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附件(包括廠商、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專管人員、工作團隊人員之學、經歷、實績證明文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5年內之「受獎懲情形」【含分包廠商;包括被 查核等第及件數、重大職災事件、獎勵、優良事蹟、不良之紀錄,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及證明投標廠商承攬相似案件 係屬績效良好之證明文件及以 A3 尺寸繪製之必要圖說等)。
「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投標須知
一、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第 1 次招標)
三、 採購案號為:
壹、重要條款
一、 採購目的:為改善都市窳陋地區暨提高公有土地使用效能,辦理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之研究。
二、 採購標的:執行「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
三、 期程要求:本案期程預定為 8 個月,餘詳如本採購案服務契約(草案)第 8條。
四、 本採購案屬於勞務採購。
五、 招標模式:
(一) 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二) 本採購案「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36 條之特殊採購。
(三) 本採購案「不屬於」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四)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五)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六) 本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之國家或地區為:全部地區(請機關於招標時訂定,未填時為全部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七) 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
(八) 本採購案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採購預算:
(一)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5,000,000 元正。
(二) 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 5,000,000 元正業經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34 次會議審議通過,惟尚未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
本採購案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爰先行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七、 採購金額級距:本採購案屬於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八、 押標金:本採購案未收取押標金。
九、 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
(一) 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資格文件審查表」。
(二) 投標廠商投標時,其資格及文件應符合前開審查表之規定。
十、 本機關辦理本採購案不開規格標。
十一、 標價:
(一) 廠商「應提出」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總金額(以下簡稱標價)及
「標價之組成內容」。
(二) 投標廠商所報之估價條件,請依本機關指定之採購案交付方式:依契約規定交付。
十二、 服務建議書:詳參後附之【服務建議書製作範例】
(一) 製作內容建議如下:
1 問題認知及履約能力
(1)背景環境資料之認知及可能遭遇之問題。
(2)主要問題、合建建築物、公私合作開發課題及相關法令之認知及執行計畫構想。
(3)預定工作進度及投標廠商如期、如質之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
(4)建議事項。
2 專案團隊人員之安排
(1)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專管人員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專長、能力、服務紀錄及具備專業知識之情形。
(2)工作團隊組織之架構與分工,廠商資源與其他支援能力。
3 廠商經歷與實績
(1)廠商於服務項目之經歷與實績
(2)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之「受獎懲情形」(包括被查核等第及件數、重大職災事件、獎勵、優良事蹟、不良之紀錄,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
4 廠商標價組成內容。
5 結論與建議。
6 附件(包括廠商、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專管人員、工作團隊人員之學、經歷、實績證明文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5年內之「受獎懲情形」【含分包廠商;包括被查核等第及件數、重大職災事件、獎勵、優良事蹟、不良之紀錄,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及證明投標廠商承攬相似案件係屬績效良好之證明文件及以 A3 尺寸繪製之必要圖說等)。
7 允許廠商之名稱載明於服務建議書、簡報資料及報告中。
8 所提內容,包括其他相關文件,請以正體中文呈現;屬外文之資料,請譯為正體中文,但一般通用「術語」仍得以原文呈現。
9 投標廠商擬履行本案所組成之工作團隊,其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或分包廠商),請取得該等人員或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
10 其他必要事項。
(二) 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1 建請以紙本方式製作服務建議書:
a. 建請以 A4 之紙張、直式橫寫格式製作,並以電腦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b. 建請裝訂左側成冊,如有一冊以上,請於封面註明總冊數及冊次。
c. 服務建議書封面建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d. 服務建議書裝訂後,如有缺漏、錯誤或需補充部分,得製作勘誤表或補充說明,份數與服務建議書冊數相同,併同服務建議書送達。
e. 建請印製紙本之服務建議書〔20〕份。
2 其他:
a. 建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
b. 服務建議書內容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建請加註所引用之出處。
c. 服務建議書內容次序建請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
d. 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請不超過〔50〕頁(單面印製 1 張計 1 頁;雙面印製 1 張計 2 頁)。
e. 另建請檢附服務建議書內容電子檔案資料 1 份。
(三) 建請檢附「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格式詳後附)。
(四) 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提及之本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專案專管人員,應以任職於投標廠商者為宜。投標時,請另附上開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上揭之在職證明文件為下列文件之一:
1 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 格式為薪資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出具之證明。
4 經公證或認證之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證明。
5 其他經招標機關認可之文件。
(五) 本採購案廠商須提出標價及標價組成內容,該標價及標價組成內容撰寫之方式,建請投標廠商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1 請於服務建議書中載明標價。
2 請於服務建議書中載明標價組成內容。
3 請於服務建議書載明標價、標價組成內容之處,加註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並加蓋印章。
4 請將標價、標價組成內容填妥,且字跡應清楚。如經塗改者,塗改後請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六)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其品質、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應達到機關之需求條件,且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出相關文件或併載明於服務建議書者,建議廠商依其性質,於「服務建議書」就擬提供標的提出可資確認其品質、功能、效益優劣情形及符合機關需求情形之相關書面文件或資料,以供審查、評選。
(七) 廠商如同意簽署「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且願意承諾於得標時,提供之履約標的,將等於或優於該規定者,對於廠商應提供書面資料而未提供、已提供而未達需求條件及未敘明提供標的之部分,得以該聲明書據以認定廠商之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並不代表於評審時,不被評選委員扣分,或給予相對較低之名次。
(八) 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符合下列情形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
