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股票代码:603578 股票简称:三星新材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六月
公司声明
1、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完成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履行如下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本次发行能否完成上述程序以及完成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金玺泰,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1.0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三
星新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由于公司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公司对本次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11.04 元/
股调整为 10.86 元/股。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54,107,109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58,327.28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6、若本次发行完成后,金玺泰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金玺泰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 18 个月;若本次发行完成后,金玺泰持有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金玺泰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有关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金玺泰,实际控制人均为金银山。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
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分红等情况请详见本预案之 “第六节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每股收益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原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了相应措施,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但所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和作出的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11、公司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变化。如本次发行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调整并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完善并及时披露。
12、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因素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风险”。
目 录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程序 15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处罚、诉讼等相关情况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4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43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44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44
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57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57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60
释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星新材、上市公司、公司、 本公司、发行人 | 指 |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对象、认购人、金玺泰 | 指 | 金玺泰有限公司 |
国华金泰 | 指 |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 | 指 | 2023 年 3 月 22 日,金玺泰与杨敏、杨阿永签署的《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之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2023 年 3 月 22 日,三星新材与金玺泰签署的《浙江三星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玺泰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2023 年 3 月 22 日,杨敏、杨阿永与金玺泰签署的《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表决权放弃协议》 | 指 | 2023 年 3 月 22 日,金玺泰与杨敏、杨阿永签署的《金玺 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的行为 |
本预案 | 指 |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hree Stars New Material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仝小飞
成立日期:1999 年 06 月 24 日
上市日期:2017 年 3 月 6 日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简称:三星新材
公司股票代码:603578
注册资本:180,357,032 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333 号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333 号邮政编码:313213
电话号码:86-572-8370557传真号码:86-572-8469588
经营范围:聚氯乙烯塑料粒子及制品生产、销售;钢化玻璃、镀膜玻璃、丝印玻璃、玻璃门及制冷用门体的设计、生产与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1、我国玻璃门体及下游行业进入成熟期
公司主要从事玻璃门体及深加工玻璃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客户主要为低温储藏设备制造厂商,近年来下游市场对玻璃门体的需求持续旺
盛。一方面,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带来了冷链设备和低温储藏设备的日渐普及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进而促进了对上游玻璃门体的需求;另一方面,低温储藏设备的节能化、个性化和智能化趋势明显,双层中空玻璃门体对单层玻璃门体的逐步替代,同时玻璃门体也越来越多集成其他零部件和智能部件,提高了单位玻璃门体的功能与售价。经过多年稳定增长后,低温冷藏设备市场已进入成熟期。
此外,下游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促使龙头企业增长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带动公司产品需求快速增长。以公司主要客户海尔智家和海容冷链为例,根据公开数据,海尔智家冰箱/冷柜分部 2023 年度实现收入 817.3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9%,海容冷链 2023 年度实现收入 32.05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4%。下游市场规模稳步增长,公司主要客户业绩迅速增长,带动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
2、公司在业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及较高的行业地位
公司是国内较早专业研究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玻璃深加工的公司之一,拥有较为完整的核心技术以及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和先进的研发管理体系。
在玻璃门体行业,公司已形成了玻璃深加工、型材加工制作、总装装配的整体门体制造流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更能有效控制产品各环节的质量和精度,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在玻璃深加工行业,公司在深耕多年,已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配备了完善的人才队伍、在业内积累了一定的口碑和声誉。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得到客户的持续认可,公司已与下游大客户形成互相依存、协同发展的行业格局。
近年来,公司获得海尔、海信的年度优秀模块商荣誉称号,常年成为下游大客户玻璃门体的核心供应商,同时也开拓了冰山集团等优质新客户,取得了元气森林等终端客户的信任与支持,新老客户都保持了较高的客户黏性。
1、控股股东认购公司发行股份,助力上市公司业务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金玺泰。金玺泰及其实际控制人金银山先生原下属企业主要从事采矿、建筑材料等相关业务,有向光伏玻璃及深
加工行业拓展意愿且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为向光伏玻璃及深加工行业拓展,金银山先生通过其控股企业设立了国华金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风险预警意见,结合听证意见,于 2023 年 3 月取得光伏玻璃项目备案。
公司是我国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细分行业龙头,市场占有率较高,在玻璃深加工领域有较深技术积累和管理经验,有向相关领域拓展的意愿,并曾于 2022年 6 月公告“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临 2022-057)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向光伏玻璃深加工行业拓展。
上市公司已通过增资取得了国华金泰的控股权,借助上市公司玻璃深加工能力和管理经验,实现业务协同发展。
2、为公司发展战略提供资金支持
受益于下游行业发展及集中度提高,公司营业收入整体呈现增长趋势,从而对流动资金需求快速增长。
公司拟进一步稳固在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相关领域应用,主要措施包括:(1)在现有玻璃门体细分市场如饮料柜、冷冻柜、酒柜、商超柜市场中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2)积极拓展更多终端应用领域中的玻璃门体业务,如新零售中的自取柜、保存药品或生物制品的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等。(3)积极加强技术和产品研发,使得公司产品更加节能化、个性化和智能化。(4)公司具有较为全面的玻璃深加工能力和设备,未来将根据产能和细分市场具体发展情况适时拓展更多玻璃深加工细分领域。
为实现上述战略部署,保障公司行业龙头地位,在产品开发、性能提升以及开拓市场等环节,均需要公司合理统筹安排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资金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后续在业务布局、研发投入等方面将拥有充足资金进行战略优化,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促使公司未来业务健康、长远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金玺泰。金玺泰的基本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金玺泰,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11.0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三
