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項次 建物現況內容確認書 是否 1 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壹樓_ 平方公尺 □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 平方公尺 □ □ 2 車位情況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 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車位編號: 號□有獨立權狀□無獨立權狀 □是 □否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 □ 3 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 若有滲漏水處,買賣雙方同意:□以現況交屋□賣方修繕後交屋 □ □ 4 是否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檢測結果:...
買方:
契約編號︰( )年度房字第 號 社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團法
立買賣契約書人 茲因不動產買賣事宜,雙方協議訂定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賣方:
土地標示 | xx | xx xx | x | xx | x x | 面積 (㎡) | 權利 範圍 | 使用分區種類 編定用地種類 |
第一條 不動產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以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為準。)
人
台 中
中 華
市 民
直
國兩岸
轄 不
市 動產
地 交 第四條 貸款約定:雙方同意依本條第 款第 目約定辦理。
一、賣方原有抵押權設定之未償債務新台幣【
政 易 方同意依如下方式之一辦理:
建物標示 | 建號 | 縣市 | 鄉鎮 市區 | 段 | 小段 | 門 牌 地 址 | 權利 範圍 |
x (一)、賣方應於收取【 】款前清償,並辦竣塗銷登記。
付款期別 | 應 同 時 履 行 之 條 件 | 金額(新台幣) |
簽約款 | 簽訂本約,賣方交付所有權狀之同時,買方一次付清。 (本款項包含定金) | |
備證款 | 民國 年 月 日,雙方備齊移轉登記所需證件及用印之同時,買方一次付清。 | |
完稅款 | 民國 年 月 日,雙方於稅單核下後完納稅款及交付印鑑證明書之同時,買方一次付清。 | |
尾款 | 一、銀行貸款應於所有權移轉完竣二日內核撥。 二、交屋款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所有權移轉完竣後,賣方依本約第九條規定點交房屋予買方之同時,買方應以現金支付之。 | 一、銀行貸款:二、交屋款: |
其它 | ||
備註 | 所有權移轉過程中,若因需補附證件或政府機關作業延遲時,則該期交款日順延至條件成就後次日履行。 |
】元整,雙
士 全
公 協
會 會共
x買賣範圍尚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 同
推
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內容確認書互為確認(詳附件),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
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停車位標示(型式、編號):總停車位_ 個。 薦
(一)□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獎勵增設停車位 □其他 。
(二)□地上 □地下,第 _層 □平面式停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 不
(三)□有獨立權狀面積_ 平方公尺,□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 號,車位_ 個。 動第二條 總價款:本約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為新台幣【 】元整。 產土地、房屋及停車位價款分別如下: 買
賣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 】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台幣【 】元整。
三、停車位價款:新台幣【 】元整。 契第三條 付款約定:本約各期價款及條件,除另有約定外,悉依下列規定辦理,價款之收受應於 約收款明細表中簽收,不另立收據。 書
(二)、雙方同意於交付【 】款時,由買方代為清償原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並以該代償款來抵付該期價款,賣方並應塗銷原抵押權登記。
(三)、買方同意承受,並簽訂承受原貸款確認書(詳附件),並以此承受金額充做買賣總價款之一部分由買賣總價款中扣除,且買方應於本約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完竣之日起【 】日內辦妥原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即變更義務人、債務人為買方名義或其指定之第三者。
二、賣方同意買方以本標的物貸款新台幣【 】元整,用以支付銀行貸款及尾款,惟債務人及物上保證人應為買方。雙方並同意依下列約定及簽訂撥款委託書(詳附件),授權指定貸款機構依指定方式辦理撥付。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文件及指定貸款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並於交付完稅款前,依承辦地政士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 銀行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二)、立約後情事若有變更,買方無需貸款或核貸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或因可歸責於買方事由,致無法貸款者,除另有約定外,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同時,以銀行本票或現金一次付清。
