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投標須知
一、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以下簡稱本機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
三、 採購案號為:1101122
壹、重要條款
一、 採購目的:1.改善身障朋友洽辦業務的環境品質,避免溼滑提升安全度,友善殘障人士便利洽辦業務。
2.裝設發電機雨遮,避免雨淋使設備損壞,增加設備使用年限。
二、 採購標的:雜項建照、使用執照取得。
三、 期程要求:自簽約日起至工程完成驗收及使用許可取得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
四、 採購環境介紹:xxxxxxxxx 00 x,xxxxx。
五、 本採購案屬於勞務採購。
六、 招標模式:
(一) 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
(二) 本採購案「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36 條之特殊採購。
(三) 本採購案「不屬於」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四)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五) 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
(六) 本採購案非共同供應契約。
七、 預算金額: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27 萬元整。
八、 採購金額級距:本採購案屬於逾公告金額 1/10 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九、 押標金:無押標金。
十、 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
(一) 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二) 投標廠商投標時,其資格及文件應符合前開須知/審查表之規定。
十一、 價格文件:
(一) 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價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之價格文件。
(二) 投標廠商之估價條件,請依本機關指定之採購案交付方式:
1 送達本機關指定地點。地點為:xxxxxxxxx 00 x 0 x。
十二、 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採購案各式須知(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價格文
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十三、 (投標文件之裝封)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裝入
「外標封」,或廠商自備之不透明容器中。價格文件得直接裝於「外標封」中,免另行裝封:
(一) 基本文件。
(二) 資格文件。
(三) 價格文件。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投標文件裝封之其他規定」。
十四、 投標:
(一) 專人送達之地點:為xxxxxxxxx 00 x 0 x。
(x) xxxxxxx:為xxxxxxxxx 00 x 0 x。
(x) 截止期限為民國 110 年 12 月 6 日中午 12 時。
(四)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投標之其他規定」。
十五、 底價訂定:
(一) 本採購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十六、 開標:
(一) 開標時間為民國 110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 時。
(二) 開標地址為:xxxxxxxxx 00 x 0 x(xxx)
(x) 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 2 人。
(四)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開標之其他規定」。
十七、 擇符合需要原則:
(一) 本機關於取得報價單後,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十八、 履約保證金:
(一) 本採購案收取履約保證金規定如下:
1 額度為新臺幣 2 萬 7 仟元。
2 應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如下:受款人(抬頭)名稱:[新北市平溪區農會]
3 以『現金』繳納者,繳納處所為[新北市平溪區農會]
4 以『現金』繳納者,本會帳號為[00000-00-0000000],戶名為 [xxxxxxxx]。
xx、 xxxxxx:
(x) xxxxx:00 x。
(x) xxx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1 頁。
(三) 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1 頁。
(四) 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3 頁。
(五) 價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1 頁。
(六) 投標廠商聲明書:1 頁。
(七) 經歷證明 1 頁
(八) 代用印章授權書 1 頁
(九) 外標封(面):1 只(張)。
(十) 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1 頁。
(十一) 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1 頁。
(十二) 投標文件領回申請書:1 頁。
(十三) 標單:1 頁。
(十四) 切結書 2 頁
二十、 相關機關:
(一) 招標機關:新北市平溪區農會
1 名稱為[xxxxxxxx
0 xxx:xxxxxxxxx 00 x
0 xxx :總幹事 xxx
4 聯絡人(或單位)為 會務部 xxx
5 電話為 00000000
6 傳真為 24952013
(二) 上級機關名稱為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二十一、 疑義之處理:
(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其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疑義事由,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疑義事由及其相關資料如為外文者,請備具正體中文譯本。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未填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 1/2,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貳、一般條款:
一、 招標文件清單之其他規定:
(一) 廠商收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 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立即,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映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二) 本機關辦理本採購案於決標前,投標須知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其他規定。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 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一) 投標文件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
(二) 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少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日止(未填時為 50 日)
(三)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為一式 1 份。
(四) 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代。
三、 基本及資格文件:
(一) 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之文件。
(二) 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者,按下列規定認定其適用原則:
