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 發布日期 修訂內容 第一版 2018年10月 不適用 1 2019年2 月 章節 7.4.1 及10.3.1 2 2019年4 月 章節 2.5 、2.6 、5. 2.1(b)及 5. 2.1 ( d) 3 2019年7 月 章節 7.4.1 4 2019年10月 章節 8.1、12. 1、12.1. 1、12.1. 2 及 12.1. 3 5 2020年8 月 章節 10.2. 4 6 2020年10月 章節 10.2. 1 7 2021年2 月 章節 10.2. 1
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條款和條件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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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章節 | ||
界定條款及釋義 | ||
第二章 | 引言 | |
第三章 | 目的 | |
第四章 | 撥款模式 | |
第五章 | 申請資格 | |
第六章 | 申請詳情 | |
第七章 | 審批及評審程序 | |
第八章 | 協議及發放撥款 | |
第九章 | 宣傳及鳴謝 | |
第十章 | 責任 | |
第十一章 | 項目變動 | |
第十二章 | 雜項條款 |
修訂 | 發布日期 | 修訂內容 |
第一版 | 2018年10月 | 不適用 |
1 | 2019年2 月 | 章節 7.4.1 及10.3.1 |
2 | 2019年4 月 | 章節 2.5 、2.6 、5. 2.1(b) 及 5. 2.1 ( d) |
3 | 2019年7 月 | 章節 7.4.1 |
4 | 2019年10月 | 章節 8.1、12. 1、 12.1. 1、12.1. 2 及 12.1. 3 |
5 | 2020年8 月 | 章節 10.2. 4 |
6 | 2020年10月 | 章節 10.2. 1 |
7 | 2021年2 月 | 章節 10.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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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條款和條件
第一章 界定條款及釋義
1.1 界定條款
協議即由申請框架、申請者提交的申請表格(連同聲明)、批准通知及本條款和條件所組成的議會和成功申請者之間的協議(可不時修改或補充)。
申請者即已提交申請表格申請撥款的公司或機構。
申請表格即於基金網站上供申請者申請撥款的申請表格。
申請框架即可於基金網站查閱及列出撥款細節(包括撥款的模式和上限)的框架文件。
獲批項目即經議會批准撥款的項目。議會即建造業議會。
議會網站即xxxx://xxx.xxx.xx.
基金即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基金網站即xxxxx://xxx.xxxx.xxx.xx.
聲明即申請者提供的聲明。
撥款即議會向成功申請者提供的基金資助,用以全部或部分償還成功申請者執行獲批項目的支出。
政府即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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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知識產權即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權、版權、領域名稱、數據庫使用權、知識、新發明、設計或工序的使用權利,以及其他知識產權;而不論其性質、出處、是現有或於日後產生,以及在所有情況下有關知識產權是否已經註冊(包括要求獲授任何有關權利的申請),這定義亦同樣適用。
批准通知即議會向成功申請者發出的書面通信,通知其基金申請已獲批准。
參與者即錄取於人力發展申請下的獲批項目中的人士。
項目即申請者為促成其目的,單方面或聯同第三方進行的項目、活動、推廣、會議、訓練、訪問或任何其他活動。
成功申請者即其基金申請已獲議會批准的申請者。條款和條件即組成協議的一部分的本條款和條件。保證即下述第 12.2.1 條所列的保證。
1.2 釋義
1.2.1 除非文意另有所需,於本條款和條件中:
(a) 眾數的詞彙須包括其單數詞彙的意思,反之亦然;
(b) 有任何性別含義的詞彙須包括其他性別;及
(c) 標題只方便參考,並不影響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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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任何一方即使負責準備本條款和條件或其中任何部分,合同解釋的原則均不適用以致對該方產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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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引言
2.1 香港建造業對支援本港社會及經濟發展十分關鍵。為應對建造業所面對的多重挑戰,包括勞動人口日漸老化、勞工短缺、建築成本不斷上升以及安全及環境問題,我們有需要推動建造業透過創新及科技作出改變。
2.2 發展局於 2018 年成立港幣 10 億元的基金,以鼓勵建造業積極採用創新的建築方法及科技(「科技應用」),以及通過發展創新文化及培養創新思維,建立行業從業人員
(從技術工人到專業人員)和建造相關學科的大專學生採納新技術的能力,令建造業得以不斷改進(「人力發展」)。
2.3 發展局已委託議會作為基金的執行伙伴,以利用其平台作爲有效推廣最新的建造科技的工具。為履行其職責,議會成立了基金秘書處,致力為基金的日常運作提供支持。
2.4 所有申請將會由基金秘書處處理,並會由基金的評審小組委員會(「評審小組委員會」)審查及批核。審批程序會由基金的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及由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領導的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監察。議會對於申請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不得上訴。
