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603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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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12021121720963
第一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二)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故意使自己处于危险环境中,但被保险人试图拯救他人生命的除外;
(六)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身
故或伤残;
(八) 被保险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服刑期间;
(九)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身故或伤残;性传播疾病引起的身故
或伤残;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十)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或猝死;
(十一)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十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六)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使用绳索或攀登设备的登山或攀岩(徒步攀登
除外)、狩猎、跳伞、热气球活动、速降、滑翔、动力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速度竞赛(使用双足的除外)、赛马、马球、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
动期间;
(十七)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八)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
理爆炸物、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十九) 被保险人在xx、海军、空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二十)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二十一) 任何非当地政府认可的、无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组织的户外运动期间;
(二十二)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而导致病情恶
化所引致的损失;
(二十三) 被保险人以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或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
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期间;
(二十四) 投保时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或投保时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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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603
第一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
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
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四)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五)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六)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七)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八)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 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二)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三)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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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563
第一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四)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
或污染;
(七) 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八)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期间;
(十二)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十三)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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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433
第一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
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
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四)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五)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六)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七)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八)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 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二)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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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22021122029773
第一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因下列任何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四轮机动车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拖拉机,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驾驶机
动车牵引挂车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 被保险人作为营业性客运或货运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期间;
(四) 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五)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六)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七)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
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无有效行驶证的;
(八)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九)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
抢夺期间;
(十) 牵引其他车辆或被车辆牵引;
(十一)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
型不符的机动车等无有效驾驶证的;
(十二)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
到 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 除另有约定外,驾驶 7 座以上四轮机动车期间;
(十四) 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
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五)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
下驾车;
(十六)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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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543
第一条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三) 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四) 除另有约定外,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五)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六)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七)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八)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
的治疗;
(九)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医生诊断为身患绝症;
(十)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或角膜屈
光成形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
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三)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 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五) 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十六) 在境内入住未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住院;
(十七)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
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八)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十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执业医生诊
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二十)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执业医生诊断,但
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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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2012700961
第一条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
证明文件;
(三) 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四) 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五)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六)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七)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八)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九)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
凭证;
(十) 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旅行证件丢失;
(十一)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护照、旅行票据或
其它旅行证件遗失;
(十二) 任何为取得与本次旅行无关的旅行证件而发生的费用;
(十三)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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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522021122029823
第一条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x的责任:
(一) 护理(陪住)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
形、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二)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接种疫苗或心理治疗;
(三)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相关治疗费用;
(四)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五) 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六)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 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
药物;
(八)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九)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十)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十一)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十二) 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三)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
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四)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五)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六) 在境内治疗中所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付和自费的费用(包括
药品、检查、诊疗、手术、服务设施及其它项目);
(十七)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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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慰问探望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493
第一条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
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
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四)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五)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六)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七)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八)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 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二)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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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22021122029403
第一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乘坐非公共客运交通工具;
(三) 符合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范畴而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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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A 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0922021122029523
第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根据有关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赔偿;
(三) 被保险人拥有的,或者由被保险人看管、控制的动物或财产发生损失;
(四)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导致财产损失或人
身伤害;
(五) 开展专业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失;
(六) 因占有或使用(不包括旅行途中的暂时居住)不动产发生的损失;
(七)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所有、占有、使用动物、车辆、航空器、空中装
置、船舶或其它机械推进交通工具(无论是否持有运营许可证)而引起的损失;
(八) 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手枪或其它武器、或者参与其他危险活动而引起的损失;
(九) 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受伤或其财产遭
受损失;
(十) 法定强制保险合同、法定强制保险赔偿计划或基金、员工赔偿法律、行业裁决或
协议或者意外事故赔偿法律等已经规定承保或应当承保的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十一) 由被保险人传染的疾病;
(十二) 除金钱以外的其他救济或补偿;
(十三) 被保险人或他人在被保险人的指使下故意对第三者实施了袭击或殴打;或被
保险人、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他人受伤、财产损失引
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十四) 精神损害赔偿;
(十五) 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十六)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十七)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十八) 被保险人由于直接或间接对第三者实施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
任。
第二条 对于其他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本
附加险项下仅负责赔偿超过其他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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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22021122029463
第一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竞技性的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
的运动或表演;
(二) 被保险人参加特技表演或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 18 米以上的
活动,但保险单特别注明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
竞赛、特技表演;
(四) 被保险人违反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五) 被保险人在未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非法娱乐场所从事任何高
风险运动;
(六) 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高风险运动合同的,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
限;
(七) 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高风险运动;
(八)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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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
网专属) C00006032522021122029473
第一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护理(陪住)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
形、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二)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接种疫苗或心理治疗;
(三)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相关治疗费用;
(四)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五) 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六)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 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
药物;
(八) 非因从事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
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九) 非因从事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
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十)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十一)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十二)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三)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
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四)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五)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六)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竞技性的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
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十七)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
竞赛、特技表演;
(十八) 被保险人参加特技表演或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 18 米以上的
活动,但保险单特别注明的除外;
(十九) 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 被保险人在未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非法娱乐场所从事任何高
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