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选定安置房。安置房选址在松门水产市场北侧地块(SM0510)。安置房以毛坯房的标准(不采用全 装修)交付。
附件:
温岭市松门镇松寨整体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松寨整体区块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具体以市政府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东至东外环路,南至虎山路,西至老虎山,北至老虎山,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松门镇人民政府为本区块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区块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在市场化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第七条 征收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交通、工业、餐饮旅馆服务业等用途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 征收涉及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各类用途的房屋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1 倍。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支付 20%,腾空验收合格后 6 个月内xxx款。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时,如存在竞
争性或者不确定性,应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房。
公开选房的具体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并在公开选房前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 市场化安置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温岭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松门镇及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等)、二手房屋。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安置房屋价值,以及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 1)《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 2)执行。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等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
第三章 住宅房屋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选定安置房。安置房选址在松门水产市场北侧地块(SM0510)。安置房以毛坯房的标准(不采用全装修)交付。
选择松门水产市场北侧地块(SM0510)公寓式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 80 ㎡、100 ㎡、120 ㎡、140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要求申报套型组合。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
证载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正屋房屋层数为一层平房的,正屋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加50%的建筑面积系数;正屋房屋层数为二层的,正屋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加 20%的建筑面积系数。
被征收房屋(同宗同户)的安置容积率(安置面积÷原土地登证面积)少于 1.5 的,其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土地登证面积×1.5。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以下价格标准结算,款项结算出现负数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反之,由
被征收人支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不超过 1000 元/㎡(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新旧、规模、结构等因素修正)结算。
(二)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 3200 元/㎡结算,即结算款=(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 3200 元/㎡)×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
(三)容积率小于 1.5 的增加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 3200 元/㎡结算,即结算款=(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3200 元/
㎡)×安置容积率小于 1.5 增加面积。
(四)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原因增加面积,累计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 5%(含 5%)以内的,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七折结算;累计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 5%以外的,则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五)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产权调换应支付的差
额单价结算补偿。
(六)停车泊位结算。安置房停车泊位满足配置的前提下,每套安置房须配购一个地下停车泊位,在多余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另行增购。停车泊位按每个 8 万结算。
(七)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60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小于 60 ㎡部分,被征收房
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互不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 60 ㎡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选择市场化安置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基准。
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应安置建筑面积×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参照拟原地产权调换应支付的结算款)×1.2。
第四章 奖励和补助
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xx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0 元/㎡或者每户
1200 元,实行产权调换或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一次性结算。
(二)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 10 元/㎡或
者每户每月 500 元计算。
1.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补助从被征收人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直至交付安置房屋后 6 个月止;过渡期限为自
