率。 | 第三条 释义 (十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
6 | 第三条 释义 | 第三条 释义 |
(十三)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十四)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 (十三)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交易时 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 |
7 | 第三条 释义 (十七)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价值的总和,其中的证券价值为该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长期停牌参考公允价值)与该证券 的证券数量的乘积。 | 第三条 释义 (十六)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价值的总和,其中的证券价值为该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长期停牌、风险警示等情形见本协议第 十条约定)与该证券数量的乘积。 |
8 | 第三条 释义 (十九)融资期限:从实际融资发生当日计算,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不得展期。 (二十)融券期限:从实际融券发生当日计算,期 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不得展期。 | 第三条 释义 (十八)融资期限:从实际融资发生当日计算,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前甲方可申请展期。 (十九)融券期限:从实际融券发生当日计算,期 限为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前甲方可申请展期。 |
9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 |
10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一)信用上限:是指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金融资产、全部资产证明以及对甲方的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的授信最高上限,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信用上限。 | 删除 |
11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二)授信额度:是指甲方提出授信申请后, 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市场情况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甲方的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一)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市场情况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甲方的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最大限额。根据客户不 |
的最大限额。 | 同的授信额度范围,乙方按浮动授信额度和柜台授信额度两种方式发放授信额度。对浮动授信额度上限范围内的客户,乙方按浮动授信规则每日对甲方发放浮动授信额度;对超过浮动授信额度上限范围的客户,乙方按柜台授信审批结果,对甲方发放柜台授信额度。浮动授信 额度上限的具体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 |
12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三)预警线: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起,乙方向甲方发送预警通知。原则上,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线为 150%,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预警线,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四)平仓线: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期限内追加担保资产或偿还负债达到追保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强制平仓。原则上,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为 130%,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平仓线,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五)追保线: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甲方应在乙方规定期限内追加担保资产或偿还负债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数值,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强制平仓。原则上,维持担保比例追保线为 130-150%之间数值,乙方有权根据有关 情况确定、调整追保线,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 |
13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四)强制平仓:是指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六)强制平仓:是指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 |
或部分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对融资的客户卖出证券归 还资金,对融券的客户则买入所融证券还券。 | 或部分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 | |
14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五)关键客户资料:如果甲方为个人,是指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如果甲方为机构,是指甲方的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七)关键客户资料:如果甲方为个人,是指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如果甲方为机构,是指甲方的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如果甲方为金融产品,是指甲方的金融产品名称、管理人机构名称及身份证明文 件/注册文件号码。 |
15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七)公允价值:在长期停牌、暂停上市证券市值计算中,参考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计算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指数为:深圳股票采用深圳成份指数,上海股票采用上证指数。 | 第三条 释义 (二十九)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为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证券价值,相关指数主要为:深圳成份指数、上证综合指数等。 |
16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6、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等信息。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6、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单位报送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注 册资料、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资料。 甲方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 |
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为经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 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的,产品管理人承诺并保证其管理的金融产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已事先获得产品委托人的 有效授权;管理人所从事的产品募集行为、投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要求;因产品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及与产品委托人之间的协议纠纷,不影响甲乙双方融资融券债权债务关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 甲方及产品管理人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 ||
17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向乙方及时、完整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的信息。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向乙方及时、完整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是否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的信息。 |
18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二)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5、乙方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乙方禁止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从事上述违规行为,如甲方与乙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从事上述行为,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其私下签订的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 |
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
19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四)甲方的义务 6、甲方应向乙方申报甲方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期间,甲方及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 删除 |
20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四)甲方的义务 6、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其持股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的比例时,甲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 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 |
21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四)甲方的义务 7、甲方应当及时查询乙方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及其他相关费率等指标调整以及本合同修订公告,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保持注意义务。 甲方知晓并同意,上述指标调整事项经乙方公告 |
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
22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相关 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有权在向甲方融资、融券前,对甲方进行征信,了解甲方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有权对甲方进行适当性评估和管理。 乙方履行的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甲方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 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
