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
(三方协议)
甲方(参与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贷款银行):
负责人: 地址:
丙方(基金管理人):
负责人: 地址:
第一章 基金释义
甲乙丙三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的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贷款银行账户,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专项用于防范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油料等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基金代偿具有过渡性质。
第二章 协议订立的目的与依据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18〕 27号) 以及《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协议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三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
1.向贷款行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2.根据缴纳的基金份额放大倍数向乙方申请、使用贷款。
3.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在不低于缴存起点,不高于管理办法确定的最高限额内,自主决定认缴数额,获得利息收入。
5.符合《管理办法》规定退出条件的,可申请退出基金。
6.在乙方统一授信限额有效期内,保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的前提下,在统一授信限额内可以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7.行使《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义务:
1.认可并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愿加入基金。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2.遵守贷款银行有关粮食收购贷款管理规定,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收购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油料等,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领域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3.保证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
4.甲方保证用于缴纳基金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
合法,不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
。
5.甲方认可乙方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的授信额度”。
6.接受和配合乙方、丙方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配备视频监控和电子锁等监控设施,接入乙方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主动接受远程动态监管,并向乙方和丙方开放相关业务数据与信息。
7.在自身申请或乙方申请使用基金代偿时,同意首先使用自身认缴的基金份额代偿。使用自身认缴基金份额代偿的,不再享有本年度基金增值收益权。使用基金代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并严格执行,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偿还义务。
8.同意将在乙方开设的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贷款账户和销售货款回笼账户,销货时,实行“先款后货”,销货款必须回到粮食企业贷款银行账户。
9.同意将认缴基金份额作为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为同一贷款合作银行的其他参与企业代偿,并按基金份额承担代偿可能形成的净损失,共担贷款风险。
1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贷款和配套自有资金形成的库存粮食,同意向乙方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并在仓房喷涂粮权宣示,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任何抵押、质押担保。
11.对基金贷款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基金贷款且无法展期的,同意乙方会同丙方通过公开粮食流通市场,并积极配合以拍卖或竞价等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并归还贷款。
12.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有效资产抵押、库存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贷款风险。
13.履行《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行贷款条件和要求,独立办贷。
2.根据甲方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统一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
3.按照本行风控标准和审批程序,决定是否为甲方发放粮食收购贷款,以及要求甲方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及风控措施,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基金良性运转。如有重大风险可立即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同时告知丙方。
4.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甲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发生贷款损失时(包括挤占挪用、库存短少、价差亏损等),有权从甲方账户上划收甲方应当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6.甲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发生贷款损失时(包括挤占挪用、库存短少、价差亏损等),有权向丙方申请使用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或直接从信用保证基金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基金代偿原则上先使用甲方自身缴存的基金,再使用公共部分代偿。
7.甲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乙方调整贷款风险分类,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入甲方征信报告。
8.行使《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1.按照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2.按照银行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对贷后资金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3.按贷款合同有关约定督促甲方及时归还贷款。甲方使用基金代偿时,负责配合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丙方追缴代偿基金,并将追缴回的资金及时足额归还至基金专户;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的,通过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4.在粮食收购期间向丙方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5.贷款银行原则上按企业实际缴存到位额度的10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贷款银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6.履行《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的权利:
1.对提交的甲方认缴基金的资格及缴存上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书面反馈乙方和甲方。
2.监督检查甲方贷款使用情况,检查甲方库存情况,监督甲方粮食出入库情况。
3.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审核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基金代偿申请,报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5.行使《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丙方的义务:
1.负责代表基金领导小组同甲方和乙方签订合作管理协议。
2.制定贷后管理措施,全面掌握和监督甲方生产经营及贷款运行等情况,检查督导贷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3.协助乙方进行贷后监管,通过独立监管或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方式,利用远程监控、定期报表等非现场手段监管,指定专人按月开展现场库存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入库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实行专仓储存,专账管理。
4.甲方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且无法展期时,配合乙方督促甲方通过公开粮食流通市场,以拍卖或竞价等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并归还贷款。
5.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申请代偿 5 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代偿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的5个工作日将代偿资金支付给乙方,实施过渡性代偿。
6.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及贷款运行情况。
7.出现代偿时,积极协调配合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乙方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追缴资金。
8.履行《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定期向甲方、乙方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金份额
依甲方申请,经乙方、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备案,确认甲方认缴基金份额为 万元。
甲方认缴的资金应为企业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并对认缴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基金缴存
本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认缴资金存入基金管理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户名: 信用保证基金专户;账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夏邑县支行;行号: )。
第六章 贷款管理
在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申请粮食收购贷款,乙方按贷款流程和规定及时审批并发放贷款。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在统一授信限额有效期内,允许甲方在贷款银行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坚持“购贷销还”,到期收回贷款本息 。贷款到期日最迟不晚于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的最后一天。
第七章 其他条款:
1. 。
2. 。
3. 。
4. 。
5. 。
第八章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基金管理人会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章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且甲方按照协议约定认缴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参与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贷款行):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公章或部门代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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