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爱家e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爱家e贷”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使用说明
特别提示:凡签署本合同者,请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在全面理解本合同的意思后,方能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若有)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材料组成,其中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2、通用条款适用于同类合同当事人,其内容保持相对固定;专用条款适用于特定合同当事人,其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3、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上的签章,同时被视为合同当事人已充分理解包括本说明及通用条款在内的全部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包括本说明在内的全部合同内容的约定和约束。
4、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或者拟查询签订的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的,可拨打甲方客服热线 956023 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甲方电子渠道(如手机银行)查询。
5、合同当事人通过重庆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署本合同的,除非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条款,否则无权使用贷款。合同当事人的登录、使用、密码验证等行为即视为合同当事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接受本合同全部内容的约定和约束。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甲方(贷款人):详见专用条款
乙方(贷款人):详见专用条款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二、贷款额度、用途、期限
2.1 甲方经审核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后向其发放贷款。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以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为准。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以专用条款第二条约定为准。
2.4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以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为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利率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执行差异化合同固定利率,依据乙方抵押物状态、贷款期限、征信状况等维度综合确定。具体执行标准以专用条款第三条约定为准。
3.2 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对逾期本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 复利利率按日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及复利利率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上浮) 50%执行,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3 若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 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上浮)100%。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全额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甲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甲方保管、运输抵押物的费用,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变卖、拍卖抵押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及其他所有依法应付费用。
3.4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3.5本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自动相应变更, 并与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依据本条约定,利率、罚息和复利的浮动和/或调整不再另行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四、贷款发放、支付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控制,在满足本通用条款六条的提款先决条件下,乙方同意贷款资金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发放、支付,具体发放方式及金
额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第六条中予以明确:
4.1.1 受托支付,
4.1.1.1 受托支付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后,乙方授权并委托甲方将贷款资金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
4.1.1.2 乙方向甲方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等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意味着甲方介入乙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因受托支付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4.1.1.3 乙方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甲方有权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乙方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乙方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乙方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1.1.4 乙方承诺:甲方将借款资金按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甲方已依据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乙方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4.1.2 自主支付
4.1.2.1 自主支付,即:甲方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后,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用途的贷款人交易对象。
4.1.2.2 乙方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发票、网上交易订单截屏、转账截屏、借记卡账单/支付宝、微信账单、机票、车票、行程单等。按甲方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4.1.2.3 乙方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等进行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甲方介入乙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甲方有权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甲方因自主支付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因乙方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乙方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1.2.4 乙方承诺:甲方将借款资金按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甲方已依据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乙方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4.2 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和交易对象结算账户详细信息见专用条款第六条。
4.3 贷款不满一个结息周期的,利随xx,遇结息日时,仍应及时结息。在贷款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本息。乙方应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内有足
够余额偿还应付贷款本息。
4.4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资金应当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向乙方交易对象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乙方自主支付方式:
4.4.1 乙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4.4.2 乙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4.4.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5 采用自主支付时,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4.6 乙方应保证提供准确的收款账户信息给甲方,若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因乙方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汇款转账系统延误、故障或者因人民银行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发放的贷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至收款账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若甲方记录贷款成功发放,贷款利息按甲方记录的贷款发放日起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放款失败的,乙方需重新申请放款。若因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7 贷款支付过程中,乙方发生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补充借款发放条件和支付条件、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等措施。
五、贷款本息偿还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详见专用条款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单笔额度贷款还款日均为每个自然月 10 日,还款日不会根据实际贷款发放日发生变化。
5.2 乙方在还款日可通过指定借记卡账户归还当期应还金额。乙方与甲方约定还款方式后,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更改。
5.3 乙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未还贷款,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 乙方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具体的提前还款扣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提前还款申请 发出后若需撤销,应取得甲方同意;
5.3.2 本贷款按期数(原则上一期为一个月)计息,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时,首先应归还当期及已到期期次应还贷款本息;
5.3.3 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还款金额应不低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部分提前还款后,乙方仍按照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甲方按剩余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调整乙方的每期还款金额;
5.3.4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5.3.5 乙方提前还款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有关违约金的计算及收取方式以专用条款第五条为准。
5.3.6 贷款当日不能提前还款
5.4 本合同项下资金的还款顺序包括:
5.4.1 正常还款及逾期不超过 90 天的,贷款人还款时,还款顺序按利息、费用、贷款本金等依次还款。若有多笔同类型待还款项,则按照贷款时间或该笔贷款生成时间先后顺序冲账。
5.4.2 逾期超过 90 天,贷款人还款时,还款顺序按贷款本金、费用、利息等依次还款。若有多笔同类型待还款项,则按照贷款时间或该笔贷款生成时间先后顺序冲账。
