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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目录
◆ 公司介绍. 1
◆ 保单页. 2
◆ 保单价值表. 3
◆ 健康告知. 4
◆ 投保须知. 5
◆ 投保提示书. 8
◆ 条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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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隶属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是国内经营时间最长的中资寿险企业之一。中国太平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2018年,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世界500强。
2019年是中国太平创立90周年。当前,中国太平已确立了国际化新战略,努力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现代金融保险集团,与国家、客户、伙伴、股东、员工以及社会各界一道,实现 “共享太平”的美好愿景。太平人寿依托集团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不断拓宽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与网络销售等服务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
截至2018年底,太平人寿注册资本100.3亿元,总资产逾4600亿元,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超过 155000亿元。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已开设37家分公司和1100余家三、四级机构,累计服务客户总量超过4800万人次,向客户支付理赔款和生存金总额近千亿元。2019年,惠誉国际连续第四年对太平人寿作出“A+”(强劲)财务实力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业务价值上,太平人寿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价值驱动成长的发展思路,积极投入保障型产品的开发。针对客户差异化、个性化的保障需求,推出了一系列具有较高性价比和多样化责任约定的保险产品,通过产品的组合与迭代,基本形成覆盖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产品体系和保障方案。随着业务结构的不断优化,公司核心业务和新业务价值持续健康发展,业务品质保持行业领先水平。
在产业布局上,太平人寿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推动了健康管理、养老产业两大领域的“齐头并进”——构建以“太平乐享健康”为核心的健康管理,力推“自有+第三方合作”模式的养老社区。用一流的闭环服务打造‘保险+健康+医养’全产业生态链,创建卓越客户体验。
在创新驱动上,太平人寿用科技赋能销售,重构营销场景与模式,推出流量平台“太平保宝”微商城;用科技赋能运营,完成智慧营业厅、保险自助柜员机(IATM)、“秒赔”平台等服务项 目的上线;用科技夯实底层技术,从太平私有云、大数据、云计算到人工智能,聚焦新兴技术为 前端和中台业务提供稳定高效的支持。
国家所需,太平所向。作为中管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太平人寿积极将“共享太平”的理念转化为社会责任,推进税优健康、税延养老业务,参与教育医疗、健康环保、扶贫帮困、灾害救助等公益项目,在赢得客户、员工与社会支持的同时,提升了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
温馨提示:本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权益的记录凭证,不作其他使用。
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申请,按下列条件承保:
电子保单序号:EP0000000000
保 单 页
保险合同号码:000140000000000 合同生效日:2021年 02月08日零时 |
投保人 姓名:测试一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5-01-22 电话:- 手机:00000000000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账单地址(邮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动漫园3栋5楼;(310003) |
被保险人 姓名:测试二 与投保人关系:子女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13-11-02证件号码:666666666666666666 有无社保:有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 姓名 受益比例 出生日期 性别 与被保险人关系 证件号码 - 法定受益人 - - - 法定 - |
保 险 项 目 (币值单位:人民币)
险种名称/组合名称 保险 基本保险 份数 金额 | 保险期间 | 标准保费 | 交费年期 交费 方式 | 年金/满期金开始领取年龄 | 领取方式 | 领取金额 |
太平e百分教育年金保险 - 10,292.00 | 至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 | 100.00 | 至13周岁 后的首个 月交保险单周 年日 | 详见条款 | 详见条款 | 详见条款 |
x栏以下空白 | ||||||
首期保险费合计:壹佰圆整(100.00人民币元) |
保险利益详见合同条款:保险现金价值请详见现金价值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产品的现金价值或未经过净保费请见条款)。
特别约定:本栏为空
签发单位: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89xxxx: xxxx0000xxxxxXx00x、0x;
总经理
此保单由BJCA提供认证。
保 单 价 值 表
保险合同编号:000014000000000 被保险人:测试二
险种名称:太平e百分教育年金保险
人民币(单位:元)
对应的现金价值 | 保险基本保额 | |
1 | 773.40 | - |
2 | 1,757.30 | - |
3 | 2,830.90 | - |
4 | 4,000.10 | - |
5 | 5,271.70 | - |
6 | 6,652.60 | - |
7 | 7,018.40 | - |
8 | 7,404.40 | - |
9 | 7,811.70 | - |
10 | 8,241.30 | - |
15 | 6,998.60 | - |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末 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
保险利益详见合同条款:表中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已包含该保单年度末翌日之周年日应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或满期金,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或满期后现金价值也相应调低,如为分红产品,本表数据未包含红利对应部分,未列明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向本公司咨询。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健康告知
1. 投保人未患有或未曾经患有下列疾病:精神疾病(含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自闭症、智力障碍、脑部疾病(含脑中风、脑血管瘤或血管畸形)、癫痫、心脏疾病(心功能 II级及以上)、心肌梗塞、中重度高血压(收缩压大于 160mmHg 或舒张压大于 100mmHg)、呼吸衰竭、肺心病、肺结节疾病、慢性肝炎(不包含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肝功能正常状态)或肝硬化或重症肝炎、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糖尿病、慢性酒精中毒、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接受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帕金森氏病、xx兹海默氏病(老年痴呆)、艾滋病病毒感染(HIV感染)、先天或遗传性疾病(含多囊肾、多囊肝等)、失明、瘫痪、身体畸形或残疾、功能障碍或活动受限。
2. 投保人过去两年内投保人寿保险或复效申请时未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否认曾申请或获得癌症或重大疾病保险理赔。
3. 投保人无危险嗜好或否认从事危险活动,如赛车、赛马、滑雪、攀岩、蹦极、潜水、跳水、拳击、武术、摔跤、探险或特技活动及其他高风险活动。
针对上述问题,投保人投保时告知选择如下:
□部分为是
√全部为否
投保须知
投保《太平e 百分教育年金保险》确认如下投保须知:
1. 本产品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承保,适用条款为《太平e 百分教育年金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太平人寿[2019]年金保险 036 号,报备文件编号为:太平寿〔2019〕407 号。
2. 太平人寿隶属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 100.3 亿元,总资产超 6000 亿元,公司连续五年获得惠誉国际“A+”(强劲)财务实力评级,在 2019 年公布的保险行业“三位一体”监管评价体系中经营评价、服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分获 A 级、AA 级和A 级。目前,太平人寿已开设 37 家分公司和 1100 余家三级及以下机构,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中国太平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已连续三年入选世界 500 强。
3. 我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已披露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官网,详情请至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查阅。
4. 目前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海南、青海、宁夏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上述区域,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在地区未在上述范围内,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5. 投保单的填写:本(电子)投保单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请仔细阅读投保单的内容并确认条款含义。本投保单应由投保人本人亲自真实、完整填写各项客户信息,且投保填写内容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将影响您的合法权益。
6. 投保人:18 周岁至 60 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
7. 被保险人:本产品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天至 13 周岁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8. 投被保险人关系: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9.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0. 交费方式:趸交、月交(交至 13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11. 保险期间:本产品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 2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12. 如实告知: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3. 犹豫期退保规则:您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可通过慧
择APP 申请在线退保,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14. 犹豫期外退保规则:本产品支持在线退保,您可通过太平人寿官方微信“中国太平 95589”上办理。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5. 阅读条款: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太平e 百分教育年金保险条款》,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及解除合同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且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16. 适当投保:请投保人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17. 保单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太平人寿将向投保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保单下载地址及密码。
18. 保密条款:太平人寿承诺未经您的同意,不会将您的信息用于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19. 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95589。
20. 保单查询:保单承保后,投保人可以通过慧择 APP 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21. 信息变更:拨打官方客服电话 95589 咨询变更信息办理流程,或前往太平人寿就近网点进行办理。
22. 理赔流程:
(1)理赔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理赔受理
