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豁免情形。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机构或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 、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除外。公开侧业务部门从事此类交易,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隔离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出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组织结构、内部控制机制等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释义
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敏感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敏感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保荐与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及公司开展的其他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保密侧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可以或应当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
公开侧业务是指保密侧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跨墙指信息隔离墙外的公司员工,因业务协作需要,临时跨越信息隔离墙从而获取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的原则包括:
一、全面性原则。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覆盖公司所有存在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等利益冲突的业务领域。
二、需知原则。公司人员或部门接触、获取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应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非因履行职责所需,不得主动获取敏感信息。
三、优先性原则。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以客户合法利益为优先。
四、公平性原则。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予以公平处理。
五、有效性原则。公司应根据自身及行业发展变化情况,对信息隔离墙制度进行调整、优化,保证持续有效隔离未公开信息,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条 x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部、直属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均简称“部门”)及全体员工。
公司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信息隔离措施,建立能充分满足经营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并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有效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负最终决策与监督责任,负责决定信息隔离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原则,并对公司经理层执行信息隔离制度进行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对贯彻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负领导责任,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信息隔离制度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合规总监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经理层组织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合规法律部是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部门,协助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建立执行相应的信息隔离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落实、执行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墙规定的情况负管理责任,各部门合规风控岗协助部门负责人监督、落实信息隔离墙规定。
第十条 公司员工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信息隔离要求,对其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要求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并对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信息隔离墙规定的行为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 基本措施第一节 物理隔离
第十一条 物理隔离。物理隔离是指在物理环境方面,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相对独立、固定和封闭。主要包括: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通过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
二、公司对办公电话、电子邮件、系统操作、网络访问等实现留
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三、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各涉及实时交易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交易室进出管理制度,非交易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交易室,进入交易室的应当经过批准并登记留痕。
第二节 人员隔离
第十二条 人员隔离。人员隔离是指公司员工不得兼任或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岗位或职责。主要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业务和自营业务。
二、公司不同部门人员相互独立,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员工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基金业务和自营业务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基金业务和自营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三、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四、公司人员不得在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投从业人员,不得以其他方式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应遵循有关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的具体规则。
五、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规则。
公司员工入职时,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按照授权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对工作中获知的敏感信息严
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上述信息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员工应高度谨慎行事,不得在公开场所谈论所知悉的敏感信息,不得在本人无法监控的情况下将敏感信息资料置于办公桌面等可能使无关人员接触的场所,对本人使用的电脑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敏感信息无意泄露。
在多个部门共同参加的会议上,参会人员不得提及仅限其本人或其所属部门知悉的敏感信息。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合规法律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加以重点监控。
各部门聘用外部服务商的,应当与服务商约定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节 信息系统隔离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隔离。信息系统隔离是指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相互隔离,防范信息外泄。主要包括:
一、公司信息系统确保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
二、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三、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第四节 资金与账户隔离
第十五条 资金与账户隔离。公司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及信用交易资金严格分开;自营、资管、基金、经纪业务的证券账户相互分开。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第五节 业务隔离
