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15Z030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 [2022]215Z0297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北京市❹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
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科
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15Z030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 [2022]215Z0297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根据《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现就《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89851669),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部分所述《公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6,327.84 万元、7,235.65 万元、8,181.78万元、6,153.46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容诚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部分所述《证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及“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容诚会计师进行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容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容诚会计师进行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容诚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加工汽车测试试验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测试试验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伺服液压测试设备和汽车测试试验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系统集成等综合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网站、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部分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选择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部分所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如《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对外投资”部分所述,发行人在香港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香港博科,香港博科在英国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 SVT,SVT 在英国拥有 2 家控股子公司 SL、SSL、在美国拥有 1家控股子公司 SVT USA。
根据xxxxxxx(CLY LAWYERS)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就香港博科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对香港博科所经营业务没有特别要求。本行认为,香港博科已获得香港法律所要求的经营该等业务所必须的全部资质和经营许可。该公司已经适当获得了香港法律就合法开展其业务而要求的所有资质和经营许可,包括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
根据 Simons Muirhead Burton LLP 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SVT 及 SL、 SSL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山东秋实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仅基于提供 给 Simons Muirhead Burton LLP 以供审查的信息,我们认为,Servotest 的经 营范围符合英国法律法规。”“仅基于提供给 Simons Muirhead Burton LLP 以供 审查的信息,我们认为,Servotest 已根据英国法律规定获得合法经营所需之相 关资格,包括私人有限公司的设立证明。”“仅基于我方收到并进行审查的信息, SSL 和 SL 均未开展业务,亦无需获得任何经营资格。”
根据 Bell Davis & Pitt Attorneys and Counselors at Law 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就 SVT USA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北京时心实译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据我们所知,SVT USA 根据其组织章程和北卡罗来纳州法律开展经营业务,并获得了北卡罗来纳州法律规定的所有必要的执照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编号为 0316763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3,361.22 万元、37,057.26 万元、40,549.76 万元、27,753.81 万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00%、100.00%、100.00%、100.0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主管 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检索等,发行人依 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且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关联方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新增关联法人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1 | 郑州圭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xxx的配偶xxxx有 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xxxx弟的配偶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2 | 长沙市屯屯贸易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x配偶xx持有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xxx之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仝雷 之姐 XXXX XX(xx)的配偶安超过去 12 个月内于 Xxxxx Xxxxxx Group, Ltd.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宝克中国、宝克无锡担任董事,因此,根据《创业板 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宝克公司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宝克公司中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 易的主体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BEP |
2 | 宝克中国 |
3 | 宝克无锡 |
4 | BEP-EUROPE N.V. |
5 | Universal Balancing Limited |
6 | Van Hoecke Automation N.V. |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无其他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和发行人说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2022 年 1-6 月,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 |
宝克中国 | 采购商品 | 1,503.16 |
BEP-EUROPE N.V. | 采购商品 | 0.67 |
BEP | 采购商品 | 14.22 |
合计 | 1,518.05 |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交易额为 1,518.05 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重为 9.54%。
(2)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 年 1-6 月 |
BEP | 销售商品 | 51.58 |
Van Hoecke Automation N.V. | 销售商品 | 2.10 |
宝克无锡 | 销售商品 | 58.78 |
宝克中国 | 销售商品 | 867.67 |
BEP-EUROPE N.V. | 代理服务 | 0.03 |
BEP | 代理服务 | 68.53 |
