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關連交易
在2004年,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中銀香港及其附屬公司與中國銀行及其聯繫人士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常規準則訂立多項交易。由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公司首次公開招股後所有上述交易將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頒佈之《證券上市規則》構成關連交易。在2004年8月,中國政府成立了匯金以持有中國銀行及若干金融機構的股權,這些股權原先由國家直接持有。匯金的職能是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的權利,並不從事任何商業性經營活動。故此,按年報目的,匯金及其持有的公司不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該等交易分為以下二個類別:
(1) 「最低豁免規定」交易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此類交易將根據上市規則14.24條(在2004年3
月31日及以後則是14A.33條)獲得豁免披露及股東批准;
(2) 聯交所授出豁免的若干常規銀行交易,除另有備註外,該等交易均為全年發生的持續性交易。有關豁免在2004年12月31日屆滿。本公司已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4A.34條於2005年1月4日刊登公告。公告列出一些會超過最低豁免要求的持續關連交易,並設定相關限額,供公司在未來三年遵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公告。
就上述第(2)點的交易概要描述如下, 並附以列表申述每項該類交易於2004年的金額。其中部分交易類別需受聯交所及本公司協議的年度金額限制,而所有交易均沒有超出有關限額。除另有聲明外,該等交易均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
衍生工具交易
此包括與中國銀行及其聯繫人士進行之利率和貨幣利率掉期、股本衍生工具、貨幣及債券期權。
外匯交易
此包括與中國銀行及其聯繫人士進行之同業外匯貨幣兌換交易、即期、遠期和單純交易,以及已行使之貨幣期權。
同業資本市場交易
此包括本集團與中國銀行及其聯繫人士於債務證券發行時或在二級市場進行買賣(包括由獨立第三者及中國銀行及其聯繫人士發行之債務證券), 或代表其買賣債務證券及股票,以及本集團為中國銀行及其聯繫人士擔當託管人,和中國銀行為本集團擔當託管人。
貴金屬交易
中銀香港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大豐銀行(中國銀行附屬公司)作為交易對手進行貴金屬買賣延遲交收交易, 並與中國銀行按正常交收條件進行貴金屬現貨交易。另外,中銀香港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訂立貴金屬買賣作實物交收協議,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提供回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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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福費廷交易
中銀香港亦與其他人士(包括中國銀行)進行褔費廷交易, 以買賣若干貿易融資產品的權益。與中國銀行進行的所有交易均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而涉及匯票的交易則以信用證擔保。
代理銀行費用分攤計劃
現時與中國銀行紐約、法蘭克福、大阪及東京分行簽有合作協議,在同等條件下,中銀香港與南商優先選擇指定經該行作為信用証通知、議付行及使用該行之賬戶進行業務交收,該行會將有關業務的部分收益回贈。
資本市場交易
x集團與中國銀行或其聯繫人士,尤其是中銀國際融資(中國銀行的間接附屬公司),進行不同的資本市場交易。該等交易包括貸款的附屬參與、銀團貸款權益的購入和售出及具稅務效率融資。
貸款服務協議
於2002年7月6日,中銀香港及南商與中國銀行開曼群島分行及中港訂立貸款服務協議,中銀香港及南商同意就雙方於1999年及2002年分別出售予中港及中國銀行開曼群島分行之若干貸款提供收集、開戶及報告等服務,並按雙方同意之服務成本加利潤收取固定服務費。在2004年6月,當有關貸款出售後,是項貸款服務也隨之終止。
由中銀保險提供之保險
中銀保險及其附屬公司向本集團提供一般及人壽保險。
保險代理
x集團向中銀保險及中銀人壽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收取佣金。
證券經紀
中銀國際證券向本集團提供證券經紀服務。本集團向中銀國際證券支付證券佣金並收取回佣。
信用卡服務
根據中銀信用卡公司與中國銀行於2002年7月6日簽署的信用卡合作與服務協議,中銀信用卡公司在有關長城國際信用卡(「國際卡」)及長城人民幣信用卡(「人民幣卡」)方面向中國銀行提供若干服務。中銀信用卡公司與中國銀行按照協議分擔國際卡及人民幣卡的溢利及虧損或收費收入。該協議理順了其實施前已存在的多方面關係。