23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6、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实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所得资金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本金、利息和融券费用,强制平仓所得证券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证券,强制平仓 后仍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6、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所得资金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本金、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所得证券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证券,仍不足偿还 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
24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7、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央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情况、自身财务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因素,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及其他相关费率,相 关信息在乙方网站及营业部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7、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自身财务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因素,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及其他相关费率,相关信息在乙方网站公 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
25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8、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在乙方网站及营业部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8、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等指标,并及时在乙方网站 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26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9、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关键资料与普通证券账户资料不一致,自乙方通知甲方到乙方营业部修改关键资料两个交易日内甲方未能修改,乙方自第三个交易日起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并进行强制平仓,了结甲方在乙方因 融资融券所负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终止本合同。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9、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关键资料与普通证券账户资料不一致,自乙方通知甲方到乙方营业部修改关键资料两个交易日内甲方未能修改,乙方有权自第三个交易日起采取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终止合同等 违约处置措施。 |
27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义务 2、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义务 2、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柜台授信额度 的变化情况。 |
28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义务 3、在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变更后,及时以乙方网站及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告或交易系统提示方式通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义务 3、根据本协议约定情形,乙方需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甲方相关业务指标、操作规则变更的,乙方应于相关 |
知甲方。 | 变更发生后及时通过乙方网站通知甲方。 | |
29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 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
30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
31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四)乙方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成功后,应当为乙方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卡。 甲方遗失信用证券账户卡、信用资金账户卡时,应 及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前已经发生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 删除 |
32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合同、凭证单据、信用证券账户卡、账户密码等。由于甲方原因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合同、凭证单据、账户密码等。由于甲方原因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
33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六)信用账户的注销。在本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时, |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五)信用账户的注销。在本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时, |
根据甲方申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信用账户。乙方注销甲方账户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全部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证券划转至其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其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在账户注销前拒绝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等申请。 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的,甲方应将信用证券账户卡交还乙方处置。 | 根据甲方申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信用账户。乙方注销甲方账户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全部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证券划转至其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其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在账户注销前拒绝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等申请。 信用证券账户销户、信用资金账户销户即表明甲方认可此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上所有发生的证券交易、资金及证券的转出等行为,甲方事后不得就与该信用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证券和资金对乙方提出任 何权利要求。 | |
34 | 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 “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 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 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
35 | 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 日。 | 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36 | 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 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 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 乙方所负债务。 | |
37 | 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 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
38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一)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 3、如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调整乙方保证金比例,将在乙方网站及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告,经公告送达后执行。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一)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1、保证金、保证金比例 ……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风险管理要求,调整保证金比例。乙方调整保证金比例的,将在乙方网站公告,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39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一)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一)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
4、保证金可用余额 …… 在证券长期停牌或暂停上市期间,融资买入证券市值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低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高原则确定;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低原则确定。 证券长期停牌或暂停上市期间,乙方可对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 2、保证金可用余额 …… 证券出现如下情形,计算公式中“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的处理方式为: 1)在证券长期停牌期间(停牌期间该证券被乙方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除外),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该证券采用公允价值或停牌时价值计算证券市值。 2)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因权益处理等产生 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按照该证券市价计算证券市值。 | |
40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二)担保物 4、甲方担保物价值降低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不含本数)时,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二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 150%以上(含本数),否则乙方 将实行强制平仓。 | 删除 |
41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二)担保物 5、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 的比例超过 300%(不含本数),甲方可按照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部分的担保物。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二)担保物 4、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 间的比例超过 300%(不含本数),甲方可按照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维 |
