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并签字盖章,规格尽寸为 A4,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