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980089 及LP5-980089-1
招標案號:LP5-980089 及LP5-980089-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集中採購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 投標廠商注意事項:
本(LP5-980089-1)案辦理 LP5-980089 購案中未決標項目(政府版計 128 項,教育版計 116 項),及增列 LP5-980089 購案遺漏 2 項(政府版第四~(五)第 181、182 項),本案共計 246 項之採購招標,以下所述其他各項之相關條款均不適用,並請詳閱本須知第十六條之規定投標。
茲依據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適用機關(亦稱為訂購機關或機關)向立約商採購電腦軟體,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採購標的及採購數量:
(一)採購標的:詳「電腦軟體(政府版)/(教育版)採購項目表」(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第一組 微軟軟體第二組 自由軟體第三組 防毒軟體
第四組 資訊安全管理工具
(一)資產管理 (二)郵件安全管理 (三)網路管理 (四)安全防護管理 (五)其他資訊安全管理
第五組 備份工具第六組 開發工具
第七組 繪圖及多媒體應用軟體第八組 其他應用軟體
(二)採購數量:一年之使用量。俟簽約後由適用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
二、本契約所稱「適用機關」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以及本契約條款第十六條適用本契約之機關。
三、契約期間:
LP5-980089 契約期間自簽約日(即 99 年 9 月 16 日)起至 100 年 6 月 30 日止。
LP5-980089-1 本契約期間自簽約日(即 99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100年6月 30 日止。必要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逕行通知立約商延長效期至多 3 個月。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適用機關所發出之訂購單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
(100 年 6 月 15 日公告展延契約有效期 1 個月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100 年 7 月 7 日公告再展延契約有效期 1 個月至 100 年 8 月 31 日。)四、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論得標電腦軟體係政府版或教育版、所投標之組別、項目多寡,履約保證金採固定金額,全區立約商應繳履約保證金一律為新臺幣 1,000,000 元,單
區(最多限報 3 區,不論投報 1 區、2 區或 3 區)立約商應繳履約保證
金一律為新臺幣 70,000 元。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惟應將繳交憑證傳真予臺灣銀行採購部。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 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980089-1 案履約保證金。
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
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一),「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三),「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四 )。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
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至 101 年 3 月 31 日。若訂單履約期限超過 100 年 6 月 30 日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限長 4 個月。
2.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 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3.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電腦軟體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各組電腦軟體履約期滿無其他待處理情事發生(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但有履約後經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之事項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
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
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五、訂購方式:
(一)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 適用機關依其需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網址:http://xxx.xxx.xxx.xx),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或
2. 適用機關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無法以本系統訂購,則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訂購單格式如附件三)。
備註:適用機關採電子訂購者,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八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二) 單一機關一次訂購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議優惠條件【包括交貨地點、交貨期限、批次、免費安裝、教育訓練(場地由機關提供)或價格折扣等】,前述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 年 10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415800 號令頒布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辦理。如前述訂購總金額有廠商申請降低者,亦應適用前述『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若以電子採購系統訂購,適用機關應將議妥之單價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若採傳真方式訂購,則應於訂購單予以說明。