根据保险公司向报案人发送的短信内容,客户本人或客户家属需要将相关的索赔资料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材料后,立即受理。针对索赔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保险公司将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
(3)理赔审核
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计算赔付金额,作出理赔结论。
(4)理赔结案
理赔款支付或通知领取书面通知等。
具体详见产品条款或咨询太平人寿全国客户服务热线 95589。
23. 电子发票:您可至太平人寿网上营业厅,注册并登录后,在“电子账单”-“增值税电子发票”模块查询并下载电子发票。网上营业厅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我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已披露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官网,详情请至公司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查阅。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xx)。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 尽量避免因无法持续缴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解除。请您按时缴纳保费,并尽量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等非现金交纳方式,1000 元以下的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直接交付;不按时交纳保费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并会失去保险保障。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销售人员的解释和保险产品宣传资料通常只是保险条款的简单阐述, 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若保险公司提供了纸质保单,则需扣除10元工本费)。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x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 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 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 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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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请您了解重大疾病保险投保的有关提示
(1) 、请您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一些保险专业术语的解释,尤其是各种重大疾病的范围与释义。
(2)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请您注意产品中各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尤其是保险责任所指的疾病状况或发展阶段。
(3) 、有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有等待期(观察期) 的规定,请您认真阅读并清楚了解。如果在等待期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一、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二、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在您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更,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您的保险利益受损。
十三、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反映(投诉电话 95589);也可以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举报、投诉(电话 0755- 00000000);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本提示并非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具体权益和责任应以正式的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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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 e 百分教育年金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太平人寿[2019]年金保险 03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9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5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5
第九条 宽限期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十条 受益人 5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5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7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7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7
第十八条 加保 7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8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第二十四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9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9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9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9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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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x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13 周岁1。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有关分期支付保险费,请参照本合同第八条),您投保时的年龄应为 18 周
岁至 60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和 21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相应保
险单周年日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5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6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太平 e 百分教育年金保险,第 3 页,共 9 页
三、保证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
至被保险人 22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已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2.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本合同终止。五、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证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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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仅支持按月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2,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以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2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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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3。
二、保证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证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13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
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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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保证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仍承担与身故有关的保险责任,并按合同终止日计算保险金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证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犹豫期之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4的 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但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保单贷款期满时,如果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5,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
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我们届时执行的最新保单贷款
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加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加保,您的加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方能生效。如果您选择趸交的交费方式,在被保险人年满 14 周岁之前,可以选择趸交的加保方式。我们将根据加保
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计算本合同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在被保险人 13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14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欠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后的余
额。
15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
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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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加保方式。我们将根据加保时投保人的年龄、交费月度数16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计算本合同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与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如实告知义务,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因欠交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
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6交费月度数:指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下,每次加保时,该次加保共需支付保险费的月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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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您以及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您或者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您或者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您或者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本合同期满日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证给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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