1 所製作服務建議書內容、格式或標價組成內容,未按本投標須知建議撰寫者。
2 所提及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專案專管人員,非任職於投標廠商者。
3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含服務建議書)內容欠詳實致不足以供評選委員確認廠商擬提供採購標的之具體內涵或難以供判斷其標價
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採購標的品質是否合理。
(九) 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承諾履行本採購案所組成之工作團隊,如列有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且未於投標時檢附該等人員之合作同意書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予以扣分、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或不予納入評選考量。列有分包廠商但未於投標時檢附其合作同意書者,亦同。
十三、 投標:
(一) 專人送達之地點為「22001 xxxxxxxxx 0 x 000 x 0 x(xxxxxxxx售標室)」。
(二) 郵遞送達之地點為「22001 xxxxxxxxx 0 x 000 x 0 x(xxxxxxxxxxx)」。
(x) 截止期限為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四) 本採購案「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xxxx://xxx.xxx.xxx.xx。
(五) 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六)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投標之其他規定」。
十四、 開標:
(一) 開標時間為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二) 開標地址為「22001 xxxxxxxxx 0 x 000 x 0 x(xxxxxxxxxxxxx)」。
(x) 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不限。
(四)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開標之其他規定」。
十五、 參與評選須知:
(一) 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1 評選日期另行通知。
2 評選地點另行通知。
3 本採購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二) 受評廠商所提送服務建議書,由本機關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
(三) 本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詳如附件之評分表。
(四) 廠商辦理簡報時:
1 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或功能正常:110V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雷射光筆;
麥克風。
2 受評廠商於評選會議時以計畫主持人代表簡報為原則(評選委員得視計畫主持人實際參與情形作為評分(比)之參考);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3 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 5 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4 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允許將該廠商簡報次序延至末位,但廠商如延後一次後仍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5 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6 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7 參選廠商家數未達 6 家時,簡報時間為〔20〕分鐘,答詢時間以
〔10〕分鐘為原則;6 家以上,每家簡報時間為〔15〕分鐘,答詢時間以〔8〕分鐘為原則。另參選廠商之答詢得經採購評選委員會同意增加答詢次數或時間。
8 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 5 分鐘時,按鈴 1 聲;倒數 2 分鐘時,按
鈴 2 聲;時間到時按鈴 3 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十六、 評選優勝廠商規定:
(一) 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其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續行參與本評選。
(二) 本採購案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選優勝廠商。其順序為:
1 由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評定及格廠商。
2 較優勝一定家數之及格廠商為入圍優勝廠商。
3 入圍優勝廠商經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準優勝廠商。
4 準優勝廠商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後,始成為優勝廠商。
(三) 本採購案以序位法評選及格廠商、入圍優勝廠商。評定方式為:
1 由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者,成為及格廠商。
2 總評分滿分為 100 分。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應予淘汰或不予評選。
3 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為「出席評選委員總評分平均值未達 75分者」。
4 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時,標價及其組成內容納入評比,以及格廠商評選總序位前 3 優者為入圍優勝廠商。
5 個別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如有不同廠商之加總分數相同致予相同序位者(例如第二名有二家),其接續之其他廠商序位以一、二、二、四、五、六方式表示。
6 本採購案評選結果及格廠商有 2 家以上為同優勝次序,且與決定入圍優勝廠商有關時,以標價較低者為較優勝廠商;標價仍相同時,以「獲得各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較優勝廠商。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
(四) 決定準優勝廠商之程序:
1 本案(各)入圍優勝廠商應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始成為(各)準優勝廠商。
2 評選委員會決定準優勝廠商時,不得變更準優勝廠商之順序。
3 第1 入圍優勝廠商無法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第 1 準優勝廠商者,第 2 入圍及第 3 入圍優勝廠商亦不得成為準
優勝廠商;第 2 入圍優勝廠商無法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決定成為第 2 準優勝廠商者,第 3 入圍優勝廠商亦不得成為準優勝廠商。
(五) 第 2 款「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之內容如下。若經本機關確認有下列第 1 目至第 3 目之情事者,則退回評選委員會重新審議,再行決
定;若有第 4 目及第 5 目之情事者,則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予決標:
1 標價不合理;有浪費公帑情形。
2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
3 不同委員之評分結果有明顯差異。
4 評選委員會作成違反採購法之決議。
5 發現其他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
(六) 如無廠商成為優勝廠商者,本採購案廢標。
十七、 協商:本採購案經評選結果無法評定優勝廠商者,將「不採行協商措施」。
十八、 議價須知:
(一) 議價範圍為議減標價及商議廠商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
(二)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訂有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十九、 履約保證金:本採購案未收取履約保證金。
二十、 招標文件清單:
(一) 本投標須知:43 頁。
(二) 邀標書:1 頁。
(三)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1 頁。
(四) 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1 頁。
(五) 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3 頁。
(六) 評選委員評分表:1 頁。
(七) 評選總表:1 頁。
(八) 投標廠商聲明書:2 頁。
(九)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1 頁。
(十) 合作同意書:1 頁。
(十一) 代用印章授權書:1 頁。
(十二) 服務契約草案:25 頁。
(十三) 外標封(面):1 只(張)。
(十四) 廠商已領標未投標暨已投標無法決標原因調查表:1 頁。
(十五) 投標文件領回申請書:1 頁。
(十六) 服務建議書製作範例:8 頁。
(十七) 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2 頁。
二十一、 相關機關:
(一) 招標機關:
1 名稱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2 地址為「22001 xxxxxxxxx 0 x 000 x 0 x」
0 首長為胡處長培中
4 聯絡人(或單位)為勞務採購科
5 電話為(00)0000-0000 分機
6 傳真為(00)0000-0000
(二) 依採購法第 40 條,招標機關為代辦機關者:
