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16-096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易联众”)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00 万元,特定发行对象为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xxx天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投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作为管理人的光证资管—易联众—众享 1 期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证—易联众 1 期”)和深圳前海行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健资本”)设立的行健资本—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一、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9 月,本公司与xxx投资、光证—易联众 1 期、行健资本分别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xxx投资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1、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深圳前海xxx天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时间:2016 年 9 月 27 日
2、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1)第一条
xxx投资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与易联众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类型 | 注册号 |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 资产状况 | 与易联众关联关系 |
1 |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91540000MA6T152P00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纳xxxxxxXx xxx0x0-0x | 良好 | 无 |
2 | 北京xxx投资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911101080896733237 | xxxxxxxxx0x0x0x000x | 良好 | 无 |
(2)第二条
乙方保证,易联众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其用于认购易联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筹集缴付到位。
乙方合伙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x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出资份额或退出合伙。
(二)与光证—易联众1期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1、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光证资管—众享添利—易联众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签订时间:2016 年 9 月 27 日
2、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1)第一条
光证—易联众 1 期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发行人关系如下:
①委托人易联众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易联众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光证-易联众 1 期的单一委托人。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及其认购份额如下所示:
序号 | 持有人 | 职务 | 认购份额(份) | 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
1 | 施建安 | 副总经理 | 1,500,000 | 0.65% |
2 | xxx | 副总经理 | 3,000,000 | 1.30% |
3 | xxx | xx、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 5,000,000 | 2.17% |
4 | xxx | 财务总监 | 6,000,000 | 2.61% |
5 | xxx | 董事、副总经理 | 1,500,000 | 0.65% |
6 | xxx | 副总经理 | 2,000,000 | 0.87% |
7 | xxx | 职工监事 | 1,000,000 | 0.43% |
8 | xxx | 副总经理 | 720,000 | 0.31% |
9 | xx | 董事 | 94,119,880 | 40.9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 114,839,880 | 49.93% | ||
其他员工 | 115,160,120 | 50.07% | ||
合计 | 230,000,000 | 100.00% |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上表的认购份额将相应调减。
②委托资产来源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③委托人通过光证—易联众 1 期认购易联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光证—易
联众 1 期共有 1 名委托人,该委托人为易联众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易联众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包括易联众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对象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2)第二条
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新发行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的份额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份额或退出,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易联众不得配合或同意相关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三)与行健资本—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1、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深圳前海行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6 年 9 月 27 日
2、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1)第一条
本次参与认购“行健资本—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认购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 基金认购人 | 身份 | 资产状况 | 认购资金来源 | 与易联众的 关联关系 |
1 | xxx | 境内自然人 | 良好 |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 无 |
2 | xx | 境内自然人 | 良好 |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 无 |
3 | xxx | 境内自然人 | 良好 |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 无 |
4 | xxx | 境内自然人 | 良好 |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 无 |
5 | xx | 境内自然人 | 良好 |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 无 |
6 | xxx | 境内自然人 | 良好 |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 无 |
7 | xxx | 境内自然人 | 良好 |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 无 |
(2)第二条
乙方保证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后、非公开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将认购资金募集到位,按时、足额缴付其在本协议项下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的全部价款。
(3)第三条
基金投资人所持有的“行健资本—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的产品份额自易联众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二、备查文件
1、公司与发行对象深圳前海xxx天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光证资管—众享添利—易联众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前海行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