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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22]医疗保险 005 号
招商信诺附加百万护身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的部分。 7.8.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6.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 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构成
2. 合同效力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期间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7. 责任免除
8. 其他免责条款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9.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10. 保险金申领资料
11. 受益人
第六章 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12. 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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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百万护身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方”或“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 | 合同构成 | x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主合同、附加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招商信诺附加百万护身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2. | 合同效力 |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主合同效力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
3. | 投保范围 | x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
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2治疗,就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在医院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3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4、公费医疗5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 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100%。 |
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医院:指除下述四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颁布的分 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 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 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 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1)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 治疗的科室或病区;(2)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
(3)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4)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
3 合理且必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治疗、服务或药品:(1)对病人疾病或伤害的诊断或治疗是适当的、基本的;(2)提供安全、充分、适当的诊断和治疗必须的护理,但不超过一定的范围、持续时间或强度、级别;(3)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及与在当地被广泛认可的医疗专业水平一致的治疗;(4)不是主要为病人、家庭、医生或其他提供治疗的人员的舒适和方便而设的项目;(5)不属于对被保险人的学术教育或专业培训的一部分;(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的。
4 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符合社会保险法及
其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医疗保障项目。
5 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如医疗费用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80%。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 180 天。 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将按照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6进行累计。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为限。 当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10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还需符合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即任何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费医疗、社会救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及工作单位等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通过包括我们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所有补偿及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5. | 基本保险金额 |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6.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 ||
7.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治疗或被保险人发生下列医疗费用的,我们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三、被保险人在精神或行为障碍7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四、既往症8; 五、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康复治疗9、精神或心理治疗;医疗事故 10; 七、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
6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保单周年日起一年;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 精神或行为障碍:在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8 既往症:指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或应当知晓的有关疾病。
9 康复治疗: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康复营养、康复护理、顺势治疗、职业治疗及言语康复治疗等。其中:(1)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来治疗疾病。相应的疗法有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2)中医理疗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按摩治疗、拔罐治疗、刮痧治疗等。(3)顺势治疗是指一种通过小剂量药物治疗以使病人症状逐渐缓解或者消除的治疗方法。(4)职业治疗是为恢复职业所需的功能,由职业治疗师所进行的专业的指导及训练。
10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醉酒11或受毒品12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九、椎间盘膨出、突出、凸出、脱出; 十、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13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期间、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15的机动车16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跳伞、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潜水17、攀岩18、探险19、武术竞技20、特技表演21、赛马、机索跳(含蹦极)、赛车22等高风险行为;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但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游泳、田径、射击、射箭、高 尔夫球、保龄球、壁球、排球竞赛除外);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陪护费、特需服务费、 营养性药品及保健品费、保健用具23费、病历卡工本费、煎药费、送药费、疗养费、医用康复器械24费、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的任何费用。 | ||
8.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7.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共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职业的变更与通知”、 “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等。 |
11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1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16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以及其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车辆。
17 潜水:指使用水下辅助呼吸器材(包括但不仅限于:氧气罐、人工鱼鳃、制氧器)、制氧药物在江、河、溪、湖、海、水库、运河、鱼塘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但仅使用呼吸管直接从水面以上呼吸空气的浮潜活动除外。
18 攀岩:指攀登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 2 米的悬崖、峭壁、建筑物外墙、冰崖的行为,但在合法经营攀岩运动的
以下场所进行攀登的除外:(1)室内悬崖、攀岩墙及其他人造攀登对象;(2)不高于 4 米的室外悬崖、攀岩墙及其他攀登对象。
19 探险:指明知在该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
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xx漂流(但合法经营的除外),攀登险峻而人迹罕至的山峰(含雪山、冰山),穿越人迹罕至的沙漠、沼泽、山区或原始森林,前往无人定居的海岛,前往政府禁止或已经警示不宜前往的区域。
20 武术竞技: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对抗性的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摔跤或使用各种器械的肢
体对抗性训练及比赛。
21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训练及表演,这种行为通常需要专业的训练且具有明显的职业上的伤害风险。
22 赛车: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赛道进行驾驶、训练或比赛。
23 保健用具:指能调节人体肌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用品,如健身器、按摩器等。
24 医用康复器械:指医用康复器械类医疗器械,主要有认知言语视听障碍康复设备、运动康复训练器械、助行器械、矫形固定器械,具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康复器械产品类别为准。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9. | 保险费的支付 | x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10. | 保险金申领资 料 | 申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 原件: |
(1)保险合同; | ||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 ||
(4)对于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 ||
(5)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 | ||
(6)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 ||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1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第六章 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 ||
13. | 保险单贷款 | x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