2.5 申請者須注意,其申請可能不獲批准,而即使獲得批准,撥款金額亦可能與申請內建議的金額不同。申請者亦須注意,其總結報告可能不獲接納,而即使獲得接納,撥款金額亦未必會獲全數發放。
2.6 申請者在遞交申請後,可等待接獲批准通知後才承付/承擔有關項目開支。若申請者在議會給予批准通知前(如給予的話),選擇就申請項目承付/承擔任何開支,申請者不能假定申請必獲批准,同時,亦須同意自行承付/承擔不獲基金全數或部分批准之所有風險。即使申請最終被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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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不論是全部或部分),只有在接獲申請後所涉及的有關資助撥款,會按照申請框架及獲批准可獲發還項目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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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目的
3.1 基金為尚未受惠於任何其他政府資助計劃的建造業項目及活動提供支援。
3.2 基金會資助與以下推動建造業發展的策略方向相符的項目及活動。有關的策略方向括-
3.2.1 鼓勵建造業積極採用創新的建築方法及科技,以促進生產、提高建造質素、改善工地安全及提升環保效益;及
3.2.2 提升從業員掌握科技的能力,藉以持續改善本港建造業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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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撥款模式
4.1 撥款模式
4.1.1 視乎有關獲批項目的類型,成功申請者會獲得基金以配對方式(即:基金會承擔個別獲批准項目的總成本的最多 70%或所適用的資助上限,以較低者為準)或現金回贈方式予以償還。
4.1.2 有關人力發展的申請,除下述第 5.5 條另有規定外,基金只會償還成功申請者扣除項目進行期間的實際收入及獲批項目所得的贊助及/或其他資助金額(如有)後的淨獲批項目成本。
4.1.3 為鼓勵本地技術創新和產品的使用,就涉及採用本地開發的創新或產品的獲批項目,基金會承擔其總成本的最多 75%(相比一般情況下的 70%配對率為高)。就基金而言,在由政府創新科技署管理的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相關資助計劃下獲批及完成的本地研究及發展項目,會被視爲本地開發的創新或產品。就不受助於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其他本地開發創新或產品,申請者須提供資料證明該創新或產品為於香港開發、或由本地人才或本地大學或大專院校開發。評審小組委員會就每個個案審查該創新或產品能否合資格獲得最多 75%的較高配對率。
4.2 對獲批項目的撥款會根據申請框架發放。
4.3 詳情請參閲第七章及申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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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請資格
5.1 除非基金秘書處向督導委員會建議作出下述第 7.1.3 條下的豁免,否則每項申請均要符合第 5.2 或 5.3 條(視何者適用而定)及第 5.4 至 5.5 條所述的所有規定。
5.2 科技應用的申請
5.2.1 科技應用的申請者必須為:
(a) 於申請前 24 個月內曾為建造工程向議會繳付《建造業議會條例》(第 587 章)下徵款的承建商;
(b) 於申請時為有效議會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或註冊分包商;
(c) 政府或專業團體的顧問名冊,包括:(i) 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ii)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iii) 香港建築師學會的第三組建築顧問公司名單及公司會員名單;(iv) 建築師事務所商會有限公司的第三組建築顧問公司;(v) 香港專業工料測量顧問公會轄下的會員公司;(vi) 香港測量師學會轄下的會員公司;(vii) 香港顧問工程師協會轄下的會員公司;或 (viii) 註冊工程顧問協會轄下的會員公司;或
(d) 其他在建造過程的參與者(包括物料供應商
1)的申請亦會作個別考慮。
1 物料供應商的申請資格:i) 物料供應商的生產流程及生產設施須全部或主要部分奠基於香港;及
ii) 物料供應商所採用的創新或新科技,須為建造過程增加價值,並透過自動化、工業化和數碼化科技,為本地建造項目提升生產力、建造質素、安全及環保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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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除了有關於建築信息模擬試用之科技應用外,科技應用申請的申請者必須有一個或以上已獲取或正在進行的建造合約,以實施科技的採用。
5.3 人力發展的申請
5.3.1 人力發展的申請的申請者必須為:
(a) 香港本地高等教育機構;
(b) 專業團體(例如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
(c) 商會;或
(d) 工會。
5.3.2 人力發展的申請必須以下列一個或多個受惠對象為目標:
(a) 香港本地高等教育機構轄下建造相關學科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教學人員;
(b) 具備建造業相關專業團體的專業或以上級別會員資格的建造業專業人士 2;
(c) 技術員及工地監督人員 3;或
(d) 持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 583 章)下所發出的有效建造業工人註冊證的註冊熟練技工。
2 包括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及香港營造師學會,或已與上述本地專業團體達成資格互認協議的其他海外專業團體。
