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0104000202202000299C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涉税中介机构服务项
目
合同编号: SDGP370104000202202000299C_001
计划编号: 37010400014500120220013
采 购 人: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
供 应 商: 济南邦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朝阳招标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一十月一十二日
采购人(全称):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
供应商(全称):济南邦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涉税中介机构
服务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涉税中介机构服务项目。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服务内容和范围: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涉税中介机构服务项目(4 个项目: “绿地国际花都 A2,A4 地块”、“绿地新城三地块”、“绿地新城四地块”、 “绿地新城一地块”;涉税事项包括:涉税风险核查、涉税业务复审、涉税辅导、 涉税优惠政策核查、涉税汇算清缴核查、涉税其他业务服务、成本审核、工程造价审计等,具体内容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主的相关涉税事项)。
二、服务期限一年。
三、服务标准
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270,0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xx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70,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0 元;自筹资金:0 元。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方式:服务期满半年结算一次,据实结算。
□其他支付方式:八、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文件
2、中标人投标文件
3、中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4、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九、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
x合同在甲方指定地点签订。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
x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贰份。
采购人: (公章)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 | 供应商:(公章)济南邦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住所: 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 367 号 | 住所:济南市文化西路 10 号体育嘉苑 13-2-101 室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xxx |
电 话:0531-81255623 | 电 话:1867887441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文西支行 |
账号: | 账号:1173314000000008014 |
日期:2022 年 10 月 12 日 | 日期:2022 年 10 月 12 日 |
此处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并签署日期(同时甲方、乙方、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
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1.2 服务阶段:一年。
1.3 服务内容: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涉税中介机构服务项目(4 个项目:“绿 地国际花都 A2,A4 地块”、“绿地新城三地块”、“绿地新城四地块”、“绿地新城一地块”;涉税事项包括:涉税风险核查、涉税业务复审、涉税辅导、涉税优惠政策核查、涉税汇算清缴核查、涉税其他业务服务、成本审核、工程造价审计等,具体内容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主的相关涉税事项)。
1.3.1 其它要求:
1、中标人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协助评估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涉税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内容要完整、格式要规范、记录要清晰、结论要准确;完成工作后,要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出具审核鉴证报告或《XX 企业纳税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2、熟悉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相关涉税业务。评估文件提交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报告文件。份数由招标人确定。
3、报告核查:成交投标人必须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具合法、合规、合理的评估报告。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成交投标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4、中标人应当对服务内容、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房产、土地所有权人的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中标人可仅为达成服务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中标人应仅为履行服务目的而复制和使用资料。本保密义务应在服务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二、人员要求
项目组人员自行配备,项目组配备须具有相应能力,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按时完成交付的工作。
三、计费标准:
(一)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经审核,有查增税款的,按查增税款合计数(查增税款数=审定应补退税款数-原申报补退税款数)进行计算。
1.查增税款合计 50 万元(含)以下的,按 5%计算。
2.查增税款合计 50 万元—1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4%计算。
3.查增税款合计 100 万元—2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3%计算。
4.查增税款合计 200 万元—4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1%计算。
5.查增税款合计 4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0.5%计算。
(二)未有查增税款,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调增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按下列标准计算。
1.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 2‰计算。
2.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1.5‰计算。 3.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计算。
(三)每笔涉税审核业务最低审核费用 20000 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计算结果
未超过 20000 元的,按照 20000 元乘以支付比例结算中介费用,计算结果超过
20000 元的,按照计算结果乘以支付比例结算中介费用,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除以招标预算金额。
(四)中介机构协助税务机关从事涉税审核业务,支付的中介费用以合同金额为上限。其他特殊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处理。
1.4 服务的进度安排:一年。
1.5 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
1.5.1 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济南
邦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5.2 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5.3 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
1.6 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
2.5 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 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第三条服务报酬
3.1 计取依据:/。
3.2 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 服务价款支付:服务期满半年结算一次,据实结算。
3.4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条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税费
5.1 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
第六条保证
6.1 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转让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9.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9.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仲裁
10.1 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_济南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
11.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
12.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2.4 补充条款:/
附件:
聘用涉税中介机构加强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发挥涉税中介机构在协税护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2010 年 3 月 31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槐荫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负责提出聘用需求、安排中标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审核、审核应拨付的中介经费等。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政府采购申请、组织招标、与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协议、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经费支付等。
第三条 聘用涉税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涉税中介机构服务需求,报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区财政局根据招标结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第五条 受聘涉税中介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业准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选派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按照委托或聘用方规定的时限、质量要求完成业务事项。
第六条 涉税中介机构在受聘参与税务机关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利用开展涉税业务的便利与纳税人建立代理关系。
第七条 受聘涉税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区税务局协商区财政局可以终止与中介机构聘用关系,不支付该项服务的中介费用。
(一)在实施委托项目期间弄虚作假与纳税人串通造成违法后果的;
(二)在法定年度内就同类涉税委托事项被税务机关查出违法行为的;
(三)存在重大偏差的;
(四)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
(五)未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六)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或变相获取利益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涉税审核任务的;
(八)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涉税中介机构综合评价有三次不满意的;
(九)报告质量未达到税务机关认可标准的。
(十)达不到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的。
第八条 受聘涉税中介机构在参与涉税业务委托项目前,应书面声明其与委托项目直接涉及的纳税人无代理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如与纳税人存在代理关系或者其它相关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税务机关应准予回避。
第九条 税务机关是涉税事项审核的执法主体,受聘中介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开展涉税审核工作,中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具并送达执法文书。
第十条 中介机构协助税务机关从事涉税审核业务所记录的工作底稿由区税务局保存,工作底稿要依照涉税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核任务后,应向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事项审核报告,审核报告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中介机构从事的涉税审核工作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和考核。
(一)是否如期完成涉税审核任务,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纳税人的经营和涉税情况;
(二)涉税审核工作适用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合理准确;
(三)涉税审核报告是否表述清晰,符合逻辑;
(四)在涉税审核工作中是否存在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或变相获取利益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中介费用由中介机构向区税务局进行申请,区税务局进行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意见。
第十四条 中介费用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经审核,有查增税款的,按查增税款合计数(查增税款数=审定应补退税款数-原申报补退税款数)进行计算。
1.查增税款合计 50 万元(含)以下的,按 5%计算。
2.查增税款合计 50 万元—1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4%计算。
3.查增税款合计 100 万元—2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3%计算。
4.查增税款合计 200 万元—4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1%计算。
5.查增税款合计 4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0.5%计算。
(二)未有查增税款,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调增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按下列标准计算。
1.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 2‰计算。
2.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1.5‰计算。 3.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计算。
(三)每笔涉税审核业务最低审核费用 20000 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计算
结果未超过 20000 元的,按照 20000 元乘以支付比例结算中介费用,计算结果超
过 20000 元的,按照计算结果乘以支付比例结算中介费用,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除以招标预算金额。
(四)中介机构协助税务机关从事涉税审核业务,支付的中介费用以合同金额为上限。其他特殊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审核业务,对于审核效率高、质量好的中介机构,由区税务局与区财政局协商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济南市槐荫区委、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槐发【2020】14 号)等文件规定,区财政局应对该项目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机制,并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预算绩效精准控制”闭环系统。各中介机构须及时将项目信息、进展情况、完成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区税务局须定期对中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和考评意见以及费用审核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税务局审核意见结合绩效管理工作相关要求支付相关中介费用。
第十七条 区税务局制作《支付中介机构涉税审核专项经费认定表》,与涉税事项审核报告一同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