(三)、買方為擔保未付價款之履行,同意於交付完稅款同時,與指定登記名義人共同開立與銀行貸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四)、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輻射屋、海沙屋、兇宅之內容不實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五)、本約買賣標的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與貸款之抵押權設定案併案連件辦理,且買方承認此貸款金額為買賣價款之一部分。
第五條 賦稅、規費、代辦費負擔:除本約另有約定外,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賣方,其稅額由【 】方負擔。
二、標的物點交前應繳之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及其它應繳稅費悉由賣方全數負擔繳清,點交後由買方負擔。本年度應繳而尚未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則以不動產點交日為準,雙方按比例計算,並由買方於買賣價款中扣除。
三、簽約前已公告確定之工程受益費由賣方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除買方同意出具續繳承諾書外,應由賣方負擔繳納。
四、原他項權利塗銷、農業用地作農業(容許)使用、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分區使用證明書、稅籍證明書、鑑界…等申請案其代辦費及規費,均由賣方負擔。
五、移轉登記前應行辦理之事項若因賣方怠於辦理,致影響買方辦理移轉登記,買方得一併要求賣方辦理,其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如更正、逕為分割、書狀換發、門牌變更……等。
六、本約所定稅費如應歸賣方繳納而賣方未繳納,致影響買方申辦移轉登記時,賣方同意買方先行代為繳納,並逕由買賣價款中扣除,倘不足時賣方應負責補足,不得藉詞拖延或拒絕。
七、辦理所有權移轉、設定登記應納之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險、地震險保費由【 】方負擔。
八、買方於確定移轉登記名義人並蓋妥印章後,若要求變更登記名義人須經賣方之同意,若因此延遲而增加之稅費均由買方負擔。
九、買方若辦理前款登記名義人變更案,則應支付陸仟元更名換約費予承辦地政士;但若須再撤銷移轉申報案,更名換約費則為壹萬貳仟元,於換約時付清。
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應自約定交付証件、用印備齊之日起壹週內提出辦理,逾期如遇調高稅賦情事,超額部分則歸買方承擔。
十一、本約經買賣雙方協議同意辦理之買賣價款信託,其費用由【 】方負擔。十二、本約之簽約費,買賣雙方各負擔【 】仟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十三、買方所委任(承辦)地政士之代辦費由買方負擔;賣方所委任地政士之代辦費由賣方負擔。
第六條 委任約定和價款及證件繳交方式各項約定:
一、本約買方委任 地政士為代理人,賣方委任 地政士為代理人。二、買賣雙方同意以買方委任之地政士為承辦本約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
設定(變更)登記、測量、稅務、公證、提存…等有關事項之代理人,此項委任
以本契約書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書。惟承辦地政士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應事先通知對造地政士到場。
三、買賣雙方同意以承辦地政士之事務所,做為雙方買賣價款及證件之交付所在地。
四、買賣雙方同意依約交付承辦地政士之證件,於買賣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片面終止與承辦地政士之委任關係而要求取回證件。
社
團 五、履行本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承辦地政士口頭通知為準,但如需書面通知時,則以
法
契約書上記載之住址掛號郵寄為準,地址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及承辦地政士,
致生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人 六、買方於辦竣移轉登記後,未付清所有買賣價款、代墊款、代辦費前,不得向承辦
地政士要求領取所有權狀或私自再申請補發權狀。
台 中 第七條 所有權移轉登記:
華
市
中 一、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印鑑章交予承辦地政士辦理。
民 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和相關手續過程中,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補蓋印章或為
國
其他必要之行為時,該方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通知之期日內配合辦理,不得刁
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兩 三、辦理移轉稅務申報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共同授權承辦地政士依下列方式申報:直 岸 (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轄 不
□ 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價款申報。
□ 以本契約訂立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申報。
市
產
動 □ 土地前次移轉現值高於訂約當年度公告現值,以前次移轉現值申報。 (二)、申報房屋移轉現值:
地
□ 以本契約第二條之房屋價款申報。
交 □ 以本契約訂立當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申報。