5.5 在到期还款日,乙方应保证足额偿还应付当期欠款。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本息。乙方应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应付贷款本息。若乙方需要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或对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其他变更,乙方须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个人结算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乙方须在甲方处开立新的个人结算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如乙方贷款逾期超过 60 天,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六、提款先决条件 乙方在提款前,应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6.1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开立了用于提款、付息及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若为甲方处开立需关闭账户第三方存管功能。
6.2 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这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同时,乙方应提供可证明其贷款用途的相关协议和合同等资料。
6.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7.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7.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3 乙方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4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5 乙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7.6 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7.7 按照甲方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7.8 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9 在乙方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
立即通知甲方该等变化。
7.10 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乙方经营状况、健康状况及家庭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危害或者损害降至最低,并及时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11 乙方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7.12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7.13 乙方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期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7.14 同意接收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免借款信息泄露。
八、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8.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
8.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8.3 乙方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8.4 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
8.5 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6 担保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担保合同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拆迁、征用、重大诉讼、仲裁,有可能对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
8.7 乙方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机经营行为的,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以及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使用贷款的;
8.8 乙方或担保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8.9 乙方与甲方或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10 若经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向甲方提交的担保登记材料存在虚假,导致甲方担保权利丧失的,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乙方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担保人履行直接还款责任;
8.11 乙方在甲方或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卡出现恶意透
支。
8.12 乙方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九、甲方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或取消的除外。
9.2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双 方另有约定或相关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9.3 通用条款第八条所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完全由甲方作出判断并通知乙方。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9.3.1 要求乙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
9.3.2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可直接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9.3.3 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财产、质押财产;
9.3.4 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9.4 甲方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而对乙方和担保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9.5 若乙方违约,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x、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6 由于乙方信用状况恶化,甲方可以有效地自动取消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贷款发放。
9.7 甲方有权了解并调查乙方基本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担保物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办理贷款而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发票、网上交易订单截屏、转账截屏、借记卡账单/支付宝、微信账单、机票、车票、行程单等。
9.8 甲方在乙方还款日前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还款。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短息通知、电子邮件等为由拒绝或延迟还款,若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可以就乙方的逾期行为依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十、乙方声明与xx
10.1 乙方声明如下:
10.1.1 乙方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1.2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1.3 乙方为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0.1.4 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授予本合同额度及项下额度提用的事件。
10.2 乙方承诺如下:
10.2.1 贷款为乙方本人使用。乙方承诺不以专用条款第 6 条约定之账户介质的丢失、盗抢、毁损、挂失、更换、有效期届满等为由拒绝履行还款责任。
10.2.2 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额度项下额度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10.2.3 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所有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0.2.4 在乙方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乙方经营状况、健康状况及家庭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时,应自确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10.2.5 乙方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10.2.6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10.3 乙方承诺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合同存续期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存、使用乙方信用信息,用于业务审查审批和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事项,并将乙方的基本信息及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一、特别约定
11.1 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3 乙方知悉甲方通过校验密码、校验码或人脸识别等对本合同签署及项下的交易进行身份验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均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申请渠道账户名、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放款和还款账户等与乙方有关的一切信息。乙方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上述信息。对于因上述信息泄露所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申请渠道账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主动通过甲方申请渠道归还贷款本息或代偿责任等,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乙方理解甲方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甲方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无论双方签署电子文本、纸质文本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签订本合同的,均系其订立本合同的有效意思表示,本合同将正常成立及生效。
甲乙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有争议的,以甲方保留的合同等文件版本和留存的电子数据为准。
11.5 乙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贷款期间,乙方变更其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重要事项的,需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其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6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乙方和/或担保人发给甲方的文件,则需在甲方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1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11.8 乙方应严格按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在信息变更、证件过期时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开展重新识别。如乙方未及时更新证件信息或不配合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甲方有权终止贷款额度并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甲方认为适当的措施。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约定方式解决,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
