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客戶協議
及
風險披露聲明
目錄
1. 證 券 現 金 戶 口 客 戶 協 議 3
2. 證 券 保 證 金 戶 口 客 戶 協 議 13
3. 網 上 證 券 交 易 服 務 協 議 23
4. 證 券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27
5. 衍 生 產 品 之 特 點 及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29
6. 中 港 通 -- 美 國 《 海 外 帳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 補 充 條 款 34
7.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聲 明 35
證券現金戶口客戶協議
現金戶口客戶協議由以下雙方簽訂:
(1) 中港通證券有限公司,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從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項下的第 1 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法團(CE 編號 BFL303),亦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編號 2007),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80 號 19 樓全層(以下簡稱「中港通證券」);以及
(2) 客戶,其簽署及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內(以下簡稱「客戶」)。
鑑於
1. 客戶欲於中港通證券開立現金證券交易戶口(以下簡稱「戶口」),供買賣及處理證券之用;
2. 中港通證券同意,按照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開立及維持戶口,並以客戶之代理人或經紀身分執行買賣及處理證券的指令及提供存置及穩妥保管證券的設施;以及
3. 客戶同意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操作戶口。雙方現協議如下:
1. 定義與釋義
1.1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本協議下述用詞必須作如下解釋:
「開戶申請表」 意指載有客戶就開立戶口資料的開戶申請表;
「協議」 意指本協議、其附件、開戶申請表、印鑑卡及已由或將由客戶填妥及簽署的所有其他文件,或其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文本(若有者);
「營業日」 意指香港銀行開放辦理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假如當日由於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或類似事件而縮減了銀行開放的時間,當日便不是一個營業日;
「 客 戶 」 當 使 用 時 , 於 所 有 情 況 指 :
(i) 如客戶為一個自然人,則包括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ii) 如客戶為一所獨資商號,則包括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及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商號的承繼人;
(iii) 如客戶為一所合夥人公司,則包括該合夥人公司於客戶戶口仍然運作時的合夥人及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任何於隨後的時間成為該商號合夥人的人士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商號的承繼人;
(iv) 如客戶為一所有限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承繼人;
「客戶款項規則」 意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客戶證券規則」 意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賠償基金」 意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36 條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 中 央 結 算 」 意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 香 港 」 意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無力償債事件」 意指某人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即一名人士(a)成為實質或被宣告為無力償債或破產;(b)為自動淸盤、淸盤、破產、無力償債、破產管埋或接管程序之標的;(c)為任何有關委任管埋人、接管人、管理接管人、受託人、淸盤人或任何類似或相類似人員的程序之標的;(d)為所有或實際上所有的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e)召開債權人會議或以其他方式做出或建議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組、延期或重新調整其債務或義務的協議或安排;(f)已就前述任何事項提出申請,提交呈請,或通過或提出決議;(g)自身或其母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h)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遭受類似事件;
「風險披露聲明」 意指本協議內的證券風險披露聲明及衍生產品之特點及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 意指《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券一詞的含意,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應包括證券抵押品;
「 證 監 會 」 意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券及期貨條例」 意指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 聯 交 所 」 意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賣空指示」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為某客戶而作出的出售證券指示,而就有關證券而言,該客戶憑藉以下事實而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
(i) 該客戶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
(A)借用有關證券;或
(B)獲得該協議的對手方確認該對手方備有有關證券借予該客戶;
(ii) 該客戶具有可用以轉換為或換取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其他證券的所有權;
(iii) 該客戶具有可取得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期權;
(iv) 該客戶具有可認購及可收取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權利或認購權證;或
(v) 該客戶已與另一人締結或訂立屬於根據證監會訂明的種類的協議或安排;
(b) 就(a)(ii)、(iii)、(iv)或(v)段而言,如該客戶已於作出出售證券指示時發出不附有條件的獲取有關證券的指示,則不包括該出售證券指示;及
「 交 易 」 由 本 協 議 第 2 條 界 定 。
1.2 在本協議內,除另作註明或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
1.2.1 「 客 戶 」 意 指 :
(i) 如客戶為一個自然人,不論他是否破產,其本人、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
(ii) 如客戶為兩個或以上的自然人,他們個別地及共同地均受到約束,不論他們是否破產,其相關的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
(iii) 如客戶為一所獨資商號,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亦受到約束,不論他是否破產,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該商號的承繼人亦受到約束;
(iv) 如客戶為一所合夥人公司,該合夥人公司的所有(於簽訂本協議時及隨後的時間)合夥人個別地及共同地均受到約束,不論他們是否破產,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該合夥人公司的承繼人亦受到約束;
1.2.2 本協議所提及的條款、附件及附錄均指本協議內的條款、附件及附錄;
1.2.3 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義和解釋;
1.2.4 單數字亦包括其眾數詞性,反之亦然;含任何一種性別之字詞均包括所有性別;提及之人士包括公司和法團;
1.2.5 本協議所提及的任何法章、條例、規則及規定應包括法章、條例、規則及規定不時的修改或重訂;
1.2.6 條文的標題只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條文的解釋;
1.2.7 本協議未有界定的字眼及措辭將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解釋的意義。
2. 服 務
2.1 客戶特此指示並授權中港通證券以客戶名義在其賬冊內開立並維持戶口,按照本協議將被不時修改之條款和條件買入、投資、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並以一般方式進行各類的證券交易(每一項為「交易」 及統稱為「交易」)。除非中港通證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內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相反意願,否則,中港通證券必須以客戶之代理人身分以遵照本協議完成交易。
2.2 戶口之一切交易可以由中港通證券在其獲授權進行證券交易之任何交易所(如下定義)直接完成,或者依其選擇,在任何交易所由中港通證券可能酌情聘用的任何其他經紀間接完成。
3. 適用法律和規則
3.1 戶口之一切交易必須受制於聯交所、其他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該(等)交易所」)及中央結算或其他外國結算所(「該 (等)結算所」)不時修訂之有關憲章、規則、規例、附例、成規和慣例,以及香港和中港通證券代客戶進行買賣的其他地方不時修訂的法例。
3.2 就客戶指示完成之交易而言,中港通證券及客戶均受聯交所和中央結算規則之制約,特別是有關買賣和交收之規則。
4. 交易指示及交易常規
4.1 中港通證券於此獲授權替客戶或根據開戶申請表之第三者操作戶口授權書中經客戶恰當地授權的人士(「授權人士」)執行其指示,進行交易及其他方式操作戶口。xxxxx、徹底、準確地填寫該附錄、簽署樣本印監卡及與戶口相關的其他文件。
4.2 中港通證券無義務核授權人士作出或宣稱作出的任何指示、或核實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除非書面指示的簽名與授權人士的簽名式樣有顯然分別。
4.3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或授權人士當面或透過電話口授、或者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或傳真方式送達。
4.4 除非該客戶向中港通證券提供令中港通證券滿意之證明以通知中港通證券該指示為一項賣空指示,客戶承諾其不會提出任何涉及出售非由其擁有的證券的指示。客戶進一步承諾在執行指示時,明示中港通證券該指示為一項賣空指示及向中港通證券提供文件證明該指示在可能需要之時間及方式獲擔保,並提供中港通證券要求的資料。
4.5 為了確認客戶或授權人士的指示,中港通證券可以將與客戶或授權人士的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客戶同意此等錄音均為中港通證券全權擁有,當糾紛出現時,接受任何此等錄音之內容為證實客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結論性之證據。
4.6 不管本協議內容如何,中港通證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或授權人士的任何指示,而且不須作出任何解釋。客戶確認中港通證券在任何情況下,無需對此拒絕所引致客戶蒙受或招致失去的盈利、損失、支出或費用而負責。
4.7 如客戶或授權人士經電話或傳真發出的指示,與其後的以書面發出(親身遞交、郵遞或專人送遞)的指示有差異時,應以中港通證券的電話錄音或傳真的指示紀錄為準。
4.8 由於交易所客觀條件限制及證券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在某些情況下報價或買賣或會出現延誤。及即使中港通證券作出合理努力, 仍可能會不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進行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發出的交易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之任何損失,中港通證券應概不負責。倘若中港通證券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中港通證券有權在事前未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 履行該指示的一部分。無論如何,當客戶作出任何執行指令之要求後,客戶必須接受其結果,並受其約束。
4.9 在有關交易所收市或由有關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屆滿日期或客戶與中港通證券可能同意的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倘若中港通證券按客戶要求所發出的任何即日證券買賣交易指示仍未執行,此等即日所發出的買賣交易指示必須視作已經自動被取消。
4.10 為了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中港通證券可以依據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中港通證券有聯繫的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
4.11 倘若中港通證券依其判斷認為客戶給予的任何指示是一項拋空任何證券的交易指示,中港通證券則有權拒絕履行任何該等指示。
4.12 客戶確認,由於受該(等)交易所或執行交易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所限,中港通證券不一定能夠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執行交易指示,要是中港通證券遵照客戶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戶無論如何同意受此等交易約束。
4.13 在受適用法律、規例及市場要求制約的前提下,中港通證券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交易指示的順序之後及於任何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在其絕對酌情權下決定執行交易指示的先後次序。就中港通證券執行收到的任何交易指示而言,客戶不得要求任何先於另一客戶的優先權。
4.14 中港通證券可能會對客戶作信用詢問或調查,以評定或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以及信用值。
4.15 在客戶要求中港通證券時,中港通證券可提供利便新發行之股票、或繼續持有(如若適用)該等證券的財務通融(以下簡稱「財務通融」)。中港通證券在任何時間有凌駕權隨時要求還款。中港通證券可於任何時間終止財務通融而無需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客戶須就財務通融的任何欠款支付按每日欠款逐日計算的利息(及因欠繳而須支付的利息),利率及支付方式由中港通證券不時決定並通知客戶。客戶須就中港通證券隨時作出之要求清償所有財務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條項不會妨礙客戶就財務通融向中港通證券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賦予中港通證券的權利、權力及補償。客戶一旦使用財務通融,即為承認並接受財務通融之條件及條款。
5. 交 收
5.1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當中港通證券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後,視乎情況,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證券的交付或記入保證金戶口貸方,付款予中港通證券,或就售出證券的支付款項,交付賣出的證券。
5.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5.1 條在到期交收日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中港通證券,中港通證券於此獲授權:
5.2.1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此等買入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之責任;或者
5.2.2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售出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之責任。
5.3 客戶於此確認,客戶必須負責中港通證券關於與客戶未能按第 5.1 條規定在到期交收日履行責任有關的中港通證券所承擔的任何損失、費用及開支。
5.4 購入證券指示一經接收,中港通證券會在戶口存有的現金結餘中撥出由中港通證券按酌情決定評估為足夠的款額,以作為購入證券的全數價值及所有交易費用的現金補敷。
5.5 若戶口中存有的現金結餘不足,中港通證券並無責任執行或回應該指示或就此事實知會客戶。
5.6 客戶確認是客戶的全責,在向中港通證券發出任何購買證券指示前,確保戶口中存有足夠的現金結餘以支付所有購買證券連同交易費用。
5.7 中港通證券可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獲授權將客戶戶口內持有的任何款項兌換成任何外幣,用於結算任何交易,及/或向中港通證券支付的任何到期款項。為免生疑問,因任何外匯匯率波動產生的利潤或損失的風險將由客戶來完全承擔,中港通證券將從戶口中扣除所有相關的費用與支出。
6. 佣金、支出及利息
6.1 所有按客戶指示在該(等)交易所完成之交易須支付交易徵費及有關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徵費。中港通證券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規定之規則向客戶徵收任何此等徵費。
6.2 客戶必須應中港通證券要求,並依照中港通證券不時作通知的收費率,支付中港通證券關於戶口內購入交易、出售交易及其他交易或服務之佣金,同時亦須支付關於或關係戶口或戶口內任何交易或服務或證券的所有印花稅、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
6.3 中港通證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就按照本協議條款並受其條件約束代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索取、接受及保留(及無責任對客戶交代)任何利益,包括為此等交易而收取的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款項,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內的回扣。中港通證券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可以按照本協議條款及受其條款約束,就代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利益。
6.4 客戶承諾,隨時按中港通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就戶口內任何借方結餘或欠下中港通證券之任何債務,支付利息予中港通證券。此等利息按日計算及累加,並且必須於每一公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應中港通證券要求支付。如被中港通證券有所要求時,該客戶須應立即清還所有欠中港通證券的款項連同及所有收取的費用 還款牽涉的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
7. 戶口內之證券
7.1 中港通證券應確保客戶存放於中港通證券或中港通證券代客戶購入或取得,以及由中港通證券於香港持有作穩妥保管的所有證券,應以客戶之名義登記、或存放於中港通證券為持有客戶證券的目的而在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人於香港開立並維持的獨立戶口內作穩妥保管,而該戶口須被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
7.2 如證券並非以客戶之名義登記,當中港通證券或其有聯繫實體收到任何由該證券衍生的股息及其他利益,均會將款項進帳至該客戶的戶口(或支付或轉帳予客戶,如中港通證券同意)。
7.3 如該證券為中港通證券或其有聯繫實體代其客戶持有數量更多的同樣證券的其中一部分,該客戶可獲取與其持有部分相同比例的利益。客戶同意,凡已統一安排的有關證券有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蒙受損失(包括因可交付的證券數目或數額減 少而引起),則應將應支付給客戶的款項記入戶口的貸方,或按應屬戶口的有關證券的數量或數額所佔的比例,將虧損從戶口扣除,視 情況而定。
7.4 中港通證券或其有聯繫實體根據第 7.1 條存置的任何證券,風險皆由客戶獨自承擔。中港通證券及/或其有聯繫實體並無責任為該等風險投保,該責任應由客戶獨自承擔。
7.5 如中港通證券得悉代客戶持有的證券將有可行使的的投票及/或任何權利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換股、供股及任何因收購、回購或股本重組而產生的權利或特權),中港通證券會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客戶。客戶於 14 個營業日內(或視乎情況按照指定或合適的較短期限)明確地以書面通知中港通證券,欲行使權利及/或特權,與此同時,客戶戶口有足夠可動用的資金,中港通證券會依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客戶行使權利及/或特權。否則,中港通證券不會行使有關權利及/或特權。若 中港通證券得悉代客戶持有的證券附有認股權,即使沒有滿意的指示或足夠資金,中港通證券仍可酌情以中港通證券認為適合的做法處置認股權。
7.6 如中港通證券得悉中港通證券代客戶持有證券的公司計劃催收任何尚未繳付的金錢,中港通證券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客戶。倘若客戶己提供相關的資金,並有足夠時間容許中港通證券加以處理,中港通證券會根據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客戶繳付款項。否則,中港通證券不會代客戶採取任何行動,亦不會負上因未能符合催收而導致的責任。無論如何,如中港通證券因法律上有責任符合催收而已自動繳付金錢,客戶會依照要求補償中港通證券。
7.7 符合客戶款項規則所述除外,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客戶的常設授權,中港通證券或其有聯繫實體不可存置、轉移、
外借、抵押或再抵押客戶的證券。
7.8 中港通證券可透過其有聯繫實體處置或提出處置客戶的證券(中港通證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處置哪部份的客戶證券),以用作清償客戶虧欠中港通證券、其有聯繫實體或符合客戶證券規則第 6(3)條規定的第三者的款項。
8. 戶口內之款項
8.1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第 4 條,除非屬其所及例外情況,中港通證券應將從客戶收到的或代表客戶收取的或為客戶持有的所有款項,存入中港通證券於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核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並維持的一個或多個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之獨立戶口。另外除非客戶與中港通證券作出其他協定,就現金戶口或其內的任何款項不時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中港通證券所有。
8.2 客戶確認並賦與中港通證券一切權力,當中港通證券收到客戶之書面指示要求進行轉帳,在任何時間轉帳任何在現金戶口內之資金及
/或證券至任何客戶於中港通證券持有之其他戶口。此等轉帳將不會在涉及任何客戶經中港通證券所提供之服務完成的證券交易到期應付予或欠中港通證券之任何數額之資金之情況下得以完成。
8.3 客戶授權中港通證券根據第 8.5 條處理客戶款項。如客戶撤銷或拒絕延續任何於下述之授權,中港通證券則有第 13.2 條下的權利,如第 13.1 條下的違約事件(定義見下文)已發生。
8.4 中港通證券可依其選擇,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處置任何客戶的證券,藉以償還客戶或代客戶所欠中港通證券或第三者的任何債務。中港通證券可購買該等證券,並不受任何贖權限制,亦不須為該等購買招致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就處置(包括由中港通證券作出的任何購買)的時間及方式,客戶不得對中港通證券作出任何索償。處置所得的收益應依據第 14.1條使用。
8.5 客戶進一步確認:—
8.5.1 就中港通證券代表客戶可能收到或持有的客戶款項,客戶現授權中港通證券將所提及的客戶款項從客戶於任何時間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 571I 章)之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的戶口轉入或轉出或作出轉讓。
8.5.2 客戶可按上述中港通證券地址或其他中港通證券以書面通知客戶之地址,以書面通知中港通證券撤銷於此授予之授權。該通知在中港通證券實際收到通知之日後 14 日屆滿時生效。
8.5.3 客戶明白於此授予之授權應由簽發本協議之日起 12 個月有效,並可續期。倘若中港通證券在此授予之授權的有效期屆滿最少 14 日前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自動續期的書面提示,而客戶於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不表示反對,則於此授予之授權被視為已續期。而為統一處理常設授權續期事宜,中港通證券訂於每年 12 月 31 日為該授權的有效期屆滿日。
8.6 有關以客戶戶口中所存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所進行的任何交易,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的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客戶戶口並由客戶承擔風險,而且將由中港通證券採用的當時相關銀行或組織開出的匯率相應地撥入或從戶口中扣除。客戶同意授權中港通證券對客戶戶口內任何貨幣進行轉換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9. 抵銷及留置權
9.1 無論本協議中有任何規定、及在遵守適用的規則及規例的前提下,中港通證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就戶口或任何在中港通證券的戶口或其內之證券或款項或其他對客戶之欠款抵銷、扣除及償還客戶對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欠款的全部或部分(不論該等義務及債務是實際的或待確定的、主要的或附屬的、有擔保的還是沒有擔保的、共同的或是各別的,且不論是否為客戶按交付時付款的基礎購買與出售投資所產生的)。