1 洽辦機關名稱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2 地址為「22001 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0 首長為xxxxx
4 聯絡人(或單位)為財產開發xx小姐
5 電話為(00)0000-0000 分機 8337
6 傳真為(00)0000-0000
(三) 上級機關名稱為新北市政府
二十二、 疑義之處理:
(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其名稱、負責人或代表
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疑義事由,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疑義事由及其相關資料如為外文者,請備具正體中文譯本。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二)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貳、一般條款
一、 招標文件清單之其他規定:
(一) 廠商收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立即,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二) 本機關辦理本採購案於決標前,投標須知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其他規定。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 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一) 投標文件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
(二) 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少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50 日止。如本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必要時得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三)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除服務建議書外,為 1 式 1 份。
(四) 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代。
(五) 本文件規定廠商應用印之處,廠商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或經投標廠商授權之印章。
(六) 廠商於投標時自行審查該「印鑑」印文之正確性;招標機關開標時不另審查,於廠商得標,本機關查驗證件時再審。
(七) 上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廠商業務手冊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2 印鑑證明上登載廠商之印鑑。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4 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
5 其他本機關認定許可證明文件所登載廠商之印鑑。
(八) 投標時所用印章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不符,且所用印章未經授權,經查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視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三、 基本及資格文件:
(一) 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之文件。
(二) 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者,按下列規定認定其適用原則:
1 廠商僅依規定遞送 1 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填寫與上揭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 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 2 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 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四、 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一)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 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四)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或屬已以人工付費領標。
(五)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以 15 分鐘為原則)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五、 服務建議書之其他規定:
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所引用之出處。若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而未予以登載,且服務建議書內容與其他廠商有雷同之處,評選委員得視抄襲之情形,予以相對較低之分數,或直接將其列入不入選廠商中。
六、 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採購案各式須知/審查表(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七、 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之裝封:
(一) 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裝入「外標封」,或廠商自備之不透明容器中,必要時服務建議書得另裝封於不透明容器內,惟應與外標封一併遞送:
1 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
2 服務建議書(包括標價、標價組成內容及其他必要之內容)。
(二) (各)封口應密封,並建議投標廠商於該等封口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
(三)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四) 本採購案招標機關未提供相關封套,由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替代。
(五) 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裝封投標文件者,請配合於該等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表面黏貼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封面」,或加註相似之文字。
八、 投標之其他規定:
(一) 投標文件送達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但機關依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已於更正公告中,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1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三) 本機關同意下列事項:前款第 1 目及第 2 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目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 廠商所提附帶條件,除非有利於本機關,否則該附帶條件無效。
九、 電子投標之其他規定:
(一) 本採購案之招標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廠商電子投標時,優先適用本點規定。
(二)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
1 廠商應依本案投標須知規定,將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檔案放入
『資格封』內,並予打包。
2 依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廠商應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時,以掃瞄電子文件代之。
3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除服務建議書外,檔案格式應儲存為下列格式:
a. 原招標文件之格式。
b. PDF 檔。
c. TIF 檔。
d. JPG 檔。
e. WORD 檔。
f. EXCEL 檔。
4 服務建議書:
a. 檔案格式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建議以原招標文件之格式、PDF、TIF、JPG、WORD 或 EXCEL 格式製作。
b. 建請以 A4、直式橫寫格式編輯檔案,但相關之圖說檔案不在此限。
5 如檔案內含有電腦病毒,而影響招標機關之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招標機關得視其為不合格標。
(三) 廠商應以廠商之私密金鑰對所有欲傳送之投標文件等進行數位簽章。
(四) 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並取得投標收據。
(五) 開標、決標:
1 本案招標機關不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標;僅辦理人工開標與決標。
2 招標機關將於截止投標期限後下載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並予以列印後,於開標時進行審查作業,惟標單封部分將俟開標時再行下載、列印、審查。
3 受評廠商服務建議書檔案,將由本機關製作為光碟片,並於其非讀取面書寫採購案名及廠商名稱後,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該光碟片於本採購案作業、審查程序中,亦作為機關封裝服務建議書時之封裝標的。