3 一般來說,業界從業員具備的資格如低於建造業相關專業團體的專業級別但高於技術工人水平,則會界定為技術員及工地監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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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若人力發展的申請項目將在香港以外地區進行,參與者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此規定並不適用於將在香港進行的項目,因此居港外籍人士亦可參與該些項目。
5.4 每份申請只能有一位申請者。申請者須於其申請內列出所有將與其合作進行項目的其他人士/機構(如有)及他們分別的角色及貢獻。
5.5 雙重資助
5.5.1 為避免雙重資助/津貼,將會或已經從其他政府計劃獲得資助/津貼的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將不合資格申請基金。
5.5.2 倘若某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已獲得其他非政府資助(不論是以股權、貸款、補助金、贊助款項或其他形式給予的資助),申請者所合資格獲得的基金資助只會限於扣除該資助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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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申請詳情
6.1 申請
6.1.1 申請者必須遞交申請表格及本條款和條件所規定提供的所有資料和文件。
6.1.2 聯絡主任
(a)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者須為每項項目指定一名聯絡主任。
(b) 若申請獲得批准,聯絡主任須負責:
(i) 監督獲批項目;
(ii) 監察申請者的開支,並確保撥款是按照核准項目預算(如有)、本條款和條件及評審小組委員會可能另訂的任何條款和條件妥善運用於償還獲批項目的支出;
(iii) 答覆基金秘書處的查詢;及
(iv) 如議會要求,出席獲批項目的進度會議。
6.1.3 項目預算
(a) 如適用, 申請者須就各項目提交建議預算,列出所有預計支出及收入並提供該支出及收入的合適理據。
(b) 所有金額一律以港元為貨幣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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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請者在編製預算時,必須把所有支出項目歸納為申請框架所列的所需類別。沒有具體註明的開支將不獲基金資助。
6.1.4 | 申請者須在其申請内聲明其是否曾經/正在就申 請項目或其任何部分申請其他政府資助。 | |
6.2 | 申請時間 | |
6.2.1 | 基金將會在 2018 年 10 月 2 日開始接受申請,暫爲期五年,除非另行宣佈。 | |
6.3 | 申請程序 | |
6.3.1 | 申請須透過基金網站上的基金電子平台遞交。 | |
6.3.2 | 申請表格備有英文和中文版本,申請者可選擇以英文或中文填寫。 | |
6.3.3 | 申請費用全免。 | |
6.3.4 | 基金秘書處會不時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資料 (包括文件),以促進申請審批程序。申請者如未能於合理時間內提供有關資料,其申請將不獲批核,而不獲另行通知。 | |
6.3.5 | 基金秘書處將保留申請者所遞交的申請表格及全部文件,作紀錄及審計之用,所有文件均不會退還予申請者。申請者應將有關文件複製,以作紀錄。 | |
6.4 | 重新申請 | |
6.4.1 | 申請者如欲重新遞交曾遭拒絕的申請,其申請内容必須作出大幅修改,或申請者必須能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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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資料以回應評審小組委員會及/或管理委員會在先前評審時提出的評語。重新申請時,申請者xxxxx重新遞交的申請與原先遭拒絕的申請的相異之處。
6.4.2 重新遞交的申請將被視為新申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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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審批及評審程序
7.1 審批程序
7.1.1 收到申請後,基金秘書處會就接獲的申請進行初步評估,並可能要求申請者澄清申請內容或提交補充資料(包括文件)。申請者如未能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有關資料, 其申請將不獲批核,而不獲另行通知。
7.1.2 除非申請者獲得第 7.1.3 條所述的豁免,否則申請者須完全符合第五章所列的申請資格(「申請資格」),其申請方會合資格獲評審小組委員會考慮。
7.1.3 如申請未能完全符合申請資格,基金秘書處須將該申請提交給評審小組委員會。評審小組委員會可運用其絕對酌情權,向管理委員會建議就該申請豁免申請資格的規定(不論全部或部分,及不論須否符合條件或其他規定)。管理委員會可運用其絕對酌情權向督導委員會作出進一步的建議。如督導委員會在經考慮管理委員會的建議後及運用其絕對酌情權認爲批准豁免可達至基金的目的,申請者便可獲得豁免。
7.1.4 倘若基金秘書處信納申請完全符合申請資格,或督導委員會豁免該申請,基金秘書處便會將申請連同其評語提交予評審小組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考慮。
7.1.5 評審小組委員會由專業人士、私營及公共界別代表、學者、及其他具有相關經驗的建造業界人士組成,負責評審及批准或拒絕申請,並可於適當時咨詢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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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申請者或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其申請及回答評審小組委員會的有關提問。
7.1.7 評審小組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批准申請的權力只限於與上文第 6.2.1 條所述的申請時間内所遞交的申請。