9.2 在不影響第 9.1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客戶在中港通證券擁有多於一個戶口,受限適用的規則及規例下,中港通證券可隨時合併所有或任何此等戶口,並對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此等戶口的任何貸方餘額,進行抵銷或轉帳,藉以償還任何其他戶口下由客戶對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欠款。
9.3 中港通證券在任何時候持有或管有客戶(由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之所有證券、應收賬、款項、股息、利息及其他財產必須受制於以中港通證券為受益人之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中港通證券可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保取依其獨立判斷認為是必需的措施以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把所有該等財產變現,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所欠的債務或責任;中港通證券此項權利乃附加於且不減損中港通證券於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本協議下可能擁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10. 新上市證券
10.1 如果客戶要求並授權中港通證券作為其代理人及為客戶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益申請於交易所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為了中港通證券的利益,客戶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0.2 客戶應熟悉並遵從任何招股說明書/或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文件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和條件,客戶同意在與中港通證券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約束。
10.3 客戶茲向中港通證券作出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聲明、保證和承諾。
10.4 客戶茲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中港通證券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申請中的受益人士,中港通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中港通證券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客戶確認並接受,就中港通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中港通證券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10.5 客戶聲明和保證,根據招股章程和/或發行文件及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有關該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的相關文件,客戶是一個合資格申請新上市和/或新發行證券的人士,且明白中港通證券將會倚賴此聲明及保證。
10.6 客戶確認,倘苦未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
10.7 客戶承認並明白,證券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會改變,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新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改變。客戶承諾,按中港通證券不時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的要求,向中港通證券提供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10.8 中港通證券或其代理人為中港通證券本身和/或客戶和/或為本公司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並同意:
(i)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申請無關的理由而被拒絕,而在沒有欺詐、疏忽和故意違約的情況下,中港通證券和其代理人無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ii)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聲明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被拒絕,客戶將按條款向中港通證券作出賠償。客戶確認,客戶亦會對其他受上述達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士的損失負上責任;及
(iii) 倘若大額申請只獲部分發售,客戶同意中港通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分配所購得證券的方式,包括在所有參加大額申請的客戶間平均分配證券。客戶不得對有關申請分配證券的數額或優先次序提出異議。
10.9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i) 中港通證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ii)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iii)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中港通證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有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iv)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中港通證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v)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謂的結算款項,中港通證券有權出售其戶口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vi)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中港通證券負責。
11. 非香港居民或法團
11.1 若客戶於本港以外的地方居住、(如為法團)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或在香港以外發出指示,則客戶同意確保及聲明該指示將會符合適用於客戶的法律或符合客戶發出指示地區的有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如有任何疑問,需向該有關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專業人員諮詢及聽取法律意見。
11.2 客戶同意繳交客戶居住地或發出及執行指示的地方所需要向有關當局繳交的任何稅額、稅項、徵稅或費用。
11.3 客戶理解並同意,客戶將負責遵守客戶的國籍、居住地或客戶從海外轄區發出指示而適用于客戶的投資出售限制。 中港通證券不負有告知客戶任何出售限制的適用性之責任,且亦不負有對客戶由此遭受的任何索償、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款、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的任何責任。
12. 風險披露
12.1 如中港通證券未能根據本協議符合其對客戶的義務,受限於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客戶可於賠償基金下作出申索。
12.2 風險披露載於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聲明內。
13. 違約事件
13.1 下述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3.1.1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未有支付任何按金、任何其他款項予中港通證券或交付任何證券給中港通證券,或者未有將本協議下的任何文件呈交中港通證券;
13.1.2 客戶未能於被要求時或如明確同意於中港通證券提出要求後的 24 小時內付清戶口的任何借方餘額;
13.1.3 針對客戶的破產呈請或財產接管人的委任呈請被存檔;
13.1.4 針對客戶的財產接管人或破產管理人被委任;
13.1.5 客戶於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戶口(等)被扣押;
13.1.6 客戶(作為自然人)死亡或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13.1.7 中港通證券收到任何關於客戶任何指示或指令及/或期貨合約有效性的任何爭論;
13.1.8 繼續執行任何合約及/或本協議變得不合法或被任何有決定權的政府機關聲稱為不合法;
13.1.9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及遵守適當的交易所及/或結算所之則例、規則和規例;
13.1.10 一項無力償債事件的發生;
13.1.11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序;
13.1.12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內向中港通證券作出之任何xx或保證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
13.1.13 客戶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整的效力和效果;
13.1.14 出現任何中港通證券單方面認為可能會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之事件。
13.2 若出現違約事件,在不影響中港通證券針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做法及在中港通證券不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之下,中港通證券有權採取下述行動:
13.2.1 即時終止戶口;
13.2.2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13.2.3 取消任何或全部未執行之指示或任何其他代客戶作出的承諾;
13.2.4 受限於《客戶證券規則》,處置為或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將所得款項和任何寄存現金用來清繳欠中港通證券之一切未償還餘額及按第 14 條退還任何剩餘之款項給客戶;以及
13.2.5 按照第 9.3 條綜合、合併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戶口。
13.3 依照本條款出售任何證券時:
13.3.1 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中港通證券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當時市場價格出售或處置部分或全部證券,中港通證券則不須為任何此等損失負責;
13.3.2 倘若出售證券所得淨收益不足抵償客戶欠中港通證券之所有欠款,客戶承諾支付中港通證券任何差額。
14. 出售收益
14.1 按第 14 條出售證券或結束戶口所得收益必須按以下次序分配,任何餘額必須支付給客戶或依照客戶的指示而支付:
14.1.1 支付中港通證券就轉讓及出售戶口內全部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或完成此等證券或財產業權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開支,當中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
14.1.2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
14.1.3 償付客戶到期、所欠或招致的一切款項和債務予中港通證券。
14.2 儘管中港通證券之出售權力尚未產生,或者中港通證券簽訂本協議之後可能曾經給客戶支付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任何證券倘若能產生中港通證券可以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中港通證券可視之為本條款述及的出售收益而作出分配。
15. xx、保證及承諾
15.1 客戶特此向中港通證券作出以下持續的xx、保證及承諾:
15.1.1 (倘若客戶是個人),客戶聲明已達到簽訂本協議的合法年齡;
15.1.2 (倘若客戶是一法團)客戶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地國家之法律成立並存在的,且有完整的權力和能力來承擔及履行其於本協議內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已獲其管治組織恰當授權,並且符合其組織章程細則或則例之規定(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15.1.3 本協議之簽署、遞交或履行或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不會抵觸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部分受約束之範圍;
15.1.4 除非向中港通證券作出書面披露或於開戶申請表內披露,本協議下一切交易均為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任何第三者在當中並無任何利益;
15.1.5 (若戶口持有人是戶口的實益擁有人),則客戶現在及將持續是下述資產的實益擁有人:
(若戶口持有人並不是戶口的實益擁有人)戶口中的商品、證券及其他抵押品的每位實益擁有人已經在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中向客戶聲明及保證,該每位實益擁有人現在及將繼續是下述資產的實益擁有人:
戶口中的證券及其他抵押品,除透過本協議產生外,這些商品、證券及其他抵押品不得存在任何留置權、抵押權、產權或產權負擔,且在未經客戶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抵押或質押任何戶口中的證券或資金,或允許存在抵押或質押,亦不得對戶口中的任何商品、證券或其他抵押品授予或意圖授予認購權;
在不影響根據中港通證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協議所產生的屬於中港通證券的抵押品權益之情況下,客戶存入任何戶口中的所有證券及其他抵押品是足繳的,並且具有優良產權的。
15.1.6 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戶口之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業權,以履行客戶在本協議下之義務;以及
15.1.7 開戶申請表、本協議及一切相關補充資料表格內的資料或其他由客戶或代客戶就戶口向中港通證券提供的資料均為最新的、完整的、真實的和正確的。在收到客戶任何更改資料的書面通知前,中港通證券有權依賴上述資料。客戶承諾如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應立即通知中港通證券。
15.2 若客戶是為其本身客戶的戶口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意就中港通證券接獲聯交所及/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或當中港通證券要求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15.2.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中港通證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中港通證券有關所進行交易之戶口所屬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中港通證券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此外,客戶亦須向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中港通證券披露有關指示之詳情。
15.2.2 (a)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中港通證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計劃、戶口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b)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戶口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在可行的情況下儘速通知中港通證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中港通證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有關撤銷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c) 若客戶是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而客戶、其人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擁有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客戶須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戶口或信託之受益人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在可行的情況下儘速通知中港通證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中港通證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就有關交易曾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5.2.3 若客戶知悉其客戶乃作為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之該等本身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a)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客戶取得第 15.2.1 條及/或第 15.2.2 條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按中港通證券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的其客戶提供第 15.2.1 條及/或第 15.2.2 條的資料,及在收到其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或促使有關資料被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15.2.4 若客戶是受制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客戶須確認本協議在有關外國法律下有約束力。客戶應向其客戶取得類似的確認(如受制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倘若其客戶不是最終的客戶,當適用時,客戶須要求其客戶取得類似的確認。
上述條款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生效。
15.3 若客戶是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他人進行根據本協議下的任何交易,客戶承諾只是客戶,而非客戶的委託人為中港通證券的顧客。客戶就履行或解除所有的義務及責任及就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任何該等交易負責。
15.4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中港通證券為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而要求的行為及任何協議或文件。
15.5 客戶承諾,當出售指示涉及客戶並未擁有的證券時(即賣空),通知中港通證券。中港通證券中港通證券
15.6 除非客戶己另行以書面向中港通證券申報,客戶現xx客戶並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員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員工或高級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持牌人或註冊人之關聯成員,或引薦經紀,或任何證券經紀或交易商的高級人員、合夥人、董事或員工。
15.7 客戶同意除了依照本協議的條款外,在未取得中港通證券同意之前,不會質押或抵押組成戶口內之任何證券或款項,或者出售、授贈優先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組成戶口內之任何證券或款項。
15.8 中港通證券承諾,倘若其於本協議內提供的資料或其業務出現實質變化,而此等實質變化可能會影響中港通證券提供給客戶之服務時,知會客戶任何此等實質變化。
15.9 客戶可要求中港通證券代表客戶認購新發行之證券。中港通證券可能被要求就其申請作出保證或作出聲明,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中港通證券獲適當授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b) 除中港通證券代客戶提出之申請外,客戶並無為客戶客戶之利益以自己或通過任何其他人士提出申請。
客戶謹此表明授權中港通證券向有關交易所或證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證或聲明。客戶知悉有關證券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申述決定是否就中港通證券代客戶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
16. 法律責任及彌償
16.1 客戶同意中港通證券(包括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涉及創立、產生或提供服務或為中港通證券也在此代行的人士管理中港通證券之人士)不提供稅務或法律服務。客戶同意,客戶在發出指示前已經評估了自己的稅務及法律情況。
16.2 中港通證券、其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涉及創立、產生或提供服務或為中港通證券也在此代行的人士管理中港通證券之人士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不管是否其疏忽)客戶因以下事件而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
16.2.1 中港通證券執行或倚賴客戶發出的任何指令,不論客戶是否於聽取中港通證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任何推薦、忠告或意見後發出該等指令;或
16.2.2 中港通證券根據任何指示或本協議所允許的任何作為或疏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執行、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的指示;
16.2.3 由於出現不受其控制之事件,中港通證券未有或延遲履行其於本協議內之責任,此等不受控制之事件包括傳送、通訊或電腦設備之任何損壞或故障、未經授權之使用、郵政或其他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或者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團體或公司未有履行其責任;或
16.2.4 因或涉及將無效、欺詐或偽造的投資轉帳予客戶或收取或存入或貸入任何戶口或與此相關可能計入任何戶口;或
16.2.5 中港通證券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
16.2.6 因客戶違背任何保證而使用或未能使用戶口及服務;或
16.2.7 根據、關於或出於本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
16.3 客戶確認並同意中港通證券只負責戶口內交易的執行、結算和進行;中港通證券並不對任何與戶口或任何其中的交易有關聯的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者之任何操守、行為、xx或聲明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16.4 在不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的原則下,客戶應在要求下立即就:
16.4.1 中港通證券接受或按任何指示行事;
16.4.2 任何該等指示的撤銷或變更;或
16.4.3 通過傳真及/或其他電子方式(不論該等指示是由客戶還是客戶的獲授權人士及/或由客戶授權作出)發送該等指示的任何錯誤或遺漏
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中港通證券遭受或產生的所有索償、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處罰、罰款、 稅負、損害賠償、訟費、費用和開支(包括所有中港通證券支付的法律費用)隨時向中港通證券作出十足彌償及就任何其他法律責任向中港通證券彌償,以及使中港通證券免受損害。
16.5 在不局限前述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鑑於中港通證券同意接受客戶以傳真或以其他中港通證券不時准許的電子傳送方式向中港通證券發出指示,在該等指示發生錯誤、竄改或遺漏的情況下,客戶須因中港通證券接受上述指示而引致的申索、損失、損害賠償、訟費、費用(包括十足彌償所有中港通證券招致的法律費用) 及任何法律責任,而向中港通證券作出彌償。每項彌償將成為獨立及個別的彌償,是獨立於本協議或中港通證券與客戶所簽訂的任何協議的其他彌償。中港通證券中港通證券
16.6 客戶承諾就中港通證券、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讓人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承擔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彌償中港通證券、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讓人和使之獲得彌償,即由於或關於任何中港通證券以客戶代理人身分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由於中港通證券依照本協議條款或客戶的任何指示或傳達之意願作出或未有作出的事情、或由於客戶有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任何義務而引起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客戶亦同意即時支付中港通證券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而承擔的所有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準計出的法律費用)。
16.7 本第 16 條的免責條款須在法例所容許的範圍內適用。在此情況下,因中港通證券的該作為或不作為所帶來的法律責任,應依據適用的法律或規例就有關交易規定的交易日至結算日期間該交易應獲得的利益為限。