第十六条 业务隔离。业务隔离是指公司各项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须严格分离,独立运作,同一部门不得同时兼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将不同业务混合操作。主要包括:
一、公司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保荐与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及公司开展的其他等业务相对独立,各类业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
债券承销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之间应当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新三板业务应当实现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其他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二、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行政中心、运营部、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等职能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相互独立。
三、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措施,不应与保密侧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保密侧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
第十七条 中央控制规则。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设立信息隔离墙系统,对公司内部流转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管理。
一、合规法律部指派信息隔离墙管理员,负责信息隔离墙系统的管理工作,对敏感信息的内部流转进行集中管理,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对公司业务和员工行为采取限制措施或进行监控。
二、信息技术部提供技术支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隔离墙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
三、公司保密侧业务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信息的载入和更新,其他业务通过系统集成来实现业务信息的载入、更新。
第十八条 检测先行规则。各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前均需通过信息隔离墙系统进行隔离检测,如果被其他业务部门限制,则禁止开展与该证券相关的业务。
保密侧业务部门涉及上市公司的业务,在项目立项前,应由保密侧业务指定专人通过信息隔离墙系统进行隔离墙冲突检测并留痕。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包含自营、资管、基金等业务)在进行新股申购及二级市场买卖权益类证券之前,应通过信息隔离墙系统进行隔离墙冲突检测并留痕。
公司研究部门建立研究咨询信息的审核制度,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拟发布的研究咨询信息通过信息隔离墙系统进行隔离墙冲突检测并留痕。
第十九条 名单管理。公司信息隔离墙系统负责隔离公司敏感信息,设置“限制名单”和“观察名单”,对公司涉及名单上相关证券的业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监控和限制,以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
公司获得与某种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但尚不需将其列入“限制名单”时,将其列入“观察名单”,仅限于信息隔离墙管理员掌握。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员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相关证券转入限制名单。
第二十条 “限制名单”和“观察名单”的基本管理规则。列入 “限制名单”的证券,采取限制措施,公司不得再向客户推荐或买卖该证券,也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列入“观察名单”的证券,公司不进行特别限制,由信息隔离墙管理员进行监控,预防或阻止内幕交易或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相关证券列入观察名单的时点:
一、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相关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以下简称“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保密侧业务团队有义务及时、安全的将相关名单通知保密侧相关业务指定专人。
前款所称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内幕信息中较早者为准。
二、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对单个权益类证券的持仓规模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将该证券列入研究所业务的“观察名单”公司自营业务持有的单只股票成本达到自营规模 10%的,该股票列入所有业务的“观察清单”。
三、当资管业务、基金业务和自营业务所有帐户同日对单只股票的交易量之和(包括买入和卖出)超过该股票已发行股份的 5%时,合规法律部将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投资依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相关证券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
一、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债权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三、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重大诉讼、破产清算等时,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四、公司研究部门发布或向客户提供含有评级或者投资建议等具有倾向性观点的证券研究咨询服务后,将该权益类证券列入“限制名单”,禁止其他业务做反向交易。
五、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对单个权益类证券的持仓规模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将该证券列入研究所业务的“限制名单”;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对单个权益类证券的持仓规模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将该证券列入资管业务和基金业务的“限制名单”;对单个权益类证券的持仓规模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7%以上的,将该证券列入保密侧业务的“限制名单”。
六、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单个权益类证券的持仓规模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将该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七、公司基金业务对单个权益类证券的持仓规模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将该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八、公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公司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
卖,公司做市业务对做市标的持仓规模达到相关做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将该证券列入对其他业务的“限制名单”。
第二十三条 豁免情形。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机构或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除外。公开侧业务部门从事此类交易,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对于列入“限制名单”中的证券,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冲突检测后认为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在信息隔离墙系统中向合规管理部提出豁免申请,经严格审批和审慎确认不存在内幕交易或利益冲突后,可以进行该证券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出单。保密侧业务部门安排专人根据项目的进展在信息隔离墙系统更新项目情况,由系统根据出单规则自动出单。其他业务通过系统集成来实现业务信息的更新,由系统根据出单规则自动出单。
第二十五条 诚信申报制度。保密侧业务业务团队成员应及时在合规管理系统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相关公司股权情况。
第二十六条 研究独立性。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尚未公开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采取保密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
二、研究对象和公司保密侧业务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
告草稿有关内容的。
