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有关规定,现将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关联方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签订《统一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二)关联关系说明
我公司持有联创100%股权,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有关规定,联创为我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概述、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类型
我公司拟与联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由联创为公司提供
代销保险产品等服务,我公司按照约定向联创支付代理手续费。本次交易属于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双方签订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标的情况
x次关联交易标的为联创为公司提供代销保险产品等服务,我公司按照约定向联创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双方约定,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计算双方的代理手续费;双方同时约定,2022年至2023年每一年度的代理手续费金额上限均为3亿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双方按照保险代理合同及产品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手续费率,结算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我公司与联创签订《统一交易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保险法》、《合同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参照我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定价水平,综合考虑业内各保险代理公司业务资质、业绩水平的情况下,以公平、公正的市场
价格为定价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的切实可行的合理方案。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或任何损害公司及股东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21年12月10日,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度第三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关于审议《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21年12月15日,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审议<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书面独立意见,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统一交易协议》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了 审查,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
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侵害被保险人的权益。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银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