(六) 本案機關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不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七) 「政府電子採購網」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
1 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2 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八) 訂約:
1 本案仍以書面文件辦理簽約。
2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瞄文件者,廠商應於訂約時,依規定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十、 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一)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 1 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二)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三) 採購案如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之開標程序。已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於招標機關再辦本採購案之招標時,得憑前次購領招標文件之收據,替代購領該次招標文件費用,並爰依規定,申領招標文件。惟招標機關得不提供未修改之招標規範、說明書及圖說等文件資料。
2 於招標機關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開標程序之次日起 30日內,檢附申請書、本採購案之「領標收據」正本、投標須知、服務契約草案、有發售之說明書、採購規範、圖及其他必要之文件,申請退還「招標文件費用」(不包括郵寄、手續費用)70%之費用。資格變更致廠商未符合變更後招標資格者亦同。
十一、 開標之其他規定:
(一) 開標、審標及決標時建請廠商派員到場。如有派員者,請攜帶「印鑑」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
(二) 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 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2 「印鑑」之印文。
3 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4 代用印章之印文。
5 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三) 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規定期限內(以 15 分鐘為原則)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五)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六)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連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七)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十二、 作業、審查程序:
(一)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投標廠商所投之投標文件,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該廠商為不合格標且不得為決標對象。
(二) 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或「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為決標對象。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後,如有廠商符合規定者,始續行評選作業。
(三) 評選。
(四) 議價。
本採購案就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通過之廠商,將其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 1 冊予以封裝,由主持人及監辦人員於封口簽名或蓋章,存於採購單位,且不退還投標廠商,並於有需澄清、解釋情事時,再由採購單位會同監辦單位開封查閱。
十三、 議價其他須知:
(一) 第 1 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如無第 1 優勝廠商或第 1 優勝廠商議
價不成,且有次優勝廠商者,則依序由第 2 優勝廠商遞補,並類推至
第 3 優勝廠商止。
(二) 優勝廠商應攜帶廠商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由負責人或代表人或委託之代理人(須繳交授權書)出示身分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參與議價作 業。
(三) 本採購案於議價時,除非服務契約草案內容錯誤,否則不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
(四) 無再議價權之廠商,應離席。
十四、 本採購案決標原則:最有利標-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十五、 招標結果之通知:
(一) 投標廠商如有派員參與本採購案開標、審標及決標者,請於本採購案開/決/廢/流標後依主持人通知至指定場所,檢具「印鑑」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領取本採購案招標結果通知書。
(二) 投標廠商如未派員參與本採購案開標、審標及決標,或未至決/廢/流標結果確定即先行離開標場,致未親領招標結果通知書者,招標機關得依下列方式通知投標廠商招標結果:
1 投標廠商如於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採購案於開/決/廢/流標後,本廠商如未於標場現場領取招標結果通知書,本廠商是否反對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通知本採購案之招標結果?」之聲明事項聲明為「否」,且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外標封亦填妥本投標案廠商聯絡人之電子郵件信箱者,招標機關得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投標廠商本採購案之招標結果,投標廠商應於接收本採購案招標結果通知之電子郵件後,回傳招標機關要求之電子回條以為送達。
2 投標廠商如於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採購案於開/決/廢/流標後,
本廠商如未於標場現場領取招標結果通知書,本廠商是否反對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通知本採購案之招標結果?」之聲明事項聲明為「否」,且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外標封亦填妥本投標案廠商聯絡人之辦公室傳真號碼者,招標機關得以傳真本採購案招標結果通知書(收執聯)及招標結果通知書(存根聯)予該投標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收取招標結果通知書(收執聯)及招標結果通知書(存根聯)後,於招標結果通知書(存根聯)
上加蓋「印鑑」並傳真回招標機關。
3 以正式公文郵寄或由專人將招標結果通知書送達投標廠商。
4 以電話通知投標廠商並徵得其同意於指定期間至指定場所領取招標結果通知書。
十六、 訂約:
(一) 投標廠商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二) 本採購案一經決標,契約即生效力,決標日即為契約生效日。
(三)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招標機關之得標通知之次日起之本機關 3 上班日 內,檢附相關物件,送達本機關查驗(查驗方式請見「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每逾期 1 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 3/1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 36/10000 為限:
1 投標時應附影印本且屬得標廠商應持有之證件正本者,該正本文件。
2 印鑑證明文件及加蓋該印鑑印文之印模單。
3 投標時使用代用印章者,允許使用代用印章投標之授權書及加蓋該代用印章之印模單。
4 本採購案未於招標時要求廠商提供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如得標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應加入相關公會者(不包括學會、協會),應另行檢附得標廠商加入當地公會之會員證(影印本)。如廠商登記所在地未設置同業公會者,應另檢附加入當地縣(市)工業或商業公會或法律規定公會之會員證(影印本)。
(四)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或接獲招標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 1 日),攜帶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
(五) 得標廠商應以印鑑證明文件所載之登記印鑑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
(六) 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採購案契約標的之項目及數量,依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標價組成內容為準。
(八) 本採購案契約標的之單價,依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提出標價組成之內容為準。
