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20230301-FW02-F
《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 及
《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编制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20230301-FW02-F
招 标 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招标代理机构: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 28
第五章 服务要求 2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0
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项目概况
《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 及《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
(2023-2027 年)》编制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 林省政府采购中心)(xxx.xx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03 月 22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20230301-FW02-F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项目计划-[2023]-00124 号
项目名称:《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 及《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编制
预算金额:人民币 450.0000 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450.0000 万元
采购需求:开展《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 》及《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编制工作,系统谋划面向 2035 年的美丽吉林建设战略目标、战略路径和重点任务,出具服务方案,根据对美丽内涵的解读和上位规划的要求,设计美丽吉林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服务要求:优质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专业技术、资金、设备等方面具备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投标人。
3.2 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 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3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3 年 03 月 02 日至 2023 年 03 月 08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投标人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载。
方式:网站下载售价:无
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2023 年 03 月 08 日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特别注意:
CA 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xxx.xxxxxx.xx.xxx.xx),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 CA 认证。(现暂停现场办理数字证书服务,提供邮寄办理服务。)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投标人取得 CA 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xxx.xxxxxx.xx.xxx.xx)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 “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
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 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投标人注册, CA 数字证书( USBKey ) 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
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
2023 年 03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 x)0x开标二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地 址:长春市浦东路 813 号联系方式:0431-899630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0 x联系方式:0431-85832429 转 8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xxx
电 话:0431-85832429 转 8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名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长春市浦东路 813 号联系方式:0431-89963056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0 x项目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431-85832429 转 812 |
3 | 项目名称 | 《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 及《美丽吉林建设 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编制 |
4 | 项目地点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5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6 | 出资比例 | 100% |
7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8 | 采购需求 | 开展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 及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编制工作,系统谋划面向 2035 年的美丽吉林建设战略目标、战略路径和重点任务,出具服务方案,根据对美丽内涵的解读和上位规划的要求,设计美丽吉林工作 规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9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
10 | 服务要求 | 优质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要求。 |
1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450.0000 万元,投标报价不允许超过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作为废标 处理。 |
12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专业技术、资金、设备等方面具备本项目 |
服务能力的投标人。 3.2 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 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3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
1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14 | 答疑会 | 不召开 *注: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 |
15 | 投标人提出问题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 |
的截止时间 | ||
16 | 采购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 |
17 | 分包 | 不允许。 |
18 | 偏离 | 不允许。 |
19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 |
2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03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
21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 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招标公司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2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 收到修改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招标公司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23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 |
24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25 | 投标保证金 | 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根据长春新区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事项的通知(长新财采购〔2021〕13 号),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 |
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0 元。 | ||
27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0 年至今 |
28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29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xx(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 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0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U 盘)1 份,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如若甲方有需要,中标人后补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电子版”和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另单独密封 一份。 |
31 | 装订要求 | 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均采用左侧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密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3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文件封套应写明: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3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时间 | 地 点: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第二开标室。 提交开始时间:2023 年 03 月 22 日上午 08 时 30 分(北京时间) 提交截止时间:2023 年 03 月 22 日上午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34 | 是否退还投标文 | 否。 |
件 | ||
35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3 年 03 月 22 日上午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 x)0 x开标二室 |
36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按随机排序的顺序进行唱标。 |
37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招标人代表 1 人,社会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社会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38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
39 | 中标公示公告媒介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示期限:1 个工作日。 |
40 | 付款方式 | 按费用总额的 80%、20%分两次支付。 |
41 | 履约保证金 | 无。 |
4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收款人全称: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200223109000018307 开户行:工行xxxxxx xx:102241000404 |
43 | 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公告中注明)。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 10%的价格扣除。 注:1)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 |
企业划分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 | ||
44 | 其他 | 如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一经查实,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业主以及监督管理部门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若在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还应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承担业 主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
注: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
投标疑问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 |
投标单位: (公章)
日 期: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要求
1.3.1 本次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如投标人有上述情况,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1.4.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未规定的,投标人自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
1.10.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不允许。
1.12 分包
不允许。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如有)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人概况
七、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八、投标资格审查