宝克无锡 | 代理服务 | 69.73 |
宝克中国 | 代理服务 | 321.70 |
合计 | 1,440.11 |
2022 年 1-6 月, 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交易额为
1,440.11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5.19%。
(3)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2 年 1-6 月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517.80 |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2.6.30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应收账款 | 宝克无锡 | 17.84 | 0.89 |
应收账款 | 宝克中国 | 260.36 | 13.65 |
应收账款 | BEP | 25.44 | 1.59 |
应收票据 | 宝克中国 | 480.81 | — |
合计 | 784.45 | 16.14 | |
占当期应收款项等比例 | 3.97% | — |
注: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主要是因经常性关联交易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或票据。
(2)应付关联方款项
① 经营性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2.6.30 |
应付账款 | 宝克无锡 | 119.20 |
应付账款 | 宝克中国 | 1,917.88 |
应付账款 | BEP | 9.87 |
应付账款 | BEP-EUROPE N.V. | 0.72 |
合同负债 | 宝克无锡 | 327.42 |
合同负债 | 宝克中国 | 2,223.55 |
合同负债 | BEP | 83.84 |
合同负债 | BEP-EUROPE N.V. | 1.37 |
合计 | 4,683.85 | |
占当期应付款项等比例 | 9.75% |
注: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及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付或预收款项主要是因经常性关联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
1、股东大会的确认意见
2022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于 2022 年度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产生的,均属合理、必要,遵循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股东在表决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2022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进行的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022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编号:0729870-001)以及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 记档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产权证号:京(2017)通不动产权第 0047044 号)上新增一项抵押权,用于担保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订立的《综合授信合同》(0729870)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 立的全部业务合同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最高担保金额为
1 亿元,主债权确定期间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
除上述抵押权之外,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产权证号:京(2017)通不动产权第 0047044 号)之上的抵押权均已解除。
1、境内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书、租金支付凭证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签署的房屋
租赁协议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租赁期限 | 备案情况 |
番禺区南村镇汉 | |||||||
1 | 发行人 | xxx | 溪大道东 390 号四海城商业广场 | 104.02 | 办公 | 2022.5.1- 2023.4.30 | 已备案 |
1 栋 2 座 2011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科重庆租赁xxx、xx位于xxxxxxxxxx0x00-0的房产已续签至2023年8月8日,该续租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
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 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可替代性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 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 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积极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x、仝雷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租赁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致使博科测试及其境内分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本人同意无条件代博科测试及其境内分公司承担所有罚款或处罚,保证博科测试及其境内分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境外租赁房产
根据Simons Muirhead Burton LLP于2022年8月22日就SVT及SL、SS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山东秋实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SVT位于Unit 2 Alpha Way Phase I Thorpe Industrial Xxxx Crabtree Road Egham Surrey处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由“Aviva Life & Pensions UK Limited” 变更为“The Council of the Borough of South Tyneside”。
1、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
册商标 19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发行人新增取得的
注册商标”。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 13 项,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发行人新增取得的专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 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发行人新增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1、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授信协议共 4
份、抵押及质押合同共 3 份、银行承兑协议 1 份。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一)新增授信协议”“(二)新增正在履行的抵押、质押合同”“(三)银行承兑协议”。
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05 90541)、《综合授信合同》(0661301)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履行完毕;
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签署的《银行承兑额度协议》
(0661301)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履行完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0590541_001)、最高额抵押合同(06613010 01)因主债权合同已履行完毕,前述抵押合同已履行完毕。
2、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同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及等值外币的销售合同的变更情况如下:
(1)SVT 与The University of Bristol 签订的关于 6000mm*4000mm*150 0mm motion platform (shaking table)(振动台)的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由“正在履行”变更为“尚在质保期内”。
(2)香港博科与中国中车(香港)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整车走行系统振动试验台的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由“正在履行”变更为“尚在质保期内”。
