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為興辦「樹林區第六公墓聯外道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新北市樹林區山子腳段山子腳小段402地號內等6筆土地,合計面積0.037282公頃,茲依照土 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l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8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並 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6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 1071038226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
徵收土地計畫書
新北市政府為興辦「樹林區第六公墓聯外道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x000xxx等6筆土地,合計面積0.037282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l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8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6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 1071038226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案內味王段27及29地號內等2筆土地,經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6年12月29日xxxxxx0000000000x函認定屬山坡地範圍。又本案屬現有巷道用地工程,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符合交通部99年7月7日交路字第0990006207號令修正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各級公路興建、拓寬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得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3第3款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另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新北市政府107年6月7日新北府農牧字第1071057449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興辦「樹林區第六公墓聯外道路拓寬工程」,改善樹林區第六公墓聯外道路單車道雙向車流、確保用路人安全,及配合興建中之樹林生命紀念館第一期,及後續二期工程完工後交通需求,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新北市樹林區山子腳段山子腳小段402地號內等6筆土地,合計面積0.037282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原道路因僅4公尺寬,易造成擁塞,故以現有道路線形作最小幅度調整拓寬為8公尺,已儘量利用現況公用或公有土地範圍,對地方衝擊較小,勘選位置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現供公共事業使用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徵收土地範圍內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4筆,合計面積0.023136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0.170068公頃)面積14%,惟本工程屬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因本案屬交通事業,案內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得徵收情形。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本案屬交通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項工程,經106年5月8日簽奉核准,並已編列經費於本府殯葬管理處「107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建築及設備-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項下,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道路東起東佳路,西迄樹林區第六公墓「xxx」廣場前,係進出樹林區第六公墓唯一道路。因現有聯外道路寬度狹窄(約4~6公尺),僅能單向通車造成會車困難,復以路旁深溝連接道路之高差易生危險,及既有道路線形不佳產生交通瓶頸,為紓解掃墓車潮,且配合後續樹林生命紀念館建置完工後交通所需,故辦理本計畫道路。本計畫道路xxxxxx0xx,xxxxxxx,除可滿足用路人實際使用需求外,亦能
提供較佳的道路容量及安全的通行空間;另拆除既有明溝旁之駁坎,加設水溝蓋,以容納水溝配置空間並增加道路寬度;且開設新路口,使進出車輛分流以提升用路品質,故取得私有土地確有其合理關聯及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段路況寬約4 ~6公尺,為單車道雙向通行,預計拓寬後為8公尺,全長為200公尺,拓寬部分已儘量利用公有土地,整體用地面積約0.170068公頃,其中公有土地約佔53%,私有土地約佔 47%,本次預計徵收取得之私有土地,為達成計畫效益所必須使用之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現有道路為進出樹林區第六公墓唯一道路,本計畫依現有道路進行拓寬,可改善單車道雙向車流匯集,及提升道路服務水準,已無其他可替代路線方案。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樹林區第六公墓聯外道路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經研判以下列方式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及合作經營等方式:前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開發建設方式之ㄧ,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使用,並無收益且應管理義務,故不可行。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本工程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以空間跨越或穿越方式進行設計,且道路性質不適合短期租賃取得,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兼顧公益及私權維護,故不宜採設定地上權及租用方式。
(3)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惟本案協議價購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願意捐贈案內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私有土地均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未有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法以公私有地交換方式取得本案私有土地。
2.綜上,以上述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經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本案計畫內需使用山子腳段山子腳小段402地號內等私有6筆土地(每筆土地各有12人持
