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請仔細閱讀:本授權合約係貴用戶與 SAP 就 SAP 軟體產品 (以下稱「軟體」) 所建立之合法協議;本軟體可能包括電腦軟體、相關媒體、書面資料以及線上或電子文件等。 在繼續安裝軟體之前,必須先閱讀、認可並接受以下軟體授權合約 ( 以下稱「合約」) 中之條款及條件。若貴用戶不接受本合約中之條款及條件,可在購買 30 天內將本軟體退回原購買處,並請求全額退款。
軟體授權合約
注意 - 請仔細閱讀:本授權合約係貴用戶與 SAP 就 SAP 軟體產品 (以下稱「軟體」) 所建立之合法協議;本軟體可能包括電腦軟體、相關媒體、書面資料以及線上或電子文件等。 在繼續安裝軟體之前,必須先閱讀、認可並接受以下軟體授權合約 ( 以下稱「合約」) 中之條款及條件。若貴用戶不接受本合約中之條款及條件,可在購買 30 天內將本軟體退回原購買處,並請求全額退款。
1. 授權之授予。XXX 茲授予貴用戶非專屬之有限授權,得使用本軟體產品及其功能,唯僅限於內部商務用途,且貴用戶必須遵守本授權合約條款。本軟體僅供授權使用,而非販售賣斷予貴用戶。若貴用戶係以特殊優惠方式,或以其他 SAP 產品包含之促銷授權方式,又或以配合協力廠商產品搭售或其他合併購買或合併使用方式取得本產品,則適用於第 3 節所定義之〈軟體使用權利〉中記載的附加限制。本授權不適用隨本軟體提供之任何其他軟體程式,包括促銷軟體 (該促銷軟體須受其所附之線上軟體授權合約之約束)。若貴用戶自 SAP 取得或由其提供以搭配軟體使用之任何目錄、元件、連接器、公用程式、資料或其他項目 (以下稱「其他技術」),貴用戶就前述其他技術之使用必須遵守本合約規定之條款、條件、義務及限制。本處所用「軟體」一詞得包括其他技術和協力廠商產品。
「SAP」係指貴用戶不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透過經銷商向其購買軟體授權或相關服務之 SAP 公司;或者若貴用戶所在國家沒有 SAP公司,則代表 Business Objects Software Limited。
2. 安裝及使用。貴用戶僅可依 貴用戶取得之組態及授權數量安裝及使用本軟體。貴用戶亦可基於損毀修復、緊急重新啟動及備份等合理需要,安裝非生產用之軟體複本,包括但不限於基於上述用途製作複本供使用於一處或多處需要進行損毀修復之地點。貴用戶若要行使本授權合約所賦予之軟體使用權利,必須依照啟動程序中所描述之方式啟用本軟體。SAP 可藉由識別碼控制授權數目、授權類型以及本軟體之使用方式。
3. 軟體使用權利軟體使用權利文件包含與貴用戶使用軟體有關的附加條款,位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該項目於此處提出並納入本合約內。貴用戶認可並同意這些附加條款是本合約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4. 所有權。不論原始軟體或後續衍生之其他複本無論以任何形式存在於任何媒體上,SAP 及/或其供應商都將保留本軟體及所有複本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貴用戶既無擁有亦無權要求本軟體之任何所有權或任何相關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貴用戶同意對本軟體、本合約條款以及任何軟體標準模式或相似測試 (不論是否經由貴用戶、SAP 或任何第三方執行) 負有保密義務,除經 SAP 事先書面同意之外,貴用戶應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公開或使用。SAP 及/或其供應商保留未明確授予貴用戶之所有權利。SAP 之供應商為本授權合約所指定之第三方受益人,具有依本合約直接執行本合約條款之明確權利。
5. 著作權。 本軟體之著作權屬於 SAP 及/或其供應商所有,並受美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國際條約規定之保護。除以下情況外,貴用戶不得複製本「軟體」:(a) 提供非生產使用之備份複本;或 (b) 因執行本「軟體」之需要,而依照第 2 節規定,將貴用戶所授權之「軟體」元件安裝至電腦上。僅就本軟體所包括之文件而言,貴用戶僅得 (以書面或電子形式) 製作合理數量之複本,唯這類複本僅供授權終端使用者搭配軟體使用,不得再出版或散佈給第三方。貴用戶所製作之每一份軟體及文件複本,都必須複製並附上 SAP 及其供應商的所有著作權聲明、商標或其他專利圖例。除以上所規定之外,由貴用戶所製作之本軟體所有其他複本,均屬違反本授權合約之行為