1 廠商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 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 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 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四、 投標文件裝封之其他規定:
(一) (各)封口應密封,並建議投標廠商於該等封口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
(二)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 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裝封投標文件者,請配合於該等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表面黏貼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封面」,或加註相似之文字。
五、 投標之其他規定:
(一) 投標文件送達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已於更正公告中,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1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三) 本機關不同意下列事項:前款第 1 目及第 2 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目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 本採購之招標文件書圖審查委員,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擔任投標廠商工作成員。
(五) 廠商所提附帶條件,除非有利於本機關,否則該附帶條件無效。
六、 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一)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1 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二)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三) 採購案如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之開標程序。已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得依下列方式擇 1 辦理:
1 於招標機關再辦本採購案之招標時,得憑前次購領招標文件之收據,替代購領該次招標文件費用,並爰依規 定,申領招標文件。惟招標機關得不提供未修改之招標規範、說明書及圖說等文件資料。
2 於招標機關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開標程序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申請書、本採購案之「領標收據」正本、投標須知、契約書樣稿、有發售之說明書、採購規範、圖及其他必要之文件,申請退還「招標文件費用」
(不包括郵寄、手續費用)70%之費用。資格變更致廠商未符合變更後招標資格者亦同。
七、 開標之其他規定:
(一) 開標、審標及決標時建請廠商派員到場。如有派員者,請攜帶投標文件所蓋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
(二) 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 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2 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之印文。
3 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4 代用印章之印文。
5 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三) 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規定期限內(以 15 分鐘為原則)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五) 本採購案於投標期限截止如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後有 2 家
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招標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1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六)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七)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連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八)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八、 作業、審查程序:
(一)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投標廠商所投之投標文件,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該廠商為不合格標且不得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
標決標之情形,亦非屬採購法第48 條所稱合格廠商。但其投標文件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8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8811623 號函所定
「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 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或「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三) 價格文件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之價格文件,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
「價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九、 招標結果之通知:
(一) 招標機關得依下列方式通知投標廠商招標結果:
1 投標廠商如於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採購案於開/決/廢/流標後,本廠商如未於標場現場領取招標結果通知書,本廠商
是否反對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通知本採購案之招標結果?」之聲明事項聲明為「否」,且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外標封亦填妥本投標案廠商聯絡人之電子郵件信箱者,招標機關得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投標廠商本採購案之招標結果,投標廠商應於接收本採購案招標結果通知之電子郵件後,回傳招標機關要求之電子回條以為送達。
2 投標廠商如於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採購案於開/決/廢/流標後,本廠商如未於標場現場領取招標結果通知書,本廠商是否反對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通知本採購案之招標結果?」之聲明事項聲明為「否」,且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外標封亦填妥本投標案廠商聯絡人之辦公室傳真號碼
者,招標機關得以傳真本採購案招標結果通知書(收執聯)及招標結果通知書(存根聯)予該投標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收取招標結果通知書(收執聯)及招標結果通知書(存根聯)後,於招標結果通知書(存根聯)上加蓋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並傳真回招標機關。
3 以正式公文郵寄或由專人將招標結果通知書送達投標廠商。
4 以電話通知投標廠商並徵得其同意於指定期間至指定場所領取招標結果通知書。
十、 決標、廢標、減價、保留、額外擔保之其他規定:
