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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入的管理,规范各类收入组织及分配行为,拓宽学校筹资渠道,引导学校资源在教学、科研及服务等方面的合理配置及使用,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收入组织与筹集要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收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教学、科研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筹资渠道,鼓励低成本、高层次、高效益的社会服务,扶持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与建设的办学及服务行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学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分类别统一管理,分项目集中核算,分级次逐一审批。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五条 收入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收费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及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七条 收费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收费收入及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收入。
教育收费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有偿服务收费收入包括:场馆收入,教室、会议室有偿服务收入,校园内其他场地、房屋有偿服务收入,图 书、档案资料服务收入,电讯业务代办收入,电影、录像放映收入,印刷、复印收入,书刊发行收入,会议服务收入,专业技术、技能、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及其他社会服务收入等。
第八条 科研收入指学校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入管理工作。负责收入立项、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政策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 财务处作为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收入的审核、立项、入账及分配等工作,并对收入组织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处是收入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入组织及管理各环节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完整、准确、及时上报收入预算材料。
第十五条 收费收入的责任单位及部门
(一)普通本科生学费、研究生学费、留学生学费责任部门及单位分别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及所在学院。
(二)各类学生住宿费责任单位及部门为学生所在学院、后勤集团。
(三)继续教育类学生学费责任单位为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四)短期培训费(非学历教育)的责任单位为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及各开展培训学院。
(五)资产及资源有偿服务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学院、各实验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等。
第十六条 科研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及各学院、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十七条 经营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及后勤集团。
第十八条 其他收入的责任单位及部门
(一)投资收益的责任单位为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二)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基金会及各学院。
(三)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
第十九条 各收入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或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合同、协议,及时足额上缴各类收入,确保收入应收尽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紧跟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且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组织收入不得收不抵支,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年度收入预算完成情况是学校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应纳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全额上缴学校规定的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禁各类收入资金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
第二十四条 收费收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自制票据进行收费,不得截留、隐瞒、私分收费收入,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财务处统一公示,接受校内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收入中涉及到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或非学历教育培训,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需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签署经济合同。
第五章 立项及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类收入实行归口审核,分类管理。各单位申请设立收入项目,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审批。
财政拨款收入: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审批。
教育收费收入:由收费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资产及资源有偿服务收入:由收费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处审核,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科研收入:按照《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经营收入:由校办产业及后勤集团单独制定相关管理办
法。
其他收入:按照协议或其他相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收费收入立项时,需填写《兰州大学收入立
项审批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收费收入的立项审核,其中,涉及研究生教育的由研究生院审核;涉及本科生教育的由教务处审核;涉及网络与继续教育及非学历培训的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涉及留学生教育的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涉及进修生培训的由人事处审核;涉及资产及资源有偿服务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三十条 在立项审批的环节,对存在争议或不确定事项的收入项目,职能部门可以先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核,如有必要,再提请校务会最终审定。
第六章 收入分配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入分配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成本补偿、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在促进
学校事业发展的同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兼顾学校和校内单位各方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由学校统筹或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科研收入按照《兰州大学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相 应的用途使用;收费收入由学校按照统一的经济政策分配后 使用。
第三十三条 收费收入分配坚持“成本分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学校与提供服务单位之间按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收入分配比例详见附表。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于每年年底对当年的收费收入进行核定和分配,分配基数为毛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 收费收入按分配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上缴学校的数额,作为学校的资产、资源使用的成本补偿,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分配给各单位的经费可开支人员经费及业务经费。包括:教师课酬、绩效等人工费用及开展有偿服务相关的办公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成本性开支。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收费收入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收入分配。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类收入的组织及使用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单位内部职工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定组织收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隐瞒、私吞私分学校收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收费及票据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 兰州大学收入立项审批表
2 兰州大学收入分配表(略)
附 1
兰州大学收入立项审批表
申报单位:
收入项目 | |||
经费来源 | 🞏 单位整体转入 金额: | ||
🞏 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 收费标准: | ||
预计收入总额: | |||
申请理由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章) | 日 | (公 |
审 签 意 见 |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 同意开展此项业务。 🞎 建议提交学校 会议讨论。 🞎 其他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章) | 日 | (公 |
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 🞎 此事项已经 年第 次学校 会议研究,同意收入立项。 🞎 其他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