7.1.8 議會有全權酌情決定權批准或决絕任何項目或其任何部分的申請。而在項目(無論全部或部分)獲批的情況下,議會都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所授予的撥款金額。
7.2 評審準則
7.2.1 申請獲批與否須視乎其個別優點而定。
7.2.2 議會保留根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理由否決申請的權利:
(a) 申請為不完整,或包含不正確資料,或未能符合本協議所列的要求;
(b) 法庭接獲對申請者的清盤或破產呈請、或法庭正進行有關的訴訟程序、或法庭發出有關的命令,或申請者通過有關的決議;
(c) 申請載有失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xx或描述,或申請者罔顧後果地作出某些承諾或建議,或在明知將不能履行或實現某些承諾或建議的情況下仍然作出該些承諾或建議;
(d) 申請者有意圖地將同一項目的申請假分為兩個或以上的申請,以繞過資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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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若某項申請侵犯或被指稱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申請將不獲繼續處理,除非基金秘書處信納該侵犯或指控獲得完滿解決,否則有關申請可能會被否決。
7.2.4 在評審申請時,下述事項(如適用時)會被予以考慮:
(a) 關於科技應用的申請:
(i) 項目是否具備促進生產、提高建造質素、改善工地安全及提升環保效益的潛力;
(ii) 除了申請者的商業利益外,項目的效益能否符合建造業的整體利益;及
(iii) 項目是否具成本效益;
(b) 關於人力發展的申請:
(i) 項目是否非xx性質 ;及
(ii) 項目預算是否合理及實際,及是否有詳列成本明細及理據解釋有關成本;
(c) 項目的目標是否與上文第 3.2 條所列的推動建造業發展的策略方向相符;
(d) 項目在基金的資助下會否得以增值;
(e) 申請的項目或其任何部分曾否或將否獲得其他資助;及
(f) 其他相關及對基金目標有所貢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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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避免利益衝突 | |
7.3.1 | 為避免任何利益衝突,督導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及評審小組委員會成員須聲明其是否與個別申請者有直接或間接關係。如有的話,有關成員須避免參與由該申請者所遞交的任何申請的討論及決策過程。 | |
7.4 | 通知結果 | |
7.4.1 | 待基金秘書處收妥申請表格及全部所需資料後,申請者一般會在 60 個曆日內收到申請結果的通知。 | |
7.4.2 | 如申請不獲批准,申請者將以書面形式獲得通知。 | |
7.4.3 | 如申請獲得批核及獲推薦提供撥款資助,申請者會收到批准通知及評審小組委員會可能另訂的任何條款和條件。 | |
7.5 | 撤回申請 | |
7.5.1 | 申請者如欲撤回申請,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秘書處。申請者須在該書面通知起計的 30 個曆 日内將所有已發放的撥款連同下文第 11.3.2 條 所述的應計利息退還予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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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協議及發放撥款
8.1 協議
8.1.1 申請一經遞交,申請者同意受申請框架、申請表格(連同聲明)、批准通知及本條款和條件内的所有條文約束。
8.1.2 在收到批准通知時,由申請框架、申請表格
(連同聲明)、批准通知及本條款和條件組成的協議將構成成功申請者與議會之間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成功申請者受約束於並須遵守協議的所有條文。
8.1.3 議會保留不時補充、修訂或修改任何協議條文而無須預先通知的權利。
8.1.4 如組成協議的文件之間有任何歧異,文件的先後次序應為:
(a) 批准通知;
(b) 申請框架;
(c) 條款和條件;及
(d) 申請表。
8.1.5 本條款和條件的英文和中文版本的任何條文如有任何歧異,一概以英文版本爲凖。
8.2 發放撥款
8.2.1 成功申請者必須妥善並及時記錄獲批項目的所有支出,並將所有所需文件(包括收據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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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必要的文件)妥善存檔,以證明有關支出的產生。
8.2.2 除非下文第 8.2.3 條另有所述,成功申請者收到批准通知及向基金秘書處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後,將會以償還方式收到撥款。
8.2.3 除非下文第 11.2 條另有所述,撥款的分期發放
(如適用)會按照申請框架進行。
8.2.4 如成功申請者未能如期提交所需文件(一般而言,成功申請者需與收到批准通知後 3 個月內提交撥款呈請),或基金秘書處認為所需文件未能符合其要求,基金秘書處則保留暫緩發放任何撥款的權利。
8.2.5 只有指定的成本項目可獲得基金的資助,詳情列載於申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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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宣傳及鳴謝
9.1 成功申請者須分享實行獲批項目的經驗,亦須向基金秘書處提供有關獲批項目的資料。基金秘書處可透過包括基金網站發放有關資料,供公眾參閱。
9.2 成功申請者須在其所有適用的宣傳及媒體活動及刊物(包括但不限於新聞稿、宣傳資料、網站內容等)中按照基金秘書處要求的鳴謝格式鳴謝基金的撥款資助。成功申請者必須在所有刊物中提及基金的名稱,及須在刊物出版前,通知及發送有關樣板予基金秘書處,並獲得其書面同意。成功申請者如欲作出任何有關政府或議會的提述,則須先徵得議會的書面同意。
