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1.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透過特別設計的訓練環境,以顧及殘疾人士因殘疾而引致的限制,為他們提供一站式綜合而連貫的職業服務,讓他們獲得工作機會,發展社交技巧和經濟潛能,完成更進一步的職業康復培訓,為日後在可能情況下投身公開就業市場作好準備。
目的及目標
2.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的主要目標是讓殘疾人士能夠獲得或留任合適的工作崗位,甚至取得晉升機會,從而協助他們進一步融入社會。他們在中心可以接受培訓以達致以下目標:
(a) 在社區環境中接受培訓;
(b) 學會適應工作要求;
(c) 發展社交技能及人際關係;
(d) 為投身公開就業市場作好準備;及
(e) 盡可能達致自力更生。
3.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是一項福利服務,服務營辦者與服務使用者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
服務性質
4. 服務營辦者須透過提供各式各樣計劃周全和妥善協調的服務,促進殘疾人士的職業康復,從而滿足他們整體和個別的需要。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可包括:
(a) 中心為本的訓練
中心為本的分包合約工作,包括簡單處理、加工及裝配或局部裝配工作、桌面印刷、洗衣服務、電腦工作、設計印刷、製作工藝品、製作橫額,以及其他符合市場趨勢的工種。
(b) 非中心為本的訓練
戶外合約服務,例如汽車清潔、清潔、速遞服務、零售、飲食、管理小食亭及派發傳單等。
(c) 與就業有關的訓練
安排就業、就業選配、在職督導、就業見習、在職試用、就業後跟進服務以及透過個別方式包括個別就業模式及家居就業模式、小組方式包括流動工作隊伍、輔助工作單位模式、固定作業模式及模擬企業模式。
(d) 再培訓及其他職業訓練服務
提供再培訓計劃等活動,讓殘疾人士能夠在公開就業市場中獲得及留任工作崗位,甚至取得晉升機會,並盡可能融入社會。
(e) 支援服務
職業評估、輔導及其他個案工作服務、離開後 退出服務後的支援、為學員及他們的家人提供家庭生活教育活動,其他支援活動及康樂活動。
服務對象
5. 服務對象為 15 歲或以上、需要職業康復訓練或支援以便在公開市場就業的殘疾人士,亦包括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直接收納從公開就業市場回流的前學員,而重返期限則列明在營辦者的建議書中(應不少於離開中心後的三年)。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如無即時的服務名額空缺,應盡最早機會收納有關回流學員。
申請資格
6. 符合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 15 歲或以上;
• 有工作動機/能力;
• 具自理能力;及
• 精神及情緒狀況穩定,並無傳染病及嚴重騷擾他人的行為。
7. 由社署運作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所有申請。
II 服務表現標準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1 2 3 | 服務量指標 每月接受服務的平均人數* 每兩年的公開就業個案數目*一年內完成進度檢討的比率* | 議定水平 128 10 98% |
(*請參閱備註及定義)基本服務規定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 註冊社工是服務的必要人員;及
• 須遵行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的最新指引及程序。
• 須提供護理服務
質素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1.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2.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會於 28 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於適當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2
13.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14. 服務營辦者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V 有效期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15.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
2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 有較長的版本。
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接受服務人士指透過社署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至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的服務使用者,以及獲直接收納的「回流」服務使用者。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亦可毋須透過中央轉介系統轉介,而直接收納輔助就業個案。
2. 每月接受服務的平均人數 =
匯報年度內每月接受服務人數的總和* 12
(* 每月接受服務的人數 = 上個月轉入的使用人數 + 本月接收人數 +
月內回流的前學員人數)
3. 公開就業指服務使用者已在公開就業市場中找到穩定職業六個月、平均月薪超過 1,500 元。公開就業不一定局限於六個月內任職同一份工作。
4. 每兩年的公開就業個案指已在公開就業市場獲得工作的學員人數須按兩年累積基準計算。
5. 進度檢討指個人個案計劃檢討,個案計劃應在接收服務使用者時制訂,並進行定期檢討,而檢討的目的是滿足個別學員的不同需要,當中包括工作相關、社交及發展方面。
6. 一年內完成進度檢討的比率 =
匯報年度內完成的進度檢討總數 | |
匯報年度內需要完成的進度檢討總 數 * | × 100% |
(*不包括匯報年度內接收時間少於三個月的服務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