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豁免情形。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机构或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 、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除外。公开侧业务部门从事此类交易,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