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 24 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 2 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其中首次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支付。
2.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实行市场化安置的,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一次性结算 3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十八条 征收非住宅合法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具体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一次性结算。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 0.5%计算。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一次性结算。
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装饰装
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 5%计算。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一次性结算。
第十九条 按期签约和按期腾空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 150 元/㎡。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 50 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 6 元/㎡,按面积计算的腾空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0 元/㎡。同时,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
4 万元的地下停车泊位购置费补助。
第二十条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审批的建筑不作安置,但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拆除的,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的 60%给予建材残值补贴。
第五章 房票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其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中的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与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一起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现货币。
第二十二条 房票使用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房票有效期限为 36 个月,有效期一般自房屋腾空公告载明的搬迁期限截止日起开始计算。
房票使用人可根据购房金额申请房票拆票,拆票后的房票有效期为剩余期限。拆票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第二十三条 房票使用人选择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时,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限购买套数、不限购买面积、不限用途类型。可供房票购买的房企项目汇总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外公布更新一次。
房票使用人选择购买二手房屋的,买卖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房票使用人、售房人(房票受让人)应当到房票出具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房票有效期限不变。使用房票购买二手房屋的,仅限于房票第一次出具后两年内,不限更名次数。
房票使用人购房后,可以凭征收补偿协议享受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房票受让人享受房票使用人同等购房权利,但购房后不能享受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不能申请兑现货币。享受与其他业主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票使用人购房总价少于房票总金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余额在
原房票总金额的 20%以内且少于 20 万元的,房票使用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现货币。
逾期未使用的票面金额,视同房票使用人自行放弃市场化安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前款规定兑现后,票面剩余金额按 50%兑现货币。
房票使用人购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付。
第六章 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 90%及以上签约比例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公告确定。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组织阶段性的定点集中签约。
市政府批准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房屋腾空搬迁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公告确定。在腾空搬迁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腾空搬迁验收。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腾空搬迁之前,被征收人自行腾空搬迁的,不计入过渡期限。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批准并公告生效后,仍有被征收人未与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未签约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对该被征收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并将房屋腾空后,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注销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其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中的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直接作为安置房屋的第一期购房款。安置房屋交钥匙前结清房款。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未按时结清房款的,视同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按货币补偿标准兑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未能交付安
置房屋的责任。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认购后,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承担。
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市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1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等级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年折旧率 () | 备 注 |
