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買賣合約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茲甲方將後開股票出售予乙方,雙方協議並簽訂條款如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買賣標的物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9176127 下稱「標的公司」)普通股股票,共計 1,450,000 股。
第二條 買賣價金
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 元整,
依下列約定給付:
第一期款:簽約時乙方應給付買賣總價款 30%
即 元(雙方同意乙方如
曾為本件買賣給付有押標金、要約保證金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相同性質之款項,均全部無息充作第一期付款之一部分)。
第二期款:乙方應於民國(下同)111 年 月 日前,給付買賣總價款 70%即 元。
乙方付款方式:提出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受款人(抬頭)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行支票或台灣銀行支票給付。或以現金匯入甲方下列帳戶,匯費由乙方負擔:
戶名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
帳號 5012717396525
第三條 稅捐及費用
雙方同意,因本件買賣交易所生之證券交易稅應由甲方負擔,其他稅捐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依法負擔。
第四條 過戶與交割
乙方於繳交全部買賣價金之後,甲xx有過戶交割買賣標的物之義務。
乙方交付全部買賣價金後,應於 111 年 月 日前與甲方約定時間至標的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完成辦理買賣標的物過戶事宜,並同時交割買賣標的物。
第五條 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
乙方聲明已自行確認買賣標的物之形式與實質效力,且聲明任何甲方曾提供之說明文件與資訊,均僅供參考,而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前自為完整且獨立之評估,且拋棄任何得對甲方就買賣標的物得主張之一切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且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甲方買回本股票。有關買賣標的物所涉及之任何法律關係或爭議,乙方同意均由其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概與甲方無涉。
第六條 違約及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按期依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付款方式給付款項或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而無法補正(含補正對甲方無實益)者,甲方即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除前開情事外,乙方如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其情形可補正者,經甲方定期催告仍不履行時,甲方亦得解除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如經甲方解除時,甲方有權同時沒收乙方已交付之價金,充作違約之損害賠償,如因此造成甲方損害,甲方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 保密義務
乙方就本契約所載之總價金及讓與條件(以下合稱保密資訊),除甲方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與第三人知悉。乙方並應採取合理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保密資訊之機密性。
前項約定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解除而消滅。
第八條 通知之送達
雙方相互間之洽詢或通知辦理事項,如未另行約定,概以書面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以掛號郵寄送達或以專人送達;掛號郵寄者,以交寄當日起算至第四日視為送達;專人送達者,以本人或其同居人或受雇人或其他使用人收受時為送達。
如一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未即通知致無法送達者,或經一方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送達卻因故未能送達者,視為於交寄當日起算至第四日已送達。
第九條 契約文件
一、 契約文件包含如下:
(一) 招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告及投標須知等)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三)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三、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甲方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條 附則
x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契約以 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及與本契約有關事項所生之爭議,雙方秉持誠意協議解決之。如雙方未能協議解決爭議時,雙方同意 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未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合意,不得變更或修訂之。
本契約簽署壹式貳份,每一份應視為原本,且具有相同效力,如同 其上之簽署係於同一份文書上做成。本契約於買賣雙方簽署時生效。
立合約人:
甲方: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70808864
地 址 :xxxxxxxxx 00 x 00 xxx:
xxxxx:
xxxx :x x:
x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