(三) 單一機關一次訂購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機關如需立約商提供安裝、教育訓練等,則由訂購機關逕與立約商協商辦理,如需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
若以電子採購系統訂購,適用機關應將議妥之交貨日期等條件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
(四) 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
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電子採購系統及人工傳真訂購方式均不得利用)。即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五) 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請先洽立約商同意。電子訂單須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如機關採用傳真訂單,須於原臺灣銀行採購部回傳之訂單上加註「已洽立約商同意取消訂購」並加蓋原機關章後,再傳送臺灣銀行採購部。
(六) 本契約採分區訂購、交貨,共分下列 22 區:
單區:1.基隆市 2.台北縣 3.台北市 4.桃園縣 5.新竹縣(市) 6.苗栗縣 7.台中縣(市) 8.彰化縣 9.雲林縣 10.南投縣 11.嘉義縣 (市) 12.台南縣(市) 13.高雄縣 14.高雄市 15.屏東縣 16.宜蘭縣 17.花蓮縣 18.台東縣 19.澎湖縣 20.金門縣 21.連江縣
全區:全國各縣市(含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機關僅得在其所在縣市地區內或全區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立約商亦僅能於其決標區域內接單交貨,不得跨區訂購、交貨。惟如適用機關所在地區及全區均無得標廠商,適用機關得就近擇區訂購,立約商不得拒絕。
六、交貨安裝地點:依訂購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如需安裝及/或使用手冊,所需費用另與立約商議定。(x:x 0 x:使用手冊可於軟體安裝後依其說明自行瀏覽或列印)。
七、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傳真方式訂購者,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 18 個日曆天內(如遇連續假日達三天(含三天)以上,則交貨日期依連續假日天數順延);(若訂購機關如與立約商另有議定之交貨期限者,從其約定,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起算逾期罰款),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電腦軟體政府版或教育版之組別及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後由訂購機關自行安裝,但立約商須提供電話技術支援,若訂購機關要求立約商負責安裝,安裝費用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先行議定。
(二)立約商接獲訂購單後,訂購機關如欲取消或修改訂購單內容,應於下單後 2 工作天內通知立約商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如超過 2 工作天立約商得不接受取消或修改訂購單內容。若訂購單內容有變更,交貨期限改為最後確認內容變更之日期起算 18 個日曆天(修正之訂購單須透過臺灣銀行採購部傳真予立約商。) (如遇連續假日達三天(含三天)以上,則交貨日期依連續假日天數順延)。
(三)本案軟體交貨如需取得原廠授權正本,立約商於交貨時應提供軟體訂購使用證明,並於上述第(一)款交貨期限內完成,但原廠實際授權正本至遲應於訂購次日起算 45 天內(oracle 60 天內)送達訂購機關,(如已於交貨期限內完成契約規格軟體之交付,則無須再提供原廠或其授權在台代理商訂購證明文件),上述原廠實際授權正本如逾訂購次日起算 45 天內(oracle 60 天內)未完成交付,逾期每日按該未交付軟體訂購價格之千分之二計罰。
(四)立約商供應之電腦軟體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立約商交貨時,每張訂單同一產品僅提供一份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用戶端存取授權(CAL)則不需另外提供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如機關已與 Microsoft 簽署Select 授權契約者,立約商可不需額外提供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
(五)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六)立約商於交貨時應在包裝容器內附列貨品清單,以供適用機關清點數量。貨品送達適用機關時,應請適用機關在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貨證明上加蓋機關戳章及日期,立約商將貨品送達之日即為交貨日。由買方自行辦理安裝、測試並於收妥原廠授權正本後,逕行辦理驗收。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四~一及四~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七)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會同商定限期修改或更換完妥,並報請複驗,倘超過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仍須以逾期交貨計罰,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八)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簽收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八、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電腦軟體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 1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註: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
實施要點」第 4 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適用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99 年 1 月 1 日起
費率為交易總金額 0.76,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含)以上者則為
0.71 )。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
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之 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納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三)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九、罰則:
(一)立約商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本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電腦軟體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均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立約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三)立約商逾期交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視同逾期交貨)按未交部份從價計罰,每日按該未交項目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二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及訂購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訂購機關指定之驗收期限前補齊,如訂購機關已通知立約商驗收日期,立約商未將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在驗收前補齊,影響機關驗收及軟體之使用,則視同逾期交貨,應按該項目契約金額計罰,每日按千分之二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 10 日後,改訂購其他廠牌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自立約商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除。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由立約商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
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立約商逾期交貨之批次數倘超過 10 批(含)以上,且金額已逾訂購總
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或以傳真逕向立約商訂購,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經訂購機關或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結果與事實不符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六)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七)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八)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九)立約商如有積欠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之,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十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不得 低於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
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十、線上服務:
立約商應免費提供線上技術支援服務。
立約商應提供線上服務之基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十一、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二、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
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三、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不含大額議價規定)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
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四、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五、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本案適用機關亦包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暨各所屬機關(構)、學校。
十七、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子採購系統應接受機關電子訂 購,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立約商帳號申請等事項,請立約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xxxx://xxx.xxx.xxx.xx/ )辦理網路申請,網站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功能進行申請,於廠商帳號申請頁面之「類別」選擇「特別業務/公司行號(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資格」部分選擇「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處理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業務)」,並依規定填寫後點選「確認送出」辦理申請。
十八、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適用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xxxxxxxxxxxx 0
x 00 x,xx: (00)0000-0000 或(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0 x,xx:(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
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九、其他:
(一)契約價格含 5營業稅。
(二)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
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三)如契約內之期間以「工作天」表示時,工作天數之計算係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當年度公佈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計算之。
(四)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
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 6 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
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