政
易 (三)、公定契約買賣價格︰同上☑所載。
四、買方若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並提出
士
x 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詳附件: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在該聲
公
全 x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支付責任並簽章。
五、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詳附件:
協 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會
會 六、賣方若主張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條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詳附件: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共 第八條 擔保責任:
同
賣方擔保本約標的物產權清楚,權利絕無任何瑕疵。如有他人主張權利或他項權利設定
之任何產權糾紛情事,除本約另有約定外,賣方應於移轉登記前理清或排除。
推 第九條 標的物點交:
薦 一、本約標的物除另有約定外,賣方應於買方給付交屋款時騰遷完畢,鑑界點交予買
方。點交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動
不 二、本約標的物包含室內外定著物、門窗、廚廁、衛浴設備等均以簽約時現狀為準,賣方不得任意取卸、破壞,水、電、瓦斯設施應保持或恢復正常使用,如有增房
屋均應依簽約時之現狀連同主房屋一併點交。
產 三、增建部分點交前若被拆除由賣方負賠償責任;但若於點交後被拆除,則該危險負
賣
買 擔由買方自行負責。若賣方在點交前已收到相關單位之拆除通知而未告知買方者,日後致買方造成損害,仍由賣方負賠償責任。
四、賣方應於點交前將原設籍於本約標的物內之賣方、第三者戶籍或公司登記、營利
契 事業登記……等遷出。
書
約 五、標的物點交時,除另有約定外,賣方應檢附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正本、影本或補發之繕本予買方收執,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興建完成或違章建築則不在此限。賣
方如應檢附而未檢附,得於點交後改由買方申請補發使照繕本,但費用仍應由賣
4
社
方負擔。
六、買方若因裝修之需,經賣方同意先行借用鑰匙進入裝修,不得藉此遷入使用,否
則依違約論。 團
法
七、點交前買方經賣方同意進入房屋裝修,若因故解除契約,買方所裝修及固定物自
願全部歸賣方沒收,買方絕無異議。但賣方若要求恢復原狀,買方即應恢復原狀。
八、賣方將標的物點交買方後,買方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諸如使用現況之分管 人
協議、停車位使用辦法…等,不得異議。
第十條 優先購買權 台 中
中 華
買賣標的物中之私設道路、交誼廳、管理室,為集居社區所有權人分別共有,買方確
實知悉,並同意他日集居社區所有權人移轉其所有權時,願意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違約罰則: 市 民
國
一、買方不依約履行付款或契約所定其他各項義務時,即為買方違約,賣方得限期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即予解除契約,賣方並將已收之價款全部沒收,充作懲罰
性違約金。 兩
岸
二、賣方如不履行契約所定各項義務時,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限期催告履行,逾期 直
仍不履行即予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所收價款全部退還外,並應同時賠償與已收
價款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轄 不
動
三、有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經他方催告而於催告期間履行者,應按每日以買賣總
價款千分之一支付遲延違約罰金。 市
四、買賣價款買方如以票據給付,經賣方提示遭退票時,除以買方不按期付款論處外, 產
交
賣方仍得就該票據依法求償,若於七日內該票據經再提示仍未兌現者以違約論, 地
買方絕無異議。但如因賣方違約,經買方催告仍不履行,而買方以書面表示止付
者不在此限。 政 易
x
第十二條 契約分存:
本約各條款均由雙方事先詳細審閱、磋商、瞭解而簽署,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誠實信 士
用原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書壹式肆份,由買方、賣方及 全
雙方委任地政士各執乙份為憑。 公 協
第十三條 其它特約事項:雙方同意依本條第一、 款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之附件為契約之ㄧ部。 會 會
共
二、本約標的物確無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所列之優先購買權人存在,賣方同意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內切結記明【本案土地確無出租情事,如有不實賣方願負一切法律
責任。】條文並蓋印鑑章以示負責。 同
推
三、本約標的物涉及優先購買權,其通知義務由賣方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承辦地政士
不負通知優先權人之責。
四、本約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賣方同意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 薦
內切結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賣方願負一切法律責
任。】或切結記明【優先購買權人接到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 不
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蓋印鑑章以示負責。 動
