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本公司關注被投資公司整體 ESG 表現,對於被認定不符合公司治理精神、影響股東權益,或對環境、社會具負面影響之議案將投票反對。
投票
投票政策與原則
遠雄人壽依循「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原則五,為保戶與股東最大利益考量,依保險法令於行使投票權前均審慎評估各議案,行使股東權利相關作業應經適當授權人員核准之程序,以電子投票為主,親自或委託出席為輔,紀錄對各被投資公司行使表決權情形並提報董事會。投票原則上不反對管理階層提案,並非絕對支持經營階層所提出之議案。
本公司投票權之行使,基於純財務投資立場,除「保險法」第 146-1 條規定不得參與董監改選之議題採取棄權外,其餘各項議題,考量尊重被投資公司之專業經營,且多屬於經營上必須揭露之重大議題,均採贊成方式,支持公司經營階層之議案。但如屬違反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等相關議案,則不予支持。
投票程序
x公司具有完整產業分析之團隊,於股東會召開前,需評估股東會議案,並於投票前做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且本公司並無使用代理研究與代理投票服務,必要時會先行與經營階層進行了解與溝通,並於行使表決權後將書面記錄提至董事會。
投票篩選
議案評估
溝通程序
投票行使
• 符合投票行使門檻
• 經投資權責單位判斷需行使表決權
投票情形
• 法令規範
• 內部投票原則
• 對被投資公司進行評估分析
• 必要時先行與經營階層進行瞭解與溝通
• 電子投票
• 指派代表人出席
• 行使表決權提報董事會
截至 2022 年 6 月,遠雄人壽共計出席國內外 100 家股東會、總計表決 480 項議案,主要為經本公司審慎評估,尚無議合或溝通無效、而需透過股東會中直接發言表達對被投資公司之訴求,全數採電子投票方式參與股東會,無指派代表人出席或委託出席,亦無股東會發言之紀錄。
投票情形依股東會議案分類統計如下:
親自出席 100 家
總計出席
100家股東會
總計表決
委託出席 0 家
480項議案
投票執行結果統計如下:
議案性質 | 議案分類 | 投票結果 | 議案數 | 佔比 |
公司治理 | 章程或作業程序修訂 | 贊成 | 202 | 38.19% |
棄權 | 3 | 0.57% | ||
反對 | 1 | 0.19% | ||
董監事選舉 | 贊成 | 1 | 0.19% | |
棄權 | 34 | 6.43% | ||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 贊成 | 39 | 7.37% | |
棄權 | 1 | 0.19% | ||
公司治理合計 | 281 | 53.13% | ||
員工福利 | 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贊成 | 2 | 0.38% |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贊成 | 8 | 1.51% | |
棄權 | 1 | 0.19% | ||
員工福利合計 | 11 | 2.08% | ||
財務議題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 贊成 | 95 | 17.96% |
棄權 | 3 | 0.57% | ||
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告之承認 | 贊成 | 96 | 18.15% | |
棄權 | 3 | 0.57% | ||
財務議題合計 | 197 | 37.25% | ||
資本管理 | 公司解散、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或分割 | 棄權 | 1 | 0.19% |
私募有價證券 | 贊成 | 5 | 0.95% | |
贊成 | 9 | 1.70% | ||
增資(盈餘/資本公積/紅利分派轉增資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贊成 | 20 | 3.78% | |
棄權 | 1 | 0.19% | ||
資本結構調整 | 贊成 | 2 | 0.38% | |
資本管理合計 | 38 | 7.19% | ||
其他 | 棄權 | 2 | 0.38% | |
總 計 | 529 | 100.00% |
關注議案佔比:
棄權說明
依據上述股東會投票統計資料顯示,遠雄人壽在董監事選舉有 34 次均採棄權,係因保險法第 146-1條,保險業不得行使國內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故相關董監事選任之議案採棄權方式處理。
反對說明
認為股東有權力個別審查重大議題,而非被迫接受將多個議案綑綁表決的做法。如遇提案將數種議案歸屬於同一類,且其內容可能牴觸或妨礙股東的權利或經濟利益時,本公司可能直接反對整套提案。
此外本公司關注被投資公司整體 ESG 表現,對於被認定不符合公司治理精神、影響股東權益,或對環境、社會具負面影響之議案將投票反對。
【反對議案個案:創投公司解散案】
本案主要為反對某創投公司解散案。因該創投公司若發生解散,遠雄人壽將領回該創投公司帳上所持有之美國生技公司股票,會面臨較大投資風險,故於股東會中反對該議案。
爾後該議案經表決後仍照案通過,該創投經營團隊亦同意另外買回遠雄人壽持有該創投公司股權。
【反對議案個案:創投公司擬延長投資期限】
該創投公司於合資協議書原定投資期間屆滿後,擬延長投資期限三年至 114 年 5 月 10 日,且期滿後若尚未處分投資事業,則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延長之。
本公司認為投資期限展延與否可供討論,但延長投資期限三年後就片面由董事會決定恐缺乏監督管理機制,故於股東會中反對該議案。
贊成說明
x無上述疑慮,則以贊成行使投票表決權。
上述結果顯示,本公司在投資流程各階段善盡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責任,以保障客戶與受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