3、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单一年度或期间发行人与
采购金额超过 400 万元人民币及等值外币的主体发生的已履行完毕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协议或订单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四)重大采购合同”。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相关市场监督管理、人事劳动社会保 障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xxxx://xxx.xxxx.xxx.xx/)、北京市市监局(xxxx://xxxx x.xxxxxx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xx://xxx.xxxxxx.xxx.xx/)、北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查询等方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根据《审计报告》、重大合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银行提供的复函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档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容诚会计师访谈,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召开 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 会、3 次监事会。
根据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金杜认为,发 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访谈发行人人事部门负责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任职及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
xxx | 董事长 | 博科景盛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张延伸 | 董事 | 博科景盛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段鲁男 | 董事、总经理 | — | — | — |
xx | 董事 | — | — | — |
xx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 | — | — |
xxx | xx | — | — | — |
姓名 |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
xxx | 独立董事 | 北京科技大学 | 教授、博士生导师 | 无关联关系 |
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x有 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 ||
苏州恩xx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xxx | 独立董事 |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 教授 | 无关联关系 |
xxx | 独立董事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 无关联关系 |
高会敏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xxx | 监事 | — | — | — |
xxx | 职工代表监事 | — | — | — |
xxx | xxx秘书、财务负责人 | — | — | — |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 | 13%、9%、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额 | 5%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2%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 |
注:发行人的产品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其中外销产品采用“免、抵、退”办法。
2、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1)香港博科
根据xxxx律师行(CLY LAWYERS)于2022年8月29日就香港博科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行认为,香港博科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没有违反香港法律的税务要求,并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违反香港法律的情形,未受到香港税务处处罚,也不存在被香港税务处惩罚的风险。” “本行认为,香港博科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针对该公司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或有关查询、调查或检控程序,因而也不存在受到香港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
(2)SVT、SL、SSL
根据 Simons Muirhead Burton LLP 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SVT 及 SL、 SSL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山东秋实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仅基于由 Servotest 提供给我方进行审查的信息,我方得出结论,Servotest 符合英国税收法规规定,且未曾因违反英国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处罚。”“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未曾给予 Servotest 任何税收优惠或豁免,因此,Servotest 的纳税义务仅可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根据 Simons Muirhead Burton LLP 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SVT 及 SL、 SSL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山东秋实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SSL 和 SL均未违反税收法规,且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
(3)SVT USA
根据 Xxxx Xxxxx & Xxxx Attorneys and Counselors at Law 于 2022 年 8 月 22日就 SVT USA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北京时心实译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据我们所知,SVT USA 未主张或未受益于任何税收优惠;SVT USA 一直遵守所有适用的税法。”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获得的财政补贴包括:
序号 | 公司名称 | 科目 | 政策文件 | 补贴金额 (元) |
1 | 发行人 | 软件退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 | 100,483.36 |
2 | 发行人 | 单位招录残疾人岗位补贴 |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京残发 [2018]26 号) | 13,2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溧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税务合规性证明》或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容诚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各税务主管部门网站查询,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博科测试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江苏博科、分公司博科上海、博科重庆未欠缴税款、未受到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1)香港博科
根据xxxxxx行(CLY LAWYERS)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就香港博科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行认为,香港博科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违反香港法律的税务要求,并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违反香港法律的情形,未受到香港税务处处罚,也不存在被香港税务处惩罚的风险。”
(2)SVT、SL、SSL