16.8 中港通證券(包括代理人及他們與中港通證券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及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將不會對客戶於海外上市股份或場外衍生產品(見定義第 10.9 條)之交易而產生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或衍生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16.9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責任而引起的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彌償中港通證券及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和受讓人,當中包括中港通證券為了追討任何客戶欠下中港通證券之債務或關於結束戶口而承擔的任何合理的和必需的費用。
17. 適 合 性
17.1 假如中港通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中港通證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中港通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中港通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8. 確認書、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
18.1 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有關客戶之戶口之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結單都是不可推翻和具約束力的,除非中港通證券於發出該等確認書、成交單據及或結單後七個營業日內收到書面反對,否則,此等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結單必須被視作已獲客戶接納。
19. 口頭指示、電話通話的紀錄與電子郵件的監察
19.1 為保障雙方利益,客戶瞭解,同意並明確贊同中港通證券以電子方式記錄客戶與中港通證券的任何電話對話及客戶使用中港通證券服務的情況,及監察客戶與中港通證券之間的電子通訊。
19.2 客戶進一步同意,所有這些紀錄均是中港通證券的財產,若發生爭議,這些紀錄可用作客戶所發出的指示的最終及決定性證據,而且中港通證券可以向任何監管機構展開的任何法律及其他程式或調查中提供這些紀錄作為決定性證據,並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港通證券可在中港通證券認為審慎的一個時期過後將這些紀錄銷毀。
20. 通 知
20.1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訊(根據第 4 條料及的形式發出的關於證券交易的任何指令中港通證券除外)必須是書面的,可以親身遞送或以郵遞或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送出,倘若收件人是中港通證券,必須寫上收件人名稱並寄往前述地址,
倘若收件人是客戶,則寄往開戶申請表內的地址,在兩種情況下,亦可寄往協議一方已通知另一方之其他地址(若發生者)。任何按上述方式發出給客戶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時間必須被視作已經有效地給予客戶,
(a) 親手交付客戶時;
(b) 付郵後三天,中港通證券只須要証明此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已被恰當地寫上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付郵並寄出,
(c) 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時;
(d) 當留言傳達至於正確電話號碼接聽電話的人士時,但客戶給中港通證券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則必須在中港通證券確實收到時才算有效。
21. 聯名客戶
21.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即聯名戶口或合顆公司戶口):
21.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針對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說的;
21.1.2 中港通證券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令或請求行事;
21.1.3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人士由於何種原因未被約束,客戶中之每一位人士均受約束;以及
21.1.4 中港通證券有權個別地與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
21.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即聯名戶口或合顆公司戶口),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中港通證券有權向已去世人士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人士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中港通證券。
21.3 客戶承諾會就任何聯合戶口持有人身故,即時向中港通證券作書面通知。在聯合戶口當中有人身故的情況下,中港通證券可據酌情權決定認為是合宜或適宜作出必須步驟、要求提供該等文件、保留任何戶口的任何部分及限制任何戶口之交易, 以保護中港通證券在現行或以後的法律下,在任何稅項、法律責任、罰則或損失方面之權益。
21.4 當一位或多位聯合戶口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或發生無力償債事件,所有在聯合戶口 中的指示及交易或服務(視情況而定)將受任何索償或有關部門的異議所限制,且不應影響中港通證券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抵消、申索、反申索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影響中港通證券鑒於任何申索(除尚存者、遺囑執行者、 遺產管理者),而根據中港通證券絕對酌情權認為可適當採取的任何措施或法律程序。
21.5 在不違反上述第 21.4 條規定的前提下,當任何聯合戶口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或發生無力償債事件,中港通證券將會將所有戶口中持有的貸方餘額以及中港通證券在任何交易及服務下應向聯合戶口持有人支付的所有款項及資產交予聯合戶口持有人的尚存者(若所有聯合戶口持有人全部身故,則應當交予最後尚存的聯合戶口持有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而中港通證券就以上所述完成的任何支付應當被視為已完全地、絕對地解除中港通證券對所有聯合戶口持有人的負債(包括已身故的聯合戶口持有人及其遺產與繼承人),前提是中港通證券會要求提供身故證明文件及/或身故者遺產的相關法律授予文件。
21.6 中港通證券在本協議下的抵銷權可以針對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合戶口持有人行使,中港通證券可以將應支付予聯合戶口持有人的金額、財產或收益用於抵銷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合戶口持有人所欠的任何負債。
22. 中港通證券之權益
22.1 中港通證券及其董事、人員或僱員可以獨自從事買賣活動。
22.2 中港通證券可以採取跟客戶指示相反的立場,不管中港通證券是為本身或代其他客戶辦事。
22.3 中港通證券可以通過同時充當客戶以及其他客戶的代理人,將客戶之指示與其他客戶之指示進行配對。
22.4 中港通證券可以就與當時構成客戶的部分資產的任何投資有關的、並將在合約或交易中有利害關係的任何人士(或該等投資的任何債務人)簽訂合約或達成任何金融、商務、諮詢或其他交易或安排。
22.5 即使中港通證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附屬公司、母公司或同屬該集團之公司對有關證券有一定既定立場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牽涉其中,中港通證券仍然可以執行該等證券之交易。
22.6 中港通證券可以與和客戶可能存在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公司與其他實體有關係。
22.7 在本第 22 條上述任何事件中,中港通證券無須為獲取的任何利益或利潤報賬,亦可以無需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的同意。
23. 信貸調查
23.1 中港通證券可與他人交換客戶的信貸資料,但只作核實用途。中港通證券可向任何客戶因本協議而開設及維持的結算戶口的金融機構及任何其他由客戶指定為諮詢人的人士及機構獲取客戶的信貸資料及個人資料。
23.2 客戶授權該等機構及人士向中港通證券提供所須信貸資料或個人資料。現通知客戶,若客戶不履行在本協議下的責任,中港通證券可以向信貸調查機構提供反映客戶不良信用的任何紀錄。中港通證券可以要求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且在客戶請求下,注明提供該報告的信貸調查機構的名稱及地址。若中港通證券延伸,更新或續發客戶的信貸,客戶同意中港通證券可以毋須通知客戶而獲取新的信貸報告。客戶明白中港通證券可能將客戶的資料提供給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客戶欠帳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客戶有權獲告知那些資料通常會作上述披露,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24. 期 限
24.1 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當日生效。除非根據第 25 條,戶口不會被結束。
25. 終 止
25.1 在下列情況下,中港通證券可毋須事前通知停止客戶使用中港通證券的服務:
25.1.1 中港通證券酌情決定暫時或永久中斷此項服務;
25.1.2 客戶違反本協議條款;
25.1.3 客戶的戶口在一段時間(由中港通證券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內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及/或持有任何資產;
25.1.4 客戶的戶口在一段較長的時間(由中港通證券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內一直都是閒置戶口 ;或
25.1.5 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中港通證券暫停提供任何服務。
25.2 在不減損第 13 條效力之前提下,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本協議中任何一方給予另一方不少於七個營業日之事前通知書終止本協議為止。
25.3 客戶根據第 25.2 條發出的終止通知書不影響中港通證券在確實受到該通知書前根據本協議與客戶訂立之交易。
25.4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任何已經發出但仍未履行的指示或任何可能已經產生的法律權利或責任。
25.5 縱使第 25.1 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然持有未平倉合約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客戶則無權終止本協議。
25.6 縱使本協議終止,第 9.3 條、第 13.2 條、第 14.2 條、第 15.4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5 條及第 30 條仍然繼續存在效力。
25.7 本協議一經終止:
25.7.1 客戶須即時繳付到期並欠付的任何款額;
25.7.2 客戶須在終止當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提取戶口內的所有現金或證券結餘,否則中港通證券可出售客戶的證券並將淨銷售收益及客 戶戶口中的貸方餘額(港幣或中港通證券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的其他貨幣)的支票或匯款寄送至客戶最後為中港通證券所知的位址,一切風險由客戶承擔。
25.7.3 中港通證券將不再有義務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
26. 不可抗力
26.1 在任何情況下,中港通證券對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事件引致中港通證券未能或遲延履行中港通證券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導致客戶直接或間接遭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概不對客戶承擔責任,前述的該等事件包括:
26.1.1 出現或訂定任何形式的外匯管制, 法定、政府性或規管性限制或規定;
26.1.2 任何交易所(或其任何分部)的關閉或作出的規定;
26.1.3 暫停任何投資或基礎資產的交易;
26.1.4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未能履行其義務;
26.1.5 中港通證券的受委人或代理人發生無力償債事件;
26.1.6 發生火災、洪水或任何災害;
26.1.7 出現影響第三方的任何工業爭議,並且經合理努力無法找到可替代的另一個第三方;及
26.1.8 出現任何第三方的通訊、電腦服務或系統發生任何崩潰、故障或失靈。
27. 可分割性
27.1 本協議的每條條款均獨立於其他條款,並可從其他條款分割,倘若此等條款之任何一條或多條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他條款無論如何均不受影響。倘若任何條款之部分字詞若果不刪除可能會令該條款無效,應用該條款時則須把有關字詞當作已被刪去。
28. 可轉讓性
28.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管理人(視乎何者適用),但客戶未取得中港通證券之事前書面同意時,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責任。中港通證券有權將其在本協議內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責任轉讓與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29. 一般條款
29.1 如果中港通證券違約(違約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的定義)而引致客戶蒙受金錢上之損失,客戶明瞭其可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成立的賠償基金申請賠償,而有關賠償受限於該條例之規定。
29.2 客戶承諾通知中港通證券有關任何客戶向中港通證券所提供的資料之關鍵性更改及提供中港通證券合理要求的文件。中港通證券
29.3 客戶特此明確委任中港通證券及/或其授權人士為其法定代理人,以其名義及代表其該其進行或簽署任何中港通證券認為需要或對執行、處理及落實本協議條文有幫助的行動、契約、文件或事情。客戶特此承諾追批認准及確認所有中港通證券合法地及真誠地進行或簽署的行動、契約、文件、事情。
29.4 本協議內的任何內容於任何方面不可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除非該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由中港通證券的授權人士簽署及以書面形式認可。然而,中港通證券可不時透過在中港通證券處所內事先張貼通知,或用中港通證券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法向客戶發出通知,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此等本協議內的任何內容。若客戶未有於通知期屆滿前(通知期為張貼通知後14天)取消證券戶口,客戶將視為已同意該等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
29.5 中港通證券對本協議內的任何內容所作出的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或客戶對於開戶申請表內所供給中港通證券之資料所作出的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將不會影響任何進行中的指示或交易或任何可能已產生的法律權利或義務。
29.6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會使中港通證券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在以任何身分代表其他人或本身的過程中得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
29.7 客戶期望中港通證券對關於戶口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的同時,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中港通證券無須進一步知會或取得客戶之同意,而可以按照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的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規例或要求(無論於法律下能否實行)披露有關戶口之一切資料。如中港通證券合理地懷疑客戶可能已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市場失當條文,在此情況下中港通證券有權向證監會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提交該等涉嫌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的詳情,以及有關資料及文件。
29.8 就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下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各方面均是最具關鍵性的。
29.9 未有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隨後或將來不能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9.10客戶特此聲明客戶已閱讀並同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作出之個人資料收集告示之內容(若適用者)。
29.11非本協議一方的人士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享有任何條款中的利益。除本協議的簽署方外,任何人士均沒有強制執行本協議的權利。
29.12本協議聯同一切已適當地簽署及執行的開戶申請表將構成整份協議及客戶與中港通證券之間對本協議主體之理解,並將取代一切在簽署本協議前,不論以口述、書面或其他形式有關本協議主體之提案、xx、保證、協議或承諾。
29.13在合符由證監會不時所發佈的有關準則及指引的情況下,本協議可簽署一式多份,不論以原本或經圖文傳真機,影印機或任何其他電子途徑產生之複本,凡經簽署每份協議均為正本,惟所有經簽署的協議共同構成一份單一相同文件。
中港通證券中港通證券
30. 管治法律及語言
30.1 本協議和一切由本協議產生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治,並按之解釋。
30.2 一切產生於或關於本協議之事件,客戶特此表明願意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制約。
30.3 客戶特此聲明,已經閱讀過本協議(包括風險披露聲明),而中港通證券亦已經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全面地解釋本協議之內容,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30.4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釋義或意思方面出現歧義,客戶及中港通證券同意以英文文本為準。
證券保證金戶口客戶協議
證券保證金戶口客戶協議由以下雙方簽訂:
(1) 中港通證券有限公司,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從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項下的第 1 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法團(CE 編號 BFL303),亦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編號 2007),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80 號 19 樓全層(以下簡稱「中港通證券」);以及
(2) 客戶,其簽署及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內(以下簡稱「客戶」)。
鑑於
1. 當證券經紀就其代客戶完成之證券交易向客戶提供信貸安排時,為了記錄此等交易而替客戶開立之戶口稱為證券買賣保證金戶口(「保證金戶口」);
2. 客戶欲於中港通證券開立保證金戶口,供證券買賣之用;
3. 中港通證券同意,按照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開立及維持保證金戶口,並以客戶之代理人身分進行證券買賣;以及
4. 客戶同意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操作保證金戶口。雙方現協議如下:
1. 定義與釋義
1.1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本協議下述用詞必須作如下解釋:
「開戶申請表」 意指載有客戶就開立戶口資料的開戶申請表;
「協議」 意指本協議、其附件、開戶申請表內、印鑑卡及已由或將由客戶填妥及簽署的所有其他文件,或其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文本(若有者);
「營業日」 意指香港銀行開放辦理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假如當日由於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或類似事件而縮減了銀行開放的時間,當日便不是一個營業日;
「 客 戶 」 當 使 用 時 , 於 所 有 情 況 指 :
(i) 如客戶為一個自然人,則包括其相關的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ii) 如客戶為一所獨資商號,則包括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及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商號的承繼人;
(iii) 如客戶為一所合夥人公司,則包括該商號於客戶戶口仍然運作當時的時合夥人公司的合夥人及其相關的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任何於隨後的任何時間是或曾是成為該商號合夥人公司的合夥人的其他人士或人士等及其各自相關的的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人公司商號的承繼人;
(iv) 如客戶為一所有限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承繼人;
「客戶款項規則」 意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客戶證券規則」 意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賠償基金」 意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36 條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中央結算」 意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 港 」 意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無力償債事件」 意指某人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即一名人士(a)成為實質或被宣告為無力償債或破產;(b)為自動淸盤、淸盤、破產、無力償債、破產管埋或接管程序之標的;(c)為任何有關委任管埋人、接管人、管理接管人、受託人、淸盤人或任何類似或相類似人員的程序之標的;(d)為所有或實際上所有的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 (e)召開債權人會議或以其他方式做出或建議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組、延期或重新調整其債務或義務的協議或安排;(f)已就前述任何事項提出申請,提交呈請,或通過或提出決議;(g)自身或其母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h)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遭受類似事件;
「保證金」 意指客戶按照中港通證券絕對酌情權確定及要求的金額、價值及形式向中港通證券提供的抵押品,該抵押品可以是現金、 證券,或中港通證券接受的其他投資、資產及/或擔保,用作履行客戶已達成之任何交易及 /或客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義務的擔保;
「風險披露聲明」 意指本協議內的證券風險披露聲明及衍生產品之特點及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 意指《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券一詞的含意,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應包括證券抵押品;
「證監會」 意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意指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 聯 交 所 」 意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賣空指示」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為某客戶而作出的出售證券指示,而就有關證券而言,該客戶憑藉以下事實而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
(i) 該客戶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
(A)借用有關證券;或
(B)獲得該協議的對手方確認該對手方備有有關證券借予該客戶;
(ii) 該客戶具有可用以轉換為或換取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其他證券的所有權;
(iii) 該客戶具有可取得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期權;
(iv) 該客戶具有可認購及可收取與該指示相關的證券的權利或認購權證;或
(v) 該客戶已與另一人締結或訂立屬於根據證監會訂明的種類的協議或安排;
(b)就(a)(ii)、(iii)、(iv)或(v)段而言,如該客戶已於作出出售證券指示時發出不附有條件的獲取有關證券的指示,則不包括該出售證券指示;及
「 交 易 」 定 議 見 本 協 議 下 述 第 2 條 。
1.2 在本協議內,除另作註明或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
1.2.1 「客戶」意指:
(i) 如客戶為一個自然人,不論他是否破產,其本人、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
(ii) 如客戶為兩個或以上的自然人,他們個別地及共同地均受到約束,不論他們是否破產,其相關的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
(iii) 如客戶為一所獨資商號,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亦受到約束,不論他是否破產,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該商號的承繼人亦受到約束;
(iv) 如客戶為一所合夥人公司,該合夥人公司的所有(於簽訂本協議時及隨後的時間)合夥人個別地及共同地均受到約束,不論他們是否破產,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亦受到約束,該合夥人公司的承繼人亦受到約束。
1.2.2 本協議所提及的條款、附件及附錄均指本協議內的條款、附件及附錄;
1.2.3 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義和解釋;
