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崑山科技大學 辦理
教育部獎助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大學研修之行政契約書
甲方:崑山科技大學
乙方: 於 年 月 日,前往(國家)_____
_- 學校 進行研修,期限預計 □ 1學期 □ 1學年。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依教育部『學海飛颺』專案計畫補助乙方前
往國外大學留學,期限為 1 學期或 1 年, 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領取補助款赴海外學校研修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自xxx「崑山科技大學學生赴國外合作學校修課實施辦法」且經遴選會議決議後並錄取教育部『學海飛颺』專案計畫補助赴國外大學研修甄試時起,至其返國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為止。經議定條件如下:
第 一 條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與甲方簽訂契約,
至遲於該交換學校開學日 2 週前辦妥出國手續,並赴國外研修學校報到,逾期未簽約或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第 二 條 乙方應至少參加一次校內所舉辦之海外研修實習相關說明會或經驗分享座談會等活動。
第 三 條 乙方於錄取後申請國外之研修大學時,如需留學財力證明,應由乙方自行向國內(外)金融機構申請核發。
第 四 條 乙方所提書面審查之研究(讀書)計畫(主題)應與提出申請時相符不得變更,且於出國留學前,應能提出具體說明。但其留學國、研修大學或指導教授,得因適當理由可申請轉換一次,但經教育部備查後不得變更。
第 五 條 乙方可自行申請或委託甲方代為申請國外之研修大學入(留)學同意函,送甲方備查,並檢附相關表件後,由甲方據以核撥補助留學款項。
第 六 條 補助款經費來源包含教育部『學海飛颺』專案計畫 元及本校配合款項 元。補助款項目包含:學雜費、來回機票費、生活費,由甲方核撥入乙方國內個人金融機構帳戶。
第 七 條 乙方入出境許可、護照與留學國簽證之申請應自行辦理。第 八 條 研修期程不得低於 1 學期,最高以 1 年為限。
第 九 條 乙方應於離境後 14 日內至海外研修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第 十 條 乙方有溢領或應償還補助款情形者,應按甲方計算之原支領之金額,於甲方通知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一次償還。
第十一條 乙方於國外研修期間,須每兩週以電子檔方式繳交修課心得及近況報告至國際事務處與系辦公室。
第十二條 乙方應於研修期限屆滿後 14 日內返國,並於次一學期返回甲方註冊就讀,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
第十三條 乙方於赴國外大學研修期間須具有甲方學籍(不得辦理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取得甲方學位之義務。(不得休學、退學及逾期返
國) 。
第十四條 乙方出國研修應專心修習,努力取得約定學分,不得因私人雜務荒廢學業。
第十五條 乙方結束國外留學,應於返國後 30 日內,檢附國外留學所獲得學歷或成績證明影本、留學期間所使用之護照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向甲方辦理報到且完成核銷及認抵學分證明。並檢附學習心得書面報告檔案 1 份,送甲方備查。
第十六條 乙方申請補助款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符本獎助申請資格,包含已於本校同一學制就讀期間申請過學海計畫同一系
列補助出國者,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獎助留學資格,其已領取
之補助款,應全額償還。
第十七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懲處之情事者(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甲方除通知乙方償還補助款及繳交新台幣 3 萬元罰
款外,乙方不得再報考或申請本校舉辦之各類留遊學獎學金甄選。
第十八條 乙方若有違反本行政契約等情事,保證人(監護人)應連帶負清償補助款責任,並依行政契約書規定清償已領補助款及違約金。
第十九條 x契約一式兩份,甲方收執一份,乙方收執一份。
甲 方:崑山科技大學代表人:
地 址:710303 臺南市永康區崑大路 195 號
乙 方: (簽章並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保證人(監護人): (簽章並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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