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貸款利息計算標準如係採乙方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計算者,乙方應於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 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前述告知方式,乙方除應 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方式告知(前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網路銀行或元大 E 櫃檯等方式為之,如以網路銀行或元大 E...
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
□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借款人攜回審閱,並充分瞭解及確認。(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立約人 (即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第一條 貸款類型:本貸款契約屬非循環動支型貸款,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貸款金額,而乙方將該貸款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予甲方之貸款類型。
第二條 貸款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
第三條 貸款之交付方式:甲方同意貸款金額扣除第七條第一款應負擔各項費用後,剩餘貸款金額由乙方逕撥入甲方開立於 銀行 分行第□-□□□-□-□□□□□□□□-□號帳戶。如甲方申請貸款之資金用途為償還於乙方之舊債務,則授權乙方清償甲方向乙方貸款所欠債務金額合計
元整,撥付後如有剩餘貸款金額,轉入上開帳戶;如本貸款債務不履行時,上開舊債務不消滅。第四條 貸款期間: 年 個月,即自實際撥款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貸款利息計付方式: 乙方已提供『無限制提前清償期間』與『限制提前清償期間』二種之貸款方案供甲方自由選擇,甲方已瞭解,並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一、甲方同意選擇乙方提供「限制提前清償期間」之貸款利率,自貸款撥(用)日起算第 月內提前全部清償或部分清償本金者,應按清償時之貸款餘額 %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貸款利率自實際撥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壹個月為一期,依下列方式按日計付貸款利息:
□依乙方 □固定年利率 % □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合計為年利率 %計算。
□自撥款日起滿 個月內,依乙方 □固定年利率 % □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合計為年利率 %計算。自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依乙方 □固定年利率 % □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合計為年利率 %計算。
□二、甲方同意選擇乙方提供「無限制提前清償期間」之貸款利率,甲方並得隨時償還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貸款利率自實際撥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壹個月為一期,依下列方式按日計付貸款利息:
□依乙方□固定年利率 %□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合計為年利率 %計算。
□自撥款日起滿 個月內,依乙方 □固定年利率 % □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合計為年利率 %計算。自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依乙方 □固定年利率 % □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合計為年利率 %計算。
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乙方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蹉商條款方式約定」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甲方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本貸款利息計算標準如係採乙方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計算者,乙方應於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前述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方式告知(前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網路銀行或元大 E 櫃檯等方式為之,如以網路銀行或元大 E 櫃檯方式告知者,乙方將於前揭各利率調整時三個營業日內刊登於甲方網路銀行或元大 E 櫃檯帳戶內,甲方應自行至網路銀行或元大 E 櫃檯查看調整後之利率),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適用起日與公告日、告知日、實際登錄日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本貸款按調整後約定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如有第五條個別約定貸款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或乙方依主管機關規定新訂指標利率時,準用上開約定。
第六條 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依下列勾選方式還本付息,並應於最後一期按實際未還本金餘額及應付利息一併清償:
□一、以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於每月 日前繳付。
□二、以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期,前 期每期繳付新臺幣 元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上開繳付金額扣除利息後全數沖償本金,於每月 日前繳付。
乙方應提供甲方貸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本條第一項如未約定並載明者,則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適用第一款)。但甲方得隨時請求並經乙方同意改依第二款方式還本付息。
下列第七條至第八條約定,甲方簽名確認瞭解並同意條款約定,並願遵守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條 授權扣款繳交本息及相關費用等之特約條款:
借款人
____
簽名 _
一、本貸款應負擔各項費用:查詢費: 元、貸款手續費: 元、匯費 元、其他:(請自行填寫,若無則勾選「無」) □無 □ :
元,以上各項費用,若提前清償本貸款亦不退還。上開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上開所列費用及其他服務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二、其他服務費用:授信條件變更手續費:每次 2,000 元、調閱六個月(含)前交易明細手續費:每件 200 元、調閱電話行銷錄音手續費:每次 200 元、自動轉帳扣
繳核印手續費每件 50 元、自動轉帳扣取款項手續費:每次 5 元、郵局代收核印手續費:每次 10 元、郵局代收扣取款項手續費:每次 10 元、印鑑掛失暨更換手
續費:每件 100 元。前開收費標準乙方得視作業成本需要隨時調整並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於營業場所及網站,並依調整後金額收費(收費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三、本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貸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四、甲方授權乙方逕自設於乙方帳戶□-□□□-□-□□□□□□□□-□內,免憑存摺及取款憑條或支票,於每月 日,逕行扣款抵償甲方每月或屆期應付款項(包括本貸款及嗣後續約、展期時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款及第二款之相關費用等),如約定帳戶餘額不足繳付時, 同意由乙方決定是否扣款及扣抵項目順序。
五、如甲方繳納之款項多於本貸款每月或屆期應付款項時,除依甲方指示或雙方約定之方式處理外,於甲方申請領回前,得由乙方無息保管該餘額,乙方無主動退還之義務。如甲方無其他特別指示或雙方無其他約定, 乙方得逕以該餘額抵付甲方後續應付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八條 個別商議條款:一、甲方與乙方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乙方得不待通知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甲方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依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乙方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二、授權乙方依實際撥貸日期及核准結果,代為填寫本契約貸款期間,貸款生效日依乙方電腦系統所登錄之日期為依據。三、本契約第十四條【期限權益喪失條款】第三、七、十、十一、十二款條款,係經個別磋商,甲方已詳細審閱條款內容,同意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願遵守之。四、甲方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傳真、簡訊、網路銀行、元大 E 櫃檯等方式為本契約約定之告知或通知事宜,於乙方告知或通知發出或系統刊登後,經通常之傳送時間或系統刊登之時點,即視為已送達。五、本契約之簽名、印章,皆為甲方親自簽蓋,嗣後甲方與乙方往來簽章之方式悉憑本簽名或印章任擇一式,即生效力。六、為申辦本貸款,甲方同意勾選約定如下:
□(一)於本貸款核貸時,乙方得將甲方持有乙方信用卡之信用額度暫時凍結部分或全部額度,並於本貸款期間內控管信用卡之信用額度。於本貸款全部或部分清償完畢時,由乙方恢復原核給信用卡之信用額度。(二)乙方得於本貸款核准後,以電話或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核准授信條件,並代為填寫本契約貸款金額、貸款之交付方式、貸款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應負擔各項費用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等欄位。
□(一)乙方得將甲方持有乙方信用卡之信用額度調降為 元整,且於本貸款部分或全部清償完畢後,乙方並無將信用卡之信用額度調整回復之義務。甲方如有需要,應另提出申請。(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核貸後依核貸條件填寫,倘甲方於申請書勾選不同意調降信用卡額度者不適用)(二)乙方得於本貸款核准後,以電話或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核准授信條件,並代為填寫本契約貸款金額、貸款之交付方式、貸款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應負擔各項費用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等欄位。
(第九條至第廿七條條文列印於本契約書背面,連同上列條款及記載內容視為本契約書內容之一部份。)
立契約書人 | 對保人填寫欄 |
借款人 甲方(借款人): 簽名 (親簽)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 對保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對保人:
對保地點: |
乙方: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公司統編:86517315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 0 x至 3 樓、8 樓、68 號 1 樓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九條 x金認定與貸款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
一、貸款本金餘額認定:甲方依本契約書動用貸款,其貸款本金餘額之認定,甲方同意以乙方有關傳票、帳簿、自動化設備所記載或紀錄之金額為準;並由乙方撥入甲方與乙方往來帳戶,或依甲方指定之用途撥付者,即視為收到貸款。
二、貸款利息計算方式:(一)本貸款利息採依年利率按實際動用日數計算,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並以每日最終貸款餘額乘以約定年利率,再除以 365即得每日之貸款利息額。(二)貸款利率如係依乙方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固定加碼者,於未清償貸款(墊款)前,如遇乙方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無論提高或降低),願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固定加碼計付利息,惟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三)「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訂定標準說明:1.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構成係參考下列十家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平均固定利率訂定,包含: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調整頻率及適用期間: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固定每年 2 月 23 日、5 月 23 日、8 月 23 日、11 月 23 日為調整日,詳細取樣日期及適用期間則依下表所列方式辦理(如適用期間之起日適逢非營業日(乙方各營業單位皆未營業)時,則改以次一營業日代之,且前次「適用期間」之迄日配合遞延之),利率資訊以取樣當日中央銀行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公告資訊為準,指數以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3.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構成修正: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得全權逕行更改信貸訂價「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的參考銀行,並另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1)取樣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事。(2)取樣銀行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或其他信評機構同等級評等者)。(3)取樣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4)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取樣銀行。
取樣期間 | 2/16~2/22 | 5/16~5/22 | 8/16~8/22 | 11/16~11/22 |
利率調整日 | 2/23 | 5/23 | 8/23 | 11/23 |
適用期間 | 2/24~5/23 | 5/24~8/23 | 8/24~11/23 | 11/24~2/23 |
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方式: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或還本付息時,除就本金部分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計付違約金。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自遲延日起按原約定貸款利率計付。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或還本付息時,乙方按高於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或還本付息時,乙方按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之計收,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 1,000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乙方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甲方除每月應攤本息外,須加計支付該筆違約金,否則即視同違約,且不因乙方加收該筆違約金即表示同意甲方得分期或延期清償。
第十條 必要費用之負擔:如甲方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訴訟時,甲方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以乙方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而需委任律師所支出之酬金為限)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但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抵銷權之行使: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十四條期限權益喪失條款約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甲方與乙方之支票存款業務約定雙方均得隨時結清解約,故甲方同意發生前項債務視為到期時,乙方即得結清解約支票存款,並依前項約定主張抵銷。乙方依上開約定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乙方於發出抵銷之通知到達甲方後,溯及自乙方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他憑證,在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但下列三種情形,不在此限:一、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者或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二、甲方與乙方另有特約不得抵銷者。三、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委任貴行向甲方付款者。
第十二條 抵充之順序:甲方清償或分期清償債務時,依各項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償甲方所負債務。如有多筆債務時,甲方如未於清償時指定抵充之債務,則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順序抵充。