1.2.4 單數字亦包括其眾數詞性,反之亦然;含任何一種性別之字詞均包括所有性別;提及之人士包括公司和法團;
1.2.5 本協議所提及的任何法章、條例、規則及規定應包括法章、條例、規則及規定不時的修改或重訂;
1.2.6 條文的標題只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條文的解釋;及
1.2.7 本協議未有界定的字眼及措辭將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解釋的意義。
2. 服 務
2.1 客戶特此指示並授權中港通證券以客戶名義在其賬冊內開立並維持保證金戶口,按照本協議將被不時修改之條款和條件買入、投資、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並以一般方式進行各類的證券交易(「交易」)。除非中港通證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內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相反意願,否則,中港通證券必須以客戶之代理人身分以遵照本協議完成交易。
2.2 保證金戶口之一切交易可以由中港通證券在其獲授權進行證券交易之任何交易所(如下定義)直接完成,或者依其選擇,在任何交易所由中港通證券可能酌情聘用的任何其他經紀間接完成。
3. 適用法律和規則
3.1 保證金戶口之一切交易必須受制於聯交所、其他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該(等)交易所」)及中央結算或其他外國結算所(「該(等)結算所」)不時修訂之有關憲章、規則、規例、附例、成規和慣例,以及香港和中港通證券代客戶進行買賣的其他地方不時修訂的法例。
3.2 就客戶指示完成之交易而言,中港通證券及客戶均受聯交所和中央結算規則之制約,特別是有關買賣和交收之規則。
4. 交易指示及交易常規
4.1 中港通證券於此獲授權替客戶或根據開戶申請表中經客戶恰當地授權的人士(「授權人士」)執行其指示,替保證金戶口存放、購入及/或出售證券,以及用其他方式處置在保證金戶口內持有的或為保證金戶口持有的證券、應收賬或款項。
4.2 中港通證券無義務核證授權人士作出或宣稱作出的任何指示、或核實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除非書面指示的簽名與授權人士的簽名式樣有顯然分別。
4.3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或授權人士當面或透過電話口授、或者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或傳真方式送達。
4.4 除非該客戶向中港通證券提供令中港通證券滿意之證明以通知中港通證券該指示為一項賣空指示,客戶承諾其不會提出任何涉及出售非由其擁有的證券的指示。客戶進 一步承諾在執行指示時,明示中港通證券該指示為一項賣空指示及向中港通證券提供文件證明該指示在可能需要之時間及方式獲擔保,並提供中港通證券要求的資料。
4.5 為了確認客戶或授權人士的指示,中港通證券可以將與客戶或授權人士的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客戶同意此等錄音均為中港通證券全權擁有,當糾紛出現時,接受任何此等錄音之內容為證實客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結論性之證據。
4.6 不管本協議內容如何,中港通證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或授權人士的任何指示,而且不須作出任何解釋。客戶確認中港通證券在任何情況下,無需對此拒絕所引致客戶蒙受或招致失去的盈利、損失、支出或費用而負責。
4.7 如客戶或授權人士經電話或傳真發出的指示,與其後的以書面發出的指示有差異時,應以中港通證券的電話錄音或傳真的指示紀錄為準。
4.8 由於交易所客觀條件限制及證券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在某些情況下報價或買賣或會出現延誤。即使中港通證券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會不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進行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發出的交易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之任何損失,中港通證券概不負責。倘若中港通證券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中港通證券有權在事前未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履行該指示的一部分。無論如何,當客戶作出任何執行指令之要求後,客戶必須接受其結果,並受其約束。
4.9 在有關交易所收市或由有關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屆滿日期或客戶與中港通證券可能同意的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倘若中港通證券按客戶要求所發出的任何即日證券買賣交易指示仍未執行,此等即日所發出的買賣交易指示必須視作已經自動被取消。
4.10 為了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中港通證券可以依據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中港通證券有聯繫的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
4.11 倘若中港通證券依其判斷認為客戶給予的任何指示是一項拋空任何證券的交易指示,中港通證券則有權拒絕履行任何該等指示。
4.12 客戶確認,由於受該(等)交易所或執行交易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所限,中港通證券不一定能夠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執行交易指示,要是中港通證券遵照客戶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戶無論如何同意受此等交易約束。
4.13 在受適用法律、規例及市場要求制約的前提下,中港通證券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交易指示的順序之後及於任何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在其絕對酌情權下決定執行交易指示的先後次序。就中港通證券執行收到的任何交易指示而言,客戶不得要求任何先於另一客戶的優先權。
4.14 中港通證券可能會對客戶作信用詢問或調查,以評定或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以及信用值。
5. 保證金要求
5.1 客戶必須應中港通證券要求(不管口授或書面),以現金及/或證券形式支付按金或保證金,支付之數額及時間按中港通證券絕對酌情權不時決定或按任何交易所之規則規定。客戶進一步同意,中港通證券向客戶發出通知(不管口授或書面)後,中港通證券有絕對酌情權要求增減有關按金或保證金數額。
5.2 客戶將獲授贈信貸安排,其信貸額最高可達中港通證券持有客戶抵押品市值的某一百份比,而此百份比由中港通證券不時制訂。
5.3 客戶同意如中港通證券按其酌情權或聯交所的規則有所要求,維持其擔保品及/或保證金。客戶亦同意如被要求,立即清還其任何客戶戶口的任何欠款。
5.4 鑒於中港通證券向客戶提供及不時提供的保證金信貸,客戶以實益擁有人身份把客戶每個戶口的權利、業權及權益抵押予中港通證券以作為保證,包括所有證券、自此在任何時候因贖回,紅利,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情況累積的股息,利息,股票,股份,權益,金錢或財產,直至完全清償客戶就保證金信貸虧欠中港通證券的所有欠款(不論實際的或待確定的),包括應繳利息及中港通證券因執行及保護本協議賦予中港通證券的權利而引致的所有的合理支出(合稱『有抵押債項』)。
5.5 除非及直至被推翻,在任何時候由中港通證券任何獲授權人員向客戶發出的欠款證明書將構成有抵押債項數額的最終證據。
5.6 中港通證券有權在 (i) 如任何違約事件(根據第 14 條界定)發生;或 (ii) 任何時候中港通證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為保護其利益有必要的情況下:
(a) 履行客戶任何可能對中港通證券就(不論直接地或以擔保或保證的方式)任何屬於負上,關於客戶(由中港通證券管理或操控)的財產擁有需負上但由中港通證券管理或操控的財產的責任;
(b) 為結束客戶的戶口取消任何未完成的指令;及
(c) 在沒有客戶授權的情況下結束客戶任何戶口的狀況。
5.7 不論客戶全權擁有或是共同擁有業權,中港通證券可於沒有提出繳納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要求,或沒有發出關於買賣或其他事項的通知書予客戶的情況下,進行所有根據第 5.6 條進行的行動。客戶明白在所有情況下,事前要求或請求、或事前通知交易的時間或出售或購買的及地點,並不視為代表中港通證券放棄其在此無須通知即可進行出售或購買買賣的權利,但無論如何,任何時候如中港通證券有所要求,客戶都需於所有時間要付清其戶口內的任何借方餘額欠款,及在所有且在任何情況下,如不管客戶自行清盤或被中港通證券清盤,客戶都需要為其戶口(等)內剩餘的任何不足全部或部分欠款負上責任。
5.8 如果中港通證券因根據任何有關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的法律或任何其他的原因,須要歸還客戶因有抵押債項已向中港通證券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港通證券有權執行本協議,猶如該等款項從未支付。
5.9 如果客戶針對任何保證金戶口或其任何部分而設訂或意圖設訂任何保證(不論固定或浮動),或如果任何人士針對任何保證金戶口或對其任何部分而實施或意圖實施任何形式的扣押程序,則根據上述第 5.4 條所設訂的保證,如在任何xx上該保證可能是一項浮動抵押時,將自動及毋須通知下即時作為一項固定抵押運作。
5.10 客戶須於所有中港通證券的戶口保持中港通證券任何時候按其絕對酌情權訂立的保證金水平。如中港通證券認為客戶有需要繳納額外保證金或及/或需要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款項,客戶同意應中港通證券要求存入該額外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及/或變更調節款項。不過,儘管有任何繳納額外保證金及/或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的要求,中港通證券仍可於任何時間候根據以上第 5.3 條及第 5.6 條繼續進行。中港通證券可於任何時候及按其絕對酌情權改變保證金及/或變更調節款項的要求。過往的保證金額不會成為先例及,這些要求一經落實便會應用於現時的情況及新的情況下受該改變影響的合約的新的情況下。
5.11 不管基於甚麼理由,如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間前繳納交易/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的全數金額可導致中港通證券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酌情權以任何市場價格全面或局部平倉,而不須事先通知客戶。在該情況下,客戶須全數承擔由此引致的虧損及損失,如被要求,客戶須清償該戶口欠款連利息及手續費。
5.12 不論任何適用於保證金的條款及條件是否與本條款及條件有相反規定,中港通證券對通知客戶有關符合保證金水準的責任,將在下列情況及時間下完全履行或視為完全履行(無論客戶是否實際收到有關通知):
(a) 中港通證券已不少於兩(2)次致電任何一個由客戶提供的電話號碼,且該兩次撥電將在相隔不少於三十(30)分鐘的合理時間進行;或
(b) 中港通證券已於客戶提供的任何一個電話號碼中留下相關口訊。客戶同意:
(a) 如閣下向我們提供超過一個電話號碼,除非另有商定,中港通證券可向任何一個電話號碼發出有關通知,且更可在該兩次拔電中每次撥電不同的電話號碼;及
(b) 保證金水準可因市場波動而在短時間內改變,中港通證券可在同—天內發出超過一次的通知。
5.13 客戶不會就其(不論是以保證按金或其他方式等)支付予中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金額獲取任何利息。
6. 交 收
6.1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當中港通證券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後,視乎情況,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證券的交付或記入保證金戶口貸方,付款予中港通證券,或就售出證券的支付款項,交付賣出的證券。
6.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6.1 條在到期交收日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中港通證券,中港通證券於此獲授權:
6.2.1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此等買入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之責任;或者
6.2.2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售出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之責任。
6.3 客戶於此確認,客戶必須負責中港通證券關於與客戶未能按第 6.1 條規定在到期交收日履行責任有關的中港通證券所承擔的任何損失、費用及開支。
6.4 購入證券指示一經接收,中港通證券會在戶口存有的現金結餘中撥出由中港通證券按酌情決定評估為足夠的款額,以作為購入證券的全數價值及所有交易費用的現金補敷。
6.5 若戶口中存有的現金結餘不足,中港通證券並無責任執行或回應該指示或就此事實知會客戶。
6.6 客戶確認是客戶的全責,在向中港通證券發出任何購買證券指示前,確保戶口中存有足夠的現金結餘以支付所有購買證券連同交易費用。
6.7 中港通證券可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獲授權將客戶戶口內持有的任何款項兌換成任何外幣,用於結算任何交易,及/或向中港通證券支付的任何到期款項。為免生疑問,因任何外匯匯率波動產生的利潤或損失的風險將由客戶來完全承擔,中港通證券將從戶口中扣除所有相關的費用與支出。
7. 佣金、支出及利息
7.1 所有按客戶指示在該(等)交易所完成之交易須支付交易徵費及有關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徵費。中港通證券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規定之規則向客戶徵收任何此等徵費。
7.2 客戶必須應中港通證券要求,並依照中港通證券不時作通知的收費率,支付中港通證券關於保證金戶口內購入交易、出售交易及其他交易或服務之佣金,同時亦須支付關於或關係保證金戶口或戶口內任何交易或服務或證券的所有印花稅、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
7.3 中港通證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就按照本協議條款並受其條件約束代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索取、接受及保留(及無責任對客戶交代)任何利益,包括為此等交易而收取的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款項,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內的回扣。中港通證券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可以按照本協議條款及受其條款約束,就代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利益。
7.4 客戶承諾,隨時按中港通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就戶口內任何借方結餘或欠下中港通證券之任何債務,支付利息予中港通證券。此等利息按日計算及累加,並且必須於每一公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應中港通證券要求支付。如被中港通證券有所要求時,該客戶須應立即清還所有欠中港通證券的款項連同及所有收取的費用還款牽涉的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
8. 保證金戶口內之證券
8.1 受限於第 9.3 條,中港通證券應確保客戶存放於中港通證券或中港通證券代客戶購入或取得,以及由中港通證券於香港持有作穩妥保管的所有證券,應以客戶之名義登記,或以中港通證券的附屬機構的名義、或存放於中港通證券為持有客戶證券的目的而在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人於香港開立並維持的獨立戶口內作穩妥保管,而該戶口須被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
8.2 受限於第 9.3 條,中港通證券應確保客戶存放於中港通證券的或客戶或代表客戶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中港通證券的所有證券抵押品,應以客戶或中港通證券之名義登記,或以中港通證券的附屬機構的名義、或存放於中港通證券或其附屬機構為持有客戶證券抵押品的目的而於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人於香港開立並維持的獨立戶口內作穩妥保管,而該戶口須被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或存放於中港通證券以其名義於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人開立的一個戶口內。
8.3 根據第 8.1 條及第 8.2 條,客戶必須單獨承擔由中港通證券、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人持有的任何證券及證券抵押品之風險。中港通證券及有關的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人均無責任就任何風險替客戶購買保險,該責任全歸客戶所承擔。
8.4 倘若存放於中港通證券不以客戶名義作登記之證券產生任何股息、其他分紅或利益,中港通證券須要先計出其代客戶所持證券佔此等證券總數或總額之比例,然後將相同比例之利益撥歸保證金戶口(或者按雙方可能之協定付款給客戶)。
8.5 如中港通證券得悉代客戶持有的證券將有可行使的的投票及/或任何權利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換股、供股及任何因收購、回購或股本重組而產生的權利或特權),中港通證券會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客戶。客戶於 14 個營業日內(或視乎情況按照指定或合適的較短期限)明確地以書面通知中港通證券,欲行使權利及/或特權,與此同時,客戶戶口有足夠可動用的資金,中港通證券會依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客戶行使權利及/或特權。否則,中港通證券不會行使有關權利及/或特權。若中港通證券得悉代客戶持有的證券附有認股權,即使沒有滿意的指示或足夠資金,中港通證券仍可酌情以中港通證券認為適合的做法處置認股權。
8.6 如中港通證券得悉中港通證券代客戶持有證券的公司計劃催收任何尚未繳付的金錢,中港通證券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客戶。倘若客戶己提供相關的資金,並有足夠時間容許中港通證券加以處理,中港通證券會根據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客戶繳付款項。否則,中港通證券不會代客戶採取任何行動,亦不會負上因未能符合催收而導致的責任。無論如何,如中港通證券因法律上有責任符合催收而已自動繳付金錢,客戶會依照要求補償中港通證券。
8.7 倘若中港通證券蒙受任何跟存放於中港通證券但不以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有關的損失,中港通證券須要先計出其代客戶所持有證券佔此等證券總數或總額之比例,然後從保證金戶口扣減相同比例之損失(或者由客戶按雙方可能之協定付款給中港通證券)。
9. 保證金戶口內之款項/證券
9.1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第 4 條,除非屬其所及例外情況,中港通證券應將從客戶收到的或代表客戶收取的或為客戶持有的所有款項,存入中港通證券於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核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並維持的一個或多個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之獨立戶口。另外除非客戶與中港通證券作出其他協定,就保證金戶口或其內的任何款項不時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中港通證券所有。
9.2 客戶確認並賦與中港通證券一切權力,當中港通證券收到客戶之書面指示要求進行轉帳,在任何時間轉帳任何在保證金戶口內之資金及/或證券至任何客戶於中港通證券持有之其他戶口。此等轉帳將不會在涉及任何客戶經中港通證券所提供之服務完成的證券交易到期應付予或欠中港通證券之任何數額之資金之情況下得以完成。
9.3 客戶以簽署開戶申請表內之客戶保證金授權書,授權中港通證券根據保證金客戶授權書之條款及條件處理客戶款項及客戶的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如客戶撤銷或拒絕延續任何於保證金客戶授權書下的授權,中港通證券則有第 14.2 條下的權利,如第 13.1 條下的違約事件(定義見下文)已發生。
9.4 中港通證券可依其選擇,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處置任何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藉以償還客戶或代客戶所欠中港通證券或第三者的任何債務。中港通證券可購買該等證券,並不受任何贖權限制,亦不須為該等購買招致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就處置(包括由中港通證券作出的任何購買)的時間及方式,客戶不得對中港通證券作出任何索償。處置所
得的收益應依據第 15.1 條使用。
10. 抵銷及留置權
10.1 無論本協議中有任何規定、及在遵守適用的規則及規例的前提下,中港通證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就保證金戶口或任何在中港通證券的戶口或其內之證券或款項或其他對客戶之欠款抵銷、扣除及償還客戶對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欠款的全部或部分(不論該等義務及債務是實際的或待確定的、主要的或附屬的、有擔保的還是沒有擔保的、共同的或是各別的,且不論是否為客戶按交付時付款的基礎購買與出售投資所產生的)。
10.2 在不影響第 10.1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客戶在中港通證券擁有多於一個戶口,受限適用的規則及規例下,中港通證券可隨時合併所有或任何此等戶口,並對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此等戶口的任何貸方餘額,進行抵銷或轉帳,藉以償還任何其他戶口下由客戶對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欠款。
10.3 中港通證券在任何時候持有或管有客戶(由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之所有證券、應收賬、款項、股息、利息及其他財產必須受制於以中港通證券為受益人之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中港通證券可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保取依其獨立判斷認為是必需的措施以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把所有該等財產變現,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所欠的債務或責任;中港通證券此項權利乃附加於且不減損中港通證券於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本協議下可能擁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11. 新上市證券
11.1 如果客戶要求並授權中港通證券作為其代理人及為客戶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益申請於交易所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為了中港通證券的利益,客戶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1.2 客戶應熟悉並遵從任何招股說明書/或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文件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和條件,客戶同意在與中港通證券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約束。
11.3 客戶茲向中港通證券作出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聲明、保證和承諾。
11.4 客戶茲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中港通證券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申請中的受益人士,中港通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中港通證券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客戶確認並接受,就中港通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中港通證券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11.5 客戶聲明和保證,根據招股章程和/或發行文件及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有關該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的相關文件,客戶是一個合資格申請新上市和/或新發行證券的人士,且明白中港通證券將會倚賴此聲明及保證。
11.6 客戶確認,倘苦未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
11.7 客戶承認並明白,證券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會改變,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新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改變。客戶承諾,按中港通證券不時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的要求,向中港通證券提供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11.8 中港通證券或其代理人為中港通證券本身和/或客戶和/或為本公司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並同意:
(i)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申請無關的理由而被拒絕,而在沒有欺詐、疏忽和故意違約的情況下,中港通證券和其代理人無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ii)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聲明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被拒絕,客戶將按條款向中港通證券作出賠償。客戶確認,客戶亦會對其他受上述達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士的損失負上責任;
(iii) 倘若大額申請只獲部分發售,客戶同意中港通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分配所購得證券的方式,包括在所有參加大額申請的客戶間平均分配證券。客戶不得對有關申請分配證券的數額或優先次序提出異議。