。
6. 限制。 除本授權合約或適用之法律明文許可外,貴用戶不得:(a) 在未獲得 SAP 明確書面許可下,出租、出借、轉售、讓渡、轉授權或散佈軟體或任何由本授權合約授與之權利;(b) 利用本軟體提供或操作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 (ASP)、服務中心、行銷、協力廠商訓練
、委外服務或諮詢服務,或任何其他與本軟體相關之商業服務,例如開發訓練教材;(c) 除依需要使用包含於本軟體,由本軟體所提供之功能表、選項及工具設定本軟體外,修改 (即使出於修正錯誤之目的)、改寫或轉譯本軟體或從其建立衍生性成品;(d) 以任何方式進行還原工程、反組譯或反編譯本軟體或 .RPT 報表檔案格式 (包括為確保互通性進行還原編譯) 或其任何部分,除非該還原工程是在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及其明示許可的用途,則不在此限;(e) 使用本軟體開發任何產品與 SAP 所供應的產品產生競爭;(f) 利用本軟體開發產品將報表檔案 (.RPT) 格式轉換為替代報表檔案格式,且該格式用於一般目的之報表撰寫、資料分析或非 SAP 所有之報表提供產品;(g) 使用未經授權之識別碼或散佈識別碼;(h) 未經 SAP 事前書面同意下,對任意第三方公開任何本軟體測試結果;(i) 除本合約內明文許可外,允許第三方存取或使用本軟體;(j) 散佈或發佈識別碼。若貴用戶希望依相關法律,行使任何還原工程的權利以確保互通性,貴用戶應首先提供書面通知 SAP,並允許 SAP 斟酌提供所需資訊及合理協助,以確保本軟體與貴用戶其他產品之互通性,並且 SAP 得對此依雙方合意收取相關費用。
7. 有限瑕疵擔保及救濟權。
(a) 除第三方產品外,SAP 茲保證:(i) 自收到本軟體當日起六 (6) 個月內,本軟體實質上將符合隨附之標準文件中所記載之功能描述;以及 (ii) 自取得實體媒體 (例如 CD-ROM、DVD 以及電子軟體散佈) 當日起六 (6) 個月內,該媒體將不會有任何材料及製作上之瑕疵。在無法依下列第 8(c) 節排除之情況下,本軟體、協力廠商產品及相關媒體之所有默示保證均於取得當日起三十 (30) 天內有效。上述保證明確排除由於意外、濫用、未經授權修復、修改、增強或使用不當所造成之瑕疵。SAP 不保證本軟體不含錯誤或其操作不受中斷。因保固所提供本軟體之其他複本、修訂或升級時,包括依支援服務所提供之版本在內,保固期限不會因此而重新計算或影響原所定的保固期限。
(b) 如有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情況,貴用戶所擁有之唯一救濟權為由 SAP 就以下規定擇一辦理:(i) 更正瑕疵或以符合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產品替換本軟體;或 (ii) 針對不符合有限瑕疵擔保之軟體,退回 貴用戶對本軟體所支付之價款並終止本授權合約。貴用戶必須在收到本軟體當日起六 (6) 個月內,將任何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書面聲明交給 SAP,才能獲得 SAP 所提供之上述救濟權。
(C) 除此處第 8 節所明示之保證外,SAP 及其供應商不承擔所有其他保證,包括但不受限於下列任何默示擔保 (I) 適售性、(II) 特定目的之適用性、(III) 未侵害第三方權利,或 (IV) 無隱藏瑕疵。由於某些州或管轄區並不允許排除默示保證,因此上述排除條款可能並不適用於 貴用戶。依各州或各管轄區之不同規定, 貴用戶可能還享有其他的法律權利。貴用戶認可在簽訂本合約時,已根據自身的經驗、技能與判斷評估該軟體,並對於軟體是否符合貴用戶之需求的適切性已達滿意。
8.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在相關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SAP 或其經銷商、供應商或其關係企業,對貴用戶或任何其他第三者之任何間接、特殊、附隨性、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 任何利潤或收益損失、任何資料損失或錯誤,或替代商品之成本,不論所依據之賠償責任理由為何 (包括疏忽責任),且即使 SAP 已獲悉有該等損害之可能,均不擔負任何賠償責任。對於貴用戶不論基於何種原因而蒙受之實際直接損害,SAP 及其供應商之整體賠償責任應不超過貴用戶對本軟體所支付之授權費用,或貴用戶對直接造成該等損害之服務所支付之費用。對於第三方產品所造成之損害,SAP 均不擔負任何責任。即使任何有限救濟權未能達到其基本目的,上述限制亦將適用。前述風險之分攤已反映於依本授權合約所收取之費用中。由於某些州或轄區並不允許限制或排除某些本節中所包括特定情況之賠償責任,因此上述限制在該等情況下可能並不適用於貴用戶。