9.3 成功申請者須向基金秘書處提交獲批項目所取得的成果的詳細資料(如有),包括但不限於促進生產、提高建造質素、改善工地安全、提升環保效益及提升現有及未來從業員的能力等。基金秘書處可不時透過包括基金網站、出版刊物或舉辦展覽,向公眾發佈有關成果的資料,以作宣傳及參考之用。秘書處亦可透過包括基金網站發放獲批項目的詳情及成功申請者的聯絡資料,以供公眾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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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 ||
10.1 | 實行項目 | |
10.1.1 | 申請者應根據協議履行、進行或以其他方式實行獲批項目。如申請者被任何情況阻礙,申請者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秘書處。 | |
10.2 | 報告責任 | |
10.2.1 | 成功申請者須提交進度報告(如適用)及總結報告。此外,於單一科技應用的申請獲撥款多於港幣 500,000 的成功申請者(預製鋼筋現金回贈、加入屋宇署預先認可「組裝合成」建築法清單財務資助及項目顧問實施「組裝合成」建築法項目額外成本的財務資助除外)及於人力發展的申請獲撥款任何金額的成功申請者在提交總結報告的同時,x提交經審計師認證的已審核帳目報告。 | |
10.2.2 | 進度報告(如須提交)及總結報告須以基金秘書處提供和規定的標準格式編製。 | |
10.2.3 | 進度報告(如須提交)須包括獲批項目的進度詳情及以現金收付制會計基礎編製的財務報表,以匯報獲批項目的最新財務狀況。 | |
10.2.4 | 總結報告及經審計師認證的最終已審核帳目報告(如須提交)須在完成獲批人力發展項目起計的 9 個月內提交或就科技應用方面,則須在 首次撥款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提交。待基金秘書處收妥總結報告及全部所需資料後,申請者會在 30 個曆日內收到有關其最後償款申請的評估 結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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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總結報告須包括獲批項目的結果、表現、成果及/或評估的詳細資料。已審核帳目報告(如須提交)須證明撥款已完全地及適當地按照協議運用於獲批項目,並須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準則編製,以及須包括獲批項目總支出及收入(如有)的經審計結算表。
10.2.6 成功申請者或須按要求就其獲批項目的結果,向議會作出匯報。
10.2.7 與獲批項目有關及因遵守協議的條文而預計或實際招致的外聘審計費用, 可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之內,並可獲相應的償還,惟有關金額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如撥款少於港幣 1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5,000 元;
(b) 如撥款介乎港幣 100 萬元及 5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10,000 元;及
(c) 如撥款多於港幣 500 萬元,列入項目預算
(如有)及可獲償還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港幣 20,000 元。
10.2.8 在獲批項目完成日期或協議終止日期後的最少七年內,以較後者為準,或基金秘書處在該七年內所指定的其他期限內,成功申請者須保留獲批項目的所有財務報表、帳目及記錄,並供隨時審查。
10.2.9 成功申請者須允許議會及其經授權代表查閱全部或任何有關或因獲批項目而出現的帳目、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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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記錄、人員記錄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
10.2.10 香港審計署署長或會就申請者運用該撥款的情況進行審查,查看是否符合經濟原則、有效率和具效益。審計署署長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合理地要求取得由申請者保管及管理的全部有關資料(包括文件),以進行審查;亦有權向任何持有或負責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要求取得其合理地認為對這個目的有需要的資料或要求有關人士作出有關解釋。審計署署長可向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及立法會主席匯報其進行的審查的結果。
10.2.11 成功申請者或須於獲批項目完成後,填妥並交回評估問卷,以匯報受惠對象對獲批項目的評價,並就獲批項目對建造業的整體利益提供量化評估。
10.3 採購程序
10.3.1 在採購任何物品時(如適用),申請者須確保過程為公正公平。除非獲得基金秘書處的同意,否則申請者須在進行有關採購時遵守以下程序:
(a) 如每次採購總額不多於港幣 5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一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b) 如每次採購總額多於港幣 50,000 元但不多於港幣 20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兩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及
(c) 如每次採購總額多於港幣 200,000 元,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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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三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上文第(a)至(c)分條所述的情況均須根據價低者得的原則甄選供應商或服務公司(視乎情況而定)。如申請者非選用出價最低的供應商或服務公司,則須提出充分理據。