(一) 開價格標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低於底價 80%者,本機關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 80%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如依上開執行程序規定有洽請廠商說明之需時,該廠商應按主持人規定期限內(以 15 分鐘為原則)提出說明(建請投標廠商使用本須知內所附之「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說明),本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於上開期限內,以傳真或其他方式提出書面說明。
(二) 除廠商所提說明外,本機關仍得就下列情形,再請廠商提出說明,以認定廠商說明之合理性。廠商書面說明不足者,得另請廠商前來本機關當面說明:
1 得瞭解廠商是否有承作類似本採購案標的之經歷、是否已完成、該承作經驗距現今時間之長短、金額之多寡、原始訂作人(業主)說明或出具該標的驗收瑕疵情形、逾期情形、現今使用之狀況。
2 得瞭解廠商對於本採購案重要標的瞭解之狀況、履約(施工)初步計畫、履約人員之調配、該等人員之學、經歷、如法令要求本採購案需具備相關專業人員履約者,廠商是否已聘用該等人員,未取得者,計劃如何聘用、廠商擁有履行本採購案所需之機具、設備之情形,分包計
畫、廠商資金現有狀況及如何籌措不足款之情形、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初步計畫。
3 得瞭解廠商是否已就本採購案重要材料、設備、標的取得之估價,及該標的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 廠商提出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注意事項:
1 依採購法第 58 條及投標須知有關規定,廠商標價低於底價 80%,機關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廠商應於招標機關宣布規定時間內提出說
明。惟為免廠商無法於開標當時作充分之說明,故若廠商總標價低於預算 80%者,建請預先填寫「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並於主持人要求說明時提出;廠商標價未低於預算 80%者,得免填。
2 廠商填寫「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時,建請廠商詳實填寫理由,其將會影響廠商說明理由之合理性。本機關將由該說明理由,據以判斷是否(保留)決標予該廠商。
3 廠商不及於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聲明、理由者,得由廠商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於規定時間內提出口頭聲明、理 由。惟經招標機關當場記錄後,投標廠商應於該口頭聲明、理由文件加蓋印章。
(四) 開標結果各投標廠商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依採購法第53 條等規定辦理減價,或廢標,或保留標手續。
十一、 訂約:
(一) 投標廠商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二) 本採購案一經決標,契約即生效力,決標日即為契約生效日。
(三)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招標機關之得標通知之次日起之本機關3 上班日內,檢附相關物件,送達本機關查驗(查驗方式請見「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每逾期 1 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 3/10000 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
金額 36/10000 為限:
1 投標時應附影印本且屬得標廠商應持有之證件正本者,該正本文件。
(四)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或接獲招標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 1 日),至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相關事宜。
(五) 得標廠商應以投標文件所蓋印章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
(六) 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如投標時估價單所報單價),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前項佐證資料應於投標時檢附之,未檢附者視同放棄。
(八)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十二、 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一)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二)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 0 x 000 x 00 x、xx:(00)00000000 x 0000。
(x) 受理廠商檢舉單位:
1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話: (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2 法務部調查局xxxxxx,xxxx:xxxx 00000 xxx;xx:(00)00000000。
3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06 xxxxxxxxx 000 x。
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207 臺北市
xxxxxx 0 x 0 x、xx:(00) 00000000;傳真:(00) 00000000。
5 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242 xxxxxxxxx0 x 000 x 00 x;xx:0000000000;xx:(00)29682824。
十三、 其他:
(一) 本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二)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三)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四)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以下罰金。提醒廠商如於洽辦公務贈送財物或不正利益予公務員,無論公務員是否違反職務,贈送或收受者均成立前揭罪責。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投標須知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審 查 內 容 | 初審 | 複審 |
1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封面加註 各廠商名稱及地址? | ||
2 | 廠商名稱及地址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 塗改後已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3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將投標文件送達 於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 | ||
4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將「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各封口密 封完妥? | ||
5 | 本案於未開標前檢視本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尚未查覺有不符 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
6 | 本投標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 ||
7 | 本投標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是否(皆)未投遞 2 封以上之投標文件? | ||
8 | 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尚未查覺有重大異常關聯之 情形? | ||
9 | 本投標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 之廠商?(屬上開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但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或第 39 條之情形者,本項次合格) | ||