星新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由于公司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公司对本次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11.04 元/
股调整为 10.86 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54,107,109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58,327.28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完成后,金玺泰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金玺泰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 18 个月;本次发行完成后,金玺泰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金玺泰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有关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若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取得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若相关法律、法规对决议有效期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人系公司控股股东金玺泰,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金玺泰,实际控制人均为金银山。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八、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全额完成后,控股股东金玺泰预计将持有公司 79,233,859 股股份,约占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33.8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鉴于金玺泰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后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 30%,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金玺泰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程序
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行人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2024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发行人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调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金玺泰。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金玺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北金玺泰总部大楼112室 |
法定代表人 | 金银高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2MA3RLX0952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03-25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学玻璃制造;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除持有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兰陵县金昊硅砂有限公司、山东宏智电力有限公司、国华金泰(山东)燃气有限公司股权和三星新 材股份外,无实际经营业务 |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 金银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 |
二、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金玺泰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注:金银山与金成成系父子关系,金银山与金银高系兄弟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金银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金玺泰的控股股东,金银山持有金银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0%股权,系金玺泰的实际控制人。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最近三年,金玺泰为控股型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业务。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资产总额 | 455,535.69 |
负债总额 | 339,242.77 |
所有者权益 | 116,292.92 |
项目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338,199.07 |
净利润 | 23,569.40 |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除上市公司外的合并报表口径,数据未经审计。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处罚、诉讼等相关情况
金玺泰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及深加工玻璃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金玺泰及其实际控制人金银山先生原下属企业主要从事采矿、建筑材料等相关业务,其与玻璃生产、加工相关的国华金泰已由上市公司增资收购完毕。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控股股东金玺泰及实际控制人金银山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金玺泰及实际控制人金银山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承诺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同业竞争的产品,或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2)在上市公司提出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将出让承诺人在上述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权,并承诺给予上市公司对上述出资或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3、如未来承诺人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成承诺人所投资的企业将该商业机会按公开合理的条件优先让予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出具之日:
1、公司与控股股东金玺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银山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且该等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金玺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双方将按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金玺泰及实际控制人金银山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
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前 24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事项外,金玺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金玺泰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一、《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甲方:金玺泰有限公司
乙方一:杨敏 乙方二:杨阿永
签订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乙方将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25,525,500 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52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且均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甲方;其中,乙方一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14,018,004 股股份,乙方二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11,507,496 股股份。具体的交易标的股份情况、交易价格、付款流程及时间节点等安排,在本协议约定基础上由各方另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时,各方将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66,030,594 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110%)及对应目标公司 36.6110%表决权(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等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放弃自前述《表决权放弃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具体事项由各方另行签订
《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
(3)《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根据目前目标公司股本情况测算,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25,525,5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528%)并控制目标公司 14.1528%表决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76,576,5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583%), 其中乙方已放弃所持目标公司
66,030,594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 36.6110%)对应的表决权,乙方通过其
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 10,545,906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72%)控制目标公司 5.8472%表决权。《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甲方实际控制人成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
