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另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 5996 號(99 年度調偵字第 383 號)及 99 年度偵續字第 553 號不起訴處分書之頁 4(二)所載略以,被處分人取得使用執照後,將「博物館」建物之產權登記委託李林國際地政事務所○君辦理,伊發現若據買賣契約辦理,未購買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將無從經 由車道進入自己公共設施進行維修工作等,易引起區分所有權人間之糾葛,乃建議被處分人於辦理登記時應將部分車道面積由購買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分攤、部分車道面積由未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