10.3.2 若申請者有意從某一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採購物品或服務,須提交有關詳情,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與該供應商或服務公司的關係,以及不遵守上文第 10.3.1 條所述的公開採購程序的理據,供基金秘書處考慮。
10.3.3 在獲批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日期後的最少七年內,以較後者為準,申請者須保留與獲批項目有關的所有報價單,並應要求及時供基金秘書處審查。
10.4 機器設備的擁有權
10.4.1 在獲批項目下購置的所有機器設備均屬成功申請者所有。然而,若所購置的機器設備被閒置或誤用,議會將保留不發放撥款的權利。成功申請者一旦破產、無力清償債務或遭申請清盤,議會有權按已發放給成功申請者的撥款的比例,攤分出售機器設備的收入。
10.4.2 在購置獲批項目下的機器設備的首三年内,成功申請者不得轉讓、出售或租賃有關機器設備以意圖獲得利潤。
10.5 知識產權
10.5.1 申請者須通知基金秘書處任何由推行獲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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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以及該知識產權的處理方法,包括其擁有權,以及獲取、使用和取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等事宜。評審小組委員會可就此在協議中另訂條款及條件,並可能會向公眾公開獲批項目的結果、預期成果及相關資料。
10.6 保險
10.6.1 申請者須確保其及其分包商、代理或其他參與獲批項目的人員為其經營和業務風險提供足夠的保險,包括承包商綜合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雇員補償保險、董事及要員責任保險和任何其他因執行與獲批項目具同一性質的項目而有必要或通常投購的保險。該些保險須覆蓋不論是申請者或其分包商所雇用的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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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項目變動
11.1 修正與修訂
11.1.1 獲批項目須嚴格按照協議進行。有關獲批項目的任何修正,包括但不限於對開始或完成日期、主要項目人員、或主要機器設備、範圍、方法、預計成果或預算的更改,成功申請者均須事先獲得基金秘書處的書面批准。
11.1.2 就獲批項目的任何修正,聯絡主任須代表成功申請者於修正發生後的 14 個曆日內於基金電子平台更新獲批項目的細節。如成功申請者未能於所需時限内作出有關更新,議會保留對該成功申請者不作償還或付款或以其它方式賠償的權利。
11.1.3 一旦獲批項目的實際支出超出原來預算,撥款將不會獲增加; 而若實際支出少於原來的預算,則基金秘書處可運用其全權酌情權減少最後的撥款額。
11.1.4 如成功申請者未能遵守申請建議書或協議,則議會有權拒絕向該成功申請者發放撥款。
11.2 暫緩或終止撥款
11.2.1 議會保留暫緩向成功申請者發放撥款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如根據議會的單方面意見:
(a) 成功申請者未能執行,或根據議會的意見很可能未能執行獲批項目或其任何部分;
(b) 成功申請者所提交的償還申請的相關文件未能滿足協議指定或基金秘書處另由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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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標準或要求;或
(c) 成功申請者未能於合理時限內提交其償還申請。
11.2.2 如發生違約事件(見下文第 11.2.4 條),而成功申請者未能在合理限期内,或在任何情況下,在事件發生後 14 個曆日內加以糾正有關事件,議會保留終止向成功申請者發放撥款的權利。
11.2.3 議會保留權利於任何時間向成功申請者發出一個月的通知以暫緩或終止向成功申請者發放撥款,並要求成功申請者立即把部份或全部已發放的撥款連同按照第 11.3.2 條所述的應計利息退還。成功申請者亦須為議會因而xx的任何損失及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11.2.4 上文第 11.2.1 條所指的違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件:
(a) 成功申請者未能遵守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或
(b) 根據議會的意見,成功申請者違反任何保證;
(c) 成功申請者未能盡力開展或繼續進行獲批項目;
(d) 根據議會的意見,成功申請者能按照獲核准的申請建議書或協議如期完成獲批項目的機會甚微;
(e) 成功申請者未能執行,或根據議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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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未能執行獲批項目或其任何部分;
(f) 由於情況出現某些重大轉變,令獲批項目的原訂目的不再配合建造業的需要;
(g) 由於情況出現某些重大轉變,令獲批項目的原訂目的及相關性已喪失意義;
(h) 成功申請者宣佈破產或無力清償債務或遭申請清盤或正在進行或將進行清算(為了合併或重建而進行的自願清算除外)或破產管理,或法庭已接獲對成功申請者的清算、清盤、破產或破產管理呈請;
(i) 根據議會的意見,基於公眾利益有需要終止撥款;及
(j) 任何其他使議會根據本條款和條件有權暫緩或終止向成功申請者撥款的事件。
11.2.5 撥款一旦被暫緩或終止,協議便會失效,而成功申請者亦不會獲發放撥款, 然而此並不損害:
(a) 在暫緩或終止撥款前任何議會已有或將有的權利、訴訟、申索或補救,包括因成功申請者不遵守協議而產生的權利、訴訟、申索或補救;及