9. 支援服務。SAP 會依 SAP 當前適用之 SAP 支援服務明細表,將訂購單或其他訂購文件中指定之產品支援服務提供給貴用戶;SAP 支援服務明細表位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該項目於此處提出並納入本合約內。
10. 終止。除非軟體是依訂閱為授權基礎,或是另外指定於訂購細則、訂購單以及任何於訂購單中適當提及之書面 SAP 報價,否則本合約所授與之軟體授權應為永久授權。 若「軟體」是依訂閱為授權基礎,則除非該訂閱已於「訂閱授權」當時有效期間到期當日或更早之前已進行更新,否則適用之「訂閱授權」於期满届至即將告終止。 無論前揭條款是否有相關規定,SAP 得在下列情形下立即終止本合約及此處所提供之任何授權和服務: (i) SAP 以書面方式就某違反情事通知貴用戶而該違反情事未於通知日起三十 (30) 日內予以修正
;或者 (ii) 貴用戶為債權人的利益而為任何的轉讓,或貴用戶提出任何破產聲請、無支付能力或是受纏於債務人救濟法所致之訴訟程序。終止本合約並不免除貴用戶支付尚未付清費用之責任,亦不限制任何一方向他方請求其他可獲得之補償的權利。於 SAP 終止本合約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時,SAP 對貴用戶已付之任何費用不負償還責任,且貴用戶同意無條件永久放棄所有要求償還之權利。倘若軟體授權已遭撤銷或過期,貴用戶須向 SAP 提供書面聲明,證明貴用戶已隨即於前揭撤銷/過期之三十 (30) 日內解除安裝並銷毀軟體之所有複本。下列幾節在本合約終止或到期後仍然繼續有效:8(c)、9、11、13、15 和 17。
11. 稽核。 於本合約有效期限內以及在合約終止或到期後三 (3) 年內,SAP 可於合理通知後稽核貴用戶之帳冊及記錄,以確認貴用戶是否遵守本合約,該稽核費用由 SAP 自行負擔。徜若在此稽核中發現貴用戶少支付給 SAP 的金額超過稽核期間所應支付給 SAP 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5%) 時,或貴用戶故意違反任何重要大合約義務時,貴用戶除支付 SAP 所應得之賠償以外,還需支付或償還 SAP 的稽核費用。
12. 一般條款。 除非美國聯邦法律另有優先適用的規定,本合約應以美國紐約州法律為準據法,而不適用有關法律抵觸原則,本合約明文排除 1980 年聯合國契約公約有關國際貨物買賣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及其修正條款之適用。倘若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經裁定為無效,此無效性將不影響本合約其他部份之有效性。本合約,加上於此處提出並納入合約內的軟體使用權限及 SAP 支援服務明細表,係貴用戶及 SAP 之間簽訂之完整合約,並取代與本合約內容相關之任何先前書面或口頭合約。非經雙方授權代表以書面形式正式簽署,不得修改本合約。倘若貴用戶係為一公司或實體之代理人而代表該團體取得本軟體,則貴用戶即保證其具有法定權力使該團體受本合約之約束。貴用戶所提供之任何採購單或其他訂購文件之所有條款均由本合約取代之。倘若貴用戶與 SAP 已另有簽訂個別主要軟體授權合約 (以下稱「MSLA」),並已依照前述之 MSLA 取得本軟體,則貴用戶使用本軟體時應受 MSLA 條款之約束,且本合約之條款應由 MSLA 條款取代之。本軟體之產品名稱為 SAP 的商標或註冊商標。倘若貴用戶有任何關於本授權合約的問題,請聯絡當地的 SAP 銷售辦事處或授權經銷商,或者來信至以下地址:SAP, Attn: Contracts Department, 3410 Hillview Ave., Palo Alto, CA 94304, USA。
