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長榮大學校外實習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長榮大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培育專業人才、擴展各項業務交流及校外實習,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合約書。xxx以本校外實習申請之各類補助,應事前以書面主動告知甲方,並同時提供該類補助之申請計劃書等申請文件,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申請補助。
一、甲方為乙方延承專業教育及發展,協助乙方學生提昇專業知能,同意提供機構實務場所予乙方學生進行實習,實習學生名單及相關內容為:
實習名單: 實習學生: 共 人。
實習地點: 。
實習時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合約到期日即為本合約終止日。
二、實習費用:乙方學生應於實習學生至甲方實習前,若有需要收費,得依甲方實習費用收費規定,繳付實習費用予甲方立據收執。
三、乙方學生在實習期間應遵守甲方之各項管理規定,並接受有關人員之指導及定期評核,如有違反規定或不遵從指導者,得依甲方之規定處理或扣減其實習成績;其情節重大者,得由雙方議定停止其實習。
四、乙方參與本次校外實習計劃之學生,每週實習 天,實習時間為:星期 上/下午 時 分至上/下午 時 分。
星期 上/下午 時 分至上/下午 時 分。星期 上/下午 時 分至上/下午 時 分。
五、實習學生之住宿、膳食、交通、疾病治療、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事項由乙方
自行處理;如遇特殊情狀,得委請甲方酌予提供必要協助,而其相關費用由乙方學生負擔。
六、甲方應依乙方學生實習計畫及意向,安排實務教學指導等相關事項,並指定有關人員,負責乙方學生實習教學指導及成績考核等工作,並於實習期滿,依乙方學生之成績考核情形發給實習成績證明。
七、附則
1. 乙方應保證其所授權甲方之技術、成果作品或其他事項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甲方如因本合約標的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其侵害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協助處理解決之義務。如最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經乙方認可之和解,甲方應賠償該第三人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用等)。
2. 本校外實習之成果所申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時,甲、乙雙方及實際創作之乙方人員共列為發明人,惟該專利權、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等之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執行人員或學生得將其在本研究成果納入學位論文。甲、乙雙方得於學術會議公開發表之,但應於事前得到他方書面之同意;若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之。
3. 甲、乙雙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逕行以他方名義對外發表任何新聞或文章。
4. 甲、乙雙方為執行本合約所取得或執有的資訊,無論於本校外實習期間或終了後,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均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用於本合約無關之工作。雙方人員應遵守本合約之約定。
5. 甲方在實習期間所知悉有關乙方學生對外不公開之各項資料,應有保密之義務。
6. 乙方或乙方學生應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如有違反致甲方或甲方之客戶受有損害,乙方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7. 因本校外實習所需,乙方若以甲方所提供之經費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及賸餘經費等財產應於本校外實習合約終止時返還予甲方。
八、其他有關校外實習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協議後,另行修正本校外實習合約書或以書面補充之。
九、任一方有違反或未履行本合約任何一條款規定之情事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合約。
十、 本合約衍生之法律爭議糾紛,於法院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決。
十一、 本合約書計正本乙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
立合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地址: | (簽章) (簽章) | ||
乙方:長榮大學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 | (簽章) (簽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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