研究部门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提供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研究部门发布研究报告前,应当报合规法律部备案。合规法律部认为研究报告违反公司信息隔离制度,存在违规风险的,可以禁止研究部门发布,或者要求研究部门规范后再发布。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同。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创新或协同开展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向合规法律部报备,合规法律部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并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跨墙管理。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需参与保密侧业务并接触内幕信息的,或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被动接触到保密侧业务的内幕信息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合规法律部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内幕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内幕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内幕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第二十九条 跨墙审批制度。公司员工需要临时跨越信息隔离墙的,实行“跨墙审批、回墙备案”制度,由合规法律部进行监督,避免因跨墙员工获取、知悉墙内信息而可能导致未公开信息的泄露和利益冲突。
公司员工临时跨墙的审批流程和要求:
一、部门之间需要提供业务协作的,由业务部门员工在隔离墙信息系统提交《跨墙审批表》,填写跨墙理由,经当事部门负责人对跨
墙申请请求进行审批并提交跨墙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则指定相关跨墙人员配合,跨墙人签署跨墙保密承诺书并提交合规法律部审核,合规法律部确认静默期、设置跨墙人离墙后需向合规法律部提交定期报告的频率并审核同意后跨墙人开始跨墙工作。
二、《跨墙审批表》应明确申请业务协作的项目(股票)名称、股票代码(如有)、协作的主要内容、起始时间及预计结束时间。
三、保密承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除有合理业务需要接触或获取的信息外,不私自获取其他墙内信息;
(二)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跨墙后获知的非公开信息,也不利用该信息从事任何墙外业务活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三)跨墙工作结束回到本部门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从事与所掌握的非公开信息有冲突的工作,直至所接触的相关非公开信息已公开,或因时间等其他原因致使相关非公开信息不再对某一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或不再会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四)研究部门的研究人员跨墙后接触投资保密侧业务的,在所接触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对外提供相关研究咨询服务,也不向公司公开侧业务部门等部门其他人员透露有关信息;跨墙后接触自营业务非公开信息的,在六个月内不对外提供相关研究咨询服务;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隔离墙管理规定,如本人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四、跨墙人结束跨墙工作后,业务部门员工提出回墙申请,经当事部门负责人对回墙申请请求进行审批并提交跨墙部门负责人对回墙申请进行审批,跨墙人员填写跨墙人员工作内容,签署回墙保密承
诺书并确认回墙信息后,提交合规法律部审核。
五、跨墙人结束跨墙工作向合规法律部报备跨墙工作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研究人员是否接触到非公开信息;
(二)信息是否已经公开;
(三)非公开信息是否会对某一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四)是否会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五)是否履行了保密承诺。
六、跨墙结束后跨墙人提交的定期报告应对回墙后保密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说明。
七、合规法律部对跨墙业务和相关跨墙员工进行登记备案,并对跨墙协作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告知跨墙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从事墙外业务的限制以及违反跨墙管理规定的责任。
跨墙需求部门对跨墙员工及其业务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监控跨墙员工在跨墙期间获取墙内信息情况,除有合理业务需求必须知悉的信息外,禁止跨墙员工获取其他墙内信息。跨墙需求部门妥善保管跨墙工作记录,合规法律部根据需要可对有关记录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员工异动情形。公司管理人员分管范围发生变化或员工内部调动时,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比照信息隔离墙跨墙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静默规则。公司敏感信息仅限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时,相关部门和员工保持静默,不得提供建议、发表意见或参与决策。合规法律部对静默期间的公司业务和员工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利益冲突。
对跨墙业务所涉及的证券,跨墙员工保持静默,不得利用跨墙期间知悉的敏感信息从事任何墙外业务,直至所接触到的信息已经公开或不再会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静默期及业务回避。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遵循下列静默期及业务回避安排:
一、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 40 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二、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 10 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三、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合规法律部将该上市公
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四、公司担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的,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五、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六、公司及公司员工在知悉本公司、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
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七、公司研究部门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公司研究部门不得就已经覆盖的具体股票接受委托提供仅供特定客户使用的、与最新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
公司研究部门接受特定客户委托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同时提供对委托事项的合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披露及限制原则。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
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合规法律部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节 业务禁止行为
第三十四条 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不得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第三十五条 研究所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
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证券分析师跨越信息隔离墙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等项目的,其个人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可以以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会)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含基金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含基金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含基金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禁止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含基金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公司的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公司自营业务、基金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