(4)乙方应出具相关承诺,明确自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目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目标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甲方拟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以增加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并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甲方预计将增加持有目标公司 54,107,109 股股
份,结合本协议第 1.1 条(即本预案所载《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第(二)条
第 1 点)约定的转让股份合计将持有目标公司 79,632,609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33.9637%)并控制目标公司 33.9637%表决权。
3、以现金增资方式收购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
各方推动目标公司拟对甲方实际控制人金银山实际控制的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金泰”)现金增资 4,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拟持有国华金泰 80%股权、国华金泰成为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增资定价以符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的国华金泰相关股权评估价值为依据。前述现金增资收购事项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增资款项支付以下述事项均完成为前提:(i)国华金泰完成股权结构调整及减资,即现金增资前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ii)国华金泰增资所涉评估报告已出具;(iii)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iv)本协议第 1.1 条第(1)款(即本预案所载
《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第(二)条第 1 点第(1)项)所述《股份转让协议》得以生效且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在前述约定基础上由各方另行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并需经目标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1、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各方将逐步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后的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由甲方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3 名,
由甲方提名 2 名独立董事人选(含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1 名独立董
事人选,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改组后的目标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甲方提名 2 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的监
事担任。改组后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总监 1 名及董事会秘书 1 名,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甲方提名。
2、除非甲方书面豁免,乙方应促成目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保目标公司尽早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改选的方式更换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促成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符合第 2.1 条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实际回购其股份 4,680,427 股,占其总股本的 2.60%。目标公司仍应按照原公告方式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施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事宜。
1、乙方一、乙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
2、乙方一、乙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未来亦不会委托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一、乙方二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各方于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签署其他正式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收购国华金泰相关增资协议等),应以具体签订的正式协议的内容为准。
2、若《股份转让协议》未能完成股权交割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未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或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则本协议项下交易不再进行,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放弃事项终止(包括《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乙方《关于不谋求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等文件亦一并终止)、乙方表决权恢复,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亦不再进行。
3、若本协议第 1.1 条(即本预案所载《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第(二)
条第 1 点)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交割,但本协议第 1.2 条(即本预案所载《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第(二)条第 1 点)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因未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原因未能成功实施的,各方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各方将通过以下方式巩固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1)乙方于 2024 年继续向甲方协议转让其届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 25%,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为转让 19,144,125 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10.6146%);(2)乙方于 2025 年继续向甲方协议转让至甲方届时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 29.99%,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为 2025
年转让 9,419,448 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5.2227%);(3)乙方在 2025年另行通过大宗交易或集合竞价方式予以减持,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的减持数量为 4,938,645 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7383%),合计当年转让及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乙方届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通过以上方式,至晚至 2025 年底,甲方将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54,089,073 股并持有对应的表决权,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总数的 29.99%;乙方将持有目标公司 43,074,282 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3.8828%,考虑到表决权放弃部分,乙方仍通过其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 10,545,90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72%)控制目标公司 5.8472%表决权。即至晚截至 2025 年底,通过前述协议转让及乙方减持,即使不考虑乙方表决权放弃事项,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仍超过乙方 5%以上,可保障甲方的控制权稳定。
另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2025 年底之前,甲方也可通过另行认购目标公司届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并结合前述乙方向甲方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尽早达到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乙方 5%以上的情形。
1、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2、如发生对本协议各方都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重大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重大军事行动、重大疫情、重大金融系统性风险事件、重大经济危机、重大制裁、罢工、骚乱等),进而造成社会秩序或社会经济环境受到重大冲击,或者对甲方或目标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无论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在收到该通知后,本协议应立即终止,各方就此互不承担责任。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甲方:金玺泰有限公司
乙方一:杨敏 乙方二:杨阿永
签订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
1、各方同意,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66,030,594 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110%)对应的表决权。其中,乙方一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36,262,449 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1059%)对应的表决权,乙方二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29,768,145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51%)对应的表决权。
2、乙方放弃的表决权为非财产性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含年度股东大会和/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目标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的权利;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经股东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
(4)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股东权利。