甲方按本款规定内容提取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 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 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 |
42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二)担保物 6、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实行强制平仓,在收回乙方对甲方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后,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 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二)担保物 5、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在收回乙方对甲方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后,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 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 |
43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3、被实行风险警示后的证券从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并从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后的第 11 个交易日起按照 0-50%的折扣 市值参与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具体以公告为准。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3、被实行风险警示后的证券,从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乙方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 |
44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 删除 |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4、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 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 ||
45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4、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或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证券,乙方有权调整其折算率,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 5、标的证券进入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程序的,从发布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相关公告日起,乙方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范围。 | |
46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6、证券长期停牌期间,乙方可对其折算率进行调 整。 | |
47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 |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 |
证券范围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5、如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将在乙方网站及营业部营业场所予 以公告,经公告送达后执行。 | 的证券范围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7、如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将在乙方网站公告,经公告后执行。 | |
48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一)授信额度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授信额度。 2、甲方申请授信额度,应向乙方提出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 3、针对甲方提出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提交的甲方资信情况、资产价值、乙方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确定的授信额度不得高于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 4、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经乙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5、授信后,以甲方第一次使用授予或调整的授信额度视为对授信额度审批结果的确认。 6、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维持担保比例、乙方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通知甲方。 7、在确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一)授信额度 根据客户不同的授信额度范围,乙方分别按浮动授信额度和柜台授信额度两种方式向甲方发放授信额度。 1、浮动授信额度(适用于非柜台授信) 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乙方根据甲方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状况等因素按日动态确定甲方浮动授信额度。浮动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乙方确定的浮动授信额度最高数值,即浮动授信额度上限,具体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浮动授信额度=MIN(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浮动授信系数×客户类别系数,浮动授信额度xx) xx: (0)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账户总资产-信用账户总负债; (2)乙方根据证券市场状况和风险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浮动授信系数,经公告后执行。甲乙双方对浮动授信系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乙方根据甲方征信评级、交易情况、盈利能 |
制要求、融券规模安排等因素设定甲方最大融券规模。 8、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乙方作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力情况等因素确定甲方客户类别系数; (4)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下一交易日浮动授信额度由乙方按照浮动授信额度公式予以确定。 (5)甲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甲方每日浮动授信额度,并关注其变化情况,乙方不再另行通知,因甲方未及时了解其浮动授信额度变化所引起的风险 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柜台授信额度 甲方如需申请浮动授信额度上限以上授信额度的,应主动向乙方提出柜台授信额度申请,甲方申请柜台授信并获乙方批准的,不再适用浮动授信额度相关条款。 针对甲方提出的柜台授信额度申请,乙方有权根据提交的甲方资信情况、资产价值、乙方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甲方的柜台授信额度。确定的柜台授信额度不得高于甲方申请的柜台授信额度。柜台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通过后生效。 3、乙方有权调整浮动授信额度上限、浮动授信额度系数或计算公式,在乙方网站公告后生效。 4、在确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制要求、融券规模安排等因素设定甲方最大融券规模。 5、甲方第一次使用授予或调整的授信额度,视为对授信额度的确认。 6、乙方有权随时根据甲方资信状况、资产价值、 市场状况等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减或取消甲方已获得的授信额度,甲方应当随 |
时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因甲方未及时了解其授信额度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乙方作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 ||
49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二)融资融券期限 1、融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融资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 2、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融券期限从甲方实 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二)融资融券期限 1、融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融资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
50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二)融资融券期限 2、融资期限、融券期限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乙方允许甲方向乙方提交展期申请;乙方有权调整允许甲方提交展期申请的时间,具体以乙方相关公告为准。 甲方应当按照且仅能按照乙方网站公告确定的展期申请方式,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乙方有权调整甲方提交展期申请的方式,具体以乙方相关公告为准。 每次展期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
51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 券费用、逾期罚息 |
(二)融资融券期限 3、对于甲方提交的展期申请,乙方以甲方申请展期的前一交易日清算后数据为依据,综合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担保物质量(包括不限于信用账户内证券品种或证券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展期申请。 甲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其符合提交展期申请时 间的每笔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并自主决定是否发起展期申请。甲方提交展期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乙方对甲方展期申请的审批结果。如甲方展期申请获得乙方同意的,该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为,以原交易到期日为基准予以展期后的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的,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甲方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到期日不变。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甲方的展期申请不被乙方同意 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
52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二)融资融券期限 4、若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否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二)融资融券期限 4、若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否则到期日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因该等期限顺延而产生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管理办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