11.9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i) 中港通證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ii)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iii)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中港通證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有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iv)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中港通證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v)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謂的結算款項,中港通證券有權出售其戶口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vi)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中港通證券負責。
12. 非香港居民或法團
12.1 若客戶於本港以外的地方居住、(如為法團)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或在香港以外發出指示,則客戶同意確保及聲明該指示將會符合適用於客戶的法律或符合客戶發出指示地區的有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如有任何疑問,需向該有關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專業人員諮詢及聽取法律意見。
12.2 客戶同意繳交客戶居住地或發出及執行指示的地方所需要向有關當局繳交的任何稅額、稅項、徵稅或費用。
12.3 客戶理解並同意,客戶將負責遵守客戶的國籍、居住地或客戶從海外轄區發出指示而適用于客戶的投資出售限制。 中港通證券不負有告知客戶任何出售限制的適用性之責任,且亦不負有對客戶由此遭受的任何索償、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款、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的任何責任。
13. 風險披露
13.1 如中港通證券未能根據本協議符合其對客戶的義務,受限於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客戶可於賠償基金下作出申索。
13.2 風險披露載於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聲明內。
14. 違約事件
14.1 下述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4.1.1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未有或交付任何證券或抵押品或支付任何按金、任何其他款項予中港通證券,或者未有將本協議下的任何文件呈交中港通證券;
14.1.2 客戶未能於被要求時或如明確同意於中港通證券提出要求後的 24 小時內付清其戶口的任何借方餘額;
14.1.3 針對客戶的破產呈請或財產接管人的委任呈請被存檔;
14.1.4 針對客戶的財產接管人或破產管理人被委任;
14.1.5 客戶於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戶口(等)被扣押;
14.1.6 客戶(作為自然人)死亡或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14.1.7 中港通證券收到任何關於客戶任何指示或指令及/或期貨合約有效性的任何爭論;
14.1.8 繼續執行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本協議變得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機關聲稱為不合法;
14.1.9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及遵守適當的交易所及/或結算所之則例、規則和規例;
14.1.10 一項無力償債事件的發生;
14.1.11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序;
14.1.12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內向中港通證券作出之任何xx或保證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
14.1.13 客戶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整的效力和效果;
14.1.14 出現任何中港通證券單方面認為可能會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之事件。
14.2 若出現違約事件,在不影響中港通證券針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做法及在中港通證券不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之下,中港通證券有權採取下述行動:
14.2.1 即時終止保證金戶口;
14.2.2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14.2.3 取消任何或全部未執行之指示或任何其他代客戶作出的承諾;
14.2.4 結算中港通證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或全部合同,從有關交易所購入證券平客戶之任何空倉,或者從有關交易所出售證券平客戶之任何長倉;
14.2.5 受限於《客戶證券規則》,處置為或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將所得款項和任何寄存現金用來清繳欠中港通證券之一切未償還餘額及按第 15 條退還任何剩餘之款項給客戶;以及
14.2.6 按照第 10.2 條綜合、合併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戶口。
14.3 依照本條款出售任何證券時:
14.3.1 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中港通證券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當時市場價格出售或處置部分或全部證券,中港通證券則不須為任何此等損失負責;
14.3.2 倘若出售證券所得淨收益不足抵償客戶欠中港通證券之所有欠款,客戶承諾支付中港通證券任何差額。
15. 出售收益
15.1 按第 13 條出售證券或結束保證金戶口所得收益必須按以下次序分配,任何餘額必須支付給客戶或依照客戶的指示而支付:
15.1.1 支付中港通證券就轉讓及出售保證金戶口內全部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或完成此等證券或財產業權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開支,當中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
15.1.2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
15.1.3 償付客戶到期、所欠或招致的一切款項和債務予中港通證券。
15.2 儘管中港通證券之出售權力尚未產生,或者中港通證券簽訂本協議之後可能曾經給客戶支付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任何證券倘若能產生中港通證券可以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中港通證券可視之為本條款述及的出售收益而作出分配。
16. xx、保證承諾
16.1 客戶特此向中港通證券作出以下持續的xx、保證及承諾:
16.1.1 (倘若客戶是個人),客戶聲明已達到簽訂本協議的合法年齡;
16.1.2 (倘若客戶是一法團)客戶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地國家之法律成立並存在的,且有完整的權力和能力來承擔及履行其於本協 議內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已獲其管治組織恰當授權,並且符合其組織章程細則或則例之規定(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16.1.3 本協議之簽署、遞交或履行或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不會抵觸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部分受約束之範圍;
16.1.4 除非向中港通證券作出書面披露或於開戶申請表內披露,本協議下一切交易均為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任何第三者在當中並無任何利益;
16.1.5 (若戶口持有人是戶口的實益擁有人),則客戶現在及將持續是下述資產的實益擁有人:
(若戶口持有人並不是戶口的實益擁有人)戶口中的每位實益擁有人已經在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中向客戶聲明及保證,該每位實益擁有人現在及將繼續是下述資產的實益擁有人:
戶口中的商品、證券及其他證券抵押品,除透過本協議產生外,這些商品、證券及其他抵押品不得存在任何留置權、抵押權、產權或產權負擔,且在未經客戶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抵押或質押任何戶口中的證券或資金,或允許存在抵押或質押,亦不得對戶口中的任何商品、證券或其他抵押品授予或意圖授予認購權;
在不影響根據中港通證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協議所產生的屬於中港通證券的抵押品權益之情況下,客戶存入任何戶口中的所有證券及其他抵押品是足繳的,並且具有優良產權的。
16.1.6 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保證金戶口之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業權,以履行客戶在本協議下之義務;以及
16.1.7 開戶申請表內的資料或其他由客戶或代客戶就保證金戶口向中港通證券提供的資料均為最新的、完整的、真實的和正確的。
在收到客戶任何更改資料的書面通知前,中港通證券有權依賴上述資料。客戶承諾如該等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應立即通知中港通證券。
16.2 若客戶是為其本身客戶的戶口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意就中港通證券接獲聯交所及/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或當中港通證券要求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16.2.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中港通證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中港通證券有關所進行交易之戶口所屬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中港通證券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此外,客戶亦須向香港監管機構及/或中港通證券披露有關指示之詳情。
16.2.2 (a)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中港通證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計劃、戶口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b)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戶口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在可行的情況下儘速通知中港通證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中港通證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有關撤銷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c) 若客戶是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而客戶、其人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擁有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客戶須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戶口或信託之受益人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在可行的情況下儘速通知中港通證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中港通證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就有關交易曾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6.2.3 若客戶知悉其客戶乃作為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之該等本身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a)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客戶取得第 16.2.1 條及/或第 16.2.2 條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按中港通證券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的其客戶提供第 16.2.1 條及/或第 16.2.2 條的資料,及在收到其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或促使有關資料被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16.2.4 若客戶是受制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客戶須確認本協議在有關外國法律下有約束力。客戶應向其客戶取得類似的確認(如受制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倘若其客戶不是最終的客戶,當適用時,客戶須要求其客戶取得類似的確認。
上述條款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生效。
16.3 若客戶是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他人進行根據本協議下的任何交易,客戶承諾只是客戶,而非客戶的委託人為中港通證券的顧客。客戶就履行或解除所有的義務及責任及就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任何該等交易負責。
16.4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中港通證券為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而要求的行為及任何協議或文件。
16.5 客戶承諾,當出售指示涉及客戶並未擁有的證券時(即賣空),通知中港通證券。
16.6 除非客戶己另行以書面向中港通證券申報,客戶現xx客戶並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員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員工或高級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持牌人或註冊人之關聯成員,或引薦經紀,或任何證券經紀或交易商的高級人員、合夥人、董事或員工。
16.7 客戶同意除了依照本協議的條款外,在未取得中港通證券同意之前,不會質押或抵押組成保證金戶口內之任何證券或款項,或者出售、授贈優先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組成保證金戶口內之任何證券或款項。
16.8 中港通證券承諾,倘若其於本協議內提供的資料或其業務出現實質變化,而此等實質變化可能會影響中港通證券提供給客戶之服務時,知會客戶任何此等實質變化。
17. 法律責任及彌償
17.1 客戶同意中港通證券(包括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涉及創立、產生或提供服務或為中港通證券也在此代行的人士管理中港通證券之人士)不提供稅務或法律服務。客戶同意,客戶在發出指示前已經評估了自己的稅務及法律情況。
17.2 中港通證券、其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涉及創立、產生或提供服務或為中港通證券也在此代行的人士管理中港通證券之人士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不管是否其疏忽)客戶因以下事件而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
17.2.1 中港通證券執行或倚賴客戶發出的任何指令,不論客戶是否於聽取中港通證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任何推薦、忠告或意見後發出該等指令;或
17.2.2 中港通證券根據任何指示或本協議所允許的任何作為或疏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執行、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的指示;
17.2.3 由於出現不受其控制之事件,中港通證券未有或延遲履行其於本協議內之責任,此等不受控制之事件包括傳送、通訊或電腦設備之任何損壞或故障、未經授權之使用、郵政或其他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或者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團體或公司未有履行其責任;或
17.2.4 因或涉及將無效、欺詐或偽造的投資轉帳予客戶或收取或存入或貸入任何戶口或與此相關可能計入任何戶口;或
17.2.5 中港通證券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
17.2.6 因客戶違背任何保證而使用或未能使用戶口及服務;或
17.2.7 根據、關於或出於本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
17.3 客戶確認並同意中港通證券只負責保證金戶口內交易的執行、結算和進行;中港通證券並不對任何與保證金戶口或任何其中的交易有關聯的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者之任何操守、行為、xx或聲明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17.4 在不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的原則下,客戶應在要求下立即就:
17.4.1 中港通證券接受或按任何指示行事;
17.4.2 任何該等指示的撤銷或變更;或
17.4.3 通過傳真及/或其他電子方式(不論該等指示是由客戶還是客戶的獲授權人士及/或由客戶授權作出)發送該等指示的任何錯誤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中港通證券遭受或產生的所有索償、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處罰、罰款、 稅負、損害賠償、訟費、費用和開支(包括所有中港通證券支付的法律費用)隨時向中港通證券作出十足彌償及就任何其他法律責任向中港通證
券彌償,以及使中港通證券免受損害。
17.5 在不局限前述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鑑於中港通證券同意接受客戶以傳真或以其他中港通證券不時准許的電子傳送方式向中港通證券發出指示,在該等指示發生錯誤、竄改或遺漏的情況下,客戶須因中港通證券接受上述指示而引致的申索、損失、損害賠償、訟費、費用(包括十足彌償所有中港通證券招致的法律費用) 及任何法律責任,而向中港通證券作出彌償。每項彌償將成為獨立及個別的彌償,是獨立於本協議或中港通證券與客戶所簽訂的任何協議的其他彌償。
17.6 客戶承諾就中港通證券、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讓人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承擔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彌償中港通證券、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讓人和使之獲得彌償,即由於或關於任何中港通證券以客戶代理人身分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由於中港通證券依照本協議條款或客戶的任何指示或傳達之意願作出或未有作出的事情、或由於客戶有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任何義務而引起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客戶亦同意即時支付中港通證券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而承擔的所有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準計出的法律費用)。
17.7 本第 17 條的免責條款須在法例所容許的範圍內適用。在此情況下,因中港通證券的該作為或不作為所帶來的法律責任,應依據適用的法律或規例就有關交易規定的交易日至結算日期間該交易應獲得的利益為限。
17.8 中港通證券(包括代理人及他們與中港通證券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及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將不會對客戶於海外上市股份或場外衍生產品(見定義第 10.9 條)之交易而產生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或衍生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17.9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責任而引起的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彌償中港通證券及其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和受讓人,當中包括中港通證券為了追討任何客戶欠下中港通證券之債務或關於結束保證金戶口而承擔的任何合理的和必需的費用。
18. 適 合 性
18.1 假如中港通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中港通證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中港通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中港通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9. 確認書、成交單據及保證金戶口結單
19.1 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有關客戶之保證金戶口之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結單都是不可推翻和具約束力的,除非中港通證券於發出該等確認書、成交單據及或結單後七個營業日內收到書面反對,否則,此等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結單必須被視作已獲客戶接納。
20. 口頭指示、電話通話的紀錄與電子郵件的監察
20.1 為保障雙方利益,客戶瞭解,同意並明確贊同中港通證券以電子方式記錄客戶與中港通證券的任何電話對話及客戶使用中港通證券服務的情況,及監察客戶與中港通證券之間的電子通訊。
20.2 客戶進一步同意,所有這些紀錄均是中港通證券的財產,若發生爭議,這些紀錄可用作客戶所發出的指示的最終及決定性證據,而且中港通證券可以向任何監管機構展開的任何法律及其他程式或調查中提供這些紀錄作為決定性證據,並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港通證券可在中港通證券認為審慎的一個時期過後將這些紀錄銷毀。
21. 通知及通訊
21.1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訊(根據第 4 條料及的形式發出的關於證券交易的任何指令或根據第 5 條由中港通證券發出予客戶的任何通知除外)必須是書面的,可以親身遞送或以郵遞或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送出,倘若收件人是中港通證券,必須寫上收件人名稱並寄往前述地址,倘若收件人是客戶,則寄往開戶申請表內的地址,在兩種情況下,亦可寄往協議一方已通知另一方之其他地址(若發生者)。任何按上述方式發出給客戶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時間必須被視作已經有效地給予客戶,
(a) 親手交付客戶時;
(b) 付郵後三天,中港通證券只須要証明此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已被恰當地寫上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付郵並寄出;
(c) 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時;
(d) 當留言傳達至於正確電話號碼接聽電話的人士時,但客戶給中港通證券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則必須在中港通證券確實收到時才算有效。
22. 聯名客戶
22.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即聯名戶口或合顆公司戶口):
22.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針對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說的;
22.1.2 中港通證券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令或請求行事;
22.1.3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人士由於何種原因未被約束,客戶中之每一位人士均受約束;以及
22.1.4 中港通證券有權個別地與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
22.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即聯名戶口或合顆公司戶口),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保證金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中港通證券有權向已去世人士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人士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中港通證券。
22.3 客戶承諾會就任何聯合戶口持有人身故,即時向中港通證券作書面通知。在聯合戶口當中有人身故的情況下,中港通證券可據酌情權決定認為是合宜或適宜作出必須步驟、要求提供該等文件、保留任何戶口的任何部分及限制任何戶口之交易, 以保護中港通證券在現行或以後的法律下,在任何稅項、法律責任、罰則或損失方面之權益。
22.4 當一位或多位聯合戶口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或發生無力償債事件,所有在聯合戶口中的指示及交易或服務(視情況而定)將受任何索償或有關部門的異議所限制,且不應影響中港通證券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抵消、申索、反申索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影響中港通證券鑒於任何申索(除尚存者、遺囑執行者、 遺產管理者),而根據中港通證券絕對酌情權認為可適當採取的任何措施或法律程序。
22.5 在不違反上述第 22.4 條規定的前提下,當任何聯合戶口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或發生無力償債事件,中