3、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乙方对其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增资或可转债认购权、股份处置权等财产性股东权利。
4、本次表决权放弃后,乙方由于放弃表决权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目标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第 1.1 条(即本预案所载《表决权放弃协议》之第(二)条第 1 点)至第 1.3 条(即本预案所载《表决权放弃
协议》之第(二)条第 3 点)的相关约定。
各方同意,乙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发生之日终止:
1、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15%(含本数)以上;
2、《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第 4.2 条(即本预案所载《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第(四)条第 2 点)约定的表决权放弃事项终止时;
3、各方就表决权放弃的终止达成书面协议。
1、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纠正其违约行为后十
(10)日内仍未就其违约行为予以纠正或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200
万元的违约金。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转让方一:杨敏
转让方二:杨阿永
受让方:金玺泰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公司 25,525,500 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52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且均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其中,转让方一向受让方转让公司 14,018,004 股股份,转让方二向受让方转让公司 11,507,496 股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1.00 元/股,合计转让价款
为 53,603.5500 万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
29,437.8084 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 24,165.7416 万元。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2、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期支付。
(1)受让方应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 30%、对应人民币 16,081.0650 万元。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 8,831.34252 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 7,249.72248 万元;
(2)受让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 50%、对应人民币 26,801.7750 万元。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14,718.9042 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12,082.8708 万元;
(3)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 4.1 条(即本预案所载《股份转让协议》第(四)
条第 1 点)约定的董事会改选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
让款的 20%、对应人民币 10,720.7100 万元。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 5,887.56168
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 4,833.14832 万元。
3、自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且满足本条第二款约定后 10 个工作
日内,转让方应负责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应就过户事项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需的各类申请文件。
受让方及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及本次交易的方案达成一致,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问题,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不利变化;且转让方及/或公司符合并持续符合转让方于本协议第 5.3 条(即本预案所载
《股份转让协议》第(五)条第 3 点)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各方将逐步改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后的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由受让
方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转让方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3 名,由受让方
提名 2 名独立董事人选(含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转让方提名 1 名独立董事人
选,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改组后的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受让方提名 2 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
担任。改组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
监 1 名及董事会秘书 1 名,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受让方提名。
2、除非受让方书面豁免,转让方应促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保公司尽早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改选的方式更换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促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符合第
4.1 条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
1、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
2、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未来亦不会委托
给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3、就本次控制权转让及公司相关事项,转让方就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情况承诺与保证如下:
(1)转让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转让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方本次转让符合减持的相关规定;
(2)转让方依法取得本协议第二条约定项下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取得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3)转让方持有的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已质押的 51,881,700 股股份外,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4)不存在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 3.5 条(即本预案所载《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第 3 点)约定过户不存在障碍;
(5)转让方及其近亲属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不存在与本次转让有关的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6)转让方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的权属情况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7)如因在公司股份转让前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环保、劳动等方面)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应予以赔偿;
(8)转让方共同就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作出如下陈述、承诺与保证:
1)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资产状况清晰、准确、完整,并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各项资质、认证及建设项目所涉的立项、
环评、环保验收、能评等程序,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2)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中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签订的全部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置、劳动者关系及社保、公积金缴纳和手续处理等)均是合法合规的,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3)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所有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财务凭证及管理、财务报告撰写等)均是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完整的,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4)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内部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三会”建设、信息披露等)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完整,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5)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导致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或其他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6)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或有的重大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或与公开披露信息不符之任何对外担保、借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转让方对公司未披露但已实际发生或因标的股份转让前的事由而致公司将来产生的或有债务、对外担保,向公司承担等额的返还赔偿责任;
7)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履职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无法进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