53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4、甲方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由乙方在网站公告。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3、甲方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由乙方在网站公告,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查询。甲乙双方对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54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5、乙方依据融资利息计算公式及融券费用计算公式,每日对甲方融资余额计算融资利息,对融券余额计算融券费用,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息随本清,即仓单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在该仓单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额结清的次日日终结转。如果甲方负债逾期,逾期违约金从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偿还债务开始计算。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4、乙方依据融资利息计算公式及融券费用计算公式,每日对甲方融资余额计算融资利息,对融券余额计算融券费用。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采用“息随本清”及 “按季结转”结息方式,即:仓单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在该仓单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额结清的次日日终结转;每季度结息日日终,结转全部仓单融资利息及融券费 用。 仓单为交易系统记录的单笔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 所形成的负债。 |
55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3、甲方逾期偿还债务的将被收取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额(天)×逾期罚息率(天)×逾期天数。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5、如甲方逾期未还本金或利息,或在乙方规定的负债到期日、结息日,甲方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金、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乙方有权将逾期的利息、费用和债务本金转为逾期负债,并按照本合同 约定的罚息率收取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自甲方应偿还债 |
务之日的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逾期罚息=逾期负债金额×逾期罚息率×逾期天数本合同约定逾期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 ||
56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6、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并及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 双方产生效力。 |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6、乙方有权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等相关费率及其计算公式,并及时在乙方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57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 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58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
59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六)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在融券期间,甲方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六)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在融券期间,甲方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 |
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在融券期间,甲方及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 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信用关系。 | 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信用关系。 | |
60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八)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即信用账户内单一证券市值占其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控制。当甲方信用账户某证券集中度等指标达到乙方的控制 条件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接受甲方融资买入、以自有资金买入该证券、将该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信用账户等委托。 乙方对于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等指标的具体控制条件,由乙方在乙方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甲乙双方对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 控制条款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 |
61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九)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十)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符合交易所规定且乙方认可的证券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满足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乙方认可的其他用途。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及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确定、调整乙方认可的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买入或申购的证券范围,并在乙方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 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
62 |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十三) 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信息、板块分类、投资分析报告、新闻及财务数据等来自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信息资料系无偿服务内容,仅供甲方参考,如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 |
63 | 第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 (一)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100% 被实行风险警示后的证券从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后的第 11 个交易日起按照 0-50%的折扣市值参与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具体以公告为准。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参与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在证券长期停牌或暂停上市期间,其持有的证券市 值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低原则确定;【融券卖 | 第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 (一)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100% 1、被实行风险警示后的证券,从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至第 20 个交易日,上述计算公式中“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按照该证券的市价计算市值参与维持担保比例计算,乙方有权自第 21 个交易日起按照该证券的市价乘以 0%的折扣比例参与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上市公司发生基本面重大 变化,如预告本年度业绩扭亏、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兼 |
出证券数量×市价】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高原则确定。 现金是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 并获得证监会通过等,并发布相关公告的,乙方有权选择调整该证券市值的折扣比例,最高不超过 100%,具体折扣比例以乙方公告为准。 但是,如证券停牌且在停牌期间,因上市公司出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 13.2.1 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 13.2.1 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情形,导致交易所对该证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从该证券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乙方即有权按照该证券的市价乘以 0%的折扣比例计算证券市值,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2、被暂停上市或被终止上市的证券,从发布被暂停上市或被终止上市公告日起,在计算上述公式中“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乙方有权按照该证券的市价乘以 0%的折扣比例计算市值,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3、在证券长期停牌期间(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出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 13.2.1 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 13.2.1 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情形,导致交易所对该证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除外),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上述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中“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采用公允价值或停牌时价值计算;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上述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中“融券 卖出证券数量×市价”的“市价”采用公允价值或停牌 |
时价值计算。 4、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在计算上述公式中“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按照该证券市价计算市值,计入信用账户总资产,参与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5、上述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中“现金”,是指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 ||