根据 Simons Muirhead Burton LLP 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SVT 及 SL、 SSL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山东秋实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仅基于由 Servotest 提供给我方进行审查的信息,我方得出结论,Servotest 符合英国税收法规规定,且未曾因违反英国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处罚。”“SSL 和 SL均未违反税收法规,且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
(3)SVT USA
根据 Xxxx Xxxxx & Xxxx Attorneys and Counselors at Law 于 2022 年 8 月 22日就 SVT USA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北京时心实译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据我们所知,SVT USA 未主张或未受益于任何税收优惠;SVT USA 一直遵守所有适用的税法。”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或被告/被申请人的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 3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如下:
根据 2021 年 6 月 30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
1840 号)的裁决结果,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①货款
939.93 万元及其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②律师费用 28.20 万元;③保全申请费 0.5 万元、保全保险费 2.0 万元;④仲裁费用 12.95 万元;以及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发行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1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x 03 执
132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
裁字第 1840 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2 年 4 月 2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确认发行人对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为 1,139.44 万元。
上述诉讼案件属于日常经营中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及期末净资产比重较小,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示网站进行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博科香港
根据xxxx律师行(CLY LAWYERS)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就香港博科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行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博科不涉 及任何尚未了结的索赔、诉讼、仲裁或其它类似程序。”“本行认为,香港博科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也没有任何政府 部门针对该公司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或有关查询、调查或检控程序,因而也不存 在受到香港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
(2)SVT、SSL、SL
根据 Simons Muirhead Burton LLP 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SVT 及 SL、 SSL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山东秋实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仅基于我方 收到并进行审查的信息,我方得出结论,不存在关于 Servotest 的现有、未决 或即将面临的诉讼或其他争议、诉争或调查。”“SSL 和 SL 未曾违反英国法律,不存在关于 SSL 和 SL 的现有、未决或即将面临的诉讼或其他争议、诉争或调 查。”
(3)SVT USA
根据 Xxxx Xxxxx & Pitt Attorneys and Counselors at Law 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就 SVT USA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北京时心实译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据我们所知,SVT USA 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不存在严重违反北卡罗来纳州法
律的情形,且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因任何违法行为对 SVT USA 进行处罚。”
(三)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xxx、总经理段鲁男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访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xxx、总经理段鲁男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x所律师已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1、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收入成本表以及财务报表、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出具的关联关系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和函证,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产品 | 营业收入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 | 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伺服液压测试系统 | 12,899.49 | 46.48% |
2 | University of Bristol | 伺服液压测试系统 | 2,181.67 | 7.86% |
3 |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汽车测试试验系统、伺服液压测试系统 | 1,448.58 | 5.22% |
4 | 宝克公司 | 汽车测试试验系统 | 1,440.11 | 5.19% |
5 | FOX Factory Inc., P.V. | 伺服液压测试系统 | 1,223.94 | 4.41% |
合计 | 19,193.79 | 69.16% |
注:上表数据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客户交易金额合并计算。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50%的情形,不存在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形。
2022 年 1-6 月,除宝克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关联关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部分所述)外,发行人与其他前五大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客户中拥有权益;发行人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收入成本表、财 务报表、发行人及主要供应商出具的关联关系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本期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1 | 中南大学 | 技术支持服务 | 2,000.00 | 12.57% |
2 | 宝克公司 | 单机设备、机械物料 | 1,518.05 | 9.54% |
3 | eMpulse Test Systems,LLC | 机械物料 | 608.15 | 3.82% |
4 |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 机械物料、电气物料 | 527.60 | 3.32% |
5 | 江苏金通灵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机械物料 | 386.90 | 2.43% |
合计 | 5,040.70 | 31.69% |
注:上表数据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供应商交易金额合并计算。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供应商较为分散,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 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形。