九、中小企业资格声明(如是) 十、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除采购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2)方案应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3)投标文件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
(4)投标文件除制作文本文件外,还需提供电子版。
3.1.3 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装帧豪华。高档豪华的投标文件对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
3.1.4 投标文件不退还。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附投标报价说明和明细;
3.2.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
3.2.3 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3.2.4 投标报价应参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并予以优惠。
3.2.5 工作费用按人民币计算,费用支付也按人民币支付。
3.2.6 投标报价计算内容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作范围之内。
(2)其它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的配套服务。
3.2.7 费用报价方式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详细提供各项工作费用报价和汇总报价,明细报价应等于汇总报价。未能提供工作量明细的工作费用报价应按包干使用,投标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完成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减少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量或降低其工作质量。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发出中标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恶意串通使招标失去竞争性的;
(3)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文件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
(5)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
(6)中标人因自身原因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违反政府釆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在前附表规定年限内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
3.5.4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服务方案应为具有可行性的服务方案。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
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提供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所有内容。
3.7.5 投标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必须用 A4 纸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装帧豪华。高档豪华的投标文件对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密封包装。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份,电子版 1 份,并标明“正本”、“副本”等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加贴封条,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密封章;同时分别在封皮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联系人名称、开标时间截止前不得开封字样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电子 U 盘、开标一览表,分别放入密封袋中,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字样。
4.1.3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或前附表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
4.1.5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在投递过程中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采购人概不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2条、第 3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迟到的投标文件
4.4.1 采购人在按本须知第 17 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会议由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服务要求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供应商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
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2)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标准和资格文件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规定密封、标志的;
6)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公示公告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履约保证金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必备条件: 1)投诉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木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③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④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⑤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2)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应齐全;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应清晰;
③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齐全;
④投诉事项应与质疑事项一致,应标注提起投诉的日期;
⑤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⑥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9、废标
在招标釆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成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釆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釆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釆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釆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0、政府采购政策
x项目采购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0.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0.1.1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
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1.2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1.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2 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投标的具体优惠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3.1 初步评审
评委会对投标人的以下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如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初步评审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项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初步评审记录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初审不合格者不进入详细评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司的公章;
2)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设备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监督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2 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1)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2 详细评审
x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人的企业信誉、项目人员配备、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1)投标人综合得分取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投标人得分: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说明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按详细评审中各项评审内容顺序排列,得分高者确定中标人,如出现全部得分并列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确定。
2.本办法未列内容,不作为本次评审依据。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首次招标因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而废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可变更采购方式采购:
(1)评标委员会当场形成废标结论,向投标人宣布废标并说明废标原因。
(2)没有投标人当场以书面形式对废标原因提出质疑。
(3)有 2 家合格投标人。
(4)合格投标人重新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新的报价进行评审。
(5)首次招标因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3.4.2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3.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3)、对于投标人所提供产品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8]30 号)文件规定执行。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创新产品也包含非自主创新产品的,只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5)、提供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注:如符合以上情况的产品均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颁布相关资质证明。 6)、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 10%的
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根据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7)、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财
库[2020]46 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8)、本条款中 6)和 7)两种价格扣除规则不得同时适用。注:
A、价格扣除的依据,第 1)至 4)条提供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 6)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7)条提供联合协议、各成员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及投资关系情况说明。
B、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初步评审记录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资格条件承诺 函 | 标书内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原件。 | ||
信誉 | 1.“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 2.“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 x公章。 | ||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鲜章)的承诺书。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2.1.3 | 响应 | 采购需求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性评审标准 | 合同履行期限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服务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
投标价格 | 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 ||
其他要求 | 没有出现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 属于废标的其它情况。 |
详细评审表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
投标报价(1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 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 1.若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情况属实,则对该投标人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 |
企业业绩 (10分) |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同类型的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10 分。(需提供项目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完成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