開標前投標文件初審結 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
開標前投標文件複審結 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投標須知 (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投標廠商應繳之基本文件名稱 | x別 | 是否有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件相 同? | 個 別 審 查 項 目 | 初審 | 複審 |
1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正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已填妥? | ||
是否有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之印章? | |||||||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是否與廠商設立、登 記文件所載一致? | |||||||
是否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格式?未使用者, 其聲明事項是否與招標文件所附內容相同? | |||||||
2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 (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已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 商或負責人印章? | |||||
3 | 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 形? | ||||||
基本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
基本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 投 標 廠 商 應 繳 之資 格 文 件 名 稱 | x別 | 是否已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 件相同? | 各文件個別審查項目 | 初審 | 複審 |
1 | 經政府合法登記, 建築師、專業技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及技術顧問公司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 103 條拒絶往來廠商者 。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內容是否足以證明投標廠商符合本資格規定? | ||
是否未逾有效期間? | ||||||||
2 | 廠 商 具 有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 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 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 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 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 (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 以佐證之。 ※ 「 原 始 定 作 人 ( 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 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 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為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 件? | ||
是否已載明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 構) 名稱? |
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另得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 屬實。 | ||||||||
3 | 廠 商 信 用之證明(投標廠商 非 拒 絕往來 戶 及 最近三 年 無 退票 紀錄)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 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 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所載明之履約經歷,是否符合本資格規定? | ||
是否已載明該履約經歷屬已完成之情形? | ||||||||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該等廠商是否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如無法證明者,是否經機關查證該等經歷之 真實性? | ||||||||
是否已檢附? | ||||||||
該查覆單是否已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如本機關對查覆單效力有疑慮時,得洽 出具該查覆單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構查證) | ||||||||
4 |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 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 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 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 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已檢附? | ||
是否得依該文件內容判斷投標廠商已符合本項次之資格? |
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1 廠商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2廠商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 所切結書」(正本) | ||||||||
5 | 是否已依切結書之規定填妥資料並加蓋印章? |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 或蓋章 | |||||||
規格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投標須知 (價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 次 | 審 查 內 容 | 初審 | 複審 |
1 | 本標單封內是否已裝入標單? | ||
2 | 標單是否已依規定將投標廠商、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加蓋印信? | ||
3 | 除應填內容外,是否未變更標單式樣或塗改字句?或其變更或塗改係屬(依公告)更正?或其變更或塗改與契約之成立並無影響之情 形? | ||
4 | 標單標價是否已填妥,且不逾公告之預算? | ||
5 | 標單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填寫,且字跡清楚,或標單塗 改後已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6 | 是否未於標單內另附條件?或其所另附之條件並未降低機關之權利 者? | ||
7 | 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
價格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
價格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廠商得先行填妥, 並於退還押標金時再行提出)
採 案 | 購 名 |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 第 2 次招標 | ||||||
基資 | 本料 | 簽 發者 | ||||||
額 度 | 元正 | 票憑 | 據證 號 | 或編 | ||||
領 取 人 資 料 | 姓 名 | 身 字 | 分 | 證 號 | ||||
地址 | ||||||||
領 日 | 取 期 | 年 | 月 | 日 | 廠負蓋 | 商責 | 及人章 | |
領 取 人 簽 名 |
監 印 | |||