港通證券將會將所有戶口中持有的貸方餘額以及中港通證券在任何交易及服務下應向聯合戶口持有人支付的所有款項及資產交予聯合戶口持有人的尚存者(若所有聯合戶口持有人全部身故,則應當交予最後尚存的聯合戶口持有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而中港通證券就以上所述完成的任何支付應當被視為已完全地、絕對地解除中港通證券對所有聯合戶口持有人的負債(包括已身故的聯合戶口持有人及其遺產與繼承人),前提是中港通證券會要求提供身故證明文件及/或身故者遺產的相關法律授予文件。
22.6 中港通證券在本協議下的抵銷權可以針對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合戶口持有人行使,中港通證券可以將應支付予聯合戶口持有人的金額、財產或收益用於抵銷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合戶口持有人所欠的任何負債。
23. 中港通證券之權益
23.1 中港通證券及其董事、人員或僱員可以獨自從事買賣活動。
23.2 中港通證券可以採取跟客戶指示相反的立場,不管中港通證券是為本身或代其他客戶辦事。
23.3 中港通證券可以通過同時充當客戶以及其他客戶的代理人,將客戶之指示與其他客戶之指示進行配對。
23.4 中港通證券可以就與當時構成客戶的部分資產的任何投資有關的、並將在合約或交易中有利害關係的任何人士(或該等投資的任何債務人) 簽訂合約或達成任何金融、商務、諮詢或其他交易或安排。
23.5 即使中港通證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附屬公司、母公司或同屬該集團之公司對有關證券有一定既定立場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牽涉其中,中港通證券仍然可以執行該等證券之交易。
23.6 中港通證券可以與和客戶可能存在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公司與其他實體有關係。
23.7 在本條上述任何事件中,中港通證券無須為獲取的任何利益或利潤報賬,亦可以無需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的同意。
24. 信貸調查
24.1 中港通證券可與他人交換客戶的信貸資料,但只作核實用途。中港通證券可向任何客戶因本協議而開設及維持的結算戶口的金融機構及任何其他由客戶指定為諮詢人的人士及機構獲取客戶的信貸資料及個人資料。
24.2 客戶授權該等機構及人士向中港通證券提供所須信貸資料或個人資料。現通知客戶,若客戶不履行在本協議下的責任,中港通證券可以向信貸調查機構提供反映客戶不良信用的任何紀錄。中港通證券可以要求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且在客戶請求下,注明提供該報告的信貸調查機構的名稱及地址。若中港通證券延伸,更新或續發客戶的信貸,客戶同意中港通證券可以毋須通知客戶而獲取新的信貸報告。客戶明白中港通證券可能將客戶的資料提供給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客戶欠帳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客戶有權獲告知那些資料通常會作上述披露,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25. 期 限
25.1 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當日生效。除非根據第 26 條,保證金戶口不會被結束。
26. 終 止
26.1 在下列情況下,中港通證券可毋須事前通知停止客戶使用中港通證券的服務:
26.1.1 中港通證券酌情決定暫時或永久中斷此項服務;
26.1.2 客戶違反本協議條款;
26.1.3 客戶的戶口在一段時間(由中港通證券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內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及/或持有任何資產;
26.1.4 客戶的戶口在一段較長的時間(由中港通證券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內一直都是閒置戶口 ;或
26.1.5 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中港通證券暫停提供任何服務。
26.2 在不減損第 14 條效力之前提下,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本協議中任何一方給予另一方不少於 7 個營業日之事前通知書終止本協議為止。
26.3 客戶根據第 26.2 條發出的終止通知書不影響中港通證券在確實受到該通知書前根據本協議與客戶訂立之交易。
26.4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任何已經發出但仍未履行的指示或任何可能已經產生的法律權利或責任。
26.5 縱使第 26.1 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然持有未平倉合約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客戶則無權終止本協議。
26.6 縱使本協議終止,第 10.3 條、第 16.2 條、第 17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6 條及第 31 條仍然繼續存在效力。
26.7 本協議一經終止:
26.7.1 客戶須即時繳付到期並欠付的任何款額;
26.7.2 客戶須在終止當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提取戶口內的所有現金或證券結餘,否則中港通證券可出售客戶的證券並將淨銷售收益及客戶戶口中的貸方餘額(港幣或中港通證券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的其他貨幣)的支票或匯款寄送至客戶最後為中港通證券所知的位址,一切風險由客戶承擔。
26.7.3 中港通證券將不再有義務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
27. 不可抗力
27.1 在任何情況下,中港通證券對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事件引致中港通證券未能或遲延履行中港通證券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導致客戶直接或間接遭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概不對客戶承擔責任,前述的該等事件包括:
27.1.1 出現或訂定任何形式的外匯管制, 法定、政府性或規管性限制或規定;
27.1.2 任何交易所(或其任何分部)的關閉或作出的規定;
27.1.3 暫停任何投資或基礎資產的交易;
27.1.4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未能履行其義務;
27.1.5 中港通證券的受委人或代理人發生無力償債事件;
27.1.6 發生火災、洪水或任何災害;
27.1.7 出現影響第三方的任何工業爭議,並且經合理努力無法找到可替代的另一個第三方;及
27.1.8 出現任何第三方的通訊、電腦服務或系統發生任何崩潰、故障或失靈。
28. 可分割性
28.1 本協議的每條條款均獨立於其他條款,並可從其他條款分割,倘若此等條款之任何一條或多條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他條款無論如何均不受影響。倘若任何條款之部分字詞若果不刪除可能會令該條款無效,應用該條款時則須把有關字詞當作已被刪去。
29. 可轉讓性
29.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管理人(視乎何者適用),但客戶未取得中港通證券之事前書面同意時,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責任。中港通證券有權將其在本協議內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責任轉讓與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30. 一般條款
30.1 如果中港通證券違約(違約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的定義)而引致客戶蒙受金錢上之損失,客戶明瞭其可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成立的賠償基金申請賠償,而有關賠償受限於該條例之規定。
30.2 客戶承諾通知中港通證券有關任何客戶向中港通證券所提供的資料之關鍵性更改及提供中港通證券合理要求的文件。
30.3 客戶特此明確委任中港通證券及/或其授權人士為其法定代理人,以其名義及代表其該其進行或簽署任何中港通證券認為需要或對執行、處理及落實本協議條文有幫助的行動、契約、文件或事情。客戶特此承諾追批認准及確認所有中港通證券合法地及真誠地進行或簽署的行動、契約、文件、事情。
30.4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會使中港通證券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在以任何身分代表其他人或本身的過程中得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
30.5 本協議內的任何內容於任何方面不可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除非該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由中港通證券的授權人士簽署及以書面形式認可。然而,中港通證券可不時透過在中港通證券處所內事先張貼通知,或用中港通證券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法向客戶發出通知,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此等本協議內的任何內容。若客戶未有於通知期屆滿前(通知期為張貼通知後 14 天)取消證券戶口,客戶將視為已同意該等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
30.6 中港通證券對本協議內的任何內容所作出的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或客戶對於開戶申請表內所供給中港通證券之資料所作出的豁免、修訂、改變或修改將不會影響任何進行中的指示或交易或任何可能已產生的法律權利或義務。
30.7 客戶期望中港通證券對關於保證金戶口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的同時,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中港通證券無須進一步知會或取得客戶之同意,而可以按照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的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規例或要求(無論於法律下能否實行)披露有關保證金戶口之一切資料。如中港通證券合理地懷疑客戶可能已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市場失當條文,在此情況下中港通證券有權向證監會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提交該等涉嫌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的詳情,以及有關資料及文件。
30.8 就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下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各方面均是最具關鍵性的。
30.9 未有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隨後或將來不能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30.10 客戶特此聲明客戶已閱讀並同意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作出之個人資料收集告示之內容(若適用者)。
30.11 非本協議一方的人士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享有任何條款中的利益。除本協議的簽署方外,任何人士均沒有強制執行本協議的權利。
30.12 本協議聯同一切已適當地簽署及執行的開戶申請表將構成整份協議及客戶與中港通證券之間對本協議主體之理解,並將取代一切在簽署本協議前,不論以口述、書面或其他形式有關本協議主體之提案、xx、保證、協議或承諾。
30.13 在合符由證監會不時所發佈的有關準則及指引的情況下,本協議可簽署一式多份,不論以原本或經圖文傳真機,影印機或任何其他電子途徑產生之複本,凡經簽署每份協議均為正本,惟所有經簽署的協議共同構成一份單一相同文件。
31. 管治法律及語言
31.1 本協議和一切由本協議產生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治,並按之解釋。
31.2 一切產生於或關於本協議之事件,客戶特此表明願意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制約。
31.3 客戶特此聲明,已經閱讀過本協議(包括風險披露聲明),而中港通證券亦已經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全面地解釋本協議之內容,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31.4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釋義或意思方面出現歧義,客戶及中港通證券同意以英文文本為準
網上證券交易服務協議
x互聯網證券交易協議書(「本協議」)是補充由中港通證券與客戶簽訂的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並附載於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上。客戶同意受限於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以服務作為與中港通證券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中港通證券與客戶之間的資料、數據及文件。如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與本協議的條文有任何衝突,以後者的條文為準。
1. 釋 義
1.1 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是附加於及補充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除本協議另行重新界定或文義另有規定者外,否則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所界定的詞彙(如適用),與本協議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1.2 於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戶口」 指客戶在中港通證券開立的證券交易戶口中港通證券同意就此提供服務;
「協議」 指本網上證券交易服務協議,以及客戶就此已完成或簽立及將完成及簽立的所有其他文件(可不時予以修訂或補充);
「獲授權人士」 指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人的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以(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發出有關戶口及/或交易的指示,最初為開戶申請表中指明的人士,以及客戶不時委任的其他替任人或額外委任的人(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中港通證券有關委任事宜,而該委任事宜於中港通證券確實接獲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客戶系統」 指客戶使用服務時所使用的一切硬件及軟件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數據機、流動電話及內置的任何程式);
「資料」 指所有類型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訊息、新聞、報價、報告、電腦程式、軟件、圖像、插圖、表述、意見、配置、文字及其他資料;
「指示」 指客戶透過服務向中港通證券就(a) 交易;及(b) 查核戶口中的投資組合及基金持倉量發出的任何指示,包括通過服務發出的電子指示;
「證券現金客戶協議」 指客戶與中港通證券訂立的協議,由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附錄所組成。據此,客戶已同意以客戶名義,在中港通證券開立及持有戶口,根據及受限於有關條款及條件,進行證券現金交易;
「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 指客戶與中港通證券訂立的協議,由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及附錄所組成。據此,客戶已同意以客戶名義,在中港通證券開立及持有戶口,根據及受限於有關條款及條件,進行證券保證金交易;
「服務」 指中港通證券提供的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使客戶能夠透過電腦或電話傳輸方式,在兼容的個人、家庭或商業電腦上使用,包括互聯網裝置連同調制解調器、終端機或網路電腦等設備能夠連接電訊網路的,以發出電子指示、獲取報價及其他資訊;
「密碼」 指客戶使用服務及/或中港通證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用戶確認一併使用的個人密碼;
「用戶確認」 指客戶使用服務及/或中港通證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密碼一併使用的個人身份確認;及
「網站」 指中港通證券就提供服務而運作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1.3 在本協議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指任何公司(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協議的條文;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2. 客 戶 系 統
2.1 客戶需全權負責自費取得客戶系統,以使用服務,及支援客戶使用服務,有關風險亦由客戶自行承擔。
2.2 客戶xx,客戶是客戶系統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客戶系統,以使用服務。
2.3 客戶須自費確保客戶系統時刻與中港通證券的系統兼容及妥為連接,並須自費維持客戶系統運作狀態良好。
2.4 中港通證券對於因為客戶系統故障、失靈或機能失常而導致的任何事宜概不負責。
2.5 客戶僅可於香港或中港通證券可合法提供,而客戶可合法使用服務的其他司法管轄權內使用客戶系統。
3. 服務的範圍
3.1 客戶同意以服務作為與中港通證券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中港通證券與客戶之間的資料、數據及文件。所有經服務傳遞予中港通證券的指示/指令將被視為由客人以書面形式並簽署發出。中港通證券將按照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執行有關指示。
3.2 客戶確定及接納未必可能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凡客戶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一律視為提出取消或修改的要求。中港通證券並無責任按任何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已經給予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指示。倘若原有指示經已進行、執行及/或完成,或中港通證券認為,中港通證券並無足夠時間或無能力按該等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原有指示,則中港通證券無須對客戶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進一步確定及接納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可導致過量執行有關指示,或重覆執行有關指示,故客戶須對所有該等已執行的指示負責。
3.3 服務僅供客戶專用,並只可於根據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服務的司法管轄區提供。
3.4 中港通證券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及更改服務的可使用的範圍及方式,並訂定及更改服務的正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類別的交易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由於可在全球各地使用服務,故以香港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為準。
3.5 中港通證券於指定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的任何指示,均不得予以執行,直至下一個處理該類指示的日子為止。
3.6 除非在中港通證券的定期戶口結算單中已聲明,及/或經由中港通證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執行確認外,否則中港通證券不應被視為已接獲或已執行指示。客戶同意及確認其本人有絕對責任保留由中港通證券發出的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紀錄,在沒有明顯錯誤之情況下或除非客戶能作出中港通證券信納的相反證明,中港通證券的紀錄將被視為最終及具約束力的確證。
3.7 在不損害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其本人有責任迅速檢查及核證中港通證券發出的每張定期戶口結算單的內容,及/或經由中港通證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的執行確認,並由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發出當日起計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港通證券呈報任何差異。倘若客戶未能作出呈報,則客戶無權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任何差異作出爭議,並接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為不可推翻及具決定性,且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
3.8 在不損害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證券現金客戶協議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在中港通證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傳送執行確認後,客戶將被視作已收到有關的確認。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於並無在一般需要的時間內就任何交易接獲中港通證券的定期戶口結算單或中港通證券發出的網上確認及/或以其他方式發出的通知時,立即知會中港通證券。
3.9 客戶了解及確認,服務是就客戶與及透過中港通證券完成、進行、作出及訂立的交易而提供的額外服務,並不得被視為取代其他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的方法。倘若服務因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在中港通證券的控制範圍內)而未能提供,客戶不得因為不能使用服務而向中港通證券提出任何申索,並須使用其他可用方式發出有關該等交易的指示。
3.10 客戶可以書面形式或透過服務要求中港通證券不時更改密碼。給予或分配新密碼均不得被視為是展開或訂立客戶與中港通證券之間關於服務的新協議。
4. 服務的限制
4.1 網站及/或服務乃擬於可合法提供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
4.2 客戶可能於使用網站及/或服務屬不法行為、被禁止或以任何方式被限制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居住。客戶確認及同意查核及遵守其可能適用的所有相關限制。
5. 網 站
5.1 客戶確認中港通證券可運作網站,以促致向客戶提供服務。中港通證券是按其酌情權而向客戶提供網站,故客戶使用網站時,乃受到中港通證券施加及不時修訂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中港通證券將通知客戶該等條款及條件,以及有關修訂,而有關條款、條件及修訂,按中港通證券全權酌情權決定張貼在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而被視為已妥為通知客戶。
5.2 客戶確認,在網站上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在或透過服務及/或網站可取得的所有資料及數據,均按「現況」及「如有提供」的基準提供。中港通證券明確卸棄任何類型的保證(不論是明示或隱含),包括但不限於關乎可商售性、適用性及並無侵犯第三者權利的隱含保證。有關資料及數據(不論是由中港通證券或任何第三者提供)僅作參考用途,且在任何情況下對交易並無具約束力,或並非擬作有關交易之用,或被客戶視為或用作為作出交易決定(或任何其他目的)之專業或投資意見或基準。客戶須於有需要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5.3 客戶確認及同意,透過使用網站或從網站下載或取得的任何資料、收據及/或軟件,均由客戶自行酌情決定而進行,並自行承擔有關風險。客戶承諾採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在使用有關軟件前進行數據備份及軟件測試。中港通證券對於因為下載及/或使用有關資料、數據或軟件而導致客戶系統出現任何損壞或失去數據(特別是涉及電腦病毒或軟件機能失常而導致的損失及損壞),概不會在任何方面負上法律責任。
5.4 網站與任何其他網站的超連結僅供參考及方便之用。中港通證券對於資料的準確性、連續性、真確性、可靠性、充足性、即時性、完整性或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包括附帶的、相應產生的及特別的損失),以及因為該等網站的任何欠妥之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的損失概不負責。在網站上加入超連結,並非暗示中港通證券認可該等網站上的任何資料。
5.5 客戶確認並同意,除本協議外,中港通證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加入與使用服務有關的條款及條件。有關的條款不會刊載於本文,但可按中港通證券的酌情權張貼於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視情況而定)。有關的條款及條件均會對客戶具約束力。中港通證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修訂或更改有關條款及條件及/或本協議,而有關的修訂或更改按中港通證券的酌情權決定張貼於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而被視為已妥為通知客戶。倘若客戶並不接納中港通證券建議對該等條款及條件及/或本協議的任何修訂,則客戶應
(a) 不再使用服務;及
(b) 根據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終止服務。客戶一旦於相關條款及條件的修訂或更改生效後使用或繼續使用服務,則被視為已接受經修訂或更改的條款及條件。
5.6 客戶確認及同意,因為不可預計的網絡擠塞或任何其他原因,互聯網本質上為不可靠的通訊媒體,且其本質的不可靠性乃中港通證券所不能控制的。因此,中港通證券對於使用網站而可能取得的結果,或透過網站取得的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或修正網站上提供的軟件存在的欠妥之處等事宜,概不作出任何擔保。
6. 用 戶 認 證
6.1 客戶確認其為戶口的服務的唯一獲授權用戶,且客戶可能被要求在使用服務時,需要使用各種確認及存取代碼,包括密碼、用戶確認
及其他確認代碼(以下統稱為「用戶認證」)。