中銀信用卡公司在澳門的業務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大豐銀行在澳門向其客戶推廣中銀信用卡公司港元和澳門元信用卡,與中銀信用卡公司分享溢利或佣金作為提供該項服務的回報。該兩家分行亦為中銀信用卡公司在澳門的商戶收單業務提供服務,並分享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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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中銀信用卡公司在中國內地的業務
中國銀行為中銀信用卡公司在中國內地推廣及提供商戶收單業務服務並分享佣金。中國銀行為於中國內地的中銀信用卡公司的持卡人提供櫃檯提取現金服務,持卡人為該項服務支付的交易處理費由中國銀行及中銀信用卡公司分享。
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的信用卡支援服務
中銀信用卡公司向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提供信用卡業務支援服務,並為該項服務收取成本加5%的費用。根據信用卡合作與服務協議,這些服務可以按類似條款擴展至中國銀行其他海外分行。
信用卡培訓贊助費
根據信用卡合作與服務協議,中銀信用卡公司支付中國銀行每年港幣2百萬元或其他協商金額,以贊助中國銀行向各省市分行人員提供支援中銀信用卡公司中國業務發展的培訓工作。
基金產品的銷售
x集團推廣中銀保誠信託(中銀香港附屬公司)的強積金產品以及中銀保誠資產經理(中國銀行間接附屬公司)的有擔保基金及開放式基金產品,並銷售這些產品以收取佣金。
服務與關係協議
於2002年7月6日,本公司及中銀香港與中國銀行及其若干附屬公司訂立服務與關係協議。根據該協議,中國銀行已同意,並同意促使其聯繫人士與中銀香港日後訂立的所有安排,均按一般商業條款及不遜於給予獨立第三者的費率,包括銀行同業借貸、貸款、有關代理行安排、資金交易、提供保險及銀團貸款。中銀香港已同意,並同意促使其附屬公司,除向中國銀行及其聯繫人士提供的收費並不較提供予獨立第三者的更為有利外,須按相同基準訂立日後所有安排。服務與關係協議亦包括提供以下服務:
行政服務
向中銀(BVI)、中銀香港(集團)及華僑提供行政支援及公司秘書服務, 並按成本加5%的基礎來收取費用。
稽核服務
為中國銀行在亞太區的多家分行及附屬公司(中國內地分行除外)提供稽核服務,並按成本加5%的基礎來收取費用。
資訊科技服務
向中國銀行位於香港、澳門、亞太地區及中國內地的分行提供資訊科技服務,並按成本加5%的基礎來收取費用。按照各份資訊科技服務的合約,中銀香港向中國銀行聯繫人士以相似條款提供類似服務。在2002年7月前,中銀香港僅按成本向中國銀行、其分行及聯繫人士收取有關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的費用。
培訓服務
向中國銀行的僱員提供培訓服務,並按成本加5%的基礎來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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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自中國銀行調派員工
中國銀行調派管理層及監察人員至中銀香港於中國內地的分行。中銀香港向調派人員支付薪金,在若干情況下亦向中國銀行支付管理費。
中國銀行全球市場服務協議
根據2002年7月6日由中銀香港及中國銀行全球市場訂立之「中國銀行全球市場服務協議」, 中銀香港向中國銀行全球市場在香港之營運提供辦公室及若干支援服務。中銀香港少數僱員亦調派至中國銀行全球市場。所提供之辦公室按市值租金收費,所有其他服務按成本加5%的基礎收費。
董事及其聯繫人士存款
中銀香港為本集團之董事及其身為本集團僱員的關連人士每人為期1個月以上及總額不超過港幣5百萬元之定期存款,給予與其他僱員相同之優惠利率。xxxx適用於本集團所有僱員。
交易種類 | 2004年 港幣百萬元 |
衍生工具交易(交易量) | 923.94 |
外匯交易(交易量) | 280,216 |
銀行同業資本市場交易 | 不適用 |
貴金屬交易(交易量) | 3,727.74 |
福費廷交易(交易量) | 11.69 |
代理銀行費用分攤計劃 | 10.65 |
資本市場交易 | 不適用 |
借貸服務協議 | 5.25 |
由中銀保險提供之保險 | 50.67 |
保險代理佣金收入 | 199.79 |
證券經紀佣金付款(已扣除回贈) | 112.98 |
國際信用卡 | 17 |
人民幣卡(向中國銀行支付) | 1.13 |
中銀信用卡公司在澳門之業務 | 10.48 |
中銀信用卡公司在中國內地之業務-由中國銀行保留及付予中國銀行之款項 | 36.94 |
向中國銀行海外分行提供之信用卡支援服務 | 1.85 |
信用卡培訓贊助費 | 2 |
基金銷售佣金收入 | 70.91 |
行政服務(根據服務與關係協議及中國銀行全球市場服務協議) | 0.39 |
稽核服務 | 7.50 |
資訊科技服務 | 40.36 |
培訓服務 | 2.16 |
自中國銀行調派員工-管理費 | 0.03 |
人力資源支援服務及調派員工至中國銀行全球市場 | 0.07 |
董事之員工xxxx存款 | * |
不適用: 該類交易分散及數量龐大
* 所有董事及其聯繫人士之優惠利率存款總額均不超過50,000,000港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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