13. 美國政府限制權利。依據 1995 年 10 月 48 C.F.R. 第 2.101 小節之定義,本軟體屬於「商業性產品」(,並構成 48 C.F.R. 第 12.212 小節定義之「商業性電腦軟體」和「商業性電腦軟體文件」。根據 48 C.F.R. 12.212 及 48 C.F.R. 227.7202-1 到 227.7202-4 (1995 年 6 月) (或對等條例,例如美國不同政府單位之補充條例),所有取得本合約所規定之軟體的美國政府單位擁有本合約所規定之使用權利。製造商為 SAP,3410 Hillview Ave., Palo Alto, CA 94304, USA。
14. 出口管制。本軟體之使用應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之拘束。 貴用戶同意下列事項:(a) 貴用戶並非古巴、伊朗、北韓、敘利亞、xx或美國實施禁運政策之任何其他國家之國民、人民或居民,貴用戶亦不受上述國家之政府的控制;(b) 貴用戶不會將軟體直接或間接出口或轉出口至上述國家或其國民、人民或居民; (c) 貴用戶並未被列於美國財政部之特別指定國民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名單、特別指定恐怖份子 (Specially Designated Terrorists) 名單及特別指定毒品走私販 (Specially Designated Narcotic Traffickers) 名單中,亦未被列於美國商務部之拒絕往來名單 (Table of Denial Orders) 中;(d) 貴用戶不會將軟體直接或間接出口或轉出口予上述名單中之人等;及 (e) 貴用戶不會將軟體用於美國法律禁止之用途,亦不會允許他人將軟體用於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開發、設計、製造或生產大規模毀滅性核子武器、化學武器或生物武器。若需詳細資訊,請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
15. 訂購單條款。SAP 可接受來自合格公司且符合 SAP 訂購單要求之訂購單。任何訂購單之所有預先印制條款,若未經 SAP 書面核准,則不具任何效力。付款期限為自發票日期起算 30 日整。價格採用 FOB SAP 業務部門的方式。SAP 明確拒絕任何種類的價格保證。貴用戶須負責支付所有相關銷售、使用、消費、VAT、GST 及其他稅捐,以及所有相關進、出口費用、關稅及類似費用;以 SAP 淨收入為依據之稅金則不在此限。
16. 國家專屬條款。
若貴用戶於下列任何區域 (以下稱「當地區域」) 購買本軟體,本節提出特定規定及上述條款之例外。若下列任何當地區域之適用條款 (即「當地條款」) 與本合約中任何其他條款或條件有所衝突時,則當地條款取代任何關於在當地區域購買本軟體之條款或條件。
澳洲:
a) 有限瑕疵擔保及救濟權 (第 7 小節):增加以下內容:
本小節中指定之擔保,除貴用戶在 1974 貿易慣例法案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之下或其他立法下可能擁有之任何權利之外,還有僅侷限於適用之立法所允許之範圍。
b)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8 小節):增加以下內容:
在法律規定許可範圍內,x SAP 違反「1974 年貿易慣例法」(Trade Practives Act 1974) 或相類似的國家或地區法規表示不得排除之條款或保證時,SAP 的責任僅限於下列規定由 SAP 擇一辦理:(i) 在軟體方面:(a) (i) 則修復或替換商品,或供應相等之商品,或 (ii) 支付修復或替換之費用或支付取得相同商品之費用;以及 (ii) 在支援服務方面:(x) 則重新提供支援服務;或 (y) 支付再次提供服務之費用。於計算 SAP 根據本合約之整體賠償責任時,均應將 SAP 依本段替換、修復或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之支付總額或價值計算包含在內。
c) 一般 (第 12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 貴用戶取得軟體之國家或地區之法律所管轄,而不適用有關法律抵觸原則,本合約明文排除 1980 年聯合國契約公約有關國際貨物買賣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的適用。
比利時與法國
a)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8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除 非 法 律 另 有 強 制 規 定 外 :
