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 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结算、代收付、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下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受理渠道进行查询、还款等交易的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结算、代收付、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不含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柜台、智能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受理渠道进行查询、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
第三条 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上述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使用指南等文件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四条 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VISA 卡、美国运通卡、JC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产品等级分为顶级卡、高端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五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x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 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和代收透支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还款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当期累计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除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
(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欠款金额,是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 分、当期账单的费用、利息、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一定比例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
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
式。
“还款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
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3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向发卡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应对所有单位卡项下全部欠款向发卡银行承担清偿责 任。
第九条 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申请表
填写的内容以及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
合法的,同意发卡银行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有关机构、单位查询、报送申请人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签字确认(包括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并遵守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约定。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申请人同意发卡银行可以保留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发卡,核定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各单位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发卡银行在其核定的单位总信用额度内确定)。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质押担保等,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担保人应与发卡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冻结账户,或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十二条 担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任,按约定偿还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其他与发卡银行的相关合约,按相关信用卡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部分信用卡还可设立电子现金账户,外币账户币种根据具体信用卡币种设立。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交易经由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除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经由除中国银联股
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提供外币
清算服务的,以外币清算并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
如持卡人申请开通单一人民币记账功能,则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当地币种与卡片外币币种不一致时,当地币种按卡组织官网外汇卖出牌价汇率折算成卡片外币币种(万事达卡组织采用交易日期汇率,其他卡组织采用入账日期汇率),发卡银行以卡片外币币种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发卡银行入账当日发卡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通过外卡组织(VISA、万事达、 JCB、美国运通等)的退税、退货、返现等交易因结汇相关规定,计入卡片外币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发卡银行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置上限。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或通过境外汇款存入,或按规定购汇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应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的外汇账户应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四章 信用卡使用及业务规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资料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
续。激活需通过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持卡人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用于 ATM机、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移动设备卡绑定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电子查询密码以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如持卡人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所有账户5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在发卡银行新开立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惩戒期满后,如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发卡银行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动态口令,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卡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凡使用密
码、手机验证码、指纹进行验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
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银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信用卡支持无卡、移动设备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发卡银行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持卡人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持卡人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
(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或商户账户。在绑定时,发卡银行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持卡人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持卡人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持卡人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商户提供的持卡人卡号、有效期和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和/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手机验证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构
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信用卡,
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持卡人使用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在部分具备非接触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持卡人使用带有闪付功能的万事达和VISA卡可在贴有“万事达”和“VISA”标识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电子现金脱机交易。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和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无需密码验 证,打印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和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持卡人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交易凭证上无签名(插卡交易)、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移动设备卡非本人绑定、付款码非本人出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针对上述交易,发卡银行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组织/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日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年透支限额、单笔转账限额、日转账限额、ATM或存取款一体机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等,以及电子现金账户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交易限额、月累计交易限额、卡片和账户余额上限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用卡
领用合约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外币账户透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发卡银行提供的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 单,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购汇还款。信用卡的外币账户是钞户,持卡人向信用卡账户汇款时,按照现钞记入外币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本人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短信、催收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上述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0000000000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或+8610-
66086569)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申请表中预留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通过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0000000000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或x0000-00000000)等向持卡人提供
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发卡银行于每月指定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持卡人预留发卡银行的地址、手机号码或邮箱发送(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
息)。持卡人在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主动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在账单日起计3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则视为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并认可其准确无误。持卡人若对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有异议,应在账单日起30天内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信用卡账单有欠款,不能更改账单日。
如遇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0000000000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或+8610-
66086569)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自助设备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后台受理成功后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 外。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可通过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0000000000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或x0000-00000000)
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损坏或密码遗失,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
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0000000000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换卡手续或补制密码手续。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发卡银行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 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将旧卡交还发卡银 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发卡银行规定时间内全部转移至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如遇信用卡密码遗忘情况,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0000000000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或
x0000-00000000)、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网上银行、智能柜台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改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信用卡卡片自动失效。若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内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银行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发卡银行视同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发卡银行将为
持卡人提供更换新卡服务。更换新卡后,本章程或其不时的修订继续有
效。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 的,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对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信用卡项下欠款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换卡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向发卡银行全额清偿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欠款。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持卡人办理销户,可选择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填写销户申请书或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0000000000或4006695569,境外
x0000-00000000或x0000-00000000)办理销户,并交回信用卡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或按发卡银行规定销毁信用卡。自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45天之日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持卡人未全额清偿的,发卡银行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卡欠款,发卡银行保留相应追索权利。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当持卡人因工作变动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持卡时,单位卡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注销该持卡人持卡资格,并负责将该卡收交发卡银行或按发卡银行规定销毁信用卡,单位应承担该卡项下正式销户前的全部欠款。
第五章 收费、计息及还款
第二十七条 除部分产品以外,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
(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计付利息的产品,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交易)
从发卡银行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持卡人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本章程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如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收取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以信用卡办理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银行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持卡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您已还款金额)×5%)。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发卡银行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透支利息,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起息日收取利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
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9.9%,下限为 12.775%
(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利率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发卡银行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前通知持卡人,变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生效。
第三十条 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两天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余额充足,并核对账单中显示的扣款账号,以确保发卡银行扣款成功。如持卡人指定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全部应还款金额的,持卡人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发卡银行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等额外款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发卡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银行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信用卡欠款,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持卡人如未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他与发卡银行的相关合约或未按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或其交易对手涉嫌从事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刑事犯罪、大
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被列入国际组
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发卡银行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刑事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未能按时还款;或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发卡银行发现持卡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等信息不符,发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整其信用额度、冻结持卡人持有的本行卡片、通过司法途径冻结持卡人持有的他行卡片、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未偿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交易,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 保,自行购买第三方保险服务并在取得保险理赔后将债权转移至保险服务合作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 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销卡销户,收回持卡人信用卡,终止与持卡人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持卡人责任的权利。持卡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持卡人资金而致发卡银行资金被扣划的,发卡银行有权采取扣划持卡人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发卡银行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二)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
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
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三)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及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信息)。
(四)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 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中国银行网站等渠道提供发卡行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
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指定的唯一通讯地址(申请表中勾选的单位地址或家庭地址作为唯一通讯地址,未选或多选视为指定单位地址为唯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银行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
或电子邮件、手机号码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
发送的权利。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手机验证码、手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银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或在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签字或勾选同意信用卡领用合约或电话外呼等渠道同意办卡即表示愿意遵守本章程、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所载条款,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办理。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如变更本章程或信用卡产品服务,将提前45天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视为同意接受并按变更后的内容执 行。本章程中所称通知均指发卡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24小时客服电话
(境内0000000000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或+8610-
66086569)或官方网站(xxxx://xxx.xxx.xx)等对外发布公告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第三十八条 x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如持卡人对本章程有异议,
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
视为同意接受本章程,持卡人在本章程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发卡银行发行的所有信用卡均受本章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