12.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2.4 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以本合同所列地址为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事项及所涉债务催收、各类仲裁、司法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审理、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仲裁、诉讼法律文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送达等方式按照上述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受送达人承担。
合同各方如需变更约定的送达地址,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在变更前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未以前述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2.5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及项下用款合同等规定的义务,乙方同意甲方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本合同及项下用款合同全部债权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放弃一切抗辩权,放弃一切可能对甲方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权利。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13.1 甲方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调整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的,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贷款人、担保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3.2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3.3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贷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银行实现抵押权的。
13.4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乙方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乙方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3.5 乙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3.6 甲方可基于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查询、收
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乙方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乙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13.7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甲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8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双方同意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13.9 本合同签订后,非依法、依约或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中止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应通过合同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中止、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13.10其他约定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十四、附则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各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其它方的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取得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另有要求以及以甲方清收为目的披露或者使用的除外。
14.2 本合同由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附件、补充协议等构成。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3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14.3.1 本合同采用线下签约的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
14.3.2 本合同采用线上签约的,经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上完成电子签名后提交至甲方的电子印章系统,完成双方电子签名后合同生效。
14.4 双方均一致同意,就本合同甲方可加盖自身印章,亦可委托其分支机构,加盖分支机构印章,也可由其 (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甲方,加盖“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业务)专用章”。在前述情形下,相应融资法律关系均系甲方与乙方之间建立,由甲方和乙方享有、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知晓并承诺无论采取线上签约或者线下签约的,均系乙方订立本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合法的约束力。同时,如根据甲方业务实际需要,甲乙双方需同时采取线上及线下签约方式订立本合同的,则任一签约方式下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均可独立的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乙方不得以其中一种签约方式订立的合同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他方式下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通用条款正文)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甲方(贷款人/银行): 住所地/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贷款人/申请人): 住所地/通讯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一.贷款资金
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如下: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及利息。乙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贷款资金用途
为 。本业务产生所有息费项目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若有)。
二.贷款期限及期数
贷款期限为 期(原则上一期即为一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三.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为年化利率(单利) %,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固定不变。
2、本合同采用 还款方式。第一种: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指乙方按月结付贷款利息,但最后一期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第二种:xxxx
指贷款发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第三种:按月等额本息法
指乙方按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具体计算标准为:
每月还款额=
月利率×(1+ 月利率)
借款期数
×贷款本金
(1+ 月利率)
借款期数
-1
其中:每月应还本金=月还款额-应还利息(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两位)。
每月应还利息=(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月利率=年化利率÷12,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种:按月等额本金法
指乙方按每月偿还等额本金,贷款利息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并随本金逐期递减的还款方法;具体计算标准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应还本金+每月应还利息。其中: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数(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两位)。
每月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月利率=年化利率÷12,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第五种:组合还款
具体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前 期按月付息,同时,第 期还应偿还剩余本金的 ,剩余本息从第 期开始按剩余期数以 的方式偿还。组合还款会有一定的本金需一次性偿还,因此乙方需在约定的还款日前提前准备足额还款资金。
四. 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和复利的利率按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上浮)50%执行。同时,若甲方宣布所有已使用贷款立即到期,甲方有权对未还本金根据专用条款第五条第 2 款约定标准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提前还款
1.乙方申请提前还款须需将归还款项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转入指定账户,并申请办理提前还款。若还款资金存入后未按甲方要求办理提前还款申请,导致提前还款业务未办理成功,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等仍由乙方承担。贷款当日不能提前还款。
2.乙方实际还款 个月后办理提前还款可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否则,乙方需按 的标准于提前还款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六.收款账户信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进行支付: 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2、自主支付信息
甲方将贷款划入乙方本人开立的结算账户,收款账号/卡号: ,开户行: 。
3、贷款资金具体发放时间以甲方划款至上述指定账户的时间为准,因履行本合同有争议的,以重庆银行留存的电子数据为准。
七.还款期内,乙方不得注销个人结算账户,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本息。乙方应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应付贷款本息。若乙方需要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或对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其他变更,乙方须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个人结算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乙方须在甲方处开立新的个人结算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如乙方贷款逾期超过 60 天,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八.甲方在还款日前可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醒乙方还款,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短信通知、电子邮件等为由拒绝或延迟还款。若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可以就乙方的逾期行为依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九.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向 公证处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十.本合同采用线上签约的,经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上完成电子签名后提交至甲
方的电子印章系统,完成双方电子签名后合同生效,其行为与在纸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采用线下方式签订的,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
乙方( 签字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