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M China Ltd., Beijing (“HSM”)
HSM China Ltd., Beijing (“HSM”)
与企业客户间供应合同的㇐般条款与条件 (始于 2019 年 1 2 月 1 日)
1. 条款与条件的适用
1.1 HSM 的所有交付和服务,包括要约、咨询或其他辅助服务,均应在以下条款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此条款同样适用于将来的商业关系。HSM 不承认买方的任何采购或其他条款与条件。
1.2 与本条款和条件不同的规则,仅在 HSM 以书面或文本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生效。
2. 要约与合同订立
2.1 HSM 发出的要约保留更改。合同通过买方根据要约提交的订单且经 HSM 对买方的书面确认方可生效(除非根据交易类型无需发出明确的订单确认函,或买方已经放弃对订单确认的要求,包括通过交货回单或发票方式)。如有分歧,适用订单确认函的内容。
2.2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根据第 2.1 条所附的要约文件,如图片、图纸、重量和尺寸信息均不具有约束力。
2.3 任何补充、修改和口头约定均须以书面形式方可生效。
2.4 买方同意 HSM 保留在交付期间对功能和形式进行更改以及变更导致技术改进的交付范围的权利。
2.5 成本估算不具有约束力。HSM 保留收取成本估算费用的权利。
2.6 HSM 保留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其不得供第三方使用。HSM 承诺仅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买方标记为保密的文件。
2.7 除非 HSM 明确同意退货,否则买方不得将任何货物退回 HSM。但是,这不适用于买方依据生效判决撤销合同或要求再履行的情形。
3. 价款、支付条款和条件
3.1 HSM 应当收取交付时适用的价款,法定增值税另计。
3.2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和货物交付期间成本增加或减少,特别是基于采购成本或产品生产成本的变化,HSM 有权适当地修改价格。HSM 应当在交货前及时通知买方有关价格变动的信息。如果 HSM 未能及时提供信息,则应当适用基于订单确认的价格。
3.3 价款为 HSM 的 “出厂价”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版)。
3.4 只要不存在其他约定,适用下列支付条款:中国境内机器存货全价付款,从德国订购的机器支付 50%的预付款。
3.5 如果买方未能妥善履行其支付义务、暂停支付、或如果对资产启动破产程序或因资产不足而拒绝启动此等程序,即便到期日较晚的汇票尚未结清,未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到期且应当立即支付。
3.6 汇票的付款提示必须与 HSM 达成一致且应在付款时进行。有关汇票和支票的贷记通知单应扣除费用并以 HSM 可自由处理等价物之日起作为起息日。
3.7 买方仅就无争议或有效判决或裁定支持的反请求享有保留或抵消的权利。
4. 交货、交付与服务期限
4.1 HSM 始终争取尽快交货。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日期或时间应当明确约定。HSM 提到的预期交货日期不具有约束力。
4.2 交付期限的遵守取决于正确、及时的自行交付。
4.3 交货指在 HSM “工厂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版) 。
4.4 关于约定的具有约束性的交货时间或期限的遵守,规定如下:
若货物发出地在 HSM 营业地(HSM “工厂交货”),则以第 5 条规定的时间为准;
若基于特别协议货物发出地不在 HSM 营业场所(HSM “工厂交货”),则以货物可以交付或离开工厂或 HSM 仓库的时间为准。
4.5 因不可抗力 HSM 有权在受阻碍及附加适当的启动期期间迟延交付或提供服务。不可抗力事件相当于在 HSM 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特别是可预见的运营或交通中断、罢工、合法停工、采取主权措施等,无论此类情况是否针对 HSM 及其供应商或分包商,都将导致 HSM 的交付或服务更加困难或完全不可能的所有情形。如果障碍持续时间超过 3 个月或出于其他原因 HSM 对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合理,则各方有权就尚未履行的部分撤销合同。
4.6 在 HSM 迟延的情况下,除非买方完全没有遭受任何损害或仅造成极小损失,否则买方可以因卖方迟延请求损害赔偿,且每延迟一周赔偿发票金额 0.2%,但总金额最高为受违约影响的交货或供货的发票价值的 3%。除非出现以下情形,否则损害赔偿请求不得超出此范围:
HSM 或其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或
故意违反重大合同义务(详见第 8.1 条),或
针对按固定日期完成交货的商业交易达成协议。
4.7 不论第 4.6 条如何规定,在迟延的情形下,买方有权设定适当的宽限期;x HSM 直到该期限结束时仍未交货,则
买方有权撤销该合同。至少 4 周的宽限期是合适的,除非个别情况下约定了较短宽限期。