(一)楼 地 面 装 修 项 目 | 1 | 地砖 | 普通地砖 | M2 | 60 | 5 | |
2 | 抛光地砖 | 正品(60x60) | M2 | 90 | 5 | ||
中档抛光玻化砖 (80x80) | 130-150 | 5 | |||||
3 | 微晶体地砖 | 高档 | M2 | 300-500 | 5 | ||
4 | 瓷砖 | 普通瓷砖 | M2 | 100 | 10 | ||
5 | 油漆地面 | / | M2 | 30 | 10 | ||
6 | 水磨石地面 | 不嵌铜条 | M2 | 50 | 10 | ||
嵌铜条 | M2 | 100 | 5 | ||||
7 | 马赛克地面 | 普通 | M2 | 40 | 10 | ||
装饰 | M2 | 100-300 | 10 | 根据材料确定 | |||
8 | 大理石地面 | 高档 | M2 | 300 | 8 | 根据材料,按市场价格确定 | |
中档 | M2 | 200 | 8 | 含硬质基层 | |||
低档 | M2 | 120 | 8 | 含硬质基层 | |||
9 | 实木地板 | 普通 | M2 | 150 | 10 | 含木踢脚板、油漆 | |
高档 | M2 | 150-300 | 10 | 含木踢脚板、油漆,根据品牌、材料,按市场价格确定 | |||
10 | 复合木地板 | 普通 | M2 | 50-80 | 10 | 板材厚 1.2 厘米、粘贴安 装、企口式 | |
高档 | 80-150 | 10 | 板材厚0.8 厘米、粘贴安装 | ||||
(二)贴 面 类 | 11 | 夹板墙裙、墙面 | 普通夹板 | M2 | 50-80 | 10 | 普通夹板、切片板含木龙骨、油漆 |
高档夹板 | M2 | 120-150 | 10 | 柚木、樱桃木、枫木 | |||
12 | 乳胶漆 | / | M2 | 35 | 15 | ||
13 | 软包 | 一等 | M2 | 90-130 | 10 | 九厘板以上衬板,海绵厚度2cm以上,面料好,做工考 究,含线条 | |
二等 | M2 | 60-90 | 10 | 五厘板以上衬板,海绵厚度2cm以上,面料较好,质量符合工程验收标准,含线条 | |||
三等 | M2 | 40-60 | 10 | 五厘板以下衬板,海绵厚度 1.5cm 以上,面料一般,含线条 |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等级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年折旧率 () | 备 注 |
(二)贴 面 类 | 14 | 贴墙纸 | 普通 | M2 | 45-60 | 10 | 材料25-30,人工 15-20 |
高档 | M2 | 60-120 | 10 | 据材料确定(特殊材料按市场 价确定) | |||
15 | 喷塑墙面 | / | M2 | 25 | 10 | ||
16 | 油漆墙面 | / | M2 | 25 | 10 | ||
17 | 木、铝合金踢 脚线 | / | M | 20 | 6 | ||
(三)门 窗 类 | 18 | 木门窗套 | 大 | 只 | 300 | 8 | 含油漆 |
小 | 只 | 200 | 8 | 含油漆 | |||
19 | 铝合金纱窗 | 铝合金、塑钢纱门窗 | M2 | 100 | 10 | 按照纱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 | |
20 | 纱木门窗 | 简易 | M2 | 45 | 10 | 按照纱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 | |
21 | 不锈钢防盗窗 | / | M2 | 120-180 | 10 | 壁厚1mm 以上,有衬管国标 | |
/ | 60-90 | 10 | 壁厚0.8mm 以上,有衬管、国标 | ||||
22 | 合成防盗门 | 子母门 | M2 | 1500 | 5 | 含门眼、门铃、门锁 | |
单面门 | M2 | 1200 | 5 | 含门眼、门铃、门锁 | |||
23 | 铁防盗窗、门 | / | M2 | 100 | 10 | ||
24 | 木制过间门 | 高档 | M2 | 1000 | 5 | 含人工费、材料费、油漆 | |
普通 | 600 | 5 | |||||
25 | 卷帘门 | / | M2 | 120-150 | 10 | 含人工费、材料费按装费 | |
(四)天 棚 类 | 26 | 普通板吊顶 (造型) | / | M2 | 50 | 10 | 含龙骨、油漆(三夹板) |
27 | 石膏板吊顶 | / | M2 | 50 | 10 | 含龙骨、油漆 | |
28 | 塑料扣板吊顶 | / | M2 | 30 | 10 | 含龙骨、压条 | |
29 | 三夹板吊顶 | / | M2 | 70 | 10 | 含龙骨 | |
30 | 铝塑板吊顶 | / | M2 | 70 | 10 | 含龙骨 | |
(五)楼 梯 类 | 31 | 扶手 | 木 | M | 200 | 10 | 根据材料确定(含油漆、柱) |
铁 | M | 100 | 10 | 根据竖向支撑密度 | |||
不锈钢 | M | 150 | 10 | 根据竖向支撑密度 |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等级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年折旧率 () | 备 注 |
(六)雨 蓬 类 | 32 | 简易雨蓬 | / | M2 | 40 | 15 | |
33 | 玻璃钢雨蓬 | / | M2 | 80 | 10 | ||
34 | 彩钢雨蓬 | / | M2 | 180 | 10 | 含钢骨架 | |
35 | 布遮阳 | / | M2 | 20-25 | 15 | 含不锈钢骨架 | |
(七)家 具 类 | 36 | 厨房吊柜 | / | M2 | 250-300 | 10 | 大芯板衬底,木夹板贴面, 带柜门 |
37 | 灶 柜 | / | M2 | 450 | 10 | 大芯板衬底,樱桃木、枫木板贴面,带柜门 | |
/ | M2 | 380 | 10 | 大芯板衬底,木夹板贴面,带柜门 | |||
/ | M2 | 260 | 10 | 普通夹板贴面 | |||
38 | 衣柜、电视机 柜 | / | M2 | 480-680 | 8 | 根据材料确定,含木工 板+油漆,带柜门 | |
39 | 其他固定柜 | (鞋柜、隔堂 柜、壁柜等) | M2 | 430 | 10 | 含木工板+油漆,带柜门 | |
(八)装 修 的 设 备 设 施 | 40 | 不锈钢水槽 | 单眼 | 只 | 90 | 10 | |
双眼 | 只 | 150 | 10 | ||||
41 | 普通水槽 | / | 只 | 40 | 5 | 含下水管 | |
42 | 陶瓷水槽 | / | 只 | 60 | 5 | 含下水管 | |
43 | 座便器(普通) | / | 套 | 350 | 5 | 含水箱、下水道等 | |
44 | 蹲坑 | / | 只 | 200 | 5 | 含水箱、下水道等 | |
45 | 洗脸盆 | / | 套 | 350 | 10 | 含水箱、下水道等 | |
46 | 洗脸盆组合柜 | / | 套 | 350-1000 | 10 | 根据材料确定 | |
47 | 立式陶瓷便槽 | / | 只 | 200 | 5 | 含水箱、下水道等 | |
48 | 浴缸(普通) | / | 只 | 500 | 10 | 根据材料、品牌确定 | |
49 | 整体浴房 | / | 套 | 1200 | 8 | 普通品牌 | |
50 | 镜面装饰玻璃 | / | M2 | 90 | 10 | 含人工及材料费 | |
51 | 玻璃 | 雕花 | M2 | 300 | 10 | ||
磨砂 | M2 | 100 | 10 |
说明:1.装修项目年折旧率见上表,(残值为 30 );如保养,使用状况较好,评估机构可根据使用年限,折旧率 按使用状况调整。
2.本表所列各项价格为综合平均指导价,评估操作中,如装修材料特殊或本表未涉及的项目,由评估机构按实调整。
附件 2
一、硬化的村道每平方米 80 元,三面光渠道 60 元/米,
水泥排水渠 60 元/米。
二、砖砌围墙每平方米 100 元;天井庭院中的水泥地面、
石板地面每平方米 50 元。水井每口 500 元,化粪池每只 500
元;鱼池、花池 80 元/㎡。
三、花坛每只 50—100 元(盆栽一律不补)。
四、三眼灶每座 400 元,铺瓷砖增加 800 元;二眼灶每座
300 元,铺瓷砖增加 600 元;单眼灶每座 200 元,铺瓷砖增加
400 元。特殊炉灶酌情估价。
五、空调迁移补偿费 150 元/台,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补偿费
1000 元/只,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偿费 150 元/只,电
话移机补偿 108 元/只,有线电视凭证补偿 300 元/户,三相电
表凭证补偿 1800 元/户,自来水表凭证补偿 1000 元/户,宽带网、管道煤气等具体按征收时初安装收费标准补偿。
六、电梯、中央空调、地热等,按拆装费或残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