核定 人員 | 承 辦 單 位 人 員 |
退還押標金用印(以下欄位廠商免填)
投標廠商聲明書
x廠商參加[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招標採購[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 次 | 聲 明 事 項 | 是 (打V) | 否 | ||
(打V) | |||||
1 |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 ||||
2 |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3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4 |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5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6 |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 成採購契約之成立之情形。 | ||||
7 |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 查詢 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8 |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本項勾是者,請注 意附註 7 規定) | ||||
9 | 本採購案於開/決/廢/流標後,本廠商如未於標場現場領取招標結果通知書,本廠商不同意本機關以書面傳真或電 子郵件傳輸方式通知本採購案之招標結果。 | ||||
10 |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依該認定標準第 2條,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人之事業。)(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 金額╴╴╴╴╴╴╴╴合計金額╴╴╴╴╴╴╴ | ||||
11 |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
12 |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 ||||
13 |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請查察招標 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 | ||||
14 | 本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合計金額╴╴╴╴╴╴╴╴╴╴ | ||||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 |||||
附註 | 1. 第 1 項至第 7 項勾「是」或未勾選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本採購如非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第 8 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處罰】。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3. 第 9 項至第 11 項、第 14 項未填或有疑義之情形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4.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第 12 項答「是」或未答者, | ||||
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 P.S.本採購案如屬經濟部投資審 | ||||
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者,需於「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增列相應審查項 | |||||
次 | |||||
5. 本採購如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第 13 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 「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6.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7. 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可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xxxx://xxx.xxx.xxx.xxx.xx)\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下載),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
經 歷 證 明
x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茲證明
「 」(填投標廠商名稱),確實曾向本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承攬
「 」(填案名),其中:
一、 該承攬案之內容有包含
「 」(依招標機關規定
之經歷)之工作項目。
二、 該廠商上開工作項目,業已於 年 月日履約完成。
三、該完成之工作其價值(結算金額)新臺幣 元 以上所xxx不實,本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願負所有法律責任。
此 致
[洽辦機關]
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名稱:
(蓋章)
負責人: (xx)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PS:1.「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2.總承攬廠商應由原始定作人或機關(構)出具證明,不得自行出具。
3.本證明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代用印章授權書(參加開標時使用投標文件所蓋印章者免附)(範本)
本廠商於開標時無法派員攜帶投標文件所蓋印章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故以下列代用印章代替之。並同意下列之授權:
一、 代用印章之印文 □ □
二、 被授權人姓名: 被授權人身分證字號:
三、 授權範圍:授權上揭印章及被授權人行使本廠商於參加[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次招標之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被授權人於參與過程中,經招標機關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得以簽名代替蓋章。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之印文□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編號:
外標封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招標次數:第 2 次招標
截止收件時間:送達地址:
[ 招 標 機 關 ] 收
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請投標廠商務必於外標封標示以上資訊,如未標示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10 月 12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4668號函說明 4 釋例,為不合格標。
建請填寫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 本投標案之廠商聯絡人:
上開人員之辦公室電話號碼:上開人員之辦公室傳真號碼:上開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 上開人員之手機號碼:
注意事項:招標機關若未提供郵寄封套者,請廠商自備,並將本頁填妥後,粘貼於封面,或於自備封套之封面,加註前列字樣及資料,以利作業。
底價簽核單
採購案名 |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 | |||
預算金額 | ||||
項目 | 調整係數 | 權重% | 分析說明 | |
圖說強度 | 10% | |||
規範強度 | 10% | |||
契約嚴謹性 | 10% | |||
成本分析 | 20% | |||
市場行情 | 20% | |||