(九)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標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十七、 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一)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二)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 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 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三)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7 樓、電話:(02)00000000 轉 4246。
(四) 受理廠商檢舉單位:
1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話: (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2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話:(00)00000000。
3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 00000000;傳真:(00) 00000000。
5 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3 樓;電話:0000000000;傳真:(02)29682824。
十八、 其他:
(一) 本採購案適用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二) 本採購案有關適用採購法之情形,係無例外情形。
(三)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
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 本採購案標的如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五) 貴廠商如發現有本市公共工程有危害環境生態、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居住環境,或有偷工減料嫌疑、施工進度緩慢、施工品質不良等缺失,歡迎以下列方式反應,屆時主辦單位將竭誠為您服務,請多加利用。
1 至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網路通報系統(簡稱全民督工)網頁(網址 xxxx://000.00.000.00/xxxx.xxxx)反映。
2 撥打全民督工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反映。
3 傳真至(00)00000000,87897724,87897734 反映。
4 以信函郵寄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反映。
(六)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七)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以下罰金。提醒廠商如於洽辦公務贈送財物或不正利益予公務員,無論公務員是否違反職務,贈送或收受者均成立前揭罪責。
[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第 1 次招標)投標須知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審 查 內 容 | 初審 | 複審 |
1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封面加註各 廠商名稱及地址? | ||
2 | 廠商名稱及地址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 己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3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將投標文件送達於 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 | ||
4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將「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各封口密封 完妥? | ||
5 | 本案於未開標前檢視本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尚未查覺有不符合 招標文件之規定? | ||
6 | 本投標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 ||
7 | 本投標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是否(皆)未投遞 2 封以上之投標文件? | ||
8 | 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尚未查覺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 形? | ||
9 | 本投標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 條第1 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 商?(屬上開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但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或第 39 條之情形者,本項次合格) | ||
開標前投標文件初審結 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
開標前投標文件複審結 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第 1 次招標)投標須知(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投標廠商應繳之基本文件名稱 | x別 | 是否有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件相 同? | 個 別 審 查 項 目 | 初審 | 複審 |
1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正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已填妥? | ||
是否有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之印章? | |||||||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是否與廠商設立、登 記文件所載一致? | |||||||
是否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格式?未使用者,其 聲明事項是否與招標文件所附內容相同? | |||||||
2 |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 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 據書面明細 | 正本或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
3 | 服務建議書 | 正本或影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標價是否不逾公告之預算? | ||
4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 (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 商或負責人印章? | |||||
5 | 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 形? | ||||||
基本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
基本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第 1 次招標)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 投 標 廠 商 應 繳 之資 格 文 件 名 稱 | x別 | 是否已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 件相同? | 各文件個別審查 項 目 | 初審 | 複審 |
1.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開業證書);或 | 影印本 | 內容是否足以證明投標廠商符合本資格規定? | ||||||
2.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應檢附執業執照);或 | ||||||||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包括土木、結構或都市計畫之工程事項)(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 證);或 | ||||||||
4.公司或行號(營業範圍包括投資顧問業及管理顧問業等項目)(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或 | ||||||||
1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5.前 4 款外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其設立目的列有得以辦理投資顧問、管理顧問、都市更新、都市計畫或土地開發之規劃或研究等相關項目者)。 備註: a.應繳證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b.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備註:「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 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 : //xxxx.xxx.xxx.xx/xxxxx.xxx)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 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未逾有效期間? |
