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參考樣本
持牌旅行代理商與接待非內地入境旅行團的持牌導遊訂立的服務協議表格
(旅行代理商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本參考樣本,或是否經修訂後使用)
本服務協議於以下日期訂立:
年 | 月 | 日 |
甲方:
持牌旅行代理商名稱: | |
旅行代理商牌照號碼: |
乙方:
持牌導遊姓名: | |
導遊牌照號碼: | |
導遊牌照有效期: |
本服務協議由甲方與乙方訂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服務協議由訂立當日起生效,至以下日期為止:
年 | 月 | 日 |
2. 乙方須按甲方安排向入境旅行團提供接待服務。
3. 服務報酬按以下方式計算並支付(如空位不夠, 可加附頁;附頁也為本服務協議的一部分,雙方均須簽署):
(a) 基本報酬/底薪(如有):
* 港 幣 / 非 港 幣 (須註明貨幣): | 元 |
每* 日/ 月/ 團的基本報酬/ 底薪為下列金額( 必須填寫金額):
(b) 出團費(如有):
每團的出團費為下列金額(必須填寫金額):
* 港 幣 / 非 港 幣 (須註明貨幣): | 元 |
(c) 入境旅行團參與者的服務費的金額( 如有) 及計算方法(必須詳細說明):
(d) 其他報酬(如有)(必須詳細說明):
(e) 支付上述報酬的時間及方式(必須詳細說明):
4. 甲方須按旅遊業監管局( 旅監局) 發出的《持牌人指令》
(《指令》)第 4. 30(b)及(c)段的規定,不得要求乙方承擔或不合理地墊支接待入境旅行團的任何費用,亦不得拖欠乙方已墊支的費用。
5. 甲方須按《指令》第 4.1 段的規定,不得將入境旅行團的接待服務,分判給任何沒有持有旅行代理商牌照的公司或人士(包括乙方)。
6. 甲方須按《指令》第 4.29 段的規定, 向乙方提供職務清單,列明乙方的職務和責任。
7. 乙方如為自由作業導遊, 甲方須按《指令》第 4.32 段的規定,採取切實可行步驟,確保乙方在香港執行所獲指派的導遊職務整
個期間的任何時間,獲工作保險的保障;及按載於《指令》附件 4 的條款,提供保費津貼或為該導遊提供導遊工作保險的保障。
8. xxxxx《指令》第 6 部:持牌導遊的所有規定,以及所有與持牌導遊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
(a) 第 6. 2 段:乙方須竭盡所能,按照行程表的內容,向入境旅行團的參與者提供高水平的服務;
(b) 第 6.3 段: 乙方未經入境旅行團的參與者及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行程;
(c) 第 6.6(j) 段: 乙方不得扣起或取去, 或企圖扣起或取去入境旅行團的參與者的旅遊證件, 除非有關行為出於正當原因而且所持續的時間合理;
(d) 第 6.13 段: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行向入境旅行團的參與者徵收服務費, 亦不得因有關參與者少付或不付服務費而顯示不滿,不盡力提供、甚或不提供服務;
(e) 第 6.20 及 6.21 段:乙方須確保入境旅行團的參與者明瞭他們所享有的消費權益, 以及只可安排入境旅行團的參與者前往甲方指定的註冊商店購物;
(f) 第 6.22 段:就乙方提供導遊服務的入境旅行團而言,乙方——
(i) 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障該旅行團的任何參與者的安全和利益;
(ii) 就關乎提供給該旅行團的任何購物行程, 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 以確保該旅行團的任何參與者——
(A) 不會因為他人通過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 而被迫進入或留在任何商店;及
(B) 不會受制於威迫購物, 不論是在購物行程中或其他情況;及
(iii) 在向該旅行團的參與者提供任何有關服務時,不得遺棄或威脅遺棄該旅行團的任何參與者;
(g) 第 6.24 段:如入境旅行團出現威迫購物的情況,乙方須向旅監局舉報,並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制止;
(h) 第 6.25 段:乙方不得因入境旅行團的參與者拒絕購物或購物的多寡而影響其服務態度,或不履行其職責。
9. 乙方不得容許任何其他人協助或代替乙方接待入境旅行團,除非該人由甲方指派。
10. 乙方承諾會於入境旅行團的參與者在香港期間, 協助甲方履行其協助有關參與者辦理退款的責任。
11. 甲方及xxx同意將本服務協議交給旅監局查核。
12. 關於在本服務協議中引述或綜述的《指令》的規定,以旅監局所發布的相關規定的最新版本作準。
(* 請刪去不適用者)
甲方及乙方均清楚明白上述各項內容,並同意簽署作實。本服務協議一式兩份,簽署雙方各保存一份,以備日後參考。
甲方代表簽署: | |
姓名: | |
職位: | |
公司印章: | |
日期: |
乙方簽署: | |
姓名: | |
香港身份證號碼: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