產
五、本約賣方法定代理人處分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財產,確係為其利益而處分,
賣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內切結記明【本案處分確係為該子女之
利益而處分,如有不實,法定代理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及蓋印鑑章以示負責。 買
六、本約賣方法人代表,處分本約標的物確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之同意,代表人同 賣
契
意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內切結記明【本件買賣確已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
序,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及蓋法人印鑑章以示負責。
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 方:身分證字號:
地 址: xx xxx xx x x x x 樓電 話︰
買方xxxxx:
xxxx:
x x: xx xxx xx x x x x xx x:
x x︰xxx字號︰
住 址︰ xx xxx xx x x x x xx x︰
xxxxxxx:x x x:
xxxx:
住 址︰ xx xxx xx x x x x xx x:
xxxxxx:
xxxxxxx:( )xx x
x x: xx xxx x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xxxx:
x 址︰ xx xxx xx x x x x xx x:
xxxx 年 月 日
期款 | 交款日期 | 支票名稱 | 帳號 | 票號 | 到期日 | 票額(新台幣) | 收款人簽 章 | |
簽約款 | ||||||||
現金: | ||||||||
備證款 | ||||||||
現金: | ||||||||
完稅款 | ||||||||
現金: | ||||||||
尾款 (一 ) | 銀行貸款: 由買方於 銀行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電匯入賣方 銀行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內。 | |||||||
尾 款 (二 ) | ||||||||
現金: | ||||||||
其它 | ||||||||
擔保本票 |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 號 | 金額(新台幣) | 收票人簽收 | 領回本票人簽 收 | ||
前開擔保本票係依本約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作為擔保之用。 |
收 款 明 細 表 社團法人
台 中
中 華
市 民
直
國兩岸
轄 不
市 動產
地 交
政 易
士 安全
公 協
會 會共
同
推薦
附件 | ||||
項次 | 建物現況內容確認書 | 是否 | ||
1 | 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_ 平方公尺 □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 平方公尺 | □ | □ | |
2 | 車位情況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 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 車位編號: 號□有獨立權狀□無獨立權狀 □是 □否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 □ | □ | |
3 | 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 若有滲漏水處,買賣雙方同意:□以現況交屋□賣方修繕後交屋 | □ | □ | |
4 | 是否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檢測結果: 。 若有輻射異常時,買賣雙方同意:□減少價款經買方同意後現況交屋□賣方修繕後交屋□解除契約 | □ | □ | |
5 | 是否曾經做過海砂屋檢測(氯離子檢測事項),檢測結果: 。 若有輻射異常時,買賣雙方同意:□減少價款經買方同意後現況交屋□賣方修繕後交屋□解除契約 | □ | □ | |
6 | 本房屋(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或賣方於產權持有前,賣方□確認無上列情事□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若有前述情事時,買賣雙方同意:□減少價款經買方同意後現況交屋□解除契約 | □ | □ | |
7 | 是否有消防設施 x有,項目: | □ | □ | |
8 | 自來水及排水系統 經雙方當場檢驗是否正常,若不正常□買方□賣方負責維修 | □ | □ | |
9 | 現況是否有出租或有被他人占用之情形,若有,則 □賣方應於交屋前□終止租約□拆除□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 | □ | □ | |
10 | 現況是否有承租或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若有,則 □賣方應於交屋前□終止租約□拆除□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 | □ | □ | |
11 | 是否有約定專用部分,若有詳見住戶規約 | □ | □ | |
12 | 是否有住戶規約,若有,□有檢附住戶規約 | □無檢附住戶規約 | □ | □ |
13 | 是否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x有,管理費為□月繳 元□季繳 元□年繳 元□有積欠管理費新臺幣_ 元。 | □ | □ | |
