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3 号)核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315,29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5,199,993.10 元,扣除
山东得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得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3 号)核准,山东得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315,29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5,199,993.10 元,扣除
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8,141,698.54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977,058,294.56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山东得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31.529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文号:大华验字[2022]000057)。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事宜。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开户行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元) |
1 | 200 万头/年生猪屠宰及肉制 品加工项目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分行 | 20000030385900066951859 | 390,000,000.00 |
2 | 得xx 10 万吨/年肉制品加 工项目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 诸城支行 | 377899991013000309483 | 320,000,000.00 |
3 | 得xx国内市场营销网络体 系建设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支行 | 1607004119200260026 | 170,000,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市支行 | 15449101040006665 | 98,273,993.13 |
合计 | 978,273,993.13 |
近日,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流水明细)对账单,由甲方根据回单领取签约方式领取明细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 4 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分别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山东得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