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双方重申,为保护民用航空安全免遭非法干扰而相互承担的义务,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缔约双方应特别遵守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 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一九七 O 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 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及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该公约议定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