8)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原因或任何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第三方追索或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并向公司全额赔偿或补偿;
9)转让方就公司所作出的相关陈述、承诺和保证均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1、受让方承诺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适格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进行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行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2、受让方及其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均需持续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违法违规情形。
3、受让方承诺其用于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受让方保证其取得公司控制权后,遵守证券市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及行为守则,持续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信息披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日为过渡期。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2、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保持公司合法经营管理、业务经营正常稳定、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放弃任何合法享有的索赔权利或权利主张。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及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2、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法律或政府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
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2、如发生对本协议双方都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重大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重大军事行动、重大疫情、重大金融系统性风险事件、重大经济危机、重大制裁、罢工、骚乱等),进而造成社会秩序或社会经济环境受到重大冲击,或者对受让方或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无论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在收到该通知后,本协议应立即终止,双方就此互不承担责任。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首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自然人协议方签字及机构协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受让方与转让方已就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外其他股份中的部分股份表决权放弃事宜达成一致,并且受让方与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签署了立即生效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3)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
(4)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事项取得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如需)。
2、各方同意,本协议第 3.5 条(即本预案所载《股份转让协议》第(三)
条第 3 点)第二款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前提条件无法满足的,受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应立刻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3、各方同意,本协议第 3.5 条(即本预案所载《股份转让协议》第(三)
条第 3 点)约定的转让方应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若各方签订的《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第 1.3 条(即本预案所载《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第(二)条
第 3 点)所述的增资收购事宜的具体实施之前提条件仍未得以全部满足,则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应立刻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四、《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人):金玺泰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
1、在本协议第 10.1 条(即本预案所载《股份认购协议》之第(七)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乙方发行 A 股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 A 股股票。
2、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向乙方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1.0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双方同意,如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4、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认购金额不超过 59,734.24 万元,认购数量不超过
54,107,109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则乙方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5、乙方将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乙方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6、乙方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甲方已发行股票的 30%,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甲方已发行股票的 30%,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及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 10.1 条(即本预案所载《股份认购协议》之第(七)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足额缴付至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账户。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具体缴款日期通知乙方。
3、甲方将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
4、在乙方按前款规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前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于本协议签署日,本协议双方相互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双方有权利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发行,且前述行为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对其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3、协议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i)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ii)导致违反或抵触其为一方当事人而签署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安排项下的违约;(iii)导致其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无需获取来自任何第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备案。
5、不存在下述情况的重大未决法律纠纷:(i)试图限制或禁止其签署和履行
本协议并完成本次发行,或(ii)经合理预期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发行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协议双方保证尽力自行及配合另一方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可文件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迟延支付认购款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其迟延支付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放弃认购,如违反前述约定或在甲方发出认购款缴款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支付认购款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将于甲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次日解除;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该等违约而承受或招致的与该等违约相关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本次发行支付的承销费用、律师费、审计师费用等)。
4、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第 10.1 条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5、本违约责任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本次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本次发行获得乙方内部审批程序批准;
3、甲方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乙方免于发出要约;
4、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
5、本次发行所涉乙方取得甲方控制权事项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
6、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58,327.28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受益于下游行业发展及集中度提高,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实现了快速增长,从而对流动资金需求快速增长。
公司拟进一步稳固在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相关领域应用,主要措施包括:(1)在现有玻璃门体细分市场如饮料柜、冷冻柜、酒柜、商超柜市场中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2)积极拓展更多终端应用领域中的玻璃门体业务,如新零售中的自取柜、保存药品或生物制品的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等。(3)积极加强技术和产品研发,使得公司产品更加节能化、个性化和智能化。(4)公司具有较为全面的玻璃深加工能力和设备,未来将根据产能和细分市场具体发展情况适时拓展更多玻璃深加工细分领域。