6.2 一旦輸入客戶正確的用戶認證後,中港通證券便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按其絕對酌情權就任何接收到關於戶口的指示行事,但沒有責任核實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權限,及/或有關指示的有效性及/或真確性。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自行就任何以其用戶認證通過服務輸入的所有指示,以及據此而訂立的所有交易(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實際由客戶發出)負責。中港通證券及中港通證券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就有關任何指示的處理或損失的索償而對客戶或其他經客戶而導致索償的人士負責。
6.3 客戶須就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未獲授權使用其用戶認證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所有成本和損失獨自負上全責。客戶亦有責任在知悉出現任何損失、盜竊或未獲授權使用客戶的用戶認證時,立即通知中港通證券。
6.4 客戶同意假如錯誤輸入用戶認證超過 5 次,中港通證券有權暫停服務。
7. 客戶的責任
7.1 客戶確認、同意及承諾:
(a) 僅按照本協議、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及中港通證券不時提供給客戶的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指示手册中所列出的指示和程序使用服務;
(b) 須時刻負責其用戶認證的保密、應用及適當使用,並須於需要時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不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用戶認證,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服務;
(ii) 不透過電郵寄發用戶認證;
(iii) 不向在任何情況下聲稱其為中港通證券的代表,或顯示其為中港通證券的僱員或獲授權代表(中港通證券的僱員無須得悉用戶認證)的任何人士披露用戶認證;
(iv) 銷毀密碼的正本印刷本(如有);
(v) 首次使用服務時更改最初的密碼,以及定期更改密碼;
(vi) 客戶一旦使用完服務,便立即登出服務;及
(vii) 在使用服務時,不讓客戶系統無人看管。
(c) 不得就中港通證券允許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或企圖使用服務;
(d) 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透過電話向中港通證券匯報用戶認證的任何遺失或不獲授權披露等事宜及其後於 24 小時或中港通證券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確認;
(e) 同意及確認,其須對於意外或在不獲授權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用戶認證而負上全責;
(f) 不得及不得企圖干擾、修訂、反編譯、拆卸、反向工程、損毀、更改或在不獲授權情況下使用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或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及
(g) 倘若客戶獲悉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第 7.1(e) 條所述的任何行為,其會立即知會中港通證券。
7.2 客戶同意受到「網上私穩政策聲明」(中港通證券可不時作出修訂)的約束,並根據該聲明指定的方式使用其個人資料。
8. 第三者資料
8.1 客戶確認透過服務提供有關證券及/或期交所合約/或市場的任何資料及數據,乃中港通證券從交易所及市場及中港通證券不時委聘的其他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取得的。客戶同時確認該等資料及數據均受到或可能會受到版權法律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並只提供給客戶作私人及非商業性的用途。客戶不可:
(a) 在未經中港通證券或該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准許下,以任何方式下載、複製、複印、提供、傳送、轉送、散佈、出售、轉讓、披露、出讓、傳遞、租賃、分享、借出、派發、出版、傳播、播送、電報播送或發行任何有關資料及數據或以之作商業用途;
(b) 以任何方式刪除、塗去、清除、重新擺放或修訂任何有關資料或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權通知;或
(c) 將任何有關資料或數據納入或併入任何其他程式。
8.2 客戶確認經服務可能提供的即時報價服務及訊息提示服務(當客戶指定的證券及/或期交所合約的價格到達預設價位時,客戶收到的訊息提示)是由中港通證券不時委聘的第三者提供。如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訊息提示未能發出及/或因依據經服務向客戶提供證券及/或期交所合約的任何即時報價服務而有所損失時,客戶同意中港通證券無須就此負上任何責任。
8.3 中港通證券、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或任何第三者概不會對經服務及/或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充足性、即時性及完整性,或任何有關資料或數據是否適合用作任何目的作出保證、聲明或擔保。中港通證券及所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有關資料或數據所引起的責任或因依據有關資料或數據所引起的責任負責。
9. 知 識 產 權
9.1 於服務及網站上存續的全部所有權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均為中港通證券或相關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專屬的資產。除根據本協議使用服務及/或網站的權利外,並無其他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向客戶轉讓或出讓。客戶不得發表或作出可能被當作表示客戶擁有任何有關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的任何聲明或行動。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該保證和承諾,或若中港通證券在任何時候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已違反該保證和承諾,中港通證券有權終止提供服務。
10. 責任的限制
10.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除非因中港通證券、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準)外,中港通證券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服務及/或經服務及/或網站接達任何資料或數據所引致的結果;
(b) 客戶收到關於交易的送達確認,但客戶並沒有發出關於該項交易的指示;
(c) 客戶因使用服務時對其所用的電腦、電腦軟件、調制解調器、電話或其他財物造成的損害;
(d) 在提供服務、傳送指示或關於服務或關乎網站的資料或數據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中港通證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的維修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及
(e)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服務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服務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
/或數據傳送、張貼及/或儲存。
10.2 中港通證券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服務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11. 收費與開支
11.1 客戶須支付不時由中港通證券因使用服務而收取的所有登記、服務及使用費用(如有)。倘若客戶未能支付其因為使用服務而欠負及應付中港通證券的任何金額,則客戶須就中港通證券在追討有關金額時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按全面彌償基準向中港通證券作出彌償。中港通證券有權在並無知會或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時撤銷或轉移客戶在中港通證券開立的任何戶口中的任何貸方餘額,以償付客戶因為使用服務而欠負中港通證券的任何債務或負債。
11.2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中港通證券(惟中港通證券並不因此而有義務)為完成任何交易而從客戶在中港通證券開立的任何戶口(不論有關戶口中的是借方餘額、貸方餘額或其他情況)收回或扣除任何金額的款項(包括任何相關的成本和開支)。
12. 不作保證
12.1 中港通證券並不保證
12.1.1 任何經服務及/或網站提供的服務或客戶使用服務及/或網站並沒有錯誤、截取或干擾;或
12.1.2 任何經由服務及/或網站提供、使用或取得的資料、數據或其他資料並沒有病毒、使失去能力的裝置或其他污染物。客戶確認,除非有明顯錯誤或客戶能提供中港通證券信納的相反證明外,否則中港通證券關於戶口、有關交易及資料的內部紀錄將被視為不可推翻。為免生疑問,即使中港通證券可能經由服務及/或網站引述不同的資料,惟中港通證券可使用在為客戶執行有關任何交易的指示時可使用的已更新資料,而有關交易對客戶具有約束性。
13. 第三者服務
13.1 客戶同意中港通證券可以接受任何參與交易或提供與服務及/或網站有關服務的任何其他第三者的回扣、任何費用的津貼、經紀費、佣金或任何類似的相關款項,中港通證券並有權保存任何盈利或因收費、經紀費、佣金、回扣、賞錢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因服務及/或網站而取得或收取的利益。
14. 暫停及終止
14.1 即使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文另有規定,中港通證券有可行使的全權酌情權在無須知會客戶,並無受到任何限制、及無須向客戶負責的情況下,隨時基於任何原因(包括未經授權使用任何服務、資料、數據,或任何用戶身份確認或戶口號碼)限制、更改、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服務或當中的任何功能,或使用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資料或數據或其任何部分,或對於可能發出的任何指示及據此可能訂立的任何交易制定任何限制。
14.2 在不損害上述各項的一般性情況下,倘若出現以下情況,中港通證券有權終止向客戶提供服務:
14.2.1 客戶嚴重違反本協議及/或證券現金客戶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
14.2.2 向客戶提供及/或維持服務屬不法行為或被法律禁止;或
14.2.3 中港通證券的紀錄顯示出客戶的帳戶於中港通證券指定的期間內已暫停使用。
14.3 客戶可事先向中港通證券發出不少於 7 個營業日的通知書(上述的通知書只會在中港通證券實際收到該通知書後,方為有效的通知書)而終止服務及本協議,但前提是在是次終止前已產生而歸於協議方的所有權利及義務不得受到影響。
中港通證券可按其酌情決定權,隨時向客戶發出通知而終止服務及本協議。
15. 通 知
15.1 在不損害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中涉及中港通證券發出的通訊或通知,以及中港通證券使用任何通訊方式及方法的權利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就服務而言,任何郵寄至客戶在中港通證券紀錄中最新地址的通知及通訊,如於香港郵寄至香港地址,將被視作在郵寄後 24 小時妥為送抵客戶,以及如郵寄自或至香港以外的地點,則將被視作在郵寄後第五日妥為送抵客戶;而在以電子郵件(「電郵」)或傳真形式傳送至客戶提供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情況下,將被視作在傳送後已送抵客戶(除非與中港通證券的內部紀錄不符)。為免生疑問,任何由中港通證券向客戶發出的通知,在被張貼於網站時,將被視為已妥為發出。
16. 雜項條文
16.1 中港通證券可不時就更改本協議的條款以書面或透過服務給予合理通知客戶。
17. 風險披露聲明
17.1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的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的買賣有所不同。如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令不能按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7.2 客戶確認並承擔因為通訊網絡堵塞或其他原因而引致通過互聯網傳送的訊息有所延誤的風險。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會就該等延誤而產生的任何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因為通訊設施失靈而延遲將指示/指令傳輸至執行地點,或延遲向客戶傳輸執行報告,或持牌人或註冊人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延誤)負責。
17.3 網上通訊可能會因互聯網的公開性質或持牌人或註冊人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原因而暫時中斷、受干擾、截取或錯誤傳送。於互聯網上傳遞的訊息並不保證絕對保密。客戶務須注意,任何經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系統發出或接收的訊息/指示均可能出現被延誤、遺失、轉換、改動、訛誤或被病毒感染的風險,客戶須承擔有關風險。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會就因此而引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負責。
證券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在買賣任何證券前,投資者應細閱發行商網站、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 或披露易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 所載的最新招股書/上市文件、財務報表、公告及其他資料,了解產品的特色及涉及的風險因素。除非產品適合自己的投資目標、財務資源及承受風險能力,否則投資者不宜隨便買賣證券。
任何證券的價格都可升可跌,買賣證券必然存在損失的風險。此外,證券價格或會因著各種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者面對的風險亦可能會因應種種因素而有別,例如其輸入買賣盤的種類(如:賣空盤、市價盤或競價盤)、交易的融資方式(如:保證金融資)、所涉及證券產品的性質(如:是否涉及槓桿或有固定到期日)等等。證券的流通量也可能會波動,若成交量大跌,投資者未必能及時以合意的價格買入或賣出證券。
部分證券(如結構性產品及交易所買賣基金)在產品設計或管理又或流通量提供上會牽涉到金融中介人,投資這些產品的人士因而尚要面對交易對手風險。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屬二板市場,是上市公司邁向主板的踏腳石,其定位主要在迎合一些投資風險高於其他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公司,原是一個供專業及富經驗的投資者參與買賣的市場。
投資者考慮是否投資這些公司時,須特別留意潛在的風險,惟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才可下投資決定。創業板的較高風險及其他特色均意味著那是個較合專業及富經驗投資者的市場。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性質使然,於創業板買賣的證券或會比主板證券易受市場波動影響,亦不能保證有足夠的流通量。投資者買賣任何證券前,均應細閱按創業板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 載有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二章所發出的特色及免責聲明。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如果閣下對本風險披露聲明之任何方面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及的風險有不肯定或不明白之處,閣下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並無提供意見
中港通證券在任何時候與客戶的交易僅限於執行。中港通證券不會向客戶提供任何稅務意見。客戶須自行暸解規管市場、中港通證券提供的工具或任何工具的相關抵押品的所有條款、條件、規則及法規。
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有關非香港證券或在香港以外持有的證券,中港通證券或中港通證券的代理人,在沒有客戶的明確授權下,可以: -
(a) 把客戶的任何非香港證券存放於任何香港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證券交易商,借貸機構,作為提供予中港通證券的任何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b) 借用或借出客戶的任何非香港證券給任何香港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證券交易商, 借貸機構;
(c) 把客戶的任何非香港證券存放於任何香港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證券交易商,借貸機構,作為解除及清償中港通證券義務及法律責任的抵押品;及
(d) 把客戶的任何非香港證券存放於任何香港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證券交易商,借貸機構,作為中港通證券於或有關期權合約交易的抵押品。
5.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客戶若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根據任何證券借貸協議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將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的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天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本段所述的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上述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授權書就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戶口,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戶口。
6.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持牌人或註冊人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戶口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7.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有關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戶口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8.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9. 存放的款項及證券保管的風險
存放款項及證券於持牌人或註冊人作保管可能存在風險。若是持牌人或註冊人已無力償債時,客戶收回款項及證券的時間可能會被延誤,而受限於有關的規例或規則,客戶可能只能收回部份的款項或證券。
10. 純利的減少或虧損的風險
客戶與持牌人或註冊人在簽訂任何協議之前,應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純利(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11.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客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12.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交易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3.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中央結算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4.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5. 場外風險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衍生產品之特點及風險披露聲明
1. 認 股 證
認股證是一種賦予投資者權利(而非責任)的投資工具,使投資者可以在未來某個指定日期或之前,以指定價格買賣該認股證的相關資產(例如某股票)。認股證主要可分為兩大類:股本認股證和衍生認股證。
股本認股證
股本認股證由上市公司發行,賦予持有人認購該公司股份的權利。這類認股證往往與首次公開招股出售的新股一併發行,又或隨有關公司派發股息、紅股或供股時買入的股份一併分派。股本認股證有效期由1至5年不等。這類認股證被行使時,上市公司會發行新股,並將股份給予認股證持有人。
衍生認股證
衍生認股證由金融機構發行。有別於必須為認購證的股本認股證,衍生認股證可再分為認購證和認沽證兩種。雖然,根據現行的《上市規則》,衍生認股證的最長有效期為5年,但市面上大部分衍生認股證的有效期一般相對較短,由6個月至2年不等。
衍生認股證可與單一或一籃子的股票、某股票指數、貨幣、商品或期貨合約(例如原油期貨)掛鉤。這類認股證可以現金或實物方式進行交收。發行商必須在發行認股證時,訂明交收的模式。然而,與一籃子股票、股票指數及在外地上市的股票掛鉤的認股證,則只會以現金進行交收。
當以實物交收的單一股票衍生認購證被行使時,發行商會將相關股份給予認股證持有人,當中並不涉及如股本認股證般由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此外,每隻衍生認股證都必須設有指定的流通量提供者,以改善在市場的流通量。這項規定不適用於股本認股證。
產品特點
(i) 發 行 商
認股權證可以由上市公司(即股本認股權證)或金融機構等第三方(即衍生認股權證)發行。
(ii) 相關資產
可以是單一或一籃子股票、股票指數、貨幣、商品及期貨合約(例如原油期貨)等。
(iii) 附帶權利
不要混淆認購權證(call)與認沽權證(put)。認購權證賦予客戶買入相關資產的權利,而認沽權證則賦予客戶出售相關資產的權利。
(iv) 行使價
在行使認股權證時買賣相關資產的價格。
(v) 兌 換 率
指行使一份認股權證可換取相關資產的數目。在香港,一般情況下,兌換股份的衍生認股權證的兌換率為1(即一份認股權證兌換一股股份),或0.1(即10份認股權證兌換一股股份)。
(vi) 到期日
認股權證到期之日。如果認股權證在到期日仍沒有被行使,該認股權證就會喪失價值。
(vii) 行使方式
美式(American)認股權證允許客戶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行使附帶權利來買賣相關資產,但歐式(European)認股權證只容許客戶在到期日行使附帶權利。
(viii) 交收方式
認股權證在行使時,可以現金或實物方式進行交收。
交易安排
衍生認股證可在交易時段內於交易所買賣。買賣須按完整買賣單位(即一手)或其倍數進行,並於交易日後兩天(T+2)進行交收。
風險披露
交易衍生認股證具有高風險,並非適合所有的投資者。投資者在決定交易衍生認股證之前必須要理解和考慮一下風險。
(i) 發行商風險
衍生認股證持有人是衍生認股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
(ii) 杠杆風險
衍生認股證價格通常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認股證價格升跌的幅度遠較相關資產為大。雖然投資衍生認股證的潛在回報可能比投資相關資產為高,但在最惡劣的情況下衍生認股證價格可跌至零,投資者可能會損失所有投資金額。
(iii) 非長期有效
與股票不同,衍生認股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認股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不會有價值。
(iv) 時間遞耗
x其他因素不變,衍生認股證的時間值會隨時間而遞減,投資者絕對不宜把衍生認股證作為長線投資工具。
(v) 市場力量
除了決定衍生認股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衍生認股證價格也受衍生認股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情況影響,尤其是當衍生認股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的時候或發行商增發衍生認股證時。
(vi) 成交額
衍生認股證成交額高不應被認作為其價值會上升。除了市場力量外,衍生認股證的價值還受其他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預期股息。
(vii) 波 幅
x其他因素不變,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下降。
2. 牛 熊 證
牛熊證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母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及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牛證或熊證。牛熊證是由第三者發,發行商通常為投資銀行,與香港交易所及相關資產均沒有任何關連。
牛熊證在發行時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
牛熊證發行時有效由3個月至5年不等。
產品特點
(i) 牛熊證價格走勢趨向貼近相關資產價格走勢
牛熊證價格變動趨向貼近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即對沖值接近1)。因此,若相關資產的價值上升,相等權益比率的牛證的價值一般亦會按接近等值上升,而相等權益比率的熊證的價值一般會按接近等值下降。然而,在牛熊證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波動較大,甚至與相關資產價格變動不成比例。
(ii) 牛熊證設有收回價及強制收回機制
牛證的收回價必定等同或高於行使價,熊證的收回價則必定等同或低於行使價。若相關資產價格在到期前任何時候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即提早到期,必須由發行商收回,其買賣亦會即時終止,這個過程稱為「強制收回機制」。
(iii) 到期時結算價值
x牛熊證在到期前並未被收回,持證人可選擇持有至到期或於到期前在交易所的交易時段內沽出。
就牛證而言,若一直持有至最後結算,屆時其現金結算款項將為相關資產的結算價(於結算日釐定)減去行使價的正差額。就熊證而言,若一直持有至最後結算,屆時其現金結算款項將為行使價減去相關資產的結算價(於結算日釐定)的正差額。若上述(a)及(b)的相差為負數,投資者則不會收到任何款項。
風險披露
(i) 強 制 收 回
x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R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
(ii)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承受比例上更左的損失。
(iii)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發行時的有效期可以是3個月至5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期後便沒有價值。在某些情況下若被提早收回,牛熊證亦可能變得沒有價值。
(iv) 流通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買入/沽出牛熊證。