64 | 第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 (二)补足担保物 1、当日(T 日)交易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的,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 2、补足担保物方式包括:甲方追加担保物、偿还部分融资融券负债。 3、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为:以 T 日为基准,不多于两个交易日。 4、甲方补足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达 150%以 上。 | 第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 (二)补足担保物 1、当日(T 日)交易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 2、补足担保物方式包括:甲方追加担保物、偿还部分融资融券负债。 3、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为:以 T 日为基准,不多于一个交易日,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方补足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达追保线 以上(含本数)。 |
65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一)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导致的强制平仓 1、甲方 T 日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 2、甲方未能在两个交易日之内(T+2 日)补充足额担保物致维持担保比例达到 150%以上(含本数)。 3、T+3 日,乙方将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 平仓;卖出证券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此种情形下,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一)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的强制平仓 1、强制平仓的触发条件: 甲方 T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能在一个交易日(T+1 日;如甲方 T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仅持有停牌证券的,以停牌证券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 T+1 日,但触发本协议第十 三条第三款的除外)之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 |
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 4、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5、在待平仓股票连续涨停或跌停等极端情形下,乙方可在 T 日之后即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 仓。 | 券负债,使 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含本数)。 2、强制平仓的实施: (1)T+2 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或以现金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2)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强制平仓执行后甲方信用账户实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 150%以上。甲方信用账户实时维持担保比例以实时价格计算。 如乙方执行强制平仓致使甲方信用账户实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 150%至 155%的,视同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甲方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3)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x xx仓金额或数量。 | |
66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二)负债到期导致的强制平仓 1、融资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 2、T+1 日,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此种情形下,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到 期债务。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二)负债到期导致的强制平仓 1、强制平仓的触发条件: 融资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 2、强制平仓的实施: (1)T+1 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或以现金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 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
3、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 (2)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到期债务。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 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 |
67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三)因融券证券派发权益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1、如发生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 2、以股权登记日为 T 日。 3、平仓日为 T-1 日;如果甲方没有在 T-1 日之前还券,乙方可从 T-1 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买入证券归还应提前了结之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此种情形下,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融券负债。 4、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 清偿的债务。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三)因融券证券派发权益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 平仓 1、如发生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配售可转债等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 2、以股权登记日为 T 日,平仓日为 T-1 日。如果甲方没有在 T-1 日之前还券,乙方有权从 T-1 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买入证券归还应提前了结之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3、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融券负债。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 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
68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四)因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等情形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1、发生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等情形,甲方存在 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了结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四)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等情形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1、发生证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等情 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暂停上市日、终止上市日或要约收购日前二个交易日 |
2、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T 日。 3、平仓日为 T-1 日;如果甲方没有在 T-1 日之前偿还负债,乙方可从 T-1 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此种情形下,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 4、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 以前了结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 2、以暂停上市日、终止上市日或要约收购当日为 T 日,平仓日为 T-1 日。如果甲方没有在 T-1 日之前偿还负债,乙方有权从 T-1 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或以现金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 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T-1 日前,甲方因其他情形触及强制平仓的,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3、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 应当清偿的债务。 | |
69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五)因甲方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 5%以上上市流通股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导致的强制平仓,甲方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处置;否则,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此种情形下,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 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五)因甲方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 5%以上上市流通股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甲方应当于发生上述行为当日,立即通知乙方并了结与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负债、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并于全部融资融券负债了结后 终止本合同。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
70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六)因甲方违反承诺、监管要求等情形导致的强制平仓,乙方按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六)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声明与承诺以及本协议其他约定,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乙方有权自发现甲方上 述行为之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采取强制平仓等 |
违约处置措施,国家有权机关或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 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 ||
71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七)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品种和顺序,甲方不得就强制平仓执行时间、平仓顺序和强制平仓结果提出要求或异议。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七)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无论本协议约定的xxx仓情形,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品种、价位、数量和顺序,甲方不得就强制平仓执行时间、平仓顺序和强制平仓结果提出要求或异 议。 |