为实现上述战略部署,保障公司行业龙头地位,在产品开发、性能提升以及开拓市场等环节,均需要公司合理统筹安排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资金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后续在业务布局、研发投入等方面将拥有充足资金进行战略优化,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促使公司未来业务健康、长远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受客户性质影响,公司经营性应收款项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较高。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合计金额为 51,296.64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重为 45.46%,经营性应收款项占用了公司较多的营运资金。公司需要保持一定规模的流动资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持续提升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的、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等进行管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将得到提升,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同时,募集资金到位有助于夯实公司的业务发展基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为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资金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也将明显下降,资产负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营运资金进一步充实,公司
总体资金实力提升,增强了财务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为未来持续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项目报批事项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投资项目的报批事项。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结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运营的日常资金周转需要,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巩固行业优势地位,增强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规模和营运能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若今后公司提出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金玺泰,实际控制人均为金银山。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动。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
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加强公司偿债能力。
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与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进一步提高,提升短期偿债能力,公司的财务结构将进一步改善,资本实力得到增强,为公司后续业务开拓提供良好的保障。
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把握市场机遇,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长期看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公司营运资金得到补充,有助于改善公司的现金流,增强公司抵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均不会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提升公司的资产规模,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风险
1、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及深加工玻璃产品等,公司客户主要是我国知名冷柜、酒柜和冰箱等低温储藏设备生产企业,下游产品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商家或者居民家庭,用于展示、储藏各类饮料、冷鲜食品、红酒等。公司根据下游客户的订单组织生产,经营业绩受下游低温储藏设备行业影响较大。
我国低温储藏设备行业需求同商业开发、居民收入、住房面积、消费观念及消费习惯等息息相关。如果这些因素出现明显的不利变化,可能影响低温储藏设备的购买需求,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如果未来制冷商电、家电行业增速放缓甚至下滑,本公司的玻璃门体和深加工玻璃产品将受到不利影响。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因下游制冷商电、家电行业集中度较高,公司主要客户较为集中。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89.99%、86.82%和 87.87%。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如海尔、海信、海容、美的等经营情况稳定,但仍不排除部分客户出现经营情况不佳,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度减少,从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较大不利影响的可能。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各类玻璃、门体配件、包装材料、各类塑料等,公司业绩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相关性较大。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玻璃类原材料价格有较大幅度波动,若未来玻璃等原材料价格进入上升通道,导致公司玻璃等相关材料采购成本上升,而公司不能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主营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产品是各类玻璃门体和深加工玻璃,主营产品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一直以来,公司通过强化研发、提升品质、贴身服务赢得了客户认可,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维持了较高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但是,公司的主营产品始终面临行业市场竞争、客户要求降价、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压力,如果公司无法保持已经取得的竞争优势及成本控制能力,则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下降。
1、控制权稳定性风险
截至本发行预案公告日,公司的控股股东金玺泰持有公司 14.15%的股份,金银山通过控制金玺泰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公司原控股股东杨敏、杨阿永仍持有公司 42.46%的股份,其在表决权放弃后持有的仍享有公司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5.85%,且已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本次发行是金玺泰巩固其控股权的重要举措。若本次发行全额顺利完成,金玺泰持股比例将提升为约 33.85%,杨敏、杨阿永持股比例稀释至约 32.72%,差距仍较小。因此,杨敏、杨阿永放弃表决权对公司发行前后控制权稳定性均有较大影响。
虽然,金玺泰已成功通过改选董事会等方式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杨敏、杨阿永违反相关约定、承诺,强行行使已放弃的表决权,从而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2、控制权变动引致的整合风险
2023 年 9 月 5 日,金玺泰协议转让从杨敏、杨阿永处受让公司 14.15%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杨敏、杨阿永出具的《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开始生效。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并召开董事会完成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金玺泰在取得公司控制权后,还将对业务、管理、人员机构等进行整合,若各项整合不及预期,则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1 年末、2022 年末、2023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3,086.63万元、18,715.95 万和 22,145.4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61%、21.60%和 19.63%,占比较高。公司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海尔集团、海信集团、青岛海容等与公司长期合作的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品牌知名度的商电、家电企业,资金实力强,商业信用良好。2021 年末、2022 年末、2023 年末,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在 98%以上,且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公司应收账款信用减值风险总体较低。但是,仍不能完全排除公司主要客户财务状况恶化,从而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按时、足额回收,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2、存货跌价风险
2021 年末、2022 年末、2023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1,319.09 万元、12,871.03 万元和 11,061.39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12.56%、14.86%和 9.80%。其中,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 7,504.14 万元、9,335.82 万元和 7,838.13 万元,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 66.30%、72.53%和 70.86%。虽然公司存货周转速度较快,且对于存在滞销风险的存货已较大比例计提跌价准备,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2023 年 9 月 8 日,上市公司增资收购了金银山控制的国华金泰 80%的股权,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国华金泰拟投资的“4×1200 吨/天光伏玻璃、年产 500 万吨高纯硅基新材料提纯项目”计划总投资 78.46 亿元。虽然该项目拟分期建设,短期内对上市公司
