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信用卡默认采用签名方式确认交易,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柜面等方式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 期、CVN2 等)、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不应 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 失、被盗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 使用或者卡号、密
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根据《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 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申请人与富邦华一银行(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章程和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章 申请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及合法的。乙方同意甲方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由甲方妥善保存或处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第三方查询、核实乙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和信用卡存续期间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和使用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乙方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乙方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与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合作的信息提供者可以向该征信机构提供乙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个人基本信息、数额信息、不良信息等乙方在使用信息提
供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用于征信业务,授权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可向其合作的信息提供者采集乙方的前述信息用于征信业务。
第三条 甲方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
第四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并另行订立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第五条 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核发其他类型的信用卡。
第六条 乙方主卡持卡人保证,申领附属卡已获得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本合约及章程的相关规定。主卡持卡人须对其及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或设置附属卡交易额限制。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七条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甲方也可通知乙方至富邦华一银行指定分支机构领取信用卡。
第八条 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xxxx获批通过申请,则后续针对乙方的授权不生效。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如甲方调xxx
授信额度的,乙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甲方恢复原授信额度,但乙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乙方也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信用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并且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第九条 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激活信用卡:(a)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b)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c)乙方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使用
第十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仅限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一条 乙方申领的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卡片,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妥善保管。如乙方进行信用卡交易需签字确认时,乙方应以相同式样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信用卡默认采用签名方式确认交易,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柜面等方式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N2 等)、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不应 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
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出现虚假交易等非正常用卡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及/或暂停相关信用卡权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乙方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各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与商家或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等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该等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x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其他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还款、分期还款、网上银行、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业务。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甲方咨询。
第十七条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积分仅限乙方本人申请及使用,乙方不得对积分或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
如乙方违反上述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章 利息与费用
第十八条 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
第十九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约为百分之十八点二五,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本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范围内与持卡人另行约定透支利率的,以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准),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起继续计息。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我行提供的各项持卡人权益服务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预借
现金交易(包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及现金充值)及因之而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仅限用于个人消费,不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其他非消费领域,不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乙方超过甲方核准的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待遇,应支付超过授信额度期间所有透支欠款按甲方相关规定计收的利息和费用。如乙方在临时调高授信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超额部分欠款,或因甲方收取利息、费用等原因导致超过授信额度的,均属于超过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当存入信用 卡的资金金额超过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若 乙方欲领回信用卡账户内溢缴款,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 缴款汇入乙方本行本人账户。交易金额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 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账单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乙方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甲方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xxx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
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有权自交易起 60 天内请求甲方调阅交易凭证,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 10%。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10%。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银行开设的实名个人银行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跨行自动转账还款,跨行自动转账还款仅支持人民币自动转账还款。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在线账户服务、柜面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如乙方填写的指定扣款账户为开立在甲方的借记卡,且该卡发生补卡、换卡等,甲方将就其所对应的系统的账号予以扣款。乙方每期的信用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
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甲方有权自发生逾期后的首个账单日次日起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循环补扣,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在外币自动转账还款过程中,甲方将先扣除开立在甲方的指定扣款账户中现钞账户金额,再扣除现汇账户金额;乙方同意购汇还款部分将从乙方指定的人民币个人银行账户中扣除人民币,按代扣时系统认定的外币卖出价自动折算为外币,以偿还外币欠款。如信用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自动转账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三日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柜面、信用卡网站在线账户服务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 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 状态正常或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
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乙方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存在舞弊、欺诈或洗钱等情况,则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利率优惠,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自下一账单日次日起一律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乙方恢复正常还款后,甲方将重新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如有变更将提前通过网站公告、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第三十条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同意甲方冻结 及扣划其在甲方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 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 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甲方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甲方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 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 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 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 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卡片停用、更换、销户等情形而消灭或改变。同时,甲方有权
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存在欺诈情形的信用卡。
第三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信用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如遇原卡种已停止发行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如遗失、被盗、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素已泄露 于任何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电话、网银、柜面等渠道向甲方办理挂 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 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 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故意所为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 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时,由 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再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信用卡。
第六章 信用卡的终止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账户,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时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账户下的某张卡片,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提出注销卡片的申请。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乙方应将
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
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中止信用卡业务、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e)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g)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h)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i)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j)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k)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l)乙方未依约还款;(m)乙方身故;(n)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甲方承诺对于乙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和《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信用信息向任何人士披露,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向对甲方拥有管辖权、监管权力的任何法院、裁判机构、监管机构、政府机构进行披露的;(二)甲方出于为本人提供综合化服务
的目的向其员工及雇员、集团成员、服务机构、代理人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三)其他因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
第三十九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一)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提供信用卡服务和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外包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合作机构等第三方;
(二)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
(三)为风险管理或其他业务管理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合作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行业协会、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四)为使乙方获取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五)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要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果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理后果。
(六)为了保障信用卡的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使用、风
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第四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
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乙方同意如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权益或服务。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甲方不对联名合作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乙方不得以和联名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接收甲方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本人发送信用卡及甲方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x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常住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十五条 x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以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
知乙方。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如乙方有异议,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在公告期满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