(v) 財務費用
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全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牛熊證被收回時,即使其年期已縮短,但持有人仍會損失整筆已付的財務費用。另外,財務費用於牛熊證的限期內會不時變動。
(vi) 相關資產的走勢
雖然牛熊證的價格變動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期。
(vii)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較波動,買賣差價轉闊,流通量減低,牛熊證亦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觸發強制收回事件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交易有可能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會被承認並會被取消。
(viii)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因此投資者未必能緊貼市場作出反應。除此之外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但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所以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
3. 交易所買賣基金
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英文簡稱ETF)是在交易所買賣的基金。這類基金以跟蹤、模擬或對應某指數的表現為主要投資目標。基金所跟蹤的指數可涵蓋單一股票市場、股票市場中某指定分類部分、區域或世界其他地方中的一些股票市場。基金所跟蹤的指數也可涵蓋債券或商品。
而合成ETF是ETF的一種。基金經理採用合成模擬策略,即透過投資於掉期及表現掛鈎票據金融衍生工具,來模擬相關指數的表現。
產品特點
(i) 在交易所買賣
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形式成立,但基金單位同時亦像股票般,可在港交所買賣。
(ii) 跟蹤指數
交易所買賣基金有時候會採用合成模擬方法,來提升效率及降低成本。若交易所買賣基金要跟蹤某個限制參與的市場(或市場的指數),基金僅可採用合成模擬方法,運用金融衍生工具跟蹤市場的表現。
(iii) 買賣價相對於資產淨值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資產淨值根據基金所持投資的市值計算。但在聯交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買賣價如其他股份一樣,須視乎市場供求而定。因此,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買賣價不一定相等於其資產淨值,而這差異或會帶來套戥的機會。
(iv) 股息權益
交易所買賣基金會否派息,取決於基金的派息政策。
(v) 費 用
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擔一些費用或支出,如基金經理收取的管理費及其他行政費等。這些費用及支出會從基金資產中扣除,相應地降低基金的資產淨值。在聯交所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像買賣股票般,須支付印花稅、交易徵費及經紀佣金等交易費用。
(vi) 受監管的基金
一如其他認可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須遵守證監會有關的監管規定。然而,基金獲證監會認可,不代表證監會推介這隻基金。
風險披露
(i) 市 場 風 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基金所跟蹤的指數的相關分類或市場及所跟蹤市場內出現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及其他風險。
(ii) 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如採用合成模擬策略,可透過交易對手間接參與某市場或指數,而其投資者亦要承受這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如基金買入模擬指數表現的結構性票據,它便要承擔票據發行商的信貸風險。一旦票據發行商違約,基金或要蒙受重大虧損,這些虧損可能相當於結構性票據十足價值,對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基金也可能要清盤,令投資者損失全部的資本;或基金單位可能要在交易所停牌。
部分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只能在有限範圍內分散涉及交易對手的風險,並須倚賴購買來自一個或數個交易對手的結構性票據來分散風險。在全球信貸危機中,及加上市場對投資工具交易對手方的財政穩健情況的關注,如投資者持有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便應審慎評估本身是否準備承擔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或違責風險。
有些透過購入結構性票據來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會利用抵押品及/或本身的證券投資組合來減低涉及結構性票據交易對手的風險,另一些交易所買賣基金則沒有這樣做。然而,投資者亦要承擔抵押品擔保範圍以外的交易對手風險
(iii) 模擬誤差
指數基金之費用及開支、指數基金資產與構成其基礎指數之證券之間並非完全相關、證券價格湊成整數、基礎指數及監管政策變動等因素均有可能令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的表現不一致。
(iv) 買賣價高或低於資產淨值
由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買賣價亦視乎市場供求而定,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或會出現溢價或折讓。
(v)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vi) 流通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雖然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但這並不保證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場。若交易所買賣基金有使用結構性票據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並不活躍,則基金的流通風險會更高,這可能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此外,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易波動,波幅也較高。而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設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4. 債 券
債券是一種債務工具,發行債券的目的是在預先指定的時間內透過向外借貸來籌集資金。發債機構一般會承諾在指定日期償還本金及利息。市場或會將債券稱為「票據」,雖然名稱不同,但所指的是同一種債務工具。
產品特點
(i) 發 債 機 構
發債機構即借入資金的一方。債券根據發債機構的性質分類,例如企業債券是由上市公司或它們的附屬公司發行,政府債券由政府或其附屬機構發行,超國家機構債券由超國家機構如世界銀行發行。
(ii) 本 x
債券到期時發還給債券持有人的金額,亦稱為票面值。
(iii) 票面息率
發債機構按照本金定期向債券持有人分派的利息息率,例如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一次。票面息率可分為在債券的有效期內息率維持不變的固定息率,息率會隨著基準,例如以香港銀行同業拆息而定期重新釐訂的浮動息率,及零息率,零息債券以低於本金的價格發售但會以於到期時以本金發還給債券持有人。
(iv) 年 期
債券的有效期,即發債機構承諾根據債券條款需履行責任的年期。
(v) 特別條款
提早贖回債券允許發債機構在到期日前提早贖回。可沽出債券賦權債券持有人以預設的價格把債券售回予發債機構。可換股債券賦予債券持有人權利以債券換取發債機構或相關公司某指定數目未發行的股份。可轉換債券則讓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換取發債機構或相關公司持有另一機構已發行的股份。
(vi) 擔保人
有些債券會由第三者出任擔保人。如發債機構未能履行相關責任,擔保人便須向債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或利息。
風險披露
(i) 波 幅 風 險
債券價格可以及必定會波動,有時很劇烈。某種債券的價格會上下波動,而且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購買及出售債券很可能會虧損,而不是獲益。而且,由中港通證券保管債券也會存在風險。債券持有人承擔發行人及/或擔保人(如適用)的信用風險,並且對中港通證券沒有追索權,除非中港通證券是發行人或擔保人(如適用);
(ii) 失責風險
發債機構未能如期繳付利息或本金的風險。
(iii) 杠杆風險
並非所有債券都是按債券面值的百分百進行償還。債券的回報取決於發行條款,客戶應當參考相應的發行說明書或條欸,而且客戶在到期日收到的錢或股票價值可能遠遠少於客戶的原始投資價值。如果有任何到期應交割的零碎股或其他證券或基礎資產,它
/它們可能不會進行實物交割;
(iv) 利率風險
定息債券的價格通常會因利率上升而下跌。如於到期日之前出售債券,債券價格可能會低於買入價。
(v) 匯率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產生的利潤或遭受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的本土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均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vi) 流通量風險
x債券產品結合了金融票據或其他衍生工具,如期權,其回報可能會與其他金融工具,如基礎股票、商品、貨幣、公司以及指數的表現想關。除非上述債券是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股票交易所上市,否則客戶只能在場外市場出售上述債券。二級市場的債券價格受很多因素所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基礎股票的表現、商品、貨幣、公司、指數、參考公司信用品質的市場評審以及利率。客戶必須明白二級市場並不一定存在的,即使存在,它可能不具有流動性。 客戶必須接受任何相關的流動性風險。
(vii) 股票風險
如持有的是可換股或可轉換債券,債券持有人將面對有關正股所帶來的股票風險。
此等風險披露聲明旨在作為一般性指引,重點指出若干種類衍生工具產品的風險。中港通證券並不保證其準確性,亦不會對任何不準確或遺漏所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 承擔責任。客戶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之前,應先參閱發行人所刊發的有關上市文件,並諮詢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本風險披露聲明並不構成出售任何金融產品及/或服務的要約或建議購買任何金融產品及/或服務的邀請,亦不應被視為一項投資建議。
5. 人民幣產品的主要風險
以下的風險披露聲明可能未披露所有與投資人民幣產品有關的風險和資料。例如,按照人民幣產品有關章程的規定限制, 銷售限制可能適用於特定投資者。在客戶決定進行投資前,必須細閱相關的章程、通告或任何其他與人民幣產品有關的文件,並仔細考慮有關文件中所載的所有其他風險因素。
(i) 人民幣貨幣風險
人民幣現時不能自由兌換,而通過香港特區銀行兌換人民幣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其基礎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進行投資或淸算投資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以及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淸算營運費用)時可能涉及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
中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的資金流動轉為收緊,則香港特區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變得較為有限。
(ii) 匯 率 風 險
人民幣兌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波動,並受中國及國際政治及經濟狀況的變動以及其他多種因素所影響。以中港通證券所提供人民幣產品而言,當人民幣兌港元的價值出現貶值時,以港元計價的投資價值將會下跌。
(iii) 利 率 風 險
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 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iv) 提供人民幣融資的限制
x客戶的戶口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下中港通證券可以借人民幣給客戶或協助客戶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基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的限制,中港通證券不能保證可以向客戶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客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中港通證券可能對客戶的交易平倉,且客戶可能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客戶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v)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基礎投資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基楚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vi) 預計回報並不能獲保證
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客戶應仔細閱讀依附於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文件, 尤其是有關說明所依據的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
(vii)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客戶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客戶的投資,如果收益遠低於客戶所投資的數額,客戶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若客戶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客戶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的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viii) 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
對於人民幣產品投資於沒有任何抵押品的人民幣債務工具,該等產品還將完全面對與有關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交易對手的信貸
風險亦可能於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產品工具時出現,因為衍生產品發行商違約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及引致重大損失。
(ix) 流動性風險
人民幣產品在淸算基礎投資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些投資沒有一個活躍的第二市場,且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
(x) 於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
對於人民幣產品的基礎投資,有重要部分是以非人民幣計價的,於贖回時有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時可能發生。
中港通證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補充條款
1. 定 義
(i) “條例”指經修訂的《1986美國國內稅收條例》。
(ii)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意指:
(a) 美國國稅局根據經修訂或不時補充,或其他官方指引的《美國國內稅收條例》第1471-1474條《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b) 在任何情况下,有利於上述(a)段執行的任何條約、法律、法規、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頒布的其他官方指引、或美國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政府間的協定;或
(c) 任何按照因上述(a)或(b)段的實施而與美國國內稅務署(“IRS”)、美國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稅務機關的協議。
(iii) “預扣”是指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要求根據客戶協議的款項中扣除或預扣。
(iv) "可預扣款項"包括所由源自美國的利息支付(包括最初的發行折扣)、股息及其他項目的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潤和收入,以及銷售可産生源自美國的利息或股息的資産的毛收益,於2016年12月31日之後支付有關的銷售款項總額亦須扣繳。某些源自美國與貸款交易、投資諮詢費、保管費,銀行或經紀公司的費用相關的金融款項也包括在內。
2. 客戶的責任及同意:
(a) 為了符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並按照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和/或滿足中港通證券報告義務,客戶同意並允許中港通證券將客戶提供的的任何個人信息用於收集、儲存、使用、處理、披露和向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或稅收或財政機關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包括但不限於美國IRS)報告,交易對手,服務提供商和他們的任何分支機構、代理人、僱員或代表,應所適用的法律及法規要求。
(b) 當中港通證券注意到美國潛在標記或改變情況下,中港通證券有權要求及客戶有義務提供額外的書面證據給中港通證券,以證明美國或非美國的狀態時,
(c) 如客戶未能向中港通證券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或在指定的時間內對中港通證券的要求采取行動,中港通證券有權作出任何認爲是適當的行動,及中港通證券有權關閉客戶的戶口或將客戶的戶口分類爲"非自願"或"非參與金融機構"或執行稅務扣繳及根據《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條例作出報告。
3.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一般披露
在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FATCA 下,廣義上定義爲金融機構的所有非美國實體,都必須遵守廣闊的文件和報告制度,或從2014年7月1日開始,所有構成可預扣款項的特定美國款項,須按30%稅率扣繳美國預扣稅(從2017年開始, 30%的美國預扣稅適用于從出售資産所産生的扣繳款項的毛收益及海外轉付款項)。某些被動的非美國實體若不是金融機構必須要證明他們沒有主要美國實益擁有權或報告其主要美國實益擁有權的指定資料,或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受制于上文所述同一30%美國預扣稅。根據《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規定的報告義務, 一般要求金融機構獲得及向IRS披露指定客戶的有關信息。
對某一特定國家的金融機構,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影響可能由美國與該國之間的政府間協定(IGA)調整。從2014年11月13日香港特區政府已經與美國總結出第二類協定,讓《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在香港實施。( “香港協定”)。
因爲中港通證券是在香港存續,”香港協定”適用於中港通證券。根據“香港協定”, 中港通證券是有義務應用規定的盡職調查程序,以及向美國國稅局報告關於“不參與金融機構”及“美國帳戶”的戶口信息。
客戶可能被要求向中港通證券提供自我認證或其他文件,以建立客戶的稅務居民狀况。此外,如果有任何情况的改變影響客戶的稅務居民狀態或當中港通證券有理由知道客戶的自我認證是不正確的或不可靠,客戶需要提供一個新的自我認證及/或附加文件。
4. 一 般 條 款
x補充條款屬客戶與中港通證券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及其他具約束力的安排的組成部分。中港通證券有權於任何時間對本補充條款的任何條款進行增加、修改或刪除。中港通證券會就本補充條款的任何重大更改通知客戶,雖然查看本補充條款的現行版本是客戶的責任。
倘若本補充條款的條文與本協議的有任何不符之處,以本補充條款的條文為準。
除非本補充條款內另有定義,否則所有大楷書寫的字詞應具有條款及條件內列明的意思。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x聲明是依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作出的,乃關於客戶在中港通證券就證券買賣及有關服務開立或維持帳戶而向中港通證券提供個人資料,是補充由中港通證券與客戶簽訂的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並附載於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上。
除本聲明另行重新界定或文義另有規定者外,否則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所界定的詞彙(如適用),與本協議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1. 收 集 目 的
客戶因在中港通證券開設或維持帳戶而向中港通證券及在任何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被中港通證券作為下列用途:
(a) 與處理客戶申請開設及維持帳戶有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本港及海外的信貸代理取得信貸報告、處理客戶向中港通證券申請信貸或保證金安排或維持及檢討該等信貸或保證金安排(如適用) ;
(b) 代客戶購買、出售、投資、交換、獲得、持有、處置及一般作出各種與證券交易或與其有關事宜;
(c) 保存有關資料,以符合於本港制訂及生效之有關證券業務及交易的條例及附屬規例、證監會的守則、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及規例;以及按法定要求提供客戶個人資料或就聯交所、證監會、中央結算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而提供的客戶個人資料,無論該等要求是否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及
(d) 關於客戶的個人資料可被用作向客戶推廣可能客戶有興趣的產品及服務的用途。
2. 提供個人資料的責任
2.1. 客戶有責任向中港通證券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如客戶未有提供所需個人資料,中港通證券可拒絕為客戶開設或維持帳戶或提供有關的服務。
2.2. 鑒於客戶在條例下的責任,當向中港通證券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須確認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正確的資料。
3. 披露個人資料
3.2. 中港通證券如認為有需要,可向處理證券、期貨及期權結算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第三者以提供行政、數據處理、電訊、電腦、金融、專業、保管、 交收、銀行、結算、印刷或其他與中港通證券業務運作有關服務之人士披露客戶開的個人資料以運作客戶帳戶或進行上述1(b) 所提及的事宜。
3.3. 中港通證券可在下列人士披露客戶的個人資料:
3.3.1. 為符合法定的要求或應證監會、聯交所、中央結算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無論該等要求是否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
3.3.2. 向中港通證券的集團公司,聯屬人,代理人,承讓人或分判商披露,而中港通證券無需就此等披露所產生的後果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3.3. 承讓人、受讓人、參與者、分參與者、獲轉授人、承繼人或獲轉讓有關戶口之人士;或
3.3.4. 任何金融機構為向客戶提供服務而與中港通證券有事務往來,或建議進行事務往來。
4. 查閱個人資料
根據條例的規定,客戶可向中港通證券要求查閱及更改不正確的個人資料,查明中港通證券有關個人資料之政策及實行措施,並獲告知中港通證券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中港通證券有權根據條例第28條向客戶收取合理費用以便處理有關要求。
5. 直 接 促 銷
中港通證券擬把客戶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中港通證券需要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a) 中港通證券可能把中港通證券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地址、電郵地址、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b) 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用作促銷:
(i) 財務、保險、投資、財富及資產管理和相關服務及産品;
(ii)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c)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中港通證券及/或 下列人士提供:
(i) 中港通證券之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 第三方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及
(d) 除由中港通證券促銷上述服務及産品以外,中港通證券亦擬將以上第(5)(a)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第(5)(c)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中使 用,而中港通證券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若客戶不願意中港通證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客戶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中港通證券行使其權利。
6. 查 詢
如客戶對中港通證券收集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包括查閱及更改有關的個人資料,可致函:-香港灣仔告士打道80號17樓
中港通證券有限公司資料保護主任收
電話號碼:0000 0000
傳真號碼:3188 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