4.8 买方被告知货物已等待收取时应当立即取货。如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收货的,HSM 有权自行选择将货物运送给买方
且由买方承担费用,或寄存货物且由买方承担费用,并且按照已交货收取相应费用。第 5 条及关于收货违约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4.9 HSM 有权随时进行部分交付和提供服务。
4.10 若没有向HSM 提供关于与HSM 货物共同加工的货物的关键特性信息(型号、体积、散装重量、尺寸等),则HSM无法根据 ISO 9001 标准或其他方式检查货物是否可适用于计划目的。订货方收集货物关键数据或基于 HSM 的说明书选择货物均不能替代 HSM 针对特殊应用领域的单独咨询。因此,在上述情况下,HSM 对所选货物适用性的任何保证或其他责任或义务均不适用于计划用途。HSM 对于说明书中信息的正确性而可能承担的责任不受此影响
。
4.11 针对操作不当、未遵循与货物一起发送的安装、操作或服务维护说明、或在不适合货物操作的安装地不适当的操作或因货物的自然损耗而引起的损害,HSM 均不承担责任。若损害基于未遵循安装说明或在一个不适合货物操作的安装地操作货物而导致,而 HSM 安装了货物并将其投入运营,则前句不适用,除非 HSM 已经指出不适合性但买方仍指示 HSM 在此地点安装货物。
4.12 维修和服务工作仅能由 HSM 的技术人员或授权服务的公司进行,以便提出保证请求,除非买方在提出保证请求时能够证明有关瑕疵不是由其他人的维修和服务工作引起。HSM 对由于第三方干预而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5. 风险转移
货物的损坏和灭失风险按如下时点转移至买方:
若货物在 HSM 营业地发货(HSM “工厂交货”),在 HSM 告知买方货物已等待取货时风险转移。
货物不在 HSM 营业地发货,则在交付时(包括交付给承运人)风险转移,或若买方未收货则在 HSM 提交货物时风险转移。
6. 保证
6.1 HSM 保证货物没有重大瑕疵。在没有其他明确和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在 HSM 授权的货物说明、技术规范和标识中描述的质量视为约定质量。公开声明、获奖或广告既不是质量约定亦不能定义为合同要求的使用。
6.2 在专利瑕疵情况下,没有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而是最迟在收到货物 10 日内说明发货单、发票号及瑕疵情况的,排
除瑕疵索赔请求权。隐藏瑕疵应当在第 6.5 条说明的保证条款期限内发现后立即报告;隐藏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买方承担。
6.3 x HSM 的货物不同于预期在第 6.2 条所述期限内出现瑕疵而 HSM 应予担责,则买方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和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提出瑕疵索赔。买方的瑕疵请求权首先仅限于再履行权。在再履行不能之前,买方无权自行决定减少价款或撤销合同。在第 8 条框架内买方可能的赔偿请求权不受此影响。
6.4 HSM 不应承担为实现再履行目的所必需的费用,特别是因货物随后被运至买方机构以外的地点所增加的运输、航线、人工和材料成本,除非发运符合其预期用途。此外,HSM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拒绝再履行:(1) 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行;(2) 瑕疵货物不适合再履行或再履行成本太高;或(3) 买方未能按照第 6.3 条提出瑕疵索赔。
6.5 保证期如下:
HSM SECURIO 交流电设备:3 年。
HSM Classic andPure 交流电设备:2 年。
HSM Shredstar:1 年。型号的保证义务限于瑕疵设备的退回并免费交付更换设备。
HSM Powerline andProfiPack:单班作业时为 2 年;多班作业时保证期为 6 个月。
其他货物:单班作业时为 1 年;多班作业时保证期为 6 个月。
不超过 12 个月的旧机器:6 个月。对更旧的机器不提供保证。
保证期起算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上文第 5 条)。法定强制性时效要求不受影响,特别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人身伤害、对于因违反义务引起的《产品责任法》的请求权或源于承担的质保义务。
6.6 在保证期xx不应归责于 HSM 的诸如磨损、操作不当、自然腐蚀、第三方干预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损坏,不予赔偿。服务、调整和再调整工作不属于保证工作范畴。
6.7 HSM 的货物仅能在整个操作期间不受天气影响的地区操作。此种不受天气影响的地区在交付、安装和投入运营之前已存在。
7. 选定设备的保证
7.1 HSM 为 HSM SECURIO 和 HSM Pure 产品系列的交流电碎纸机中的实心钢切割轴提供单独保证,以保证设备的整个使用寿命(HSM 终身保证)。此项不包括切割尺寸为 0.78 x 11 mm, 1 x 5 mm, 2.2 x 4 mm, 2 x 2 mm 的碎纸机和 HSM Classic nanoshred 726。所有超出此范围的保证声明均需要书面形式方可生效。
7.2 对于因不应归责于 HSM 的诸如磨损、操作不当、自然腐蚀或第三方干预而导致的损害,在 7.1 条规定的保证期框架内不予赔偿。不包括由货物瑕疵而不是由于维修而导致的服务、调整和再调整工作。