分),經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後,計畫範圍內所需味王段 27、29、33、34地號內有8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山子腳段山子腳小段402地號內及味王段37地號內有7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未能協議部分,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xxx、xxx於公聽會表示,希望以租賃方式提供土地,惟於協議價購會後電話表示,因派下員人數眾多,管理人無法全數通知及獲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請本府以徵收方式辦理;持分所有部分,有3人未出席亦未表示意見(均有合法送達);其他則因協議價購價格太低,均無價購意願;又本案工程需配合樹林生命紀念館第二期工程一併進行,爰需報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道路拓寬後,能改善道路寬度不足,單向路幅之會車困難,及路旁深溝連接道路之高差,並減少交通意外事故及車輛廢氣排放,提升用路人安全,且拓寬後之道路延伸至後續建置之樹林生命紀念館,於樹林生命紀念館週邊設單向環場道路供車輛迴旋,再接回本計畫道路,可解決進出樹林區第六公墓交通瓶頸,紓解掃墓或法會活動等交通高峰期之車流,提升當地交通服務水準,藉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及車輛廢氣排放。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坐落位置為新北市樹林區(山佳里、東山里),依據本府民政局107年6月統計資料,山佳里人口數約5,968人,東山里人口數約3,399人。本計畫擬取得之6筆私人土地,案內土地所有權人共計16人,年齡結構層為33~90歲中高年齡層,用地範圍內無人口居住及設籍情形,故本徵收計畫並未造成人口搬遷情形,不致影響當地年齡人口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及農牧用地,其上未有合法建物亦無既有聚落,用地取得對周圍之住宅聚落應無影響,且本計畫
為拓寬通往樹林區第六公墓之唯一進出道路,預期可紓緩掃墓民眾之交通尖峰車流,改善交通條件,提升整體交通便利性,對周圍現況應有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範圍內無合法建物,僅涉及零星鐵造圍籬、水泥地坪等,未有人口居住情形,無弱勢族群存在,因此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實際居住及人口設籍情形,且經本府環保局107年7月26日新北環規字第1071393976號函認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將於施工期間將儘量避免工程對xx環境影響,完工後增加行車之順暢性,可減少車輛停滯時間,降低排放廢氣量,對環境生態及用路人出入安全均有正面助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之影響:
本計畫係按原有道路進行拓寬,開發量體小且範圍內無規模性經濟產業活動,對區內稅收影響小。道路拓寬後對地區交通條件提升,且配合樹林生命紀念館建置完成,將有助促進當地區域土地利用及價值,對地方政府整體稅收應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需取得6筆私有土地面積372.82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已取得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函,計畫用地範圍現況為道路及部分鐵皮建物使用,並未作農業使用,對地區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範圍內無居住人口及產業活動,故道路拓寬工程不致造成計畫範圍內增減或就業,且道路拓寬後串連後方樹林生命紀念館興建完成,可有效改善區域工作旅次,增加人口就業情形,評估本計畫完成後,對於附近地區殯葬產業相關就業人口及交通運輸上皆有助益。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用地徵收土地費為新臺幣1,360萬元整,已列入本府殯葬管理處「107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建築及設備-設備及投資
-土地」預算項下支應,後續將依計畫覈實使用,不致對於本府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經實際地上物查估後,無農林作物種植情形,亦無其他林業及漁牧產業活動,故未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產生任何影響。案內農業用地經新北市政府107年6月7日新北府農牧字第1071057449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係依現有道路及工程實際所需範圍劃設並拓寬,需用土地規模較小,未造成土地零碎切割,已符合對私有土地影響最低,用地範圍最小之情況。本案道路拓寬後能改善本路段交通服務水準,提升民眾進出樹林區第六公墓交通便利性,對四鄰區域土地利用之可及性與完整性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屬現有道路拓寬工程,依既有道路線形規劃,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風貌,未影響當地城鄉自然風貌。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本府文化局107年2月9日新北文資字第1070265938號函查結果,計畫範圍內無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紀念建築或史蹟,故本計畫開發不致造成對文化古蹟之改變。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並無人口設籍或實際居住情形,故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模式,道路拓寬後,將可提升鄰近東佳路及中山路二段道路通過性及區域性車流之安全與效率,改善交通動線並減少車輛擁塞及事故,及地區交通條件。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並無生態保護區,現況為道路、部分鐵皮建物及雜草,週邊墳墓xx,且範圍內查無特殊動、植物及生態系統,對於生態環境並無影響,依本府環保局107年7月26日新北環規字第107139976號函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就社會整體而言,本計畫完工後,可改善由東佳路轉入xxxxxxxxxxxx,提升原有交通機能;對周遭居民而言,可提升通行之便利性,提供更友善交通環境,均有正面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行政院「永續發展行動計畫」,推動與落實公共工程為重要國家永續政策之一。本計畫完成後可提升區域交通運輸效率,改善地區交通條件,並提升周遭土地利用效能,有利地方發展,符合永續發展精神。
2、永續指標:
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2014年臺灣永續發展指標年度報告所列面向及指標檢視,本計畫對整體環境並無不良影響。而本計畫道路可強化地區整體路網完整,提供民眾更優良之交通環境,維繫民眾生活空間,對既有社會紋理保留與延續有正面影響。且可使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減少塞車情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內目前部分非屬交通用地者,將於用地取得所有權後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配合後續樹林區第六公墓內刻正興建樹林生命紀念館(包含環場道路,第一期已動工,預計於108年2月完工),因現況道路為單車道雙向車流,影響用路人安全及大型機具進出,故亟需辦理拓寬改善。本次計畫預計完成後,除能有效推動地區聯絡及發展,亦可負荷未來樹林生命紀念館開放後所帶來的車流
量,有助於對外交通條件之改善。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計畫經評估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相關分析如下;
1、公益性:
考量未來樹林生命紀念館啟用後之交通需求,並經地方民意代表提案,針對現有聯外道路及環繞樹林生命紀念館基地之環狀道路進行拓寬改善工程。於萬善堂前空地,仍維持現況作為停車位或祭祀法會,後續樹林生命紀念館建置完成將設前後平面停車位,週邊亦設有環場道路供車輛迴旋使用,以解決交通瓶頸。本道路拓寬後,將可紓解掃墓、法會等人潮,並可負荷未來樹林生命紀念館開放後所帶來的車流量。
2、必要性:
本路段係東佳路進出樹林區第六公墓之唯一聯外道路,考量現有聯外道路寬度狹窄(約4~6公尺),僅能單向通車,為各種載具用路人需求,落實人本交通、友善環境目標進行規劃,依現有聯外道路採南側單向路幅拓寬為8公尺,並改為雙向通車。本計畫道路拓寬後,配合後續樹林生命紀念館建置,及加上未來開放後所帶來的車流量,本路段拓寬確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
本案為通往樹林區第六公墓唯一進出道路,因係以原有道路線形做最小幅調整,僅使用原道路兩旁之土地,相關用地均屬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已是必要使用之最小限度範圍,無其他可替代地區。有關程序皆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且經評估本計畫對地方衝擊較小,工程位置應具適當性。
4、合法性:
(1)用地勘選依據
依內政部101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00250882號令訂定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2)辦理用地取得之法源依據
x計畫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另涉及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部分,因本案屬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
(3)案內路權範圍用地為非都市土地,後續將配合用地取得情形,一併辦理變更編定,故本計畫具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土地現況為非合法鐵皮工廠、道路(私有既成道路已列入徵收)及殯葬使用。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位於東佳路西側、樹林區第六公墓xxx東側之非都市土地
,四鄰接連土地現況多做鐵皮工廠、道路及殯葬使用。東臨:東佳路、臺鐵樹林調車廠
南臨:中山路三段、工業使用西臨:xxx
北臨:樹林區第六公墓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本府文化局107年2月9日新北文資字第1070265938號函復
,計畫範圍內無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紀念建築或史蹟。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06年11月29日及107年1月18日將舉辦第1次及第2次公聽
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xxxxxxxx、xxxxxxxxxxxx、山佳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106年12月15日(第1次)及107年1月26日(第2次)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
,勘選用地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07年1月12日(第1次)及107年2月9日(第2次)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市政府、本府殯葬管理處、xxxxxxxx、xxxxxxxxxxxx、山佳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107年1月26日第2場公聽會會議中針對106年12月15日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107年4月9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73682718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107年4月26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二)前開協議價購價格,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該市價係委託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市價查估作業,經本府內部簽准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三)於協議價購會中xxx等3位土地所有權人所提出之xx意見
,業經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並說明xx意見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均已記載於紀錄中。除協議價購會上之xx意見本府已個別專函回復外,另以107年5月7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073683792號函檢送協議價購會議紀錄予各所有權人及xx意見人,並併同該會議紀錄給予xx意見期限至107年5月31日,惟所有權人於得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四)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通知、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及給予所有權人
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政查得案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地址,再予以投遞寄送,均已合法送達
。
(五)本案計畫內需使用山子腳段山子腳小段402地號內等私有6筆土地(每筆土地各有12人持分),經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後,計畫範圍內所需之味王段27、29、33、34地號內有8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山子腳段山子腳小段402地號內及味王段37地號內有7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未能協議部分,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xxx、xxx於公聽會表示,希望以租賃方式提供土地,惟於協議價購會後電話表示,因派下員人數眾多,管理人無法全數通知及獲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請本府以徵收方式辦理;持分所有部分,有3人未出席亦未表示意見(均有合法送達);其他則因協議價購價格太低,均無價購意願;又本案道路拓寬工程需配合樹林生命紀念館第二期工程一併進行,爰需報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土地上無建物坐落,工程範圍內亦無實際居住人口及設籍情形,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須安置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樹林區第六公墓聯外道路單車道雙向車流、確保用路人安全,及配合興建中之樹林生命紀念館第一期,及後續二期工程完工後交通需求,爰需辦理本案道路拓寬工程。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計畫進度:預定108年1月開工,109年12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122萬2,198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臺幣122萬2,198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元。
(四)遷移費金額:0元。
(五)其他補償費:0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之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360萬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於本府殯葬管理處「107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建築及設備-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項下,並檢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