(b) 即使獲批項目已經完成或撥款已經暫緩或終止,協議上不論是文意所示還是另有明示而須仍然繼續有效和具作用的任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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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撥款管理
11.3.1 在出現下列情況下,議會保留權利要求成功申請者把部份或全部已發放的撥款連同按照下文第 11.3.2 條所述的應計利息退還:
(a) 成功申請者未能遵守協議的所有或任何條款和條件;
(b) 議會按上文第 11.2 條暫緩或終止撥款;或
(c)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原則下,任何已發放但未有按照申請框架發放的撥款;或
(d) 成功申請者在其申請、協議或總結報告中作出任何失實、不完全、誤導或虛假的保證或xx。
11.3.2 利息須由議會發放撥款日期起計累算至成功申請者悉數把撥款退還給議會的日期,年利率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最優惠貸款利率為準。利息將會以一年 365 日按日累積計算。
11.3.3 基金秘書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或政策局在評審同一申請者日後提交的申請時,會考慮其過往有否未能妥善處理公帑、財務管理失當或違反協議條款和條件的記錄、或任何其他不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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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雜項條款
12.1 防止貪污及不合謀
12.1.1 申請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 (「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並須禁止其僱員、分判顧問、分包商、代理、供應商、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獲批項目的人員在進行獲批項目時或因獲批項目的關係向任何人士提供或索取金錢、饋贈或利益,或接受任何人士的金錢、饋贈或利益(定義見《防止賄賂條例》)。在任何違反或未能遵守此分條的情況下,議會可能不會批准申請者的申請,或如果申請已獲批准, 議會可取消批准通知或暫緩或終止撥款。申請者須為議會因申請者的僱員、代理、分判顧問、分包商、供應商、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獲批項目的人員任何違反或未能遵守此分條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12.1.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議會提供利益,以企圖影響申請的審批,即屬違法。倘若任何申請者或其僱員或代理或分判顧問或分包商或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獲批項目的人員提供此等利益,將導致申請無效。議會可取消批准通知,有關的申請者亦須為議會因此而xx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12.1.3 申請者不得向提交有關報價單的分判顧問或分包商或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以外的任何人士傳達申請內建議的撥款金額,或透過與任何其他人士的安排調整該金額,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就該其他人士是否應或不應遞交基金申請訂立任何安排,或在申請過程中以任何形式與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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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士串通。倘若申請者違反或不遵守本分條,將導致申請者的申請無效,但申請者仍須承擔該等違反或不遵守行爲的法律責任。
12.2 xx和保證
12.2.1 成功申請者的獲授權簽署人作出下列xx和保證:
(a) 成功申請者將會公正無私、適時和盡力地進行及完成獲批項目;
(b) 成功申請者或其代表在其申請、或在作出申請或獲批項目進行期間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文件)内的所有聲明和xx,及載於其進度報告、總結報告或財務報表內的所有資料、聲明和xx,均屬真確、無誤及完整;
(c) 成功申請者在進行獲批項目時遵從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並確保為進行獲批項目而僱用或任用的每名人士在進行獲批項目時均遵從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以及
(d) 成功申請者妥為遵守協議,而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對成功申請者構成具法律約束力及有效的法律責任。
12.2.2 每項保證:
(a) 於協議的日期後仍然繼續完全有效;及
(b) 不受及將不會受影響於任何由或應由議會或其代表進行的調查或任何議會確實知悉或足以推定為知悉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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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申請者承認議依賴保證訂立協議。
12.3 彌償
12.3.1 如申請獲批准,成功申請者須就下列各項向彌償議會及保持議會被彌償:
(a) 因違反協議的任何條文或與之有關而令議會遭威脅、提出或進行、或蒙受或招致的全部及任何損失、申索、訴訟、調查、索求、損害、費用、支出或法律程序;及
(b) 議會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包括支付補償及損害的法律責任)、損害、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議會因提出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或遭他人提出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而可能要支付或會招致的一切法律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而上列各項均直接或間接因以下事項而起、或因此導致、或與此相關、或與以下情況有任何關連-
