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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xx诚律意字(2017)00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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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x)
xxxxxx(0000)002-1 号
致: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正大”或“公司”)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桂通诚律意字(2017)002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中新正大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的要求,本所律师就《问题清单》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正
的内容仍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释义事项等相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问题清单》3: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尚未备案的私募基金,请按照机构业务问答二的要求提交承诺备案的承诺函,并修改主办券商意见、律师意见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票发行的股权登记日,公司的股东为 8 名,包括 2 名自然人股东和 6 名非自然人股东。6 名非自然人股东中,属于私募基金的股东为珠海横琴新区盛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州市容易吉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柳州市容易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青蓝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除广西青蓝地和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外,其他属于私募基金的股东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017 年 3 月 14 日,广西青蓝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广西锦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出具《承诺函》,承诺在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备
案申请,并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广西青蓝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广西锦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出具《承诺函》,承诺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符合股转系统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要求。广西青蓝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形,不构成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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