企业实力 (2分)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 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2分。(开标时须提供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得分) | |
商务部分 (30 分) | 根据拟投入项目团队配备人员的综合情况,对其人员素质、职称、学历、行业经验、专业、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得12-6分,良得5-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
项目团队配备人员(12分) | (1.以上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包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且须提供近半年任意1个月由本 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须包含人员明细)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2.需提供服务团队人员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3.社会保险证明提交方式(投标人可任选一种):①登录社保系统网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②由社保部门开具加盖该社保 单位公章的证明)。 |
标书制作情况(3 分) | 根据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齐全、规范,优秀得 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 | |
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3 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提出合理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比较,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60 分) | 服务方案 (20分) | (1)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科学性、适用性均能满足本项目需求,优秀得10-6分;服务方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良好得5-3分;服务方案的科学性、适用性不足,但基本回应本项目需求,一般得2-1分;服务方案的科学性、适用性不足,无法回应本项目需求,不得分。 (2)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站位高远、考虑全面、计划有序、 条理清楚的,优秀得10-6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站位不足,考虑稍有欠缺,计划基本有序,条理基本清楚,良好得5-3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站位不足,考虑不全,但计划、条理基本清晰,一般得2-1分;针对本项目服务方案偏离要求,条理混乱, 偏离工作工序不得分。 |
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10分) |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准确,能提出详细具体有效应对措施的,优秀得10-6分;良好得5-3分;一般得2-1分;未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的,不得分。 | |
工作组织协调方案(5分)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严谨的工作组织协调方案,切实、可行、合理计5-4分;较切实、可行、合理计3-2分;一般1 分;差计0分。 | |
应急处理措施 (4分) | 对本项目过程中投标人针对服务内容的应急处理措施(如业务量激增、疑难复杂案卷处理等方面)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预案进行评价。投标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全面,紧急处理预案详细可操作,得4分;投标人具备解决项目过程中问题的能力,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一般,紧急处理预案一般,且可实施,得2分;投标人基本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考虑不够周到细致,紧急处理预 案可操作性差,得1分。 | |
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5 分)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严格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前提进行综合比较,十分健全, 5-4分;比较健全,3-2分;基本健全,1-0分。 | |
服务保障措施 (6分) | 投标人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齐全、隐私数据保密措施完备,机构健全,工作台帐建立完整、工作信息收集全面、反馈及时、提供数据准确性、真实性保障措施齐全的,得6-5分;投标人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较为齐全、隐私数据保密措施较为完备,机构较为健全,工作台帐建立较为完整、工作信息收集较为全面、反馈较为及时、提供数据准确性、真实性保障措施较为齐全的,得4-3分;投标人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基本齐全、保密措施基本完备,机构基本健全,工作台帐建立基本完整、工作信息收集基本全面、反馈基本及时且提供数据准确性、真实性保障措施基本满足要求的,得2分;投标人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较差、保密措施较差,机构较差,工作台帐建立较差、工作信息收集较差、反馈较差且提供数据准确性、真实性 保障措施较差的,得 1 分。 |
自律保证方案(5分)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特点提出符合实际的具有约束性的自律保证方案进行综合比较,约束性合理计5-3分;约束性较合理计 2-1分;一般计0.5分;差计0分。 | |
合理化建议 (5分) | 针对本项目特点、难点及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综合比较,科学、合理切合实际计5-4分;较合理计3-2;一般计 1分;差或无计0分。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后签订。
第五章 服务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准确把握习近平生态xx思想的深刻内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吉林资源、环境、文化、产业禀赋,系统总结美丽吉林建设的基础与成效,发现问题、厘清思路、提出对策、提炼模式,高质量、高标准开展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 及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编制工作,系统谋划面向 2035 年的美丽吉林建设战略目标、战略路径和重点任务,厚植生态环境底色,发挥生态环境优势,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打造吉林样板。
出具服务方案,根据对美丽内涵的解读和上位规划的要求,设计美丽吉林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1.吉林省在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定位、作用、特色。
2.吉林省生态xx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方位、战略需求和发展方向。
3.吉林省未来发展形势下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重大机遇和主要挑战。
4.谋划布局吉林省未来五年生态环境工作的理念思路、战略框架、目标指标和重点工作。
《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及《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 年)》1 份。
提交形式:纸质版 5 套(附单位公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电子
版 1 套(光盘形式)。
(2023 年 6 月 20 日前完成《美丽吉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年)》编制,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如有)五、开标一览表
九、中小企业资格声明(如是) 十、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报价为 , 合同履行期限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服务项目,修补项目中的任何缺陷,服务要求为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是否响应 |
1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 31日止 | |
2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3 | 服务要求 | 符合第五章“服务要求”规定 | |
4 | |||
5 | |||
6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 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名称: _单位性质: _地址: _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_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
兹委托 (姓名)职务: 为我方委托代理人,代表我方参与 招标过程中投标等具体工作,并签署所有有关文件材料、协议和合同。
我方对上述被委托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方撤销本授权,否则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将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或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将持续至合同签订为止。无论本授权委托书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均不影响被授权人在被授权期间所签订的任何文件材料的有效性。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人身份证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如有)
致(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递交了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并附有人民币 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附: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
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投 标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 、 开 标 一 览 表
投标单位 | |||
投标报价 | 元 | ||
合同履行期限 | 服务要求 | ||
优惠条件 | 服务承诺 | ||
备注 | 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 3、优惠条件、服务承诺,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 4、 本表为开标时唱标用,应单独用小信封密封、送达。 |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项 目 名 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报价明细及说明(若有)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内容 | 投标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合 计 |
注:本表费用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填写。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全称 | |||
投标方式 | 独立 | 注册资金 | |
营业执照编号 | 成立日期 | ||
资质等级 | |||
主要业务 | |||
资产净值(万元) | |||
行政负责人 | 1.姓名: | 2.职务: | 3.职称: |
联系方式 | 1.地址: 4. 传真: | 2. 邮编: 5. E-mail | 3. 电话: 6. 联系人: |
开户银行 | 1.户名: | 2.开户行: | 3.账号 |
六、投标人概况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投标资格审查 (一) 营业执照
(二)、服务方案
在本项目中所 担任的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及 所学专业 | 现任职务及职称 |
…… |
(三)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
2、投标人应按表四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
主要人员资历表
1.一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在本合同中 拟任职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 | |||
学历 | 年毕业于 (学校) | (专业) | |||
2.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与过的项目 | 该项目 中任职 | 备注 | ||
3.获奖情况 | |||||
4.目前承担的任务 | |||||
注: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均应填写本简历表。本表所填写人员即为现场服务人员。
序号 | 起止时间 | 项目概况 | 业主单位 | 完成情况 | 备注 |
注:1、2020 年至今完成的同类业绩。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金额等。
3、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采购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合同文本应含有: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甲、乙方单位签约人签字及单位公章等内容。
(四)资格条件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 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
供 应 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中小企业资格声明(如是)
(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监狱企业证明
(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十一、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声明函
致:(采购人)
我公司xxxx在疫情防控期间自愿接受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运输中所发生的一切不可控情况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以视频会议方式在线开标形式,并认可此方式的过程及结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认为其它对其投标有利的文件、资料)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 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
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