第十三條 變更事項之告知義務:甲方因名稱、印鑑、住所、通訊處所或行動電話號碼等或其他足以影響乙方權益之情事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事項告知乙方,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於未為前項告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乙方所為之約定或交易,甲方均願依約履行,如因怠於告知或未變更、註銷留存印鑑手續致乙方受有損害,並願負賠償責任。乙方之營業場所變更時,乙方除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應立即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或簡訊等方式告知甲方。
第十四條 期限權益喪失條款: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酌情縮短貸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六至九款及第十一款之任一事由為行使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方式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始生縮短貸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七、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者。八、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者。九、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十、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超逾金融監理機構規定倍數上限(目前為 22 倍)。十一、甲方於其他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未清償情形、使用票據有退票未註銷者或所提供之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遭羈押或服刑時、透過代辦業者或第三人向乙方申請本貸款者。十二、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甲方之身分資料時,或於認為必要(包含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要求甲方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時,不願配合提供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無法說明者。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或甲方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第十五條 因票據、借據毀損、喪失、偽造、變造等所生風險之負擔: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有關之授信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願依乙方通知再立債權憑證,提供乙方收執,或依據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影本、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如數承認並依約履行債務。
第十六條 監督及檢查權:甲方願隨時接受乙方對資金用途之監督、擔保物之檢查及有關帳簿、單據、文件之審閱,並得要求甲方按期填送上開資料,如乙方認為甲方送交之文件不實,一經乙方通知,即視為違約,但乙方並無監督、檢查及查閱之義務。
第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暨各子公司間資料運用同意條款:甲方瞭解乙方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得將甲方姓名及地址於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各子公司間為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甲方個人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乙方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以書面或透過乙方客服專線 0000-000-000 要求停止甲方個人資料之交互運用,該通知將自送達乙方後,第七個營業日起生效。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子公司包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日後若有增刪,將於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告,並於相關子公司營業處所內明顯位置公告。
第十八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合作之外部鑑價機構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甲方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且甲方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於第三人代償甲方之本契約債務時,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予該第三人。甲方業經乙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受告知乙方蒐集甲方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暨甲方依法所得行使之權利等事項,甲方聲明已清楚瞭解乙方上述告知事項內容,並同意乙方在上述告知事項範圍內,處理、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乙方進行行銷時,甲方得隨時透過電話(免費客服專線:0000-000-000)、電子郵件(xxxxxxx@xxxxxx.xxx)或親臨乙方營業單位表示拒絕接受行銷。
第十九條 履行地及管轄法院:本契約所約定事項以乙方所在地(含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為履行地。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十條 準據法之規定:甲方不論為本國人、外國人而與乙方發生各種債務之關係者,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廿一條 債權轉讓之告知:乙方得隨時將債權或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利息請求權及貸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設質或信託予第三人時,應由乙方或受讓人通知甲方。另因債權轉讓致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一經乙方通知應即配合辦理,絶無異議。乙方債權讓與係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或債權讓與對象為資產管理公司時,得以公告取代前項通知。
第廿二條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廿三條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含但不限於滿意度調查),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權利者,甲方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廿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一、在本契約約定額度(款項)未動用或部分尚未動用前,如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發生而使乙方無法履行授信之義務時,甲方同意就該未動用之部份視為解除或終止,乙方不負因此所發生之任何責任,上述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包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之貨幣管制,資金市場之限制與變革及法令之頒布與修訂。二、甲方瞭解並同意本契約所載之約定條件,須經乙方核准後,本契約始生效力,乙方並保有核准本貸款及其條件之權利,不因預先簽立本契約而對甲方負有任何授信承諾之義務。三、甲方瞭解本貸款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第廿五條 服務專線:甲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利用服務專線,逕與乙方聯絡,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24 小時免費客服專線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網址:xxxxxxxxxx.xxx.xx;上開服務專線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單位主管: 經 辦: 作業主管: 作業經辦:
第廿六條 未盡事宜之約定:甲方除應遵守本契約及附約各項約定外,如有未盡事宜,由甲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並應遵守之。第廿七條 契約之交付:本契約正本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