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4
111 年「新北市在地化治療性社區方案」行 政 契 約 書
111 年「新北市在地化治療性社區方案」行 政 契 約 書
立契約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目的:
透過本計畫之施行,入住之成癮者除了在「社區」無毒(酒)生活中停止施用,及獲得心靈支持外,更進一步引入醫療團隊訓練其處理問題之技巧及能力,學習用正確的方法面對壓力,並恢復正常生活型態,促使其復歸社會後不再依賴酒及毒品作為解決問題的方式,達成「全人改變/完全戒治」之目標。甲、乙雙方基於共同之服務理念,合作辦理中途場所藥酒癮個案戒癮醫療服務。
第二條 乙方醫療院所地點:
第三條 費用給付及申請之相關規定:
項目 | 單價 | 單位 | 備註 | |
精神 科醫 療評 估費 用 | 門診診察費 | 405 元 | 次 | 內含眾多評估項目,依個案實際接受之項目及單價核實支付,1 人最高費用為 3,549(含 3 次尿檢) |
診斷性會談 | 成人 1,237 元, 18 歲以下1,444 元 | 次 | ||
社會心理功能評估 | 413 元 | 次 | ||
生理心理功能檢查 | 成人 344 元, 18 歲以下 387 元 | 次 | ||
尿檢 | 300 元 | 次 | ||
一般體檢 | 1,945 元 | 次 | ||
個別心理諮商 | 1,444 元 | 次 | ||
團體治療 | 420 元 | 人/時 | 心理師團體和社工師 團體收費標準相同 | |
職能治療 | 1,600 元 | 時 | ||
家族治療 | 3,600 元 | 次 | ||
藥癮心理衡鑑 | 1,650 元 | 次 | ||
行政管理費 | 33,200 元 | - | 含茶水費、教材費、油 脂費等 |
一、收費標準比照中央健康保險支付點數之標準(1 點=1 元),給付項目如下表,採核實支付:
二、乙方醫療項目之費用如已向甲方申請,則不得重複向其他經費來源申報或向個案收費,一經查獲重複收費屬實,將全額追回重複收費個案之給
付金額,且由甲方以公文通知限期改善,未能如期改善或再犯達 2 次將解約,並且不列入下年度合作對象。
三、乙方申請經費方式採按季核銷,書面核銷文件需包含申報費用統計清冊
、領據、總年度成果報告(需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繳交)及相關服務紀錄等,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掣據向甲方提出申請,繳交日期以甲方收文日為準,經甲方完成審查流程,確認符合規定且無誤後始付款。
四、本案所需經費將依各年度相關公務預算編列,若經費遭刪除或凍結以致不能如期動支,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若經費遭刪減,得重新與委託機構進行議約,若議約不成將終止合約。上述情形受委託機構不得要求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
第四條 通訊診察辦理原則: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21 日衛部醫字第 1100015901 號函暨 110 年
7 月 23 日衛部醫字第 1101665108 號函之說明,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存續期間,個別心理諮商原則同意以視訊方式辦 理,惟為避免指揮中心解散後前開同意失所附麗,影響個案接受醫療服 務之權益,乙方仍應依「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 則」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檢具實施計畫函送甲方核備,經核可後方可續採視訊方式執行個別心理 諮商業務。
第五條 資訊安全保密規定:
一、乙方及其所屬人員,因職務或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資訊,不得全部或部分移轉或以其他名義交與第三人辦理。
二、公務(機密)資料保密期限,不受專案工作完成(結案)乙方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乙方持有或獲知公務(機密)資料,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洩漏或轉讓第三者。
三、保密條款:乙方若違反安全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害,乙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所有責任,包含甲方涉訟,所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
第六條 其他事項規定:
一、乙方執行方式若與契約及相關服務規格說明書,或與計畫書內容不符者
,除前款規定者外,甲方得令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二、為監測執行品質,得由甲方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請乙方提供成果及相關資料,以瞭解經費運用情形與執行成效,以確保執行品質,乙方
需無條件配合。
三、計畫執行中,乙方應善盡維護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倘相關工作人員因執行計畫導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或損害時,則應自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
四、乙方應承諾配合提供協助甲方辦理個案轉介、成果展示、業務所需之宣導活動、教育訓練,並提供個案資料與治療情形、執行成果報表及其他相關事宜。
五、乙方應有單一窗口提供個案或相關單位之方案諮詢或轉介聯絡使用。六、乙方申請之給付費用資料需於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五項所規定之期限內
按時繳交,若繳交時間延遲情形嚴重,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七條 司法相關規定:
一、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法令未規定者由雙方協議之,另相關規格需求說明書及附件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因本契約涉訟,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 x契約有效時間自計畫簽約日至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期間
內乙方如欲終止合約,應於 2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 x契約 1 式 3 份,經雙方用印後,甲方執 2 份、乙方執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x地 | 表 | 方: 人:址: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xxx xxxxxxxxx 000 x 0 x |
x | x: | (00)0000-0000 | |
乙代地電 | 表 | 方:人:址: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