72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八)甲乙双方就平仓线、追保线、补足担保物的期限、强制平仓额度及违约处置方式等条款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 |
73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九)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账户的委托及其它操作。若强制平仓执行期间甲方委托行为与执行强制xxxx发生冲突的,执行强制xxx x。债务了结后,乙方应取消该限制。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九)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账户的委托及其它操作。若强制平仓执行期间甲方委托行为与执行强制xxxx发生冲突的,执行强制x xxx。 |
74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十)执行强制平仓后,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应将强制平仓执行结果通知甲方。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十一)甲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查询强制平仓执行结果。 |
75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十一)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追索过程中,乙方有权禁止甲方从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账 户中转出资产。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十二)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乙方认为甲方存在坏账风险的,乙方有权禁止甲方从在 乙方开立的普通账户中转出资产。 |
76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
(十二)如甲方逾期偿还债务,乙方将按照甲方逾期债务金额、逾期罚息率、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 | (十三)如甲方担保物被强制平仓后,仍未足额偿还应向乙方清偿债务的(清偿债务范围以第十二条第一款为准),对甲方逾期未偿还债务,乙方按照甲方逾期债务金额、逾期天数以及本协议约定的逾期罚息率,根 据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向甲方收取逾期罚息。 | |
77 | 第十二条 债务清偿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 …… (四)偿还融资负债时,按照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优先偿还标准及融资“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五)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 第十二条 债务清偿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逾期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 (四)偿还融资负债时,按照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优先偿还标准及融资“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甲乙双方对偿还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甲乙双方对偿还顺序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78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二)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的: 1、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2、由此导致甲方维持担保比例发生变动而需进行补仓或强制平仓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二)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但因乙方调整上述指标,导致甲方需进行补仓或强制平仓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
79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三)标的证券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乙方根据 | 删除 |
交易所规定,自该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 出标的证券范围,该证券折算率降为零。 | ||
80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三)甲方信用账户因仅持有停牌证券且该证券停牌期间,因上市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 13.2.1 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 13.2.1 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情形,导致交易所对该证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相关约定下,如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 1、证券复牌日(T 日)之前,甲方未能通过补充足额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使证券复牌日前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含本数); 2、证券复牌日(T 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额度按本合同第十一 条第(一)款中关于强制平仓额度的约定执行。 | |
81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四)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且该证券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到期日之后情况的: 1、未了结融资交易:甲方应通过存入现金或卖出其他证券的方式,按约定的融资期限偿还融资负债。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四)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且该证券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到期日之后情况的: 1、未了结融资交易: (1)甲方可在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前提前了结融资交易。 (2)甲方未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融资期限相应 |
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 …… 3、甲方信用账户仅持有停牌证券: 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期限顺延至信用账户内证券恢复交易的第一交易日。 | ||
82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五)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情况的: 1、乙方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2、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3、甲方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日的前二个交易日提前了结该券融资融券债务。 4、若甲方未能提前了结该券融券交易的,乙方将采 取强制平仓措施,了结融券债务。 | 删除 |
83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七)在合同存续期内甲方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 5%以上上市流通股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的,乙方将按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卖出持有的光大证券股票,如果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卖出光大证券股票,乙方了结甲方所有融资融券负债,终止本合同。 | 删除。 |
84 |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一)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光 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一)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乙 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 |
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提醒甲方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 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 ||
85 |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四)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需要行使担保证券表决权利的,甲方应于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四个交易日前通过乙方技术系统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乙方提交表决意见。乙方将甲方的投票意愿分“赞成”“反对”“弃权”,于投票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乙方也可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甲方若要求自行前往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的,乙方及时办理有关授权委托书的审批程序,并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邮寄至所属营业部交甲方。授权委托书表明乙方授权甲方仅代表甲方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甲方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甲方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四)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需要行使担保证券表决权利的: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后,甲方持有上海市场证券的,应于股东大会投票日(T 日)四个交易日(T-4 日)前;持有深圳市场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投票日(T 日)一个交易日前(T-1 日),通过乙方技术系统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乙方提交表决意见。乙方将甲方的投票意愿分“赞成”“反对”“弃权”,于投票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乙方也可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甲方若要求自行前往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的,乙方办理有关授权委托书的审批程序,并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邮寄至所属营业部交甲方。授权委托书表明乙方授权甲方仅代表甲方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甲方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甲方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如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修改投票流程的,按其流 程办理。 |
86 |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
(六)甲方持有证券如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光大证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 变更。 | (六)甲方持有证券如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 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 更。 | |