1. 對於可能因 SAP 履行本合約相關義務而造成之任何損害與損失,SAP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經證實且實際因未履行該責任而立即且直接造成之損害與損失 (若屬 SAP 之過失),SAP 之賠償總額不超過貴用戶就造成損害之軟體所支付的費用。此責任限制不適用於 SAP 對人身 傷 害 ( 包 括 死 亡 ) 及 不 動 產 與 有 形 動 產 損 害 所 負 有 之 法 律 責 任 。
2. 無論於任何情況下,對下列情況均不擔負責任,即使 SAP 或其任何軟體開發人員已獲悉其可能性:1) 資料之遺失或損害;2) 偶發或間接損害,或因而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害;3) 利潤損失,即使係由產生損害的事件直接造成;或 4) 業務、收益、商譽或預期收入的損失
。
3. 於本合約所规定的責任限制與排除,不僅適用於 SAP 履行本合約的義務,也適用於其供應商與軟體開發人員所履行的義務,並为 SAP 及其供應商與軟體開發人員全體所負責之最大責任限制。此責任限制不適用於 SAP 對人身傷害 (包括死亡) 及不動產與有形動產損害所負有之法律責任。
b) 一般 (第 12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 貴用戶取得軟體之國家法律所管轄,而不適用有關法律抵觸原則,本合約明文排除 1980 年聯合國契約公約有關國際貨物買賣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的適用。
巴西
a) 瑕疵擔保 (第 7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a) SAP 茲保證:(i) 自收到本軟體當日起六 (6) 個月內,本軟體實質上將符合隨附之標準文件中所記載之功能描述;以及 (ii) 自收到實際媒體 (例如 CD-ROM) 當日起六 (6) 個月內內,該媒體將不會有任何材料及製作上之瑕疵。上述保證明確排除由於意外、濫用、未經授權修復、修改、增強或使用不當所造成之瑕疵。貴用戶瞭解並同意,目前最新科技尚無法開發出完全無錯誤的軟體。因此,SAP 不保證本軟體不含錯誤或其操作不受中斷。因保固所提供本軟體之其他複本、修訂或升級時,包括依支援服務所提供之版本在內,保固期限不會重新計算或影響所定的保固期限。
(b) 如有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情況,貴用戶所擁有之唯一救濟權將由 SAP 就以下規定擇一辦理:(i) 更正瑕疵或以符合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產品替換本軟體;或 (ii) 退回對本軟體支付之價款,並針對不符合有限瑕疵擔保之軟體終止本授權合約。貴用戶必須在收到本軟體當日起三十 (30) 天內,將任何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書面聲明交給 SAP,才能獲得 SAP 所提供之上述救濟權。
(c) 被授權人了解並同意,目前最新科技尚無法開發出完全無錯誤的軟體,且本軟體係為使用商業軟體之一般客戶所開發。因此,除此處第 7 節所明示之保證外,SAP 及其供應商不承擔所有其他保證,包括但不受限於下列任何默示擔保 (I) 適售性、(II) 特定目的之適用性、(III) 未侵害第三方權利,或 (IV) 無隱藏瑕疵。由於某些州或管轄區並不允許排除默示保證,因此上述排除條款可能並不適用於 貴用戶。依各州或各管轄區之不同規定, 貴用戶可能還享有其他的法律權利。被授權人認知在簽訂本合約時,已根據自身的經驗、技能與判斷評估該軟體,並對於軟體是否符合被授權人之需求的適切性已滿意。
b)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8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在相關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SAP 或其經銷商、供應商或其關係企業,對貴用戶或任何其他第三者之任何間接、特殊、附隨性、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 任何資料損失或錯誤,或替代商品之成本,不論所依據之賠償責任理由為何 (包括疏忽責任)
