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条款》、《批单》、《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二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适用于被保险人受让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全部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应产生于买方进行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进口贸易,信用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且未在应收账款收取权利上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权利负担;
(二)买方负有到期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
(三)受让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已通过有效方式将该受让行为通知买方;
(四)不存在以下情况:
1.受让应收账款时存在贸易纠纷;
2.关联公司间的交易;
3.应收账款禁止转让。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保险期间(保单有效期)内受让的适保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对出口保理商承担的付款责任范围内按本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买方拖欠货款。
第四条 买方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出口保理商或其代理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付款行为以及买方向国外供应商或其代理人的付款行为均视为对应收账款的偿付行为。应收账款全部偿付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保险责任
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五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让的应收账款未能满足本保单第二条的相关条件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出口保理商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存在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受让该买方项下的应收账款所遭受的损失;
(四)由于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五章 责任限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特定买方项下,就本保单约定适保范围内受让的应收账款,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1.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约定保险范围内受让应收账款涉及的每一买方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
2.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受让的应收账款有效。该限额在本保单有效期保险期间(保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
3.新的信用限额生效后,被保险人针对同一买方项下的原信用限额自动失效。该失效的信用限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信用限额内。
4.自被保险人针对特定买方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保险人对该买方批复的全部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撤销信用限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5.信用限额的调整或撤销自被保险人收到相关通知十日之后生效,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章 申 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方法,以保险人规定
的格式申报约定适保范围内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
第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应收账款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不报或漏报行为,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应收账
款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收取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应收账款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六十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单,并应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保单自该通知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且本保单项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八章 索 赔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项下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案情无法查明、损失扩大或其它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出现本条款第四条的偿付行为的,应在收到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或知道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收到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六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损失证明材料,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保险人应在三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该应收账款受让时所对应的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
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应收账款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本保单对某一应收账款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按照《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及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协议在该应收账款项下对出口保理商所实际承担的付款金额。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前提是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签署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第十四条 对受让应收账款后发生贸易纠纷的情况,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一)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对买方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单项下责任时,相关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x等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三)如在涉及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到期后二年之内,被保险人未能获得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该应收账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或出口保理商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款项以及国外供应商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出口保理商已从买方获得的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款项或权益以及国外供应商已从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根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协议应当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六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追 偿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进行追偿或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的情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受让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发生本保单约定的风险后,无论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本条款第四条的偿付行为均被视为按应收账款应付款日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该买方项下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除赔款金额外,对于该赔款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其他欠款,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授权保险人代为追偿,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追回欠款后,保险人按照本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分摊追偿费用和分配追回款。出现本条款第四条的偿付行为的,相关款项在与保险人分配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赔付后一年内发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影响应收账款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与买方私自达成和解协议或与买方有恶意串通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三)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十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约定适保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的不利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受让适保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后,被保险人应经常检查应收账款的情况,切实做好货款催收工作。买方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
下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规定履行其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单项下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应当及时签发保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保险期间(保单有效期)内有权解除本保单,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本保单自该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解除,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保单保险期间(保单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有义务对对方以书面、口头形式提供的全部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险单的内容。保密约定在本保单保险期间(保单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三年内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转让、抵押、质押、典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单项下权益的行为,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保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保险人: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国外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享有应收账款并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营实体。
(三)买方: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货物销售合同,负有到期支付应收账款义务的公司、法人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经营实体。
(四)出口保理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受让国外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按照《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及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协议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营
实体。
(五)受让应收账款:指按照《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及被保险人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协议,出口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及权益证明转让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该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并享有该债权项下权益。
(六)信用期限: 指自被保险人受让应收账款之日起至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的买方应付款日止的期间。
(七)破产:指法院裁定受理对买方的破产申请。
(八)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力偿付债务: 1..除买方合并或分立外,买方解散的事由已发生,且未清偿其全部债务。
2..买方停止营业或下落不明,且未清偿其全部债务。
3..通过法院对以买方为被执行人的裁判的强制执行,买方的资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
4..其它经被保险人、出口保理商、或国外供应商合理证明、保险人认可的买方丧失偿付能力的类似情形。
(九)拖欠: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四十五日仍未支付货款。
(十)反转让:指被保险人按照《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以及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协议,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重新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并不再承担该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也不再享有该债权项下权益。
(十一)贸易纠纷:是指经保险人认定的,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对买方无法确立或实现应收账款债权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货物或服务质量、数量、价款、付款路径、合同履行等原因,或与被保险人、出口保理商、或国外供应商之间的历史交易争议,或其他合法理由而向被保险人、出口保理商、或国外供应商提出扣减、抵销、反索赔或其他抗辩,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成立或实现的争议。
(十二)关联公司:指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出口保理商、买方中的任何两方、三方或四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情况。
(十三)追偿费用:指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