8. 损害赔偿
8.1 除非本条款与条件另有规定,HSM 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可预见损害及其他情形下因违反重大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重大合同义务指以合同的适当履行为首要目的的义务且其履行符合买方的实际或未来期待。此等义务的履行不能将导致合同目的实质无法实现。
8.2 排除间接损害、附随损失和利润损失赔偿。
8.3 人身伤害责任、欺诈故意责任、HSM 作出的质量保证及《产品责任法》下的责任不受 8.1 和 8.2 条所述限制的影响。
8.4 买方须免除 HSM 承担第三方可能提出的赔偿请求权,包括 (i) 基于买方或第三方在风险转移后(第 5 条)未经 HSM事先书面同意而对交付标的予以变更,或 (ii) 基于 HSM 在安装说明中未推荐的安装地点或 HSM 在个别情况下出于缺乏安全操作适当性认识未同意的安装地点安装或操作交付标的,或 (iii) 基于为 HSM 生产货物而由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或信息侵害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9. 所有权保留
9.1 HSM 保留对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保留货物) 直至买方履行完与 HSM 之间商业关系中的所有义务, 特别是货物买价的完全支付。所有权保留尤其适用于 HSM 个别请求权在现行发票中予以记录、结算与承认的情形。
9.2 在买方未履行其对 HSM 义务时,HSM 有权在不设定期限且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向买方要求保留货物所有权。仅当保留货物已被返还且 HSM 已明确书面声明时,才能解除合同。
9.3 买方有义务在谨慎商人要求范围内并在自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 HSM 妥善处理、维护和维修保留货物,并充分保证其免受损失和破坏。买方特此将保险合同中的请求权提前转让与 XXX。只要买方未支付不能,HSM 应向买方支付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已完成的维修服务费用的付款。保险公司对于保留货物损失的付款应由 HSM 抵消买方尚未履行的付款义务,超出金额应在适用的情况下支付给买方。
9.4 在对保留货物进行加工或其他处置时,买方应为 HSM 利益但不得使 HSM 产生义务。若保留货物被加工、混合或附着于属于第三方的物品,HSM 将按照相应发票金额比例获得成果的共同所有权;若保留货物被加工、混合或附着于买方的主物,买方根据购买价格与主物价值的比例将新成果的共同所有权转移给 HSM。共同所有权的相应份额视为 9.1 条中所指的保留货物。
9.5 买方可以在一般条款与条件下按照正常的商业流程出售保留货物,前提是未出现支付不能。这同样适用于履行劳务合同时对保留货物的任何使用。若买方同意与其买家的非转让条款,据此条款,由保留货物转售而导致的索赔不得从买方转移至 HSM,则不允许转售。在转售情况下,买方将在购买价格或劳务对价予以全额支付的情况下转让所有权。买方无权质押、同意动产抵押或在保留货物上设立其他物权负担。
9.6 为保障 HSM 就购价的请求权,买方向 HSM 转让所有因第 9.5 条所指的转售而产生的全部请求权。买方因保留货
物的损坏或灭失针对造成损失的相关方的所有请求权亦一并转让;第 9.3 条第 3、4 句适用于上述请求权可能产生的付款。只要买方履行其对 HSM 的合同义务且履行这些义务并无风险,则买方可自行主张上述已转让之请求权。
9.7 买方应立即通知 HSM 第三方针对保留货物或事先转让的请求权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移交介入所需的文件。买方应承担为阻止第三方接触 HSM 保留或担保的财产及在第三方无法接触这些财产情形下替换标的的所有必要费用,除非第三方的接触是为了实现第三方针对 HSM 的无争议的或法律上确定的请求权。
9.8 根据 HSM 的合理要求,买方有义务向其买家披露请求权转让信息并将收取债权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告知 HSM。第三方对保留货物或被转让请求权的接触事宜应立即告知 HSM。
10. 免责
10.1 如果正确使用所交付的货物会导致侵犯国内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HSM 应根据其选择以对买方合理的方式授予买方进一步使用或修改对交付标的权利,以便不再侵犯财产权(再履行)。对此,买方负有如下义务:
立即通知 HSM 可能存在的针对买方和/或其购买者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请求权;
协助 HSM 对所提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以及允许实施再履行措施;及
根据 HSM 的指示采取法庭抗辩措施,并且只有在 HSM 书面同意后才承认第三方请求权或就其达成法庭或庭外解决方案。
10.2 HSM 根据第 6.4 条而享有的拒绝再履行的权利不受影响。
10.3 HSM 免于买方承担财产权持有人无可争议的或合法的相关请求权。