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五)若適用機關訂購(政府版)第一組第 54-57 項之 Microsoft 產品,其契約有效期間為二年期。客戶需自行註冊後則會取得一套包含已授權產品 CD-ROM 套件及定期更新 CD-ROM 套件。
1、註冊網址:(MVL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
2、若安裝註冊有任何問題,可以聯絡Microsoft客服中心,其聯絡方式:
■ 電話:00-0000-0000#0(AM9:00-PM6:00)
■ 傳真:0800-0088-33#7
3、經註冊完後二星期內收到由 Microsoft 寄送的 CD-ROM 套件及定期更新CD-ROM 套件。
(六)本案電腦軟體(政府版)第一組第 59-61 項 Open Value (全單位授權)
方式訂購者,契約有效期間內適用機關將收到一套包含已授權產品 CD-ROM 或DVD 套件及定期更新CD-ROM 或DVD 套件。如有新版本推出,適用機關皆擁有昇級之權利。契約三年到期時,適用機關擁有契約中產品之最新版本之永久使用權。
1. 適用機關須經由立約商與 Microsoft 簽訂 Open Value Agreement (主約)及 Open Value Enrollment(附約)契約,契約期限為三年,共同供應契約產品項目所列價格為一台 PC一年之價格。
2. 計價標準以適用機關之個人電腦數為基準,最低訂購量為 5 台。
3. 訂購方式:適用機關需於訂購時一次下訂三年。下訂時載明契約期間(如:第一年為 98 年 1 月 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第二年為 99 年1月1 日~99 年 12月 31 日;第三年為 100 年1月1 日~100 年 12 月 31 日)。
4. 額外新購產品:隨時可以增加產品,但需要一併加購包含軟體保證(L+SA)。購買的年限需依據該適用機關 Open Value 契約剩餘期限計算,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以此類推),不可自行選擇購買年限。且需要一次付清額外產品的款項。
5. 付款方式:適用機關可選擇三年一次付清或一年一付;若採一年一付,付款時間分為初次訂購月份、訂購月份的第一週年,訂購月份的第二週年。
(七)本案電腦軟體(政府版)第一組第 62-65 項及第一組第 71-75 項採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 簡稱 GEA(全單位授權)契約期限為三年,共同供應契約產品項目所列價格為一台 PC 一年之價格,訂購機關應就下列規範進行訂購。
1、 計價標準以適用機關之個人電腦數為基準,最低訂購量為:
• 第一組第62-65項:300台,未達300台以300台計算。
• 第一組第71-73項:100台,未達100台以100台計算。
• 第一組第74項:20台,未達20台以20台計算。
• 第一組第75項:15台,未達15台以15台計算
2、 訂購後,適用機關將收到由原廠微軟所開立之訂購證明書為驗收交付文件
3、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簡稱GEA) 需透過本案立約商且同時為微軟授權大型客戶轉銷商方可訂購,二者皆符合資格的廠商有: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
神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付款方式:適用機關可選擇三年一次付清或一年一付;若採一年一付,付款時間分為初次訂購月份、訂購月份的第一週年,訂購月份的第二週年。
舉例說明如下:
某適用機關於2009/7/10訂購 EA(全單位授權)300套,決標價為NT$11,817元:
a.採一次付清,支付價金為NT$10,635,300元 b.採一年一付,其每年付款時間及金額如下:
付款月付:2009年七月、2010年七月、2011年七月付款金額:NT$3,545,100元(每週年應付金額)
GEA 客戶所有附加權益需由客戶自行於VLSC啟動,註冊網址(VLSC):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VLSC (Volume Licensing Service Center)網站、軟體使用權及軟體保證權益有任何問題,請與Microsoft客服中心聯絡,其方式如下列:
➢ 電 話 :00-0000-0000#0 (AM9:00~PM6:00)
➢ 傳 真 :0800-0088-33#7
(八)若適用機關原與微軟之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全單位授權)之授權期限屆滿時,適用機關如需選擇續訂(Renew),須於合約到期日前 30 天內完成續訂第一組第 67-70 項 Enterprise
Agreement(全單位授權續約)。
(九)機關若須採購微軟政府合作夥伴之應用程式平台 Enrollment,可採購第一組第 35-36 項 SQL Server 加上三年 SA,即可轉換為該項版本之政府合作夥伴之應用程式平台 Enrollment,可轉換政府合作夥伴之應用程式平台 Enrollment 之最低訂購數量為二十套。
(十)適用機關在第一組第 62-65 項及第一組第 71-75 項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全單位授權)之授權期限內隨時可以增購數量(True up),購買的年限需依據該適用機關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 (全單位授)授權契約剩餘期限計算,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 (以此類推),不可自行選擇購買年限。且需要一次付清額外產品的款項。
➢ 第一年度內 true up 為該年度三年 GEA 契約決標金額的 90
➢ 第二年度內 true up 為該年度三年 GEA 契約決標金額的 80
➢ 第三年度內 true up 為該年度三年 GEA 契約決標金額的 60
(十一)若適用機關原訂購之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全單位授權)之期限屆滿時,適用機關如需選擇續訂時,同時要再將版本進行升級 Enterprise Agreement(視為全單位授權 Step Up)至 Enterprise CAL 的產品,則可訂購第一組第 66 項
(十二)適用機關亦可選擇購買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 Subscription(GEAS)授權模式,則同樣選擇訂購第一組第 62-65項,但下訂金額為決標金額的 60,下訂時後所取得的授權書上會載明(Subscription)字樣,且授權到期時,適用機關不擁有授權產品之最新版本之永久使用權。
(十三)適用機關如須訂購電腦軟體(政府版)第一組第 1-8 項之一年軟體
更新授權,其授權費用依各該項契約價格之 29計價,二年及三年
軟體更新授權之費用,則分別以 58及 87計價;第一組第 9-25
項及第 29-38 項之一年軟體更新授權費用,依各該項契約價格之
25 計價,二年及三年軟體更新授權費用,則分別以 50及 75計價。本項所述之軟體更新授權視同已決標項目。上述軟體更新授權 Software Assurance (簡稱 SA )是指適用機關於 Select 契約期限內購買,可享有該項產品之最新版本使用權。購買軟體更新授權的計算方式:除之前已購買過 SA 外,皆不可單獨購買。必須與該項產品授權一起購買,購買的年限需依據該適用機關 Select契約剩餘期限計算,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以此類推),不可自行選擇購買年限。 Select Plus 合約不在此限,採購軟體更新授權
之費用一律為 L+3SA。範例一:Select 買法