资金、业绩影响总体可控。但一方面,该项目一期仍计划投入 32.96 亿元,超过上市公司当前资产规模与资金实力。截至本发行预案公告日,上市公司已向国华金泰增资 1.60 亿元,未来上市公司拟在严格履行相关决策、信息披露程序后,通过向国华金泰进一步增资、提供担保等方式继续为其项目建设提供资金及信用支持。若公司未能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进度,则不排除项目无法顺利建成、并对上市公司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另一方面,项目一期建成后预计新增折旧摊销 13,465.55 万元/年,将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压力;若项目投产后,光伏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市场对光伏玻璃及超白砂需求疲软等因素导致产能无法消化,则可能对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被摊薄的可能性。公司拟通过深耕主业、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履行如下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次发行能否完成上述程序以及完成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由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可能面临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2021 年至 2024 年一季度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2,591.73 万元、
76,286.41 万元、89,226.17 万元、25,374.5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849.81 万元、10,423.40 万元、11,601.92 万元、2,060.15 万元,发行人整体经营状况良好。2024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49.67%,造成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包括国华金泰新纳入合并范围引起的期间费用增加、员工持股计划导致的股权激励费用提升及玻璃门体业务收入下滑等。若未来该等不利因素持续存在或出现其他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第六节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回报广大投资者,已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的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为 139,076,512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1,474,780 股,以 137,601,732 股
为基数计算合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272,381.04 元,每 10 股以公积金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41,280,520 股。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实施。
2、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为 180,357,032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4,680,427 股,以 175,676,605 股
为基数计算合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621,788.90 元。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实施。
3、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80,357,032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 23,446,414.16 元(含税),占 2023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20.21%。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待实施。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 金额(含税)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分红年度期末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东的净资产 |
2023 年度 | 2,344.64 | 11,601.92 | 20.21% | 108,227.07 |
2022 年度 | 3,162.18 | 10,423.40 | 30.34% | 96,095.42 |
2021 年度 | 3,027.24 | 9,849.81 | 30.73% | 93,479.45 |
注:2023 年度分红尚待实施。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
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现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本次发行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实施完毕,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将以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批复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二)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测算时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按照上限确定,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即募集资金总额为 58,327.28 万元,
发行数量为 53,708,359 股,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四)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总股本 180,357,032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不考虑股份回购及库存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五)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六)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
司 2023 年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利润为 11,601.92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0,906.64 万元。针对 2024 年度公司业绩,假设按三种情况进行测算,2024 年归母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较 2023 年分别下降 15%、持平和增长 15%。(上述假设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 |
未考虑本次发行 | 考虑本次发行 | ||
期末总股本(万股) | 18,035.70 | 18,035.70 | 23,406.54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58,327.28 | ||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 5,370.84 | ||
情形一:2024 年归母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 15% | |||
项目 |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 |
未考虑本次发行 | 考虑本次发行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 11,601.92 | 13,342.21 | 13,342.2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0,906.64 | 12,542.64 | 12,542.6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6 | 0.74 | 0.6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6 | 0.74 | 0.6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62 | 0.70 | 0.6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0.62 | 0.70 | 0.65 |
情形二:2024 年归母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较 2023 年持平 | |||
项目 |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 |
未考虑本次发行 | 考虑本次发行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 11,601.92 | 11,601.92 | 11,601.9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0,906.64 | 10,906.64 | 10,906.6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6 | 0.64 | 0.6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6 | 0.64 | 0.6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62 | 0.60 | 0.5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0.62 | 0.60 | 0.56 |
情形三:2024 年归母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较 2023 年下降 15% | |||
项目 |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 |
未考虑本次发行 | 考虑本次发行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 11,601.92 | 9,861.63 | 9,861.6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0,906.64 | 9,270.64 | 9,270.6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6 | 0.55 | 0.5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6 | 0.55 | 0.5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62 | 0.51 | 0.4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0.62 | 0.51 | 0.48 |
注 1:上表用于模拟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或承诺;
注 2:上表中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预计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后公司经营风险将有效降低,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但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可能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未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
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旨在补充长期发展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五、上市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形式、比例等,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
求,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尽责促使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若上市公司未来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金玺泰及金银山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八节 其他披露事项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之盖章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