2 |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 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 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開文件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 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已檢附? | ||
該查覆單是否已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如本機關對查覆單效力有疑 慮時,得洽出具該查覆單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查證) | ||||||||
3 |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 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 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 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 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 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開文件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已檢附? |
是否為正體中文 | ||||||||
文件?或屬外文 | ||||||||
文件,是否已附正 | ||||||||
體中文譯本?或 | ||||||||
該外文是否屬一 | ||||||||
般慣用術語? | ||||||||
是否已使用不可 | ||||||||
擦拭之工具(如黑 | ||||||||
4 | 前開各文件 | 色或藍色之墨 | ||||||
筆、鋼筆、原子筆 | ||||||||
等)及方式(如打 | ||||||||
字、蓋章等)依式 | ||||||||
填寫,且字跡清 | ||||||||
楚,或塗改後己於 | ||||||||
塗改處加蓋投標 | ||||||||
廠商或負責人印 | ||||||||
章? | ||||||||
資格 | □符合規定。 | 初審人 | ||||||
文件 |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員簽名 | ||||||
初審 | 或蓋章 | |||||||
結果 | ||||||||
資格 | □符合規定 | 複審人 | ||||||
文件 |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 員簽名 | ||||||
複審 |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或蓋章 | ||||||
結果 |
評選委員評分表 委員編號:
評選項目 | 評選子項 | 配分 | 廠商編號及得分 | ||||||||||||||
1 | 2 | 3 | 4 | 5 | |||||||||||||
一、服務建議書內容 | 1. 背景環境資料之認知及可能遭遇之問題。 2. 主要問題、合建建築物、公私合作開發課題及相關法令之認知及執行計畫構想。 3. 預定工作進度及投標廠商如期、如質之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 4. 建議事項。 | 35 分 | |||||||||||||||
二、專案團隊人員之安排 | 1.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專管人員及主要 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專長、能力、服務紀錄及具備專業知識之情形。 2. 工作團隊組織之架構與分工,廠商資源與其他支援能力。 | 20 分 | |||||||||||||||
三、廠商經歷與實績 | 1. 廠商於服務項目之經歷與實績。 2. 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之「受獎懲情形」(包括被查核等第及件數、重大職災事件、獎勵、優良事蹟、不良之紀錄,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有不良或懲處紀錄者,可酌予扣分,至多扣 10 分。) | 15 分 | |||||||||||||||
四、簡報及答詢(評 選委員得視計畫主持人實際參與情形作為評分之參考) | 1. 廠商簡報。 2. 廠商答詢。 | 10 分 | |||||||||||||||
五、廠商標價及標價組成內容 | 1. 標價合理性。 2. 標價組成內容合理性。 | 20 分 | |||||||||||||||
總評分 | |||||||||||||||||
序位 |
總評分未達 75 分及逾 90 分之主因:
備註:請委員惠予參考該評分級距評定分數。各評選項目得分在 90 分以上者:優良;
得分在 75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佳;
得分在 50 分以上未達 75 分者:xx;
得分在 30 分以上未達 50 分者:差;
得分未達 30 分者:極差。
評選委員簽名
x表分數填列於評選總表後,併其他評選委員評分表封存,由主席代表全體委員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
[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評選總表
廠商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評選結果出席 委員確認簽名 | |
廠商名稱 | ||||||||
廠商標價 | ||||||||
委員代號 | 序位 | 序位 | 序位 | 序位 | 序位 | 序位 | ||
A | ||||||||
B | ||||||||
C | ||||||||
D | ||||||||
E | ||||||||
序位和 (序位合計) | ||||||||
總評分 是否及格 | ||||||||
入圍名次 | ||||||||
準優勝名次 | ||||||||
委員姓名 | ||||||||
委員職業 | ||||||||
出席或缺席 | ||||||||
委員姓名 | ||||||||
委員職業 | ||||||||
出席或缺席 | ||||||||
其他記事 |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準優勝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 |||||||
備註: 1.「入圍名次」係為及格廠商序位和之名次(序位和最低者為第1,取前3名) 2.「準優勝名次」須經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從缺。 3.本採購案評選委員會之全部組成人員、職業及出缺席情形,請填寫於前2列。 4.本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5.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
1、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資料:
合作同意書
x廠商(或本人) (分包廠商
名稱或協力人員姓名)願參與 (投標廠商)所組成之工作團隊,擔任「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案之分包廠商/協力人員。
2、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聲明:
本廠商/本人已詳細閱讀過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同意自參與競標起,至投標廠商得標之全案履約完成止之期間,願遵守本採購案之契約規定。
本同意書所填資料全部屬實,若有不實,本廠商/本人願自行負責。
立同意書人 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 | (簽章) (簽章) | |||
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負責人: 電話:地址: | (簽章) (簽章) | |||
中 華 民 | 國 | 年 | 月 | 日 |
備註: |
1.投標廠商投標時如有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者,請詳填此同意書,填妥後並請置於投標文件中。
2.本書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複印。
投標廠商聲明書
x廠商參加[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招標採購[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 次 | 聲 明 事 項 | 是 (打V) | 否 | ||
(打V) | |||||
1 |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 ||||
2 |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3 |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 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 ||||
4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5 |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6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7 |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 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 ||||
8 |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 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 ||||
9 |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 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10 |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11 | 本採購案於開/決/廢/流標後,本廠商如未於標場現場領取招標結果通知書,本廠商不同意本機關以書面傳真或 電子郵件傳輸方式通知本採購案之招標結果。 | ||||