A適用機關Select契約到期為2011/7/31,A適用機關於2009/12/10購買Office軟體更新授權(SA)。此時,Select契約剩餘年限為一年又八個月,A機關所購買的軟體更新授權(SA)需支付的費用為二年。
範例二:Select plus 買法
A 適用機關於 2009/1/10 購買 Office 軟體並同時加購 Office 更新授權(SA),即購買第一組第 2 項及第一組第 2.03 項次(L+3SA)
(十四)本案電腦軟體( 政府版) 第一組第 50-52 項,適用機關已與 Microsoft 簽訂 Open Value 、Select 契約者(任選其一),可直接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價格訂購 Microsoft 之產品。其計價的方式以每月來算,每次購買的月份需至已簽定的 Open Value 、Select 或 Enterprise Agreement 合約(任選其一)的終止日往前推算剩於月份。
案例說明:
A適用機關Select契約到期為2007/7/31,A適用機關於2005/12/10購買Forefront 軟體 。此時,Select契約剩餘年限為一年又八個月,A機關所購買的Forefront 軟體需支付的費用為20個月。
(十五)本案電腦軟體(政府版)第一組第 76 項,最低購買套數為十套。
(十六)本案電腦軟體(政府版) Microsoft 之產品,可採 Select Plus 授權方案辦理,各適用機關原已與 Microsoft 簽訂授權契約者,可直接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價格訂購 Microsoft 之產品。若適用機關尚未與 Microsoft 簽妥 Select Plus 授權契約,則可依附在其上級機關之授權編號訂購或自行與 Microsoft 簽訂 Select Plus 授權契約,但該適用機關需具個人電腦 100 台(含)以上。機關需於訂購單上加註 Select Plus 授權契約編號。
簽Select plus的優點如下列:
◆ 契約生效後,即取得原廠微軟提供之全產品光碟welcome kit一組
◆ 參加 Select Plus 之機關得(1)於其場所之專門訓練設施使用任何產品之免費拷貝,但以二十份為上限,(2)於六十日評估期限內使用任何產品之免費拷貝,但以十份為上限,以及(3)針對各不同地理位置之備份或存檔目的,使用任何已授權之產品的免費拷貝乙份。
(十七)若適用機關訂購(政府版)第一組以外之 Microsoft 產品,將依微軟最近產品價格所列 MOLP 價格,政府版按第一組第 1~25 項及第一組第 29-38 項各項決標價格與 MOLP 價格比較之平均減幅核算價格,教育版則按第一組第 1-22 項各項決標價格與 MOLP 價格比較之平均減幅核算價格,由立約商依該減幅核算第一組以外之 Microsoft 產品各項價格,並提出價格清單,一併列入契約視為已決標項目。
(十八)本案電腦軟體(教育版)第一組第 34-38 項 Campus Agreement 授權續約,係微軟專為大專院校以上學校所設計的軟體年度性訂購授權方案續約。提供原與微軟簽訂 Campus Agreement 期限屆滿之學校如需續約時訂購。當學校以 Campus Agreement 授權續約簽訂契約後,學校有權在一年內,合法使用契約中所訂購之軟體並可在一年內自由升級或降級使用軟體之版本。
1、Campus Agreement 授權方案中,教/職員 FTE 數的計算,是以「約當全職數」(Full Time Equivalents: FTEs)的概念來代替電腦的台數。由於目前大專院校全校電腦數比教職員數目為多,FTE 數的計算方式對學校比較有利。教/職員 FTE數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約當全職數=全職教師 + (兼任教師÷3) + 全職職員 + (兼任職員÷2)
假如某學校機構擁有 2000 名全職教師、3000 名兼任教師、 1000 名全職職員及 1000 名兼職職員,其 FTE 數的計算如下:
2000 + 3000/3 + 1000 +1000/2 = 4500 FTE
2、Campus Agreement 授權續約方案中,最低需求是必須購買至少 300 單位的產品。單位數量的計算方式是以教/職員 FTE數,乘以希望購買的產品種類數目。
例如某一學校機構的教/職員 FTE 數是 300,只要購買一項產品就可以符合 300 單位的最低要求。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所選擇產品種類) ×300 (約當全職數) =300 單位
3、Campus Agreement 授權方案內容還包括教/職員在家工作軟體使用授權及多種語言版本軟體使用權,唯僅免費提供繁體中文、英文兩種語言之安裝光碟,其餘語言之光碟需另行議購;另外,續約客戶僅提供產品更新光碟(Upgrade Kit),如需授權方案包含之原始軟體,客戶可自行至微軟大量授權服務中心(VLSC)網站下載。
(十九)本案電腦軟體(教育版)第一組第 39~41 項 Campus Agreement Student Option 新約及第 42 項 MS Learning IT Academy,係微軟提供已簽立 Campus Agreement 年度授權方案之學校的額外選擇權訂購。其中第 39~41 項選擇權可以提供學生在自己所擁有的電腦,或是由校方所有而出借給學生個人使用的電腦 (例如在學期中由學生借出的電腦) 上,取得合法授權使用 Microsoft 特定種類的軟體。當學校訂購 Campus Agreement Student Option 選擇權契約之後,學生就有權在一年內,合法使用契約中所訂購之軟體並可在一年內自由昇級或降級使用軟體之版本。另外,學校可以將所訂購軟體之執行權利轉讓予在契約有效期限內之畢業學生,唯學校必須提供每一位畢業學生一份授權確認書。
1、Campus Agreement Student Option 選擇權方案中,學生 FTE 數的計算,仍是以「約當全職數」(Full Time Equivalents: FTEs)的概念來計算。學生 FTE 數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約當全職數=全職在學學生 + (在職進修在學學生÷3)
假如某學校機構擁有 6000 名全職在學學生、1500 名在職進修在學學生,其 FTE 數的計算如下:
6000 + 1500/3 = 6500 FTE
2、Campus Agreement Student Option 選擇權方案中,最低需求如同 Campus Agreement 授權方案是必須購買至少 300 單位的產品。單位數量的計算方式是學生 FTE 數,乘以希望購買的產
品種類數目。(學校透過 Campus Agreement Student Option選擇權方案來選購學生授權時,必須將所有學生列為對象)
3、Campus Agreement Student Option 選擇權方案內容還包括多種語言版本軟體使用權,唯僅免費提供繁體中文、英文兩種語言之安裝光碟,其餘語言之光碟需另行議購;另外,續約客戶僅提供產品更新光碟(Upgrade Kit),如需授權方案包含之原始軟體,客戶可自行至微軟大量授權服務中心(VLSC)網站下載。
4、第 42 項 MS Learning IT Academy,則是提供已簽立 Campus Agreement 年度授權方案之學校來選購,以取得微軟在校園國際認教學的相關資源系統及服務。
(二十)本案「教育部」電腦軟體第一組第 43-45 項 School Agreement 新約,係微軟專為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所設計的軟體年度性訂購授權方案。當學校以 School Agreement 簽訂契約後,學校有權在一年內,合法使用契約中所訂購之軟體並可在一年內自由升級或降級使用軟體之版本。若學校原與微軟簽訂 School Agreement 之期限屆滿時,學校如需選擇續約,則可訂購第一組第 45 項 School Agreement 續約。