10.4 上述买方请求权的时效为风险转移后一年。时效起算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见上文第 5 条)。法定强制性时效要求不受影响,特别是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人身伤害、违反《产品责任法》义务或保证承诺。
10.5 如果产生请求权的财产权系列中至少一项不是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披露,则 HSM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此外,下列情形中,XXX 也不承担责任,
侵犯财产权基于买方任意改变交付标的或以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交付标的的;
侵犯财产权基于买方对 HSM 交付货物的指示或(技术)信息。
11. 保密义务
11.1 所有源自 HSM 的商业或技术信息(包括可从交付标的或软件中获得的特征),只要买方对此明显不知情,或在未违反第三方保密义务下被买方知悉,或在 HSM 披露后,或 HSM 针对买方转售所确定的,均应对第三方保密且只能提供给买方自己业务中涉及的人员或买方的分包商,其皆有义务对此保密并经指示基于对此信息的了解来履行各自的经营任务;该信息仍然是 HSM 的专有财产。经与 HSM 达成一致,此类信息不得复制或商业使用。应 HSM的要求,所有源自 HSM 的信息,包括所生成的副本和记录以及借出的物品,应当立即全部归还给 HSM,或与 HSM 协调予以销毁。
11.2 如果第 11.1 条所述信息已经公开(或正在公之于众),对此买方无过错的,或买方基于法定强制性规定、司法或司法外命令必须披露信息且已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HSM 此义务的,则不存在第 11.1 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1.3 HSM 保留第 11.1 条所述信息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和注册工业产权的权利,如专利、使用样品、半导体保护等)
。
12. 软件使用
12.1 如果软件在交付范围内,则买方应被授予使用交付的软件及其文档的非专属权,该权利仅可与货物一起转让,但不能再许可。使用权仅适用于所确定的货物。禁止在多个系统上使用该软件。
12.2 买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复制、编辑、解码或将软件的目标代码转换为源代码。买方不得在提供的软件中删除制造商标识 - 特别是版权声明 - 或在未经 HSM 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更改。
12.3 HSM 或软件供应商拥有软件和文档(包括其副本)的所有其他权利。
13. 增值税号
买方有义务向 HSM 提供所有 HSM 向买方开具官方正式发票所需全部信息而无需特别要求。买方应当应 HSM 要求向其提供证明其商人能力或交付货物的使用和运输的必要信息以及履行其统计报告义务(如存在)。因买方关于增值税的不正确信息而造成 HSM 的任何费用(特别是处理费用),买方应予以赔偿。
14. 消费者争议解决
我们只通过专业零售商销售适合私人家庭的货物,因此我们的直接客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并未准备且无义务在消费者仲裁机构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15. 管辖法院与履行地
15.1 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个别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剩余条款或无效条款的其余要素的有效性。当事人应将无效条款替换为最接近无效条款经济目的的条款,这同样适用于任何缺漏情形。
15.2 履行地与支付地为 HSM 所在地。
15.3 任何由本合同一般条款和条件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但当事人无法在发生后 30 日内协商解决的争议均应交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管辖,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庭由三人组成,每一方均有权委任一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委任的仲裁员共同委任。如果无法达成一致
,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授权委任。如果一方在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仍未确定仲裁员,应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委任。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另行裁定。除了仲裁争议事项外,本合同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继续履行。
15.4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排除 1980 年 4 月 11 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