12 |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 未滿200 人者。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 人者。)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 金額╴╴╴╴╴╴╴╴合計金額╴╴╴╴╴╴╴ | ||||
13 |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答「是」者,請填目前員工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 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
14 |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 ||||
15 |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請查察招 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 | ||||
16 | 本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 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特別聲明 | :貴機關如有依採購法第 30 條、第 31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48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第 65 條或第 87 條等規定查明 | ||||
相關情事之需時,同意貴機關得向金融機構查詢本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 | |||||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
附註 | 1. 第 1 項至第 9 項勾「是」或未勾選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本採購如非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第 10 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處罰】。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3. 第 11 項至第 13 項、第 16 項未填或有疑義之情形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4.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第 14 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5. 本採購如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第 15 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6.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下載),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經查本廠商參加「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時:
一、 本廠商投標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或其他投標文件所載之內容,如未達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履約時應提供之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或其它之條件(不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之規定),且本廠商為得標廠商者,本廠商〔 〕(填願意或不願意)以等於或優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標的履約。
二、 本聲明書內容若有不實,本廠商願負法律責任。此 致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投標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代用印章授權書(參加開標時使用登記印鑑者免附)(範本)
一、 本廠商於開標時無法派員攜帶「登記印鑑」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故以下列代用印章代替之。並同意下列之授權:
二、 代用印章之印文 □ □
三、 被授權人姓名: 被授權人身分證字號:
四、 授權範圍:授權上揭印章行使本廠商於參加「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登記印鑑之印文□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投標文件領回申請書
(廠商得先行填妥,並於申請領回時再行提出)
一、 本廠商參加「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茲因下列原因,請 貴機關退還本廠商所提送之投標文件:
(一)若本案流標者:
□ 參加投標之家數未達法令規定。(可領回所有投標文件)
(二)若本案廢標者;或本案非廢標時,惟本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所有投標文件)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基本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資格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參與評選作業,但未獲評為優勝廠商。(服務建議書除委員未返還及機關保留一份外,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非得標廠商。(可領回文件視狀況而定)
二、 領回清單如下:
文 件 名 稱 | 份數 |
未開封之投標文件 | 份 |
服務建議書 | 份 |
三、 領取人資料
(一) 姓名:
(二) 身分證字號:
(三) 出生年月日:
(四) 詳細地址:
四、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五、 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
六、 領取人簽名:
編號:
外標封
採購案名:「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第 1 次招標
截止收件時間:民國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
[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 收
送達地址:22001 xxxxxxxxx 0 x 000 x 0 x(採購處售標室)
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請投標廠商務必填寫以上欄位,如未填寫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10 月 12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4668 號函說明 4 釋例,為不合格標。
建請填寫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 本投標案之廠商聯絡人:
上開人員之辦公室電話號碼:上開人員之辦公室傳真號碼:上開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 上開人員之手機號碼:
注意事項:招標機關若未提供郵寄封套者,請廠商自備,並將本頁填妥後,粘貼於封面,或於自備封套之封面,加註前列字樣及資料,以利作業。
廠商已領標未投標暨已投標無法決標原因調查表 | |
※本調查表僅供招標機關分析參考用,不另做其他用途,請 貴廠商踴躍提供意見,以做為改進的參考。謝謝您的合作! ※本調查表之意見亦不做為招標案件之疑義及異議處理之用,如 貴廠商對於招標案件有任 何疑義或異議,仍請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 75 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 | |
採購案名:「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 招標次數:第 1 次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 |
1、 本採購案貴廠商□已購買招標文件,經評估後没有意願投標,原因為:(已投標者本項免填) □未購買 □ 1、預算金額較低,其項目為: ( □ 2、等標期過短 □ 3、履約期限較短,建議合理期限為: 請 □ 4、招標文件其他規定有較不合理的地方,詳細情形如下: 選 擇 □ (1)預算圖說或招標文件內容錯誤、不一致或不合理,其情形及理由為: 符 合 □ (2)資格條件較為嚴格: 的 情 較嚴格處: 形 理由為: , □ (3)技術規格較為嚴格: 並 在 較嚴格處: 方 理由為: 格 □ (4)契約條件較為嚴格: 內 較嚴格處: 打 勾 理由為: 🗹 ) | |
2、本採購案開標結果,貴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可決標對象,但經開標結果,無法決標且無法保留,貴廠商無法再行減價(或加價)原因為:(未投標者本項免填) | |
🕿為便於聯絡,及確認 貴廠商寶貴意見之正確性,請填妥下列資料: 意見提供人姓名: 意見提供人電話: 傳 真 電 話 : | 🖊本表填寫後,請傳真至:(02) 29691661,或投入開標室門口之【問卷調查箱】內,或交給本處承辦人員,謝謝!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
採購案名 | 「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 | ||||||
決標(保留)日 期 | 年 | 月 | 日 | 廠商送驗日期 | 年 | 月 | 日 |
查驗日期 | 年 | 月 | 日 | 送驗日期簽認 | |||
項 次 | 查驗項目 | 檢附 情形 | 查驗結果 | ||||
1 | 廠商設立及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2 |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3 | 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已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未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 | □ 足以證明廠商已加入規定之公會 □ 無法證明廠商已加入規定之公會 | ||||||