,且即使 SAP 已獲悉有該等損害之可能,均不擔負任何賠償責任。對於被授權人不論基於何種原因而蒙受之實際直接損害,SAP 及其供應商之整體賠償責任應不超過被授權人對本軟體所支付之授權費用,或被授權人對直接造成該等損害之服務所支付之費用。即使任何有限救濟權未能達到其基本目的,上述限制亦將適用。前述風險之分攤已反映於依本授權合約所收取之費用中。被授權人進一步同意,本節所述之限制為本合約之重要部分,若無此等限制,則本合約中所規定之價格與其他條款亦將完全不同。
c) 一般 (第 12 小節) 下列字詞取代「紐約」:
巴西
德國與奧地利
a) 瑕疵擔保 (第 7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SAP 保證本軟體提供在相關文件中xx之功能 (以下稱「文件功能」),並可在建議的硬體組態下,於取得軟體後之有限瑕疵擔保期間內使用。「有限瑕疵擔保期間」意謂若貴用戶為商業用戶則為一年,若貴用戶非商業用戶則為兩年。「文件功能」中非實質變化不成立任何保證權利。本有限瑕疵擔保不適用免費提供貴用戶之軟體 (例如:更新程式、預先發行版本、評估版或 NFR),或經過貴用戶變更之軟體,其變更範圍造成瑕疵。貴用戶若需求償,必須退回本軟體並自購買處取得購買證明向 SAP 提出,費用由 SAP 負擔。若軟體功能與同意之功能明顯相異,SAP 有權利以重新實行的方式,自行斟酌修復或替換該軟體。若該方式未能履行, 貴用戶有權利降低購買價格,或取消購買合約。
b)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8 小節):該小節增加以下段落:
本節指定之限制與排除,不適用 SAP 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此外,SAP 對於任何 SAP 或其代理商,由於輕微疏忽違反重要合約上的職責所造成之損害,應就一般可預見之損害總額負責。本限制責任範圍適用於所有損害賠償,不論該損害是否為合法基礎,特別是任何預先合約性質或輔助合約性質之損害賠償。然而,本限制之責任範圍不適用於產品責任法案下之任何命令法定責任,或不適用於任何因為違反明示保證所造成之損害。本條款並無意圖限制任何法令所規範的責任範圍。
c) 一般 (第 12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 貴用戶取得軟體之國家法律所管轄,而不適用有關法律抵觸原則,本合約明文排除 1980 年聯合國契約公約有關國際貨物買賣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的適用。
義大利
a)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8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除 SAP 可能無法限制其重大過失或蓄意不當行為導致的損害之責任外,SAP 針對本軟體原始或進一步缺陷相關的直接與間接損害之責任,或與使用或非使用本軟體相關之責任,或不論任何違反本合約之情況,SAP 之責任不應超過貴用戶對該軟體或該軟體導致損害之部分所支付的費用。
b) 一般 (第 12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 貴用戶取得軟體之國家法律所管轄,而不適用有關法律抵觸原則,本合約明文排除 1980 年聯合國契約公約有關國際貨物買賣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的適用。
英國
c) 一般 (第 12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英格蘭與威爾斯法律所管轄,而不適用有關法律抵觸原則,本合約明文排除 1980 年聯合國契約公約有關國際貨物買賣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的適用。儘管本合約中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規定,本合約中沒
有一條款 (不論明示或暗示) 授予或給予任何第三者依據 1999 年「第三方合約權利法案」(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之權利或其他利益,或本合約係為任何非締約方的利益而締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