決標情形 | 30% | |||
平均調整係數 | 屬議價者,廠商之標價 | |||
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請注 意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決標程序(十七)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 標價為高。」規定。) | ||||
預估金額 |
圖說強度調整係數基準,於設計者認為圖說內容與一般情形相同時,調整係數為 1.00。規範強度調整係數基準,於採用國家標準,或制式規範時,調整係數為 1.00。
契約嚴謹性調整係數基準,於採用制式契約範本時,調整係數為 1.00。成本分析調整係數基準,於採用統一單價時,調整係數為 1.00。
市場行情調整係數基準,與預算書圖編列之物價指數相同時,調整係數為 1.00。
決標情形調整係數,為招標機關最近半年之決標額度與預算或預計採購額度平均之比率。與基準條件不同時,較強者,按比例增加調整係數;較弱者,按比例降低調整係數。
權重%比率請依個案特性調整。
P.S.本核定單所填寫之預算金額應與本案簽辦公文、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所載之預算 | |
金額相同,且不應將無關費用納入 | |
預估金額提出之單位 | : (簽章) 日期: |
核定底價: (請勿塗改)
核定人簽章: 核定日期:
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
採購案名 |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 第 2 次招標 | ||||||
決標(保留)日期 | 年 | 月 | 日 | 廠商送驗日期 | 年 | 月 | 日 |
查驗日期 | 年 | 月 | 日 | 送驗日期簽認 | |||
項 次 | 查驗項目 | 檢附 情形 | 查驗結果 | ||||
1 | 廠商設立及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2 |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3 | 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已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未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 | □ 足以證明廠商已加入規定之公會 □ 無法證明廠商已加入規定之公會 | ||||||
4 | 廠商實績、經歷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5 |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6 | 專案負責人、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 人員相關證照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7 | 專案負責人、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8 | 投標廠商如係採電子投標,且投標文件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該等掃描文件之原本書面文件 | □ 廠商未採電子投標 □ 廠商採電子投標,惟投標文件中,未含掃描文件 □ 廠商採電子投標,投標文件中,含掃描文件,該掃描文件內容與原本書面文件相符 □ 廠商採電子投標,投標文件中,含掃描文件,該 掃描文件內容與原本書面文件不符 | |||||
9 | 型錄或其他規格證明文件 |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相符 □ 投標文件附具之影印本與本正本不符 | |||||
10 | 其他: | ||||||
查驗結果 | □ 資格及文件符合規定 □ 資格及文件不符合規定,情形如下: | 送驗時效 | □ 已於規定時間內送驗 □ 未於規定時間內送驗,逾期日數為 日 | ||||
廠商人員 簽認 | 機關人員 簽認 |
備註:
1.廠商須繳交之證件,應依個案之招標文件規定判斷之。
2.「檢附情形」欄位填寫方式「ˇ」已檢附;「×」應附未附;「/」免附。當「檢附情形」欄位屬於「×」應附未附,或是「/」免附時「查驗結果」欄位得免予查驗。
3.廠商送驗時效若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
x廠商參與[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其中:
一、 基於下列原因,得以證明本廠商不會犧牲本採購案品質:
二、 基於下列原因,得以證明本廠商將會誠信履行本契約:
三、 基於下列原因,得以證明本廠商之標價係屬合理:
四、 其它之說明:
本聲明書內容若有不實,本廠商願負法律責任。此致
[洽辦機關]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x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備註:依採購法第 58 條及投標須知有關規定,廠商標價低於底價 80%,機關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或其他特殊情形,廠商應於招標機關宣布規定時間內提出說明。惟為免廠商無法於開標當時作充分之說明,故若廠商總標價低於預算 80%者,建請預先填寫本說明書,並於招標機關要求說明時提出;廠商標價未低於預算 80%者,得免填。且請擇合適廠商之情形填寫;不合適之情形,該部分得予免填。
投標文件領回申請書(廠商得先行填妥,並於申請領回時再行提出)
一、 本廠商參加[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之投標,茲因下列原因,請 貴機關退還本廠商所提送之投標文件:
(一)若本案流標者:
□ 參加投標之家數未達法令規定。(可領回所有投標文件)
(二)若本案廢標者;或本案非廢標時,惟本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所有投標文件)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基本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資格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規格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價格文件審查規定。(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參與評選作業,但未獲評為最有利標廠商。(服務建議書除委員未返還及機關保留一份外,其餘可領回)
□ 參與評選作業,但未獲評為優勝廠商。(服務建議書除委員未返還及機關保留一份外,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非得標廠商。(可領回文件視狀況而定)
二、 領回清單如下:
文 件 名 稱 | 份數 |
未開封之投標文件 | 份 |
服務建議書 | 份 |
未開封之規格文件封 | 份 |
未開封之價格文件封 | 份 |
份 |
三、 領取人資料
(一) 姓名:
(二) 身分證字號:
(三) 出生年月日:
(四) 詳細地址:
四、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五、 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
六、 領取人簽名:
編號:
標單
採購案名:[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第 2 次招標
標價: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正
投標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 (xx)
註: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減價專用標單加蓋騎縫線
減價專用標單黏貼處(由招標機關於減價時黏貼)
切結書 1(投標時檢附或得標後機關查驗證件時提出)
本廠商 參與[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辦理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 (蓋章) | |
負責人: | (xx) | |
中華民國 年 | 月 | 日 |
切結書 2(投標時檢附或得標後機關查驗證件時提出)
本人 受聘於(投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承辦[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殘障車位及發電機雨遮設置專業服務採購案]辦理之執業技師,對於執業技師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技師: (x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