4 | 廠商實績、經歷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5 |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 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6 |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專管人員、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 人員相關證照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7 |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專管人員、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 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8 | 投標廠商如係採電子投標,且投標文件文件中含有掃瞄文件者,該等掃瞄文件之原本書面文件 | □ 廠商未採電子投標 □ 廠商採電子投標,惟投標文件中,未含掃瞄文件 □ 廠商採電子投標,投標文件中,含掃瞄文件,該掃瞄文件內容與原本書面文件相符 □ 廠商採電子投標,投標文件中,含掃瞄文件,該掃瞄文件內容與原本書面 文件不符 | |||||
9 | 廠商印鑑證明文件 | □ 廠商投標時所加蓋於投標文件若使用印鑑者,該印文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相符 □ 廠商投標時所加蓋於投標文件若使用印鑑者,該印文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不符 |
加蓋該廠商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之印模單 | □ 廠商投標時所加蓋於投標文件若使用代用印章者,該印文與授權書代用印章印文相符 □ 廠商投標時所加蓋於投標文件若使用代用印章者,該印文與授權書代用印章印文不符 □ 廠商投標時所加蓋於投標文件若使用代用印章者,授權書印鑑印文與印鑑證明文件所載印文相符 □ 廠商投標時所加蓋於投標文件若使 用代用印章者,授權書印鑑印文與印鑑證明文件所載印文不符 | |||
投標時使用代用印章者,允許使用代用印章投標之授權書及加蓋該代用印章之印模單 | ||||
10 | 型錄或其他規格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11 | 其他: | |||
查驗結果 | □ 資格及文件符合規定 □ 資格及文件不符合規定,情形如下: | 送驗時效 | □ 已於規定時間內送驗 □ 未於規定時間內送驗,逾期日數為日 | |
廠商 人員簽認 | 機關 人員簽認 |
備註:
1.廠商須繳交之證件,應依個案之招標文件規定判斷之。
2.「檢附情形」欄位填寫方式「ˇ」已檢附;「×」應附未附;「/」免附。當「檢附情形」欄位屬於「×」應附未附,或是「/」免附時「查驗結果」欄位得免予查驗。
3.廠商送驗時效若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服務建議書製作範例】
「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服務建議書
第○冊共○冊
投標廠商印鑑 | 負責人印鑑 |
(投標廠商名稱)民國○年○月○日
壹、服務建議書格式、內容要求一、廠商組織、人力之簡介
◎廠商組織(背景資料)
基本資料 | ||||
統一編號 | ||||
廠商名稱 | ||||
負責人 | ||||
營業地址 | ||||
成立日期 | ||||
營業項目 | ||||
母公司 | ||||
執照 | ||||
執照名稱 | 有效期程起迄 | 核發機關 | ||
最近三年營運狀況(以萬元為單位) | ||||
○○年 | ○○年 | ○○年 | ||
資本額 | ||||
營業收入 | ||||
營業淨利 | ||||
負債總計 | ||||
資產總計 |
人力部門 | 國小及 以下 | 國中 | 高中 | 專科 | 學士 | 碩士 | 博士 |
◎人力簡介(以投標當月初為準)
二、廠商所承辦之業務範圍/專責負責項目:
三、計畫主持人完成類似採購標的業務之經歷
編號 | 業主(客戶) | 工作名稱(案名) | 與本案相關之工作 概要 | 契約金額 | 契約期間 |
四、其他補充說明:
例如:廠商相關履約經驗、價格合理性等。
貳、工作團隊之人力配置規劃
一、工作團隊之組織樹狀圖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編號 | 職稱 | 姓名 | 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 |
二、職務分工
三、工作團隊之人員背景資料
編號 | ||||||||
姓名 | 英文姓名 | 性別 |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統號 | |||||||
外國國籍 | 護照號碼 | |||||||
通訊處 | 戶籍地 | |||||||
現居位所 | ||||||||
學歷 | ||||||||
學校名稱 | 院系科別 | 畢業 | 結業 | 肄業 | 教育程度 (學位) | 證件字號 | ||
國家考試及檢定考試 | ||||||||
年度 | 考試 | 類科別 | 錄取 等第 | 證件字號 | ||||
訓練及進修 | ||||||||
訓練進修機構 | 名稱 (程度) | 起 | 迄 | 訓練 時數 | 證件字號 | |||
年 | 月 | 年 | 月 | |||||
專業認證資格 | ||||||||
年度 | 認證 | 機構 | 證件字號 | |||||
經歷及現職 | ||||||||
服務機關 | 職務 | 任職 年月日 | 卸職 年月日 | 卸職 原因 | ||||
曾參與專案(實績) | ||||
專案名稱 | 業主 | 年度 | 職務 | 是否 驗收 |
刑事前科紀錄 | ||||
紀錄 | 年度 | 刑度 | ||
其他有關本專案之個人簡述 | ||||
本人簽名或 x章 | ||||
民國 年 月 日 |
附件: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書面及電子檔案皆須提供)一、 書面資料:本表單獨裝釘後與建議書共同附於投標文件內。
二、 電子檔案:其原始電子檔需於電子投標時共同提供;若以書面投標,需存錄於光碟或磁碟等媒體,共同附於投標文件內提供。且未設定限制內文標記複製等文件保護機制,以利工作小組彙整。
三、 內容範例如下:
「新北市政府制定市有土地與他人合建建築物作業規範委託案」採購案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要點彙整表
(投標廠商名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評選項目及內容 | 內容摘要 |
一、管理及執行計畫 | |
1、背景環境資料之認知及可能遭遇之問題。 | 1. 有否參考本案建議之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格式或範例書寫。詳見服務建議書之目錄。 2.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或附件○至附件○)。 |
2、主要問題、合建建築物、公私合作開發課題及相關法令之 認知及執行計畫構想。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3、預定工作進度及投標廠商如期、如質之履約能力。(包括主 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4、建議事項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或附件○至附件○) |
二、專案團隊人員之安排 | |
1、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專管人員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專長、能力、服務紀 錄及具備專業知識之情形 | 1.本案工作人員分派及工作資歷,詳見 P○(或附件○至附件○) 2.專案工作團隊、職務分工及人員背景詳 P○至P○ 3.本案之工作人員具○○證照者○人、○○證照者○人,詳 P○至P○ 4.說明執行本案之人員配置規劃,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2、工作團隊組織之架構與分工,廠商資源與其他支援能力 | 1.品質保證及達成績效管理,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2.說明完成之計畫,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3.說明後續維修服務費率計價原則。 4.創意回饋服務。(提供○○功能、、○○服務及增加駐工地人員○人等) 5.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三、廠商經歷與實績 | |
1、廠商於服務項目之經歷與實績 | 1.履約經驗詳 P○至P○,包含「○○○」、「□□□」、及「◎◎◎」等專案 2.廠商證件、實績證明及人員資料證件詳見 P○(或附件○至附件○) 3.投標廠商於本專案之功能角色說明,詳 P○ 4.廠商具○○證照者○人、○○證照者○人,詳 P○至P○ |
2、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之「受獎懲情形」(包括被查核等第及件數、重大職災事件、獎勵、優良事蹟、不良之紀錄,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 之拒絕往來廠商) | 1.被查核等第及件數詳見 P○(或附件○至附件○)。 2.重大職災事件詳見 P○(或附件○至附件○)。 3.投標廠商:曾獲○年度由○頒發之○○獎、□年度由□頒發之□□獎等。 4.分包廠商:曾獲○年度由○頒發之○○獎、□年度由□頒發之□□獎等。 5.餘詳見 P○(或附件○至附件○)。 |
四、價格合理性 | |
標價組成內容之合理性 | 總計:○○○元,計價原則:依據○○規定或○○方法,分項計算原則,詳 P○。 |
五、佐證資料 | |
1、相關實績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2、在職證明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3、人員之學歷及認證等證件影 本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4、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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