1、School Agreement 的授權是以「合格可用電腦數」(Eligible PC)來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合格可用電腦數= Pentium(含)以上電腦+ Power MAC, iMAC電腦+ 會用到授權的486(含)以下電腦+會用到授權的 Apple, UNIX, Windows 終端機假如某學校擁有80 部Pentium電腦、10 部iMac、40 部386 電腦、20 部使用Windows Terminal系統之終端機;而在386 電腦中只有20 部、終端機中只有10部需使用School Agreement 所授權的軟體,則其合格可用電腦數的計算如下:80 + 10 + 20 + 10 = 120 PCs
2、School Agreement 授權方案,最低需求是必須購買至少300 單位的產品。單位數量的計算方式是以合格可用電腦數,乘以希望購買的產品種類數目。
例如某一學校的合格可用電腦數是300,只要購買一項產品就可以符合300單位的最低要求。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所購買產品種類) × 300 (合格可用電腦數) =300 單位
3、School Agreement 授權方案內容還包括教/職員在家工作軟體使用授權及多種語言版本軟體使用權,唯僅免費提供繁體
中文、英文兩種語言之安裝光碟,其餘語言之光碟需另行議購;另外,續約客戶僅提供產品更新光碟(Upgrade Kit),如需授權方案包含之原始軟體,客戶可自行至微軟大量授權服務中心(VLSC)網站下載。
(廿一)學校如須訂購「教育版」電腦軟體第一組第 1~32 項,依微軟 MOLP(Microsoft Open License Package)購買規定,首次購買 MOLP最低訂購數量為 5 個軟體授權,不限產品,續訂則無最低訂購數量限制。因此,未達最低訂購數量:1.學校可以續購方式購買,提供前次購買軟體授權號碼(Reorder No.),但須在原 MOLP License 有效期限內 2.由學校自行補足最低訂購數量或洽立約商處理。
(廿二)適用機關訂購Symantec之產品,若係從事於核子、生化、太空及飛彈武器(Nuclear、Bio-Chemical、Space、Missile)等相關發展,根據美國政府出口管制規定,須於訂購Symantec產品之同時,填具相關文件以申請美國之個別出口證明(IVL),本案適用機關訂購上述產品,如需出口證明,其交貨日期以美國政府核發個別出口證明
(IVL)之日起算。
(美國出口管制規定Th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請參閱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二十、在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內,如原廠因原軟體停產或變更名稱,原廠或在台代理商出具證明文件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後,准予更換軟體名稱,但以功能相同或更優之軟體為限。原廠或在台代理商並應提供軟體功能比較表及市價比較表供審查。若原廠或在台代理商出具停產證明,無其他軟體可替代,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該項自網站下架。至於履約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履約期滿後無息發還。
廿一、各機關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電腦軟體,一律計收服務費並列入線上服務範圍。
廿二、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 購系統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請改善而未改善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予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
廿三、本契約有效期內,如訂購機關實際所訂購各項電腦軟體(作業軟體除外)數量累計達 10 套或訂購金額累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考慮將該項電腦軟體繼續列入下一年度採購項目。
廿四、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廿五、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6921 號
函指示,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意即本案適用機關依據本條規定,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若不利用亦不需通知本採購部。惟各適用機關不利用本契約者,請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並請留意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分
批採購)、第 19 條(公開招標原則)、第 26 條(規格訂定原則)、第 36 及
37 條(投標廠商資格)等規定。
廿六、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子採購系統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立約商帳號申請等事項,請立約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xxxx://xxx.xxx.xxx.xx/ )辦理網路申請,網站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功能進行申請,於廠商帳號申請頁面之「類別」選擇「特別業務/公司行號(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資格」部分選擇「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處理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業務)」,並依規定填寫後點選
「確認送出」辦理申請。
廿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處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郵政信箱;台北郵政 435 號。
廿八、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九、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三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 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三十一、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 (00)0000-0000 ,電子郵件檢舉信 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5 樓;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
箱:中和市郵政 1-100 號信箱。
三十二、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 00000000,傳真:(00) 00000000,公務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愛國西路2 號8 樓。
三十三、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