87 |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七)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 3、证券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 4、证券发行人发行配股,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 5、证券发行人发行有优先认购权的权证、增发有优 先认购权的新股、配售可转债等情况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 |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七)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3、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 4、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 5、证券发行人增发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配售可转债等情况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 |
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6、出现无法按照以上约定确定融券权益补偿方法和数额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 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6、出现无法按照以上约定确定融券权益补偿方法和数额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当甲方有未了结的权益补偿时,乙方有权禁止甲 方注销信用账户。 | |
88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为主通知送达方式;乙方网站及乙方营业部营业场所为发布公告渠道。 (二)甲方应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提供其它通知与送达的联络方式。 (三)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到乙方营业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为主通知送达方式,邮寄、电话、短信为辅助通知方式,乙方以上述任一一种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乙方网站为发布公告渠道,公告发布主体为乙方或乙方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或其他经乙方授权的主体。 (二)甲方应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如实按乙方要求提供其它通知与送达的联络方式。 (三)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包括邮箱、移动电话、联系地址)以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记载为 准;如有变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到乙方营业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利后 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89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四)通知时间 2、维持担保比例预警通知:当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50%(T 日),T 日起通知甲方。 ……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四)通知时间 2、维持担保比例预警通知:当日维持担保比例低 于预警线,当日起通知甲方。特殊情形下,下一交易日 9:00 前通知甲方。 |
5、平仓通知:平仓日(T 日)之前两个交易日(T-2日)前通知甲方(非股票连续涨停或跌停极端情形下)。 | …… 5、平仓通知: (1)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平仓通知:当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当日通知甲方。特殊情形下,下一交易日 9:00 前通知甲方。 (2)融资融券负债到期平仓通知:到期日之前两个交易日通知甲方。 (3)其他xxxx:xx前通知甲方。 …… 7、甲乙双方对通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90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五)乙方按照甲方联络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义务。在乙方发出通知后,间隔下列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 5、以乙方网站及乙方营业部营业场所发布信息的,以发布信息 24 小时起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五)乙方按照甲方联络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义务。在乙方发出通知后,间隔下列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 5、以乙方网站发布信息的,以发布信息起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91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六)甲方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公告承担注意义务,应随时留意信用账户变化及乙方所发出的通知、公告。因甲方未及时查看信用账户变化及乙方通知、公告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
92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六)乙方定期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1、乙方为甲方开通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对账服务的主送达方式;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纸质对账单,乙方将 |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七)乙方定期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1、乙方为甲方开通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对账服务的主送达方式,一般情况下,电子对账单为每月定期 |
提供纸质对账单邮寄服务;营业部提供对账服务,甲方本人(或机构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打印对帐单;一般情况下,对账单为每月定期发送。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如下要素: 1)甲方授信额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买入成交数量、成交金额、融资利息、已偿还金额、未偿还金额、融资到期日期、融资保证金比例; 4)每笔融券卖出成交数量、成交金额、融券费用、已偿还数量、未偿还数量、融券到期日期、融券保证金 比例。 | 发送。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纸质对账单,甲方本人(或机构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打印对帐单;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如下要素: (1)甲方授信额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买入成交数量、成交金额、融资利息、已偿还金额、融资到期日期、融资保证金比例; (4)每笔融券卖出成交数量、成交金额、融券费用、已偿还数量、融券到期日期、融券保证金比例。 | |
93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资金从“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资欠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佣金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证券从“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券借入的证券。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资金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资欠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佣金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券借入的证券。 |
94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五)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可以通知甲方予以关注:……. 3、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按交易所规定或 乙方要求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五)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可以通知甲方予以关注:…… 3、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进入暂停 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程序。 |
4、甲方未了结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 序。 | ||
95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八)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交易所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部场所或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 告的合同修改内容。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八)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交易所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
96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九)甲方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发生变更的,……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九)甲方姓名(或机构全称或金融产品全称)、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甲方管理人机构全称、甲方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发生变更的,…… |
97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十)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合法的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查询、获取甲方的信用情况。乙方承诺甲方信用情况只用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估,除此之外不作他用,也不对外泄露。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十)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合法的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查询、获取甲方的信用情况。乙方承诺获取甲方信用情况只用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估,除此之外不作他用,也不对外泄露。 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采集并通过提供连接中国人民银 行征信系统的第三方服务商,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 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基 |
本信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产生逾期未还本金、利息或逾期负债)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 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 | ||