2022 年 1-6 月,除宝克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关联关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部分所述)外,发行人与其他前五大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供应商中拥有权益;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1、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时间 | 境内员工人数 | 在册人员实缴人数 | 无需缴纳人数及原因 | 应缴纳人员实缴比例 |
2022.6.30 | 263 | 257 | 6 人(当月入职、下月缴纳 2 人;退休返聘无需缴纳 4 人) | 100% |
注:(1)应缴纳人员实缴比例=在册人员实缴人数/(员工人数-无需缴纳人数);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通过第三方为 8 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的情形。
2、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时间 | 境内员工人数 | 在册人员实缴人数 | 无需缴纳人数及原因 | 应缴纳人员实缴比例 |
2022.6.30 | 263 | 257 | 6 人(当月入职、下月缴纳 2 人;退休返聘无需缴纳 4 人) | 100% |
注:(1)应缴纳人员实缴比例=在册人员实缴人数/(员工人数-无需缴纳人数);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通过第三方为 8 名员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综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已为全部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境内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信》(京通劳监证字 [2022]第 88 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上海市公用信用服务平
台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2022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 x
xxx
xxx
单位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
序号 | 商标权人 | 商标标识 | 注册号 | 类别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60025654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2 | 发行人 | 60025695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3 | 发行人 | 60034113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4 | 发行人 | 60023475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5 | 发行人 | 60021476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6 | 发行人 | 60016543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7 | 发行人 | 60013677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8 | 发行人 | 60013604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9 | 发行人 | 60020436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10 | 发行人 | 60034104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11 | 发行人 | 60029283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12 | 发行人 | 60022988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商标权人 | 商标标识 | 注册号 | 类别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3 | 发行人 | 60008966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14 | 发行人 | 60020426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15 | 发行人 | 60034094 | 9 | 2022.4.7-2032.4.6 | 原始取得 | 无 | |
16 | 发行人 | 60017473 | 9 | 2022.4.14-2032.4.13 | 原始取得 | 无 | |
17 | 发行人 | 60025705 | 9 | 2022.6.14-2032.6.13 | 原始取得 | 无 | |
18 | 发行人 | 60034123 | 9 | 2022.6.14-2032.6.13 | 原始取得 | 无 | |
19 | 发行人 | 60026436 | 9 | 2022.6.14-2032.6.13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类别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商用车转向系统试验台 | 发明专利 | ZL202110537841.6 | 2021.5.18 | 2022.5.13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发行人 | 一种振动台台阵设备停机限位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1816805.5 | 2021.8.5 | 2022.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 | 发行人 | 一种具有防尘结构的道路模拟机作动器 | 实用新型 | ZL202122027738.5 | 2021.8.26 | 2022.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 | 发行人 | 一种汽车座椅颠簸蠕动及侧滑试验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1580687.2 | 2021.7.13 | 2022.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 | 发行人 | 一种 Hexapod 振动台的安装底座机构 | 实用新型 | ZL202121816832.2 | 2021.8.5 | 2022.2.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 | 发行人 | 一种基于液压伺服系统的三级伺服阀控制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1359737.4 | 2021.6.18 | 2022.2.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类别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7 | 发行人 | 一种大型水下地震模拟振动台地坑漏液检测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2121818289.X | 2021.8.5 | 2022.2.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 | 发行人 | 一种道路模拟机的轮轴距调整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2050663.2 | 2021.8.26 | 2022.2.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 | 发行人 | 一种可拆卸式振动台吊装及定位辅助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1435706.2 | 2021.6.25 | 2022.4.15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 | 发行人 | 一种动态汽车侧翻试验平台 | 实用新型 | ZL202122474784.X | 2021.10.14 | 2022.4.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 | 发行人 | 一种可调节的轮胎加载机构 | 实用新型 | ZL202122493780.6 | 2021.10.15 | 2022.4.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 | 发行人 | 一种双轴振动台 | 实用新型 | ZL202122302061.1 | 2021.9.23 | 2022.4.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 | 发行人 | 一种大型水下地震模拟振动台防水布 | 实用新型 | ZL202122485758.7 | 2021.10.15 | 2022.4.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证书核发日期 | 取得方式 | 权利范围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实验室司机助系统软件 [简称:司机助]V1.0 | 2022SR0443302 | 2022.1.1 | 2022.1.1 | 2022.4.8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无 |
2 | 发行人 | 疲劳分析软件 V1.0 | 2022SR0590662 | 2020.11.30 | 2020.12.10 | 2022.5.17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无 |
