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悉依經濟部標檢局規定(如游離甲醛依規定不得超過 75ppm)。四、交貨日期之認定:
有限責任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111 學年度護理科實習服採購案合約書
立合約人:
買方:有限責任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甲方)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品名:111 學年度護理科實習服採購案。
第二條 數量:1.以 111 學年度護理科實習生實際購買數量為準(二年級實習生約 250 人)。
2.自簽約日起至 112 年 4 月 14 日止,學生在未領到物品前因故休學、退學及轉學者,以及物品有瑕疵或尺寸不合、縫製不良者,甲方得予退貨,乙方不得拒絕。
第三條 規格:詳如規格明細表
(廠商應提供行動更衣間,方便學生在各班教室試穿樣品衣,再於甲方指定時間、地點為其護理科實習生量測身體尺寸。)
第四條 合約費用:1.每套 元整(應含稅及付本社 8%代辦費)
2.廠商不得直接向學生收取貨款及接受現金販售,亦不得在任何門市或經由第三者銷售與本契約相同物品。
第五條 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式如下:
一、實習服分兩批交貨。第一批應於 112 年 3 月 10 日前送達, 其餘應於 112 年 4
月 14 日以前全數交清。
二、地點:乙方應依甲方指定處配送,若未依規定,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三、乙方所供應之實習服裝,應自附「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或「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驗報告,相關危害物質標
準悉依經濟部標檢局規定(如游離甲醛依規定不得超過 75ppm)。四、交貨日期之認定:
1、交貨日期以確實將服裝全數送達指定地點經甲方簽收並發給訂購學生之日期為準。乙方所交服裝有瑕疵或不符合合約規定者,以完成改善、換貨、
補交之日期為交貨日期。
2、交貨時未依約檢附正確齊全之資料、文件等,致甲方無法驗收或使用者,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或完成改善之日期為交貨日期。
第六條 一、乙方若不能於交貨日期交貨時,甲方得扣逾期罰金,每逾一日(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按全部貨款 1%計算扣罰,延遲超過三十日以上以 30 日計,甲方得解除合約,所生之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二、乙方所交服裝有瑕疵或不符合約規定,未能如期完成改善或拒不改善、換貨、補交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所要求之損害賠償,賠償方式為每件的原價及實際發生件數。
第七條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一、本案採驗收後一次付款:經驗收通過後,檢附必備文件,無待辦事項,廠商以發票或收據及存款項帳號,依規定向本社請領款項。貨款為實際購置數量結算總額扣除付甲方總額 8%代辦費為貨款。
二、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或減少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2.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3.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4.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第八條 一、乙方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還。
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2、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3、因履約或驗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九十二條,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4、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5、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者。
6、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未依規定辦理者。
7、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8、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9、未依甲方通知改正違約事情者。
10、未依合約約定延長保證金之效期者。
11、有破產或其他情節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依合約規定予以扣除者。
13、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
1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致終止或解除合約者。
二、無前項情形者,甲方應依下列方式發還或解除保證責任:一次全部交貨者,俟全部交清,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餘額或解除保證責任全部。
第九條 履約保證金依合約規定不予發還者,上述各保證金兼具懲罰性及損害賠償性質。甲方因乙方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能得向乙方請損害賠償。
第十條 乙方應保證其所提供之服裝質料符合合約規定且乙方保證在甲方驗收合格之日期一年內所提供之服裝不縮水、不褪色、不起毛球由乙方保固,並另行繳交或由履約保證金轉為保固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在保固期限內乙方之所提供之服裝,若有瑕疵或不符合合約規定情事,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換貨,如經通知乙方逾期不為改善、換貨,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甲方並得要求損害賠償。乙方交付之服裝於保固期間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間。保固期間因可責於乙方之事由而延長者,保固保證金之有效期間比照延 長。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未經動用部分一次無息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 一、本合約時效自簽訂之日起至全部服裝交清,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保固期滿之日止為有效期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將本合約全部解除,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1、乙方逾規定期限三十日不履行合約交付服裝或驗收結果未符合規定。
2、乙方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
二、乙方不得將服裝採購轉包其他廠商,如有此情事甲方得解除合約或終止合約。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乙方同意以甲方所指定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合約內容之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第十四條 x合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有限責任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地 址: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二段 78 號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地 | 址: |
簽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