14 | 下列附屬設備 □計入房屋價款中,隨同房屋移轉 □不計入房屋價款中,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 □不計入房屋價款中,由賣方搬離 □冷氣 台□沙發 組□床頭 件□熱水器 台□窗簾_組□燈飾 件□梳妝台 件□排油煙機□流理台□瓦斯爐 □天然瓦斯(買方負擔錶租保證金費用)□電話: 具(買方負擔過戶費及保證金)□其他 。 注意:一、買方對本成屋是否為輻射屋或海砂屋(氯離子檢測事項)有疑義時,應於簽定契約後支付完稅款前(或一個月內) 自行花費檢測;買方(檢測人員)為前項之檢測時,賣方不得拒絕其進入。二、輻射屋檢測,輻射若有異常,應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確認是否為輻射屋。三、海砂屋檢測:(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氯離子含量容許值為 0.6 ㎏/m3。 (二)、八十四年七月 一 日以後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氯離子含量容許值為 0.3 ㎏/m3。買方: (簽章) 賣方: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社 撥 款 委 託 書
本件買賣原設定之抵押權之債務,承受情形如下:
1、收件字號: 年 月 日 地政事務所 x字第 號
2、抵押權人 。
3、設定金額: 元整
4、約定時買方承受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未償債務(本金、遲延利息)金額新台幣 。
5、承受日期ˍˍˍ年ˍˍˍ月ˍˍˍ日。
6、債務承受日期前已發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概由賣方負擔。
7、買方承受債務後是否享有優惠利率,應以買方之資格條件為斷。
賣方: (簽章)
買方: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團
法
一、立委託書人 (即借款人)提供坐落於
樓
縣 鄉鎮 路
市 市區 街
人 段 巷 弄 號之 室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於
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民國 年 月 日向 貴行申請購屋貸款新台幣 元整。
台 中 於 貴行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茲委託 貴行依下列各項撥付方式之( )項辦理撥付,
中 華 所衍生之各項費用悉由立委託書人負擔。
市 民 □( 1 ) 將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房地出售人 設於 銀行
國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
直
□( 2 ) 將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存款第 兩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房地出售人前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前順位抵押權岸 塗銷,貴行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將剩餘款項
買方 _向賣方 購買座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建號,茲指定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登記名義人,登記名
義人□同意□不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應負之債務負連帶支付責任。
買 受 人: (簽章)
登記名義人: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轄 不 。
動
□( 3 ) 其他撥付方式:
產
市 。
交
地 二、款項依上開約定方式撥付後,即視同立委託書人已合法受領,絕無任何異議,並保證按期繳付 貴行本息。嗣後,立委託書人與房地出售人如發生任何糾紛,應由立委託書人及房地出
政 易 售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且立委託書人同意不得以有關房地買賣所生任何糾紛而否
x
認對 貴行貸款之債務。
士 全 三、本委託書一經簽立交付 貴行後,除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屋或縱經修繕仍無法
協
公 達到應有使用功能、兇宅之重大瑕疵,經立委託書人出具證明文件通知 貴行停止撥款外,
非經立委託書人、房地出售人及 貴行三方面同意,立委託書人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
會 會 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本撥款委託,亦不得請求貴行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予第一條約定之帳戶。
賣方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但經地方稅務局否准其申請者,賣方同意
即以一般稅率開單繳納之,以上事項確認無誤。
確認人: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共
四、上開委託事項恐口說無憑,特立本撥款委託書為據。
此致
同 銀行
推
身 地電 | 分 | 證 | 字 | 號: 址:話: |
房 | 地 | 出 | 售 | 人: |
身 地 | 分 | 證 | 字 | 號: 址: |
電 | 話: |
薦 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 (簽章)
賣方主張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條件,向地方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買方確實同意。惟地方稅務局為否准時,賣方同意依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以上事項確認無誤。
確認人(即買方): (簽章) 確認人(即賣方):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不動
產 (簽章)
買賣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