3 | 发行人 | 博云智慧工厂数字化监 控管理平台[简称:博云智慧工厂]V1.0 | 2022SR0728807 | 2022.1.30 | 2022.1.30 | 2022.6.9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无 |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序 号 | 合同名称 | 授信银行 | 被授信人 | 授信额度 (万元) | 授信期间 | 履行情况 | 适用法律 |
1 | 综合授信合同(2022)信银京授字第 0070 号)(注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博科测试 | 6,500 | 2022.3.21-2024.3.9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2 | 授信协议(2022 亦庄授信 35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博科测试 | 3,000 | 2022.6.7-2023.6.6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3 | 综合授信合同 (0729870)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 | 博科测试 | 10,000 | 2022.3.18-2025.3.17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4 | 授信业务总协议 (2022026RS03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 博科测试 | 44.105(注 2) | 2022.5.23-2023.5.22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注 1:该项授信业务安排下包含双方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2022)信银京授字第 0070 号)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保函授信额度协议》((2022)信银京保函字第 0069 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为 6,5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22.3.21-
2024.3.9,《保函授信额度协议》已使用前者项下授信额度 6,500 万元,保函授信期间与《综合授信合同》一致;注 2:该授信额度系《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提供的授信额度。
序号 | 债务人 | 抵押/质押人 | 抵押/质押权人 | 抵押/质押合同名称 | 抵押/质押物 | 最高债权限额(万元) | 主债权的确定期间 | 适用法律 |
1 | 博科测试 | 博科测试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 (2022)信银京质字第 0113 号) | 保证 金、票据 | 6,500 | 2022.3.21-2024.3.9 | 中国境内法律 |
2 | 博科测试 | 博科测试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 | 最高额抵押合同 (0729870-001)(注 1) | 房产 | 10,000 | 2022.3.18-2023.3.17 | 中国境内法律 |
3 | 博科测试 | 博科测试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 (2022 结字第 100450513001 号) | 保证金 | 44.105(注 2) | 2022.5.23-2023.5.22 | 中国境内法律 |
注 1:该抵押合同的最高担保额为 10,000 万元,该抵押物为博科测试位于通州区景盛中街 20 号 3 幢 1 层 03 等 3 套,合计面积
为 12,908.32 平方米的房产。
注 2:该担保额度系根据前述《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提供的授信额度确定。
序号 | 合同名称 | 承兑申请人 | 承兑银行 | 承兑期限 | 承兑额度 (万元) | 担保方式 | 履行情况 | 适用法律 |
1 | 银行承兑额度协议 (0729870) | 博科测试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 | 2022.3.18-2023.3.17 | 9,900 | 抵押担保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序号 | 合同签署主体 | 交易对方 | 合同名称 | 采购的产品/服务种类 | 合同期限 | 交易金额(万元) | 履行情况 | 适用法律 |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 度 | 2020 年 度 | 2019 年 度 | ||||||||
1 | 博科测试 | 宝克公司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 “(一)重大合同” | 外购设备类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 “(一)重大合同” | 1,518.05 | 2,361.01 | 824.85 | 2,989.28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2 | 博科测试 | 常州融通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类采购框架协 | 安装服务类 | 2018.1.1- 2022.12.31 | 298.93 | 966.56 | 452.95 | 749.47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 |
序号 | 合同签署主体 | 交易对方 | 合同名称 | 采购的产品/服务种类 | 合同期限 | 交易金额(万元) | 履行情况 | 适用法律 |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 度 | 2020 年 度 | 2019 年 度 | ||||||||
议 | 法律 | ||||||||||
3 | 博科测试 | 北京三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 非标机加工供应商采购框架协议 | 机械类 | 2018.1.1- 2022.12.31 | 284.38 | 232.66 | 132.35 | 504.41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4 | 博科测试 | 北京xxx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标准件供应商采购框架协议 | 电气类 | 2018.1.1- 2022.12.31 | 94.23 | 295.73 | 214.31 | 482.29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5 | 博科测试 | 厦门海腾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 标准件供应商采购框架协议 | 电气类 | 2018.1.1- 2022.12.31 | 20.65 | 2.69 | 8.23 | 856.68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6 | 博科测试 | 沈阳xx机器人有限公司 | 非标机加工供应商采购框架协议 | 机械物料类 | 2018.12.31- 2023.12.30 | 233.24 | 427.77 | 235.08 | 165.62 | 正在履行 | 中国境内法律 |
7 | 博科测试 | Sensors, Inc. | 采购订单 | 电气类 | 以订单约定的交易时间为准 | 3.60 | 1.52 | 10.35 | 637.71 | 以订单实际交 付期 | 美国法律 |
序号 | 合同签署主体 | 交易对方 | 合同名称 | 采购的产品/服务种类 | 合同期限 | 交易金额(万元) | 履行情况 | 适用法律 |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 度 | 2020 年 度 | 2019 年 度 | ||||||||
为准 | |||||||||||
8 | SVT | Direct Engineering & Site Services Ltd | 采购订单 | 机械类 | 以订单约定的交易时间为准 | 220.13 | 196.34 | 634.21 | 253.38 | 以订单实际交付期为准 | 英国法律 |
9 | SVT | Newbury Electronics | 采购订单 | 电气类 | 以订单约定的交易时间为准 | 50.56 | 175.50 | 460.70 | 262.25 | 以订单实际交付期为准 | 英国法律 |
采购协议 | 2021.12.25- 2024.12.24 | 正在履行 | |||||||||
10 | SVT | MF Manufacturing Ltd(含 Ufone Precision | 采购订单 | 机械类 | 以订单约定的交易时间为准 | — | 284.67 | 498.75 | 350.07 | 以订单实际交付期为准 | 英国法律 |
序号 | 合同签署主体 | 交易对方 | 合同名称 | 采购的产品/服务种类 | 合同期限 | 交易金额(万元) | 履行情况 | 适用法律 |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 度 | 2020 年 度 | 2019 年 度 | ||||||||
Engineering Ltd) | 采购协议 | 2021.12.25- 2024.12.24 | 正在履行 | ||||||||
11 | 博科测试 |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 采购订单 | 电气类 | 以订单约定的交易时间为准 | 527.60 | 252.39 | 151.58 | — | 以订单实际交付期为准 | 中国法律 |
12 | 香港博科 | eMpulse Test Systems, LLC | 采购订单 | 机械类 | 以订单约定的交易时间为准 | 608.15 | — | — | — | 以订单实际交付期为准 | 英国法律 |
代理协议 | 2021.04.21- 2024.4.20 | 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