(i) 成功申請者在進行獲批項目時或其本意是進行獲批項目時舉辦或推行任何活動(戶外或戶內),而因活動關係或在活動進行期間或因活動所引致的意外財物損毀、人身傷害或死亡;
(ii) 成功申請者違反協議的任何條文;
(iii) 成功申請者或其任何僱員、代理、顧問或承辦商,在進行獲批項目時出現疏忽、魯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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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獲批項目或進行該獲批項目所開發、製造或創造的項目成果或材料或其任何部分,侵犯或被指稱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識產權。
12.4 議會的法律責任
12.4.1 對於申請者與其任何董事、要員、雇員、分包商、代理或其他人員之間發生的任何糾紛(合約或其他)、和解、仲裁、調解或訴訟,議會均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12.4.2 申請者或其任何董事、要員、雇員、分包商、代理或其他人員不得向議會提出任何彌償申索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申索。
12.5 個人及項目資料
12.5.1 申請者一旦遞交申請,不論申請是否獲得批准,即表示同意披露項目的詳情以作執法之用。
12.5.2 申請者一旦遞交申請,即表示同意,議會在發出批准通知之後, 將於其基金網站上向公眾披露獲得批准之項目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成功申請者名稱、獲批金額、獲批項目名稱、所獲得批准採用之技術項目類別)。
12.5.3 申請者在申請過程中提供的個人資料,議會會用來處理申請及進行研究和調查,以及行使根據協議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申請者須向議會在申請中提供個人資料。如申請者未能提供足夠資料,議會或無法處理及/或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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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申請者須確保因執行獲批項目而收集、處理和使用有關其參與者或其他人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將個人資料轉移到議會,及通過議會轉移至與申請有關的相關機構(包括負責基金的發展局),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的規定。
12.5.5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18 和 22 條及附表 1 第 6 原則的規定,申請者及參與者有權要求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申請者及參與者查閱個人資料的權利,包括可索取在申請中填報的個人資料副本一份。
12.5.6 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申請應以書面向議會的助理總監 - 註冊事務提出,地址為九龍觀塘駿業街 56 號中海日升中心 38 樓。
12.6 各方的關係
12.6.1 如申請獲批准,成功申請者將以承批者的身分與議會建立協議,而不得自稱為議會的僱員、受僱人、代理或夥伴。
12.6.2 基金秘書處或協議指定的基金委員會均可行使協議下議會享有的權利和權力。基金秘書處代議會行事,而基金秘書處行使的所有權力均代表議會而行使。
12.7 轉讓
12.7.1 未經議會書面同意,成功申請者不得或不得意圖轉讓、轉移、處置或以其他形式處理其在協議下的權利或責任。議會可運用其絕對酌情權給予或拒絕給予該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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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爭議解決
12.8.1 對於因協議而產生或與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合約各方須首先嘗試通過各方高層代表之間的友善談判,以友好的方式解決爭端或分歧。如果爭議或分歧在該談判開始後的 28 天內仍未解決,該爭端或分歧須被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其《調解規則》進行調解。如果任何一方拒絕調解,或由任何一方或調解員放棄調解,或調解因其他原因結束而爭議或分歧仍未解決,該爭議或分歧須被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按照其當時有效的《本地仲裁規則》及《仲裁條例》
(第 609 章)或任何當時有效的法定修改,以仲裁決定。任何該等提交應被視為是在該條例所指的提交仲裁。對仲裁的任何該等提交須在拒絕調解或者調解失敗的 90 天內作出。
12.9 管轄法律
12.9.1 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須按香港法律解釋。
12.10 第三方權利
12.10.1 協議是為了協議方的利益而制定,並不是為了讓任何第三方受益或由任何第三方強制執行。不屬於協議方的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享有任何《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第 623 章)下或任何權利,以強制執行任何協議下或與協議有關的權利。
12.11 可分割性
12.11.1 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某條款的其中部分,若為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可從協議中分割,而其餘的條款或該條款的其餘部分將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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