98 |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十一)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由甲方承担。 | |
99 |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四)出现上述第 6、7、8 种情况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收回所有负债,终止本合同。…… |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可导致合同终止: 3、甲方为金融产品的,产品运作终止并进入合同终止程序;…… (四)出现上述第 7、8、9 种情况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收回所有 负债,终止本合同。…… |
100 |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对本合同相关条款及内容进行修订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对所修订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 异议,经与乙方协商后解除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异 |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对本合同相关条款及内容进行修订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 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
议的,视同已知晓并同意公告相关内容,公告内容即成 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 ||
101 |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当地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当地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2 |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三)乙方受理甲方投诉的途径如下: 服务热线:95525 或 0000-000-000 转人工坐席。 E-Mail:00000@xxxxx.xxx。 书面信函:xxxxxxxxx 0000 x 0 x,x x:000000。 | |
103 |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二)当甲方为个人时,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二)当甲方为个人时,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当甲方为金融产品时,由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重要提示: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应全面、详细阅 读本合同及其附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 |
有条款,尤其是认真阅读本协议字体加粗条款内容。如仍决定签署本合同,即表示甲方承诺愿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全面约束,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 |||||
104 | 合同签署页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合同签署页 | |||
甲方为个人/机构: | 乙方(盖章) | ||||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机构/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 |||||
甲方为金融产品: | |||||
甲方(金融产品全称)管理人(盖章)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管理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 |||||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 ||||
105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
(一)证券借贷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 证券的借贷行为,您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本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您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索债务。 | ||
106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四)强制平仓或提前了结风险 1、如果您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 150%以上,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如果您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如果您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如果没能按期还券,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您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 5%以上上市流通股票,或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并未能按本公司要求处置的,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融资融券合同被终止的风险。 5、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五)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或提前了结 风险 1、如果您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 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2、如果您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3、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如果您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如果没能按期还券,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4、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您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 5%以上上市流通股票,或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并未能按本公 司要求处置的,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 |
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等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 险。 …… | 处置措施、融资融券合同被终止的风险。 5、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被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 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险。 …… 9、您在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时, 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 |
107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六)调整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形成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自身风险控制需求,调整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维持担保比例等,因此,您可能面临形 成损失的风险。 | |
108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七)无法展期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有展期需求,但您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 |
109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五)因利率调整成本增加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八)因利率调整成本增加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有权根据资金成本、券源筹措成本、市场风险状况、供需情况等因素, |
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 风险。 | 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 的风险。 | |
110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九)浮动授信方面的风险 如果您是浮动授信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您的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状况、浮动授信系数、客户类别系数等发生变化,将会引起您浮动授信 额度的变化,由此,您可能面临形成损失的风险。 | |
111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六)资信降低风险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十)资信降低及授信额度被降低风险 |
112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九)被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 …… 7、您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并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如开立多个信用证券账户或多个信用资金账户,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 来损失的风险。 | 删除 |
113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十)逾期偿还被收取违约金的风险 如果您逾期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将有被收取逾期违约金的风险。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十四)逾期偿还被收取罚息的风险 如果您逾期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将有被收取逾期罚息的风险。 |
114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十二)授信额度被调低的风险 1、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资信状况调低您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下调可能有影响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 删除 |
115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十四)不得再次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如果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存在恶意扰乱金融环境或证券市场秩序,或因为您的交易行为导致我司受到监管部门关注或处罚、恶意投诉或恶意滋生纠纷,出现违约行为等信用污点的,将有可能面临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且不能再次参与我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 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 |
116 | 